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体制
金融监管体制
从监管组织架构来看,日本是典型的金融厅一体化监管模式。本世纪初,日本为处理金融体系巨额坏账,对本国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了重大变革,打破了银行、证券、保险的分业监管模式,实现了金融监管的统一。金融危机爆发后,日本汲取其他国家教训,对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了进一步完善:一是加强央行和金融厅在宏观审慎监管中的配合;二是加强系统性风险监管;三是完善金融监管制度,提高监管行为的透明度。
1996年以前,日本金融监管的行政部门是大藏省(后改名为财务省),只有信用组合是由所在都道府县知事负责监管(跨区经营的信用组合由大藏大臣授权所在地财务局长承担监管责任)。大藏省下设银行局和证券局,保险业则由“银
行局”属下的“保险部”监管。
由于大藏省在处理泡沫经济破灭后的银行危机中屡次出现政策失误,且日本社会各界普遍认为大藏省在金融监管方面的权力过度集中是问题的症结,导致日本内阁于 1996 年 12 月 25 日通过“行政改革计划”,决定将金融监管事务从大藏省剥离,成立直接隶属总理府的“金融检查监督厅”(暂用名),以建立符合市场规律的、透明公正的金融监管体系。1998 年 6 月 22 日,日本国会通过《金融监督厅设置法》,金融监督厅作为金融监管专门机构正式成立。这次机构调整,将原属大藏大臣的权限如金融机构检查监督权、审批权、业务改善或停止命令权、金融机构关闭或合并决定权等权力,转移至金融监督厅,且金融监督厅长官由总理大臣而非大藏省任命;大藏省仅保留了金融和证券交易制度设计职能,以及对金融监督厅管辖范围外的政策性金融机构、证券市场等的监管职能。
1999 年 6 月,《中央政府改革法案》通过,设置金融厅成为该法案的重要内容。
1999 年 8月5日,日本国会提出了与金融再生计划相关的 6 个法案。当年 12 月 15 日,根据《金融再生委员会设置法》,在金融监督厅之上成立了金融再生委员会。2001 年 7 月 1 日,日本改组金融再生委员会的下属机构金融监督厅,将其与大藏省金融企划局合并,设立金融厅。原由大藏省担负的金融制度规划设计事务改由金融厅负责。次年1月,伴随着中央政府机构的调整,金融再生委员会撤销,金融厅成为内阁府的直属机构,开始承担设计、检查、监督等全部与金融相关的制度职能。
管辖范围
金融厅的管辖范围包括:草拟金融制度规划;针对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民间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等市场相关者进行检查和监查;制定证券市场交易的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基准的设立以及其他与企业财务相关的事项;针对注册会计师、监查法人等的监督;通过参与国际机构运作,以及参加两国或多国间的金融协议,来确立与国际相融合的金融行政体制。
此外,在处理部分特殊事务时,金融厅会与财务省或日本银行(央行)合作。
一是在处置金融破产和金融危机相关事务时,金融厅与财务省共同负责。
二是在宏观审慎监管方面,金融厅和央行既明确分工又加强协调,是日本宏观审慎监管体系的重要特点。危机后这种协调进一步加强,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法律层面明确要求二者均具有向对方提供协助的义务。《日本银行法》第4条规定,“为了与政府的经济政策保持协调,日本银行应经常与政府保持沟通,进行充分的意见交换”。该法第44条第3款进一步规定,“金融厅长官如果提出要求,日本银行可将检查结果文件提供给金融厅,或给金融厅工作人员阅览”。金融厅在必要时也要向日本银行提供有效信息。二是共同出席金融危机应对会议,参与国家应对金融危机的决策。三是经常联名发布指导性文件。
监管目标
日本《金融厅设置法》规定了金融厅的使命:一是维系金融市场的稳定,确保金融协调;二是保护储户、保险合同签约者、有价证券的投资者。
日本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其目标是:调节货币和金融,确保金融机构之间正常的资金结算,并以此维护信用秩序。
主要监管方式
第一,构筑有助于国民经济多样化的、促进竞争且有活力的金融系统,并将其作为经济活动的基础。为保障和健全中小企业以及下一代新兴产业,为其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把谋求金融协调和有助于国民经济发展作为目标。
第二,构筑领先于时代的金融基础设施。随着金融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以金融、经济国际化等为背景,金融机构开发出了多种跨业金融商品及服务,产生了大量超越国境的资金移动。为让金融交易更加便利,金融厅构筑了可与国际先进水平媲美的金融基础设施。第三,从保护消费者的角度出发,完善金融规则并加以正确运用,使消费者在责任自负原则的前提下能安心交易。同时,加强针对消费者的教育,力求增进国民对金融商品、金融交易的理解和掌握。
第四,以遵循市场规律和责任自负原则为基础,制订明确的金融规则,并以透明、公正的金融监管作为金融厅的工作目标;同时,提高金融机构和市场的透明度,推动金融机构公司经营公开化。
第五,为适应并迅速、正确地应对金融业务不断演变和信息通信技术迅猛发展所带来的变化,由金融厅金融研究培训中心进行前沿金融领域的研究,以及提高职员专业能力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性和预见性,建立、健全金融行政体制。
第六,为有效应对金融的国际化,进一步加强了与国外金融监督当局的协作和信息交换,以建立更加适合国际化的金融监督规则,扩大日本金融体系的国际影响力。
此外,《日本银行法》第44 条授权日本银行与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签订检查合同,基于合同进行检查。日本央行与金融厅对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有所不同:一是在检查目的和内容上,央行的检查是基于最后贷款人地位调查金融机构的业务与资产质量,并据此提出建议;而金融厅的现场检查是为保证金融机构业务正常开展,关注的是其合规与风险管理状况。二是在可以采取的处理措施上,央行对金融机构没有行政处罚权,但如果金融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或拒绝提供情况,央行可以公开这一情况,并可以解除与该金融机构的往来账户关系;而如果金融机构拒绝日本金融厅的检查或拒绝提供信息,金融厅有权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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