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項債用途調整指引印發,四類情形可申請調整
2021-11-13 08:57:00
專項債用途調整指引印發,四類情形可申請調整 來源:财政部網站 專項債用途調整指引印發,四類情形可申請調整 11月11日,财政部印發《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用途調整操作指引》。 要求: 專項債券資
來源:财政部網站
11月11日,财政部印發《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用途調整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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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項債券資金使用,堅持以不調整爲常态、調整爲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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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項債券一經發行,應當嚴格按照發行信息公開文件約定的項目用途使用債券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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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确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應當嚴格履行規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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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禁擅自随意調整專項債券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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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項債券用途調整,由省級政府統籌安排,省級财政部門組織省以下各級财政部門具體實施。
專項債券資金已安排的項目,可以申請調整的具體情形包括:
(一)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重大變化,确無專項債券資金需求或需求少于預期的;
(三)财政、審計等發現專項債券使用存在違規問題,按照監督檢查意見或審計等意見确需調整的;
(一)調整安排的項目必須經審核把關具備發行和使用條件。項目屬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項目,且預期收益與融資規模自求平衡。項目前期準備充分、可盡早形成實物工作量。項目周期應當與申請調整的債券剩餘期限相匹配。
(二)調整安排的專項債券資金,優先支持黨中央、國務院明确的重點領域符合條件的重大項目。
(三)調整安排的專項債券資金,優先選擇與原已安排的項目屬于相同類型和領域的項目。确需改變項目類型的,應當進行必要的解釋說明。
(四)調整安排的專項債券資金,嚴禁用于置換存量債務,嚴禁用于樓堂館所、形象工程和政績工程以及非公益性資本支出項目,依法不得用于經常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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