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监管要求发布
1月28日,证监会联合公安部、国资委、银保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8号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据介绍,为深入贯彻国务院金融委“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工作要求,结合监管实践需要,证监会组织开展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体系整合工作,推进完善基础性制度,形成体例科学、层次分明、规范合理且协调一致的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体系,提升市场规则的友好度,方便市场主体查找使用。
本次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以下简称《1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以下简称《120号文》)和《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5〕37号)三份规范性文件内容梳理归并,整合形成《8号指引》,由证监会联合公安部、国资委、银保监会发文。
《8号指引》共七章,二十九条。从内容看,《8号指引》内容主要基于《16号文》和《120号文》,本次重点整合归并存在矛盾或重复的内容。
主要从以下四方面进行修订:
一是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要求,结合监管实践,将《16号文》要求所有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的要求,限缩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二是明确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的主体提供担保,视同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等;
三是新增一章关于上市公司占用担保的整改要求,将占用担保监管作为一项持续工作推进,同时保留《16号文》关于以资抵债的要求;
四是在罚则部分整合关于证监会、国资委和银保监会等单位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内容,并新增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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