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購售項下跨境人民币收支業務
人民币購售項下跨境人民币收支業務
來源 :外彙管理局
1.業務定義
人民币購售項下跨境人民币收支業務是指境外參加行在境内代理行(境内具有結算代理資格的銀行)或境外清算行購買或售出人民币,以滿足海外客戶的跨境人民币結算下的購售需求。
境内代理銀行是指爲境外商業銀行(即境外參加銀行)開立人民币同業往來賬戶的境内商業銀行。新開辦人民币購售業務的境内代理行無需進行資格申請,在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RCPMIS)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後,即可開辦購售業務。
境内代理銀行可以與境外參加銀行簽訂人民币代理結算協議,爲其開立人民币同業往來賬戶,代理境外參加銀行進行跨境人民币支付。
2.政策依據
(1)《跨境貿易人民币結算試點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财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09第10号);
(2)《跨境貿易人民币結算試點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銀發〔2009〕212号);
(3)《關于明确跨境人民币業務相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11〕145号);
(4)《關于調整人民币購售業務管理的通知》(銀發〔2013〕321号);
(5)《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拓寬人民币購售業務範圍的通知》(銀發〔2015〕250号);
(6)《關于完善人民币購售業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18〕159号)。
3.客戶準入
境外參加行可通過境内代理行或境外清算行代理,也可直接進入境内銀行間外彙市場平盤。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彙管理局相關公告和中國外彙交易中心市場準入相關規定,人民币購售業務規模較大、有國際影響力和地域代表性的境外參加行可根據業務需要向交易中心申請成爲銀行間外彙市場會員,參與即期、遠期、外彙掉期、貨币掉期及期權交易。
4.審核材料
(1)人民币購售協議:境内代理銀行應當與境外參加銀行簽訂代理結算協議或人民币購售協議,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賬戶開立的條件、賬戶變更撤銷的處理手續,信息報送授權等内容。協議需明确境外參加行應履行的義務:一是境外參加行應按照“展業三原則”對購售業務進行真實性審核,确認所辦購售業務符合實需原則,配合監管要求,向境内代理行或境外清算行或中國外彙交易中心提供購售業務背景材料;二是企業客戶在境外參加行辦理人民币購售業務後,須在同一家銀行或銀行集團内完成購售相關的支付;三是境外參加行應當關注異常交易,監測客戶大額購售業務的資金流向,及時通過境内代理行、境外清算行或中國外彙交易中心向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報告有關情況。
(2)支付指令:境内代理銀行與境外參加行通過SWIFT報文傳遞跨境支付信息,确認交易要素與賬戶信息後進行清算。
5.審核及操作要點
(1)境内代理行、境外清算行與境外參加行可爲貨物貿易、服務貿易等經常項下和直接投資、經批準的證券投資等資本和金融項下的跨境人民币結算需求辦理人民币購售業務,交易品種包括即期、遠期、外彙掉期、貨币掉期和期權等。
(2)境内代理行、境外清算行和境外參加行辦理人民币購售業務應堅持審慎原則,注重人民币購售業務的雙向平衡發展,人民币購售業務形成的頭寸應基本平盤。
(3)人民币購售業務堅持實需原則。境内代理行、境外清算行和中國外彙交易中心應要求境外參加行承諾履行真實性審核義務,按照“了解客戶”、“了解業務”和“盡職調查”原則展業,确認所辦理人民币購售業務符合實需原則。境外參加行應保留相關業務背景材料備查。
(4)人民币購售業務要堅持風險中性原則。境外參加行需引導客戶樹立财務中性理念,例如:要求客戶簽署風險中性聲明,根據客戶綜合信息有效甄别客戶交易行爲,并保存相關文件備查。
(5)境外參加行與客戶開展衍生品交易的,客戶的外彙衍生品敞口應與作爲交易基礎的預期未來人民币收支具有合理的相關度,并且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需求背景的書面材料。
(6)境外企業集團可指定集團内的特定機構集中辦理人民币購售業務。集中辦理人民币購售業務的企業集團,須與境外參加行簽署書面協議,并通過境内代理行或境外清算行或中國外彙交易中心向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備案。企業集團内除集中辦理機構之外的其他企業不得再通過境外參加行辦理人民币購售業務。
(7)境外銀行集團可指定本集團内分支機構集中辦理人民币購售業務。集中辦理購售業務的境外銀行集團,應通過境内代理行或境外清算行或中國外彙交易中心向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備案。境外銀行集團内除指定分支機構外的其他分支機構不得再通過境内代理行、境外清算行或銀行間外彙市場辦理人民币購售業務。
(8)信息報送
境内代理行和境外清算行應當及時準确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報送人民币購售業務信息,即期交易報送(2102報文)。涉及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在業務發生(簽約)後次一工作日報送金融衍生交易信息(2180報文),并于每月初5個工作日報送截止“估值對應日期”爲上月末(自然日)且未交割的衍生品估值信息(2181報文)。境外清算行、境外參加行直接進入境内銀行間外彙市場交易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向中國外彙交易中心報送人民币購售業務信息。
6.風險提示
有效甄别客戶的風險非中性交易行爲,防止部分客戶脫離實需、加杠杆炒彙、投機套利行爲帶來金融機構的信用風險,影響銀行的穩健經營。
嚴格審核真實交易背景,防止境外參加行和境内代理行的人民币購售業務因無交易背景(貨物貿易、服務貿易、直接投資、經批準的證券投資)而從事純境内外彙差的套利行爲。
加強事中和事後監測管理,及時報告異常交易等情況,必要時人民銀行将對人民币購售業務開展情況進行檢查或采取措施進行調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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