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原中國銀保監會和上海市政府共同發佈《關於推進上海國際再保險中心建設的指導意見》。一年多來,央地積極聯動,以服務再保險高水準對外開放和高質量“雙迴圈”為目標,從戰略架構、規則體系、政策配套多方面入手,全力推進上海國際再保險中心建設。
一是緊抓全球承保能力“再佈局”窗口期機遇,確立以再保險“國際板”為核心的上海國際再保險中心建設戰略架構。二是以高水準制度型開放為準則,建立與國際接軌的再保險“國際板”規則體系。三是將國際再保險中心建設與臨港新片區金融開放緊密結合,構建與國內外營商環境相適應的再保險功能區。
為推動中國再保險市場由“單向開放”向“雙向開放”轉型升級,為保險業數位化轉型和高質量發展貢獻中國智慧、提供中國方案,構建再保險國內大循環的中心節點和國際國內雙迴圈的戰略鏈接,國家金融監管總局上海監管局發佈《關於加快推進上海國際再保險中心建設的實施細則》
第一條 圍繞全面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第二個百年奮鬥目標的中心任務,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支持浦東新區高水準改革開放打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引領區的意見》、《中國銀保監會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推進上海國際再保險中心建設的指導意見》(銀保監發〔2021〕36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十四五”規劃》要求,以構建佈局合理、治理有效、先進可靠、富有彈性的再保險金融基礎設施體系為核心,推動我國再保險市場由“單向開放”向“雙向開放”轉型升級,為保險業數位化轉型和高質量發展貢獻中國智慧、提供中國方案,構建再保險國內大循環的中心節點和國際國內雙迴圈的戰略鏈接,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指導下,上海銀保監局和上海市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牽頭成立由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上海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上海市教委、浦東新區政府、臨港新片區管委會、上海金融法院和上海保險交易所等共同參與的上海國際再保險中心建設協調小組。協調小組負責推進落實上海國際再保險中心建設的各項具體工作任務,制定階段性目標和任務分工,根據《指導意見》實施情況及時提出相關政策意見,回應配套支持政策需求,協調推動目標任務落實。
第三條 加強對上海國際再保險中心建設的資金扶持。發揮好上海金融發展資金、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專項發展資金和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專項發展資金引領帶動作用,支持再保險金融基礎設施體系建設、上海地區再保險機構集聚發展、產品供給與創新能力建設、高水準對外開放和國際交流建設、再保險人才吸引和培養等。鼓勵相關區政府、管委會積極支持再保險行業發展。
第四條 提升數位化再保險登記清結算平臺金融基礎設施的服務能級。發揮平臺輔助監管功能,對上海地區再保險交易活動實施監測管理;發揮平臺行業公共產品的服務功能,加快實現上海再保險交易數據標準化線上交互、集中清算和電子檔案集中存證。
第五條 將再保險金融基礎設施建設納入財政政策扶持範圍。鼓勵有關區政府、管委會對保險機構和保險仲介機構對接數位化再保險登記清結算平臺所產生的技術改造費用,按70%比例(上限50萬元)給予專項扶持。
第六條 對通過數位化再保險登記清結算平臺交易清算的再保險業務,適配償付能力再保險交易對手違約風險特徵係數k4。
第七條 對在上海新註冊設立或新遷入的、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准的中外資再保險機構、再保險運營中心,在上海金融發展資金中按規定給予開辦、租房、增資和專項扶持。相關區政府、管委會支持再保險機構在上海集聚發展,結合實際給予再保險機構政策支持。
第八條 支持保險集團、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在上海設立再保險法人機構、分支機構。鼓勵大型企業在上海設立自保公司。鼓勵境內保險公司在上海設立再保險運營中心專營再保險業務。
第九條 提升上海再保險市場的承保能力與服務水準。建立中大型風險、特殊風險的數據交換機制和資源整合機制,服務電子資訊、先進製造、生物醫藥、現代農業、智慧交通、新型能源、航空航太及其他國家重點專案、國家重大科技攻關成果轉化應用。
第十條 豐富保險產品體系,服務保障國家戰略。發揮再保險在保險產品創新領域的積極作用,激發行業創新動力和市場活力。
第十一條 研究開展境內外機構共同參與的新型風險轉移產品發行和交易試點,探索建立新型風險轉移產品市場,完善巨災風險和特殊風險分散資本補充機制。
第十二條 優化上海再保險市場的司法仲裁環境。進一步發揮上海金融法院職能作用和上海仲裁委員會優勢,擴大產品服務創新和跨境等領域案件裁判規則的示範引領作用。建立仲裁、訴訟的境內外對接機制,遵循國際慣例,在語言使用上提供更大便利。
第十三條 支持在自貿試驗區臨港新片區建設國際再保險業務平臺。通過平臺開展的國際再保險分入業務,實施統一的交易資訊登記。通過平臺審核的國際再保險分入保費,按照境內新增和不重複計算原則,納入全國各地區保險公司整體保費收入範圍。支持境內外保險機構在該平臺設立交易席位,依法合規開展國際再保險業務和相關仲介服務活動。
第十四條 支持自貿試驗區臨港新片區依託國際再保險業務平臺建設國際再保險功能區。功能區內再保險活動使用標準化的數據規範和交易規則,通過平臺統一開展登記、交易、清算和履約管理,配套建立境內承保能力整合、跨境收付便利等機制。依託平臺建設跨境再保險交易報告庫,打造中國再保險信用評價體系,擴大再保險規則、規制、管理、標準等制度型開放。
第十五條 支持自貿試驗區臨港新片區對符合第十四條要求的功能區內再保險機構、再保險運營中心、保險仲介機構、國際再保險業務平臺交易席位等,實施國內領先、對標國際的營商環境支持政策,構建再保險內迴圈中心節點和雙迴圈戰略鏈接通道。鼓勵保險、再保險機構通過在功能區設立再保險運營中心、專營交易席位等方式對接支持政策,對相關機構設立、遷址等環節給予便利化支持。
第十六條 完善自由貿易帳戶體系的再保險資金跨境便利化通道。根據國際再保險業務平臺交易登記資訊,銀行直接辦理再保險保費及賠款收付結算;境內保險機構在該平臺開展國際再保險分入業務形成的本外幣保費,可用於境內外投資,銀行根據該平臺交易登記資訊提供便利化結算。
第十七條 打造上海國際再保險會展品牌。在自貿試驗區舉辦國際知名、有全球影響力的國際再保險交易展會,增強展會的交易磋商功能,打造再保險跨境雙向集中交易場景,促進中外兩個市場、兩種資源有效利用。
第十八條 提供再保險人才政策綜合保障。充分運用上海市梯度化引才政策,為再保險行業用人單位引進各類優秀人才提供政策支持。對符合條件的人才給予人才公寓申請支持。將再保險人才列入“上海金才”開發計畫重點支持範圍。
第十九條 實施更加開放的境外人才出入境和停居留政策,在自貿試驗區臨港新片區試點實施電子口岸簽證的基礎上,逐步推廣到本市其他區域。在本市就業的再保險外籍人才,可以按規定申請有效期五年以內的工作類居留許可;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在華永久居留。提供海外人才用匯便利化政策,支持具備條件的銀行提供零審單的“一件通”薪酬購付匯服務。
第二十條 加強上海再保險人才隊伍建設,制定實施再保險人才培養計畫。指導上海高校加強再保險相關學科建設,鼓勵高校建立分類評價機制,在經費、職稱評定等方面予以傾斜。支持大型保險、再保險機構建立與上海高校、科研機構的產教研融合長效合作機制,共同開展再保險行業人才培養和相關研究,培養一批具有國際視野和能力、具備世界一流知識結構的再保險高端人才。加快再保險高端人才的引進力度,建強再保險人才隊伍。
第二十一條 鼓勵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區政府、管委會等圍繞再保險精算、風控、營運、管理、監管等專題開展人才海外培訓,為再保險人才跨境學習、培訓和交流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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