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財政部、銀保監聯合發佈關於加快推進銀行函證規範化、集約化、數字化建設的通知。
剛剛,財政部、銀保監聯合發佈關於加快推進銀行函證規範化、集約化、數字化建設的通知。
通知明確要求:
自2023年1月1日起,備案從事證券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開展上市公司年報審計業務時,應當實現上市公司銀行函證業務集約化
會計師事務所在一體化管理自評時,應當對函證業務集約化情況進行評價並在註冊會計師行業統一監管平臺進行報備。
各銀保監局以及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外資銀行於2023年1月31日前將函證集中處理等工作情況報送銀保監會法規部。銀行應當履行主體責任,對照函證集中處理的有關工作要求,對函證集中處理的落實情況和實施效果進行評估自查。集中處理不符合監管要求的,銀行應當進行及時有效的整改,並將評估自查和整改情況報送所屬監管部門。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在註冊會計師行業統一監管平臺公示接受函證回函的事務所位址和聯繫方式;實現函證業務集中處理的銀行應當通過官網、用戶端、小程式或者微信公眾號等管道公佈銀行函證工作流程、回函方式(紙質或數位化)、受理部門、聯繫方式等資訊。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分別通過註冊會計師行業統一監管平臺、中國銀行業協會網站等管道同步匯總公佈相關資訊,以便會計師事務所、銀行查詢對接。各銀保監局指導轄內行業自律組織配合中國銀行業協會做好轄內法人銀行的公示資訊收集、更新和報送工作。
以下为全文:
關於加快推進銀行函證規範化、集約化、數位化建設的通知
財會〔2022〕3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深圳市財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各銀保監局,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各省級註冊會計師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外資銀行,各會計師事務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財務審計秩序促進註冊會計師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1〕30號)要求,進一步推進銀行函證規範化、集約化、數位化,提升審計品質和效率,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面實現銀行函證業務規範化
各會計師事務所和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應當嚴格遵守《財政部 銀保監會關於進一步規範銀行函證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財會〔2020〕12號)及《銀行函證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財辦會〔2020〕21號)有關要求,按照規範的函證內容、格式和程式處理函證業務,加強函證程序控制,提升函證工作品質,實現銀行函證業務規範化。
財政部、銀保監會加強對銀行函證業務規範化工作的要求和管理,指導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做好持續完善銀行函證操作指引、細化函證專案內容和解釋口徑、及時發佈問題解答、開展業務培訓等工作。
二、加快推進銀行函證業務集約化
銀行函證業務集約化要求會計師事務所和銀行集中辦理銀行函證業務,完善流程、加強管控、堵塞漏洞,確保函證資訊品質。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備案從事證券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開展上市公司年報審計業務時,應當實現上市公司銀行函證業務集約化。即,由會計師事務所指定處理函證的內部專門機構(或崗位)統一、集中處理函證業務,不得由專案組或註冊會計師個人自行收發函證。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和其他審計業務應當於2023年12月31日前實現銀行函證集約化。
(二)會計師事務所在一體化管理自評時,應當按照《會計師事務所一體化管理辦法》(財會〔2022〕12號)、《會計師事務所一體化管理評估指標評價標準》(財辦會〔2022〕20號)有關要求,對函證業務集約化情況進行評價並在註冊會計師行業統一監管平臺進行報備。
(三)各銀保監局以及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外資銀行於2023年1月31日前將函證集中處理等工作情況報送銀保監會法規部。銀行應當履行主體責任,對照函證集中處理的有關工作要求,對函證集中處理的落實情況和實施效果進行評估自查。集中處理不符合監管要求的,銀行應當進行及時有效的整改,並將評估自查和整改情況報送所屬監管部門。
(四)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在註冊會計師行業統一監管平臺公示接受函證回函的事務所位址和聯繫方式;實現函證業務集中處理的銀行應當通過官網、用戶端、小程式或者微信公眾號等管道公佈銀行函證工作流程、回函方式(紙質或數位化)、受理部門、聯繫方式等資訊。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分別通過註冊會計師行業統一監管平臺、中國銀行業協會網站等管道同步匯總公佈相關資訊,以便會計師事務所、銀行查詢對接。各銀保監局指導轄內行業自律組織配合中國銀行業協會做好轄內法人銀行的公示資訊收集、更新和報送工作。
三、積極探索銀行函證業務數位化
鼓勵具備條件的會計師事務所和銀行通過銀行函證平臺(包括協力廠商函證平臺和銀行自建函證平臺,下同)開展數位化函證,有效提升函證效率和效果。
(一)銀行以數位化方式回函的,應當自收到符合規定的詢證函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回函。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按照審計檔案相關規定妥善保存電子回函。銀行不得向接入協力廠商函證平臺的會計師事務所提出開立銀行帳戶及網銀、單獨與銀行進行測試等前置條件。
(二)數位化回函與紙質回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和證明力。無論採取數位化或紙質方式回函,銀行均應當加強內部稽核、校驗,對回函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免責。銀行數位化回函內容不能覆蓋財辦會〔2020〕21號檔規範的前13項詢證專案的,應當以紙質方式進行輔助回函。
(三)銀行函證平臺應當堅持安全可控、標準規範、開放相容的原則,穩步推動銀行函證數位化工作。銀行函證平臺應當對函證資料在平臺傳輸、存儲等環節的安全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銀行函證平臺應當按照財會〔2020〕12號、財辦會〔2020〕21號檔規定的函證格式和執行標準進行功能設計,設置統一、明確、具體的規範性校驗規則。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對接入銀行函證平臺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身份認證。中國銀行業協會加強對銀行接入協力廠商函證平臺的自律管理,組織做好相關風險點梳理及風險評估工作。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請各銀保監局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銀保監分局與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
附件:備案從事證券服務業務會計師事務所名單(截至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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