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元支付清算体系发展简析 ——欧元支付体系监管政策框架
结合欧央行发布的《欧央行成立20年来支付和市场基础设施》报告,上海清算所伦敦办事处研究梳理了欧元支付清算体系监管政策框架,下一步发展以及其所面临的挑战,供讨论参考。
为创造良好的欧元支付清算体系环境,推动欧元支付工具及金融基础设施的发展,欧元区一直在研究建立欧元支付系统监管框架,并随着市场发展不断完善其监管政策。本文主要梳理了欧元支付清算监管政策情况,以及其所面临的挑战等。
一
欧元区支付结算监管情况
根据欧盟运行条约(TFEU)第127(2)条以及欧洲中央银行体系(ESCB)规约第3条,欧元系统的基本任务之一是“促进支付系统的顺利运行”。在此基础上,欧洲中央银行体系规约第22条规定,“欧央行负责制定法规,欧洲中央银行体系负责提供相应的清算便利,确保在欧共体内以及与其他国家之间的高效和健全的清算支付系统运行”。上述规约赋予了欧央行明确的监管权力,在具体实践中,欧央行和各成员国央行共同合作,促进支付系统的顺利运行。
在此背景下,欧元区还为其各类金融基础设施制定了具体的监管法规、标准以及指南等,以实现金融基础设施安全和高效的基本监管目标,相关监管标准均由央行、证券监管机构和银行监管机构合作制定。
(一)对支付系统的监管
就欧元支付体系的监管标准而言,欧元体系监管标准随着国际支付体系标准不断完善,涵盖系统重要性支付系统、零售支付系统等。
在政策制定方面,欧元体系的监管标准以相关国际标准为基础,包括一是参考国际清算银行于1990年11月发表的“十国集团中央银行银行间净额计划委员会报告 ”,其中指出了中央银行监管原则与政策目标,净额对信贷、流动性和系统性风险的影响等方面。欧元体系根据上述报告内容评估了其自身五种大额支付系统。二是参考2001年支付及结算系统委员会(CPSS)公布的《系统重要性支付系统核心原则》。欧元系统将该核心原则作为其系统重要性支付系统的标准,包括监管大额支付系统以及多个零售支付系统。三是参考2012年CPSS和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技术委员会联合发表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欧央行管理委员会将其作为欧元区所有类型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监管标准。
除参考国际标准之外,对于系统重要性支付系统,欧元区也将其作为支付系统监管的重要方面,并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加强对系统重要性支付系统的监管,相关政策包括:
1.由于支付系统运营事故和故障情况的出现,2006年,欧元系统通过发布对《系统重要性支付系统的业务连续性监督预期》,为相关运营商提供业务韧性指导。
2.2014年7月,结合CPSS和IOSCO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相关内容及实际情况,欧央行发布了关于系统重要性支付系统监管要求的法规(即“SIPS法规”),作为监管支付系统的主要法律工具。“SIPS法规”为系统重要性支付系统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参考标准包括处理交易价值、系统市场份额、跨境活动情况,以及为其他金融基础设施提供的结算情况等。欧元系统也将定期进行识别和验证,以确定支付系统是否具有系统重要性。
3.2017年,为了对流动性风险缓解和网络韧性提出更明确的要求,欧元系统随后修订了“SIPS法规”,并赋予了相关当局更多的监管权。2021年4月,随着技术发展和消费者消费偏好的变化,欧元体系再次对“SIPS法规”进行补充修订,包括:在确定系统重要性方面设立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SIPS”重新归类为“非SIPS”之前,引入过渡期等。
对于零售支付系统监管,欧元系统也制定了相关政策,确保零售支付系统的安全运营。2003年6月,欧央行发布了《欧洲零售支付系统监管标准》,并确立3个主要指标来评估零售支付系统的系统重要性,分别为市场渗透、总体财务风险、以及多米诺骨牌效应的风险。此外,随着欧元跨境支付逐步增加,零售支付系统之间的联系变得更为重要。为确保监管标准充分覆盖相关风险,欧元系统在2012年对零售支付系统互联系统采用了专门的监管指南,涵盖法律、财务和业务安排有关的风险,以及治理、准入和效率等相关问题。
目前,欧元系统监管以风险管理为基础,优先考虑各种被监管的支付系统和不同的风险来源。在监管过程中,欧元体系高度重视与被监管实体合作,确保有效互动,避免不必要的合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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