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发布金融业高质量发展“24条”:加快建设全球金融创新中心
6月7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就《关于推动深圳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简称《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
《实施意见》共三大部分,24条具体措施。其中明确发展目标为:金融业支柱产业地位更加凸显,现代组织体系不断健全,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持续提升,改革开放纵深推进,数字化转型成效显著,金融创新与科技创新的联动效应日益增强,金融业的影响力、辐射力和法治化、专业化、国际化水平大幅提高,成为高质量发展的示范样本,助力深圳加快建设全球金融创新中心。
此外,《实施意见》明确共五个方面、24条措施的重点任务。一是做优做强特色金融产业(共6条),包括:大力发展科创金融、支持金融科技守正创新、打造国际风投创投之都、建设国际财富管理中心、完善绿色金融市场体系等;二是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共4条),包括:加大对“制造强市”的金融支持、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推动普惠金融扩面提质增效、增强民生金融保障;三是构建金融改革开放新格局(共4条),包括:在资本市场建设上先行先试、在推进人民币国际化上先行先试、打造金融开放战略平台、促进与港澳金融市场互联互通;四是构建风险防控长效机制(共4条),包括:完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机制、依法稳妥防范处置金融风险、加强监管科技能力建设、强化投资者风险教育与保护;五是构建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共6条),包括:提升产业政策环境、基础设施环境、机构集聚环境、金融人才环境、金融法治环境、社会信用环境。
在特色金融产业方面,《实施意见》明确积极申创国家科创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研究制定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专项政策,构建服务科技创新全链条、全生命周期的金融制度体系。
此外,编制金融科技专项规划,贯彻落实《深圳市扶持金融科技发展若干措施》,巩固提升金融科技先发优势。有序开展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鼓励持牌金融机构、大型科技企业依法合规设立金融科技公司、研发中心、创新平台等,推动大湾区金融科技城等园区载体建设,营造集聚发展良好生态。
《实施意见》明确打造国际风投创投之都。包括修订创业投资条例,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深圳风投创投持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不断健全政策法规体系。借鉴美国沙丘路等先进经验,市区联动高水平打造若干创投风投集聚街区。
《实施意见》明确称,建设国际财富管理中心。制定加快建设国际财富管理中心的若干措施。大力吸引银行理财子公司、证券资管、保险资管、公募基金、金融资产投资等财富管理机构及其专业子公司入驻,支持符合条件的机构申请公募基金管理、证券基金投资咨询、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等业务资质。深化“深港通”“债券通”等业务,优化“跨境理财通”机制,探索拓宽居民跨境理财通道。支持财富管理行业自律组织建设,优化财富管理机构空间布局,培育一批行业品牌。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在起草说明中表示,金融业是深圳重要的支柱产业,近年来保持平稳健康发展态势,综合实力不断提高,质量效益稳步提升。
“十三五”期间,深圳金融业增加值年均复合增长9.5%,2021年实现增加值4738.8亿元,增长7.6%,占GDP比重15.4%,稳居国内第一阵营;金融业税收占全市总税收的24%,居各行业第一。在2022年3月“全球金融中心指数”(GFCI)中,深圳跻身第十。同时,深交所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主板与中小板合并、本外币合一跨境资金池、深港ETF互通、跨境理财通等一批重大改革项目相继落地,有力服务“双区建设”大局。
但对标国际一流金融中心,深圳市金融业还存在不足,包括规模实力还有差距,服务实体经济还需加强,金融改革开放步伐还要加快,风险防控处置形势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等。
2022年1月,《深圳市金融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印发实施,明确提出“一区四中心”战略目标,即在构建金融安全区的前提下,打造全球创新资本形成中心、金融科技中心、可持续金融中心和国际财富管理中心。
以下是《关于推动深圳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24条措施:
(一)做优做强特色金融产业
1.大力发展科创金融。积极申创国家科创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研究制定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专项政策,构建服务科技创新全链条、全生命周期的金融制度体系。鼓励金融企业设立科技金融事业部、专营机构,做优做强科技金融产品、业务、服务和品牌,更好服务科技研究及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企业。认定培育一批科技支行等标杆企业,深化科技保险、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鼓励探索投贷联动、投保联动等模式创新,为科创企业提供综合金融解决方案。(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科技创新委、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市知识产权局等分工负责)
2.支持金融科技守正创新。编制金融科技专项规划,贯彻落实《深圳市扶持金融科技发展若干措施》(深金监规〔2022〕1号),巩固提升金融科技先发优势。有序开展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鼓励持牌金融机构、大型科技企业依法合规设立金融科技公司、研发中心、创新平台等,推动大湾区金融科技城等园区载体建设,营造集聚发展良好生态。促进金融科技研发应用,有效发挥深圳金融科技研究院、国家金融科技测评中心等平台作用,稳步推进数字人民币试点。有序推进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具实施,完善协同监管和风险防范机制。深入推进深港澳金融科技师专才计划,大力培养引进复合型高端人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证监局等分工负责)
3.打造国际风投创投之都。修订创业投资条例,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深圳风投创投持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金监规〔2022〕3号),不断健全政策法规体系。借鉴美国沙丘路等先进经验,市区联动高水平打造若干创投风投集聚街区。加快搭建“好人举手”平台,持续优化私募创投业市场准入和发展环境。充分发挥天使母基金引导功能,推广建设天使荟平台,助推科技型初创企业孵化发展。深化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QFLP)、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QDIE),吸引私募证券机构、外资私募(WOFE)机构等集聚,促进跨境投资双向发展。(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国资委、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深圳证监局、前海管理局、福田区、南山区、光明区等分工负责)
4.建设国际财富管理中心。制定加快建设国际财富管理中心的若干措施。大力吸引银行理财子公司、证券资管、保险资管、公募基金、金融资产投资等财富管理机构及其专业子公司入驻,支持符合条件的机构申请公募基金管理、证券基金投资咨询、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等业务资质。深化“深港通”“债券通”等业务,优化“跨境理财通”机制,探索拓宽居民跨境理财通道。支持财富管理行业自律组织建设,优化财富管理机构空间布局,培育一批行业品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等分工负责)
5.完善绿色金融市场体系。完善《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系列配套政策,制定和推广绿色金融标准体系,促进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标准互认。支持金融机构设立专营绿色金融业务的分支机构、营业部、事业部等,支持开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绿色咨询与评级等业务,鼓励率先实现自身碳中和。大力培育碳金融市场和专业投资者,建立健全气候投融资机制,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探索继续在境外发行绿色市政债。积极争创国家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前海管理局等分工负责)
6.率先开展可持续金融有益实践。鼓励慈善信托、公益基金、社会影响力债券等在深发展,支持金融机构和企业加入“联合国全球契约”、联合国责任投资原则(PRI)等国际组织。引导上市公司等各类企业践行社会责任,促进性别平等和董事会多样性,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健全金融市场环境、社会、治理(ESG)信息披露机制,鼓励将ESG评价嵌入尽职调查、投资决策、投后管理等全流程。加强政商学界联动和对外交流合作,争取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全球政策中心等国际组织落户,在更广范围促进可持续金融的示范合作。(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民政局、深圳证监局等分工负责)
(二)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
7.加大对“制造强市”的金融支持。引导金融机构有效服务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20个产业集群)、八大未来产业发展,加强“一集群一基金”布局,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鼓励商业银行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有条件的机构设立先进制造业融资事业部。综合运用信贷、债券、融资担保、产业基金等多种工具,提升重点产业链金融服务水平,引导供应链金融规范发展,促进产业链“补链、强链、延链、控链、稳链”。加强金融供需方的精准匹配,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产业链领航企业等培育发展。(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等分工负责)
8.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大力实施“星耀鹏城”上市培育计划,健全常态化退市机制,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支持企业合理利用再融资、并购重组、股权激励、分拆上市等工具,通过资本市场做优做强。完善市场化债券发行机制,稳步扩大债券市场规模,丰富债券品种,加大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力度。支持资产证券化产品规范创新,深化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扩大知识产权证券化覆盖面,促进科技成果加速转化;探索开展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服务。有序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制度和业务创新,规范发展场外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到境外上市。(深圳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发改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中小企业服务局等分工负责)
9.推动普惠金融扩面提质增效。适时修订关于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若干措施,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通过贷款贴息、业务奖补、政府性融资担保、风险共担等方式,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支持普惠金融发展。鼓励金融机构采取专设经营机构、单列信贷计划、差异化绩效考核等措施,推动普惠小微贷款明显增长、信用贷款和首贷户比重继续提升,不断提高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和触达率。发挥市创业创新金融服务平台、各区“金融超市”等平台功能,降低信息不对称,提高数字化获客、精准化画像、智能化风控能力。(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各区政府等分工负责)
10.增强民生金融保障。提升金融服务乡村振兴质效,助力共同富裕。针对“新市民”在创业、就业、住房、教育、医疗、养老等重点领域的金融需求,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强产品和服务创新,扩大金融供给,提升金融服务的均等性和便利性。完善“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房地产长效机制,鼓励为居民合理购房需求、保障型住房开发建设、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等依法合规提供专业化、多元化金融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参与婴幼儿照护、普惠托育等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发挥责任保险在安全生产、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工程质量等方面的保障作用。推动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建设,拓展普惠型商业健康保险,支持养老储蓄、养老理财等产品规范发展,不断完善养老金融保障体系。(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市住建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卫健委、深圳银保监局等分工负责)
(三)构建金融改革开放新格局
11.在资本市场建设上先行先试。大力支持深交所深化改革,形成领先的创新支持市场体系、监管风控体系、数字化技术体系、双向开放服务体系,建设优质创新资本中心和世界一流交易所。健全创新企业境内发行上市制度,推动具有创新引领示范作用的企业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CDR)并在深交所上市。丰富深市ETF(交易所交易基金)期权品种,研究储备更多宽基指数ETF等期权品种,促进深市衍生品市场建设,支持实体企业利用期货及衍生品开展风险管理。支持深交所与上交所、北交所、新三板等功能互补,引导企业精准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完善有利于长期机构投资者参与的制度机制,支持保险机构等将更多资金配置于权益类资产,增加资本市场长期投资、价值投资。(深圳证监局、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分工负责)
12.在推进人民币国际化上先行先试。有序拓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促进大宗商品贸易、对外工程承包、跨境电子商务等领域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扩大境外人民币境内投资范围,适度放宽跨境资产转让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机构按规定开展对外转让银行不良贷款、贸易融资资产等业务。深化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本外币合一银行结算账户体系试点,促进更高水平跨境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支持金融机构围绕离岸经贸业务提供专业服务。探索跨境贸易金融和国际支付清算新机制。支持人民币国际投贷基金专业化运作。推动数字人民币的国际合作。(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分工负责)
13.打造金融开放战略平台。深化前海金融改革,提升国家金融业对外开放试验示范窗口和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试验区功能,支持将国家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政策措施在前海合作区落地实施,在与香港金融市场互联互通、人民币跨境使用、外汇管理便利化等领域先行先试。支持前海加快培育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导向的金融业态,积极稳妥推进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产品和金融监管创新。推动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金融创新,鼓励香港投资机构按市场化方式在区内设立科技创新发展基金,支持港澳金融机构参与区内创新型企业融资,支持区内创新型企业多渠道赴港融资、开展并购业务并采用香港金融服务。(前海管理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科技创新委、福田区等分工负责)
14.促进与港澳金融市场互联互通。拓宽跨境金融资产投资范围,支持港澳投资者以“深港通”“债券通”、QFII等渠道投资内地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将ETF纳入互联互通标的。推动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债券平台,加快债券市场互联互通。推动在CEPA协议框架下设立粤港澳大湾区保险服务中心。借鉴欧盟金融机构“单一通行证”等有益经验,推动深港澳金融人才流通、金融牌照互设和金融资质互认。支持香港交易所前海联合交易中心依法合规开展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支持跨境电子支票联合结算、跨境电子账单直接缴费、支付工具跨境使用等跨境金融服务创新。深化粤港澳大湾区在绿色金融、金融科技、天使投资等领域的合作,探索金融标准互认。(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前海管理局等分工负责)
(四)构建风险防控长效机制
15.完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机制。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组织监管体系,落实金融业务持牌经营原则,推动所有金融活动依法纳入监管,防止资本无序扩张。贯彻实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构建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各尽其责、通力协作的非法集资综合治理格局。充分发挥国务院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深圳市)等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和联动合作,共同推进地方金融组织统计工作提质增效,保持政策预期的稳定和一致性。加强金融监管队伍建设,强化市区联动,增强资源保障,提升干部队伍监管执法能力。(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各区政府等分工负责)
16.依法稳妥防范处置金融风险。按照“稳定大局、统筹协调、分类施策、精准拆弹”方针,把握好力度和节奏,有序推进重点领域风险化解。加快网络借贷机构存量风险处置,提高清偿率。建立健全私募基金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创新搭建综合化监管信息系统平台,促进行业自律规范。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机构的金融风险评估和压力测试,有效防范处置房地产企业债务违约、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地方金控平台等领域风险。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有力防范和打击逃废债、洗钱等行为。(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分工负责)
17.加强监管科技能力建设。深化监管科技在新兴金融监管、反集资诈骗、投资者保护等领域应用,推动将数字合规工具无缝嵌入交易行为监测、业务数据报送、风险事件报告等场景,探索基于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的智能监管。优化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搭建智慧金融大数据平台,丰富监管工具和数据模型,提升风险动态感知和穿透式分析能力。有效利用科技手段,探索跨境“监管沙盒”等创新试点,不断健全跨境资金流动等风险监测、预警和防控机制。(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前海管理局等分工负责)
18.强化投资者风险教育与保护。深入推进“居民金融素养提升工程”,创新贴近民生的宣传教育模式,持续加强金融知识普及,提高居民风险意识,引导树立理性投资及“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金融消费观念。发挥金融科技伦理委员会等机制作用,筑牢防范风险的道德伦理防线。完善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压实金融机构等各方主体责任,积极推动创建一批金融教育示范基地、投资者教育基地。(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等分工负责)
(五)构建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19.提升产业政策环境。贯彻落实《深圳市支持金融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金监规〔2022〕2号),不断健全金融支持政策体系。支持各区研究制定金融产业政策,形成市区叠加优势和联动合力。充分把握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双区建设”的重大历史机遇,用足用好深圳综合改革试点关键一招,加强金融改革开放政策的研究储备,积极向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请示沟通,争取更多金融改革创新事项先行先试。(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等分工负责)
20.提升基础设施环境。加快设立国际海洋开发银行,打造服务“一带一路”的海洋金融枢纽。建设全国性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中心,搭建连接技术市场与资本市场的综合性平台。配合加强金融基础设施统筹监管,有力保障在深金融资产交易、登记托管、支付清算、征信等基础设施稳健运行。积极争取在金融科技、数据交易、碳金融、供应链金融、金融监管治理等重点领域落地一批基础设施平台,增强公共服务能力,推动形成布局合理、治理有效、先进可靠、富有弹性的金融基础设施体系。(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发改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分工负责)
21.提升机构集聚环境。加快推进香蜜湖新金融中心、前海深港国际金融城、深圳湾科技金融核心区、红岭新兴金融产业带等规划建设,构建多层次协同互补格局。认定一批重点金融产业基地和重点金融楼宇,增强产业集聚效应,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支持依托高新科技园区、口岸经济带、黄金珠宝交易集散地等集聚发展金融专营机构,建设科创金融、航运金融、金融科技、黄金金融特色功能区。支持本地金融机构进一步做优做强,吸引更多国际性金融组织等在深落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区政府等分工负责)
22.提升金融人才环境。深入推进“百千万金融人才培养工程”,分类分层分步培养金融领军人才、骨干人才和青年人才。深化粤港澳大湾区金融人才交流合作。鼓励金融机构与在深高校、资本市场学院等建立人才联合培养培训机制,加大金融急需紧缺人才培养力度。鼓励金融从业人员参加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中国精算师(FCAA)等资格认证考试,提升职业素质。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等申请设立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或创新实践基地。(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教育局等分工负责)
23.提升金融法治环境。坚持以法治护航金融改革创新,在地方金融业立法、司法、执法、普法等领域加强金融与法治联动,助力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先行示范城市。加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的法规制度建设,不断健全交易场所、融资担保、商业保理等配套监管规则。完善金融法治基础设施,争取设立深圳金融法院,发挥中国(深圳)证券仲裁中心等平台作用,健全金融审判、仲裁等法律服务和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加强金融法治前沿研究与创新应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司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分工负责)
24.提升社会信用环境。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为金融机构展业及企业融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推进地方征信平台建设,加快推进地方金融组织信用信息归集,建设覆盖全社会征信体系,培育具有竞争力的企业、个人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完善与金融发展相配套的会计、审计、法律、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地方金融组织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深圳地方征信平台。探索粤港澳征信跨境合作、征信产品互认等可行路径。大力推进金融清廉文化建设,倡导金融向善理念,共同营造诚信守信的良好氛围。(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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