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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年第1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汇发〔2004〕118号)。
4.《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3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外交部公安部监察部司法部关于实施〈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9号)。
受理机构
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外汇局。继承人从不同被继承人处继承财产,可选择其中一个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外汇局合并提交申请材料。
决定机构
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外汇局。
基本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
2.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3.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出具《行政审批补正材料通知书》;根据申请材料及补正情况,予以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按程序进行审核;
5.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相关业务办理凭证(包括业务登记凭证、核准文件、备案确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