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制裁与中国企业合规
01
欧盟对俄制裁与中国企业合规要点
合规要点:全面审查相关交易是否存在欧盟连接点[1],制定应对策略
违规后果
欧盟各成员国自行规定违反欧盟制裁措施的处罚,包括适当的刑事处罚,并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实施,成员国还应规定适当的没收措施。[2]制裁条例要求会员国通过立法,对违反限制措施的行为进行处罚。除欧盟通过的立法外,成员国还应在必要时制定额外的立法框架、法律或条例,以冻结受到限制措施的个人和实体的资金、金融资产和经济资源,以及禁止向这些人和实体提供资金和经济资源,特别是通过行政冻结措施和/或通过使用具有同等效力的司法冻结令。[3]
实操建议
1. 全面审查欧盟境内子、分公司,避免与被制裁主体交易
根据欧盟成员国法律成立的任何法人、实体或机构受到欧盟法律管辖,因此中国企业在欧盟境内设立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均受到欧盟制裁法律和措施管辖。该欧盟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向俄提供或通过其中国母公司间接向俄提供货物或服务,以及中国的母公司为欧盟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涉俄业务提供融资等财务资助均可能受到欧盟制裁。中国企业应全面审查前述子公司或分支机构进出口的相关货物清单,判断是否存在被制裁风险,并避免或终止欧盟制裁措施所涉交易,停止进出口欧盟制裁措施所涉货物及提供货物相关的特定服务或融资等财务资助。[4]
2. 全面审查是否存在欧盟境内业务及是否违反制裁措施
全部或部分业务位于欧盟境内的任何法人、实体或机构受到欧盟法律管辖。中国企业应全面审查其是否存在于欧盟境内开展的业务,综合考虑是否继续开展相关业务,避免因违反制裁规定而受到欧盟制裁。需要注意的是,企业通过瑞士环球银行金融电信协会(SWIFT)系统支付或通过在欧盟境内存储的网络服务器通信,均可能被认定为部分业务在欧盟境内开展。
3. 对有欧盟成员国国籍的雇员进行识别和培训
欧盟成员国国民也受到欧盟的制裁法律和措施管辖,中国企业雇佣的具有欧盟成员国国籍的雇员自然也受到欧盟的制裁法律和措施管辖。因此,如果欧盟成员国国民的雇员实施了违反欧盟制裁措施的行为,即有可能受到欧盟制裁,进而影响中国企业相关业务的开展。中国企业应当对具有欧盟成员国国籍的雇员进行识别和培训,并确认他们是否曾经或现在实施了欧盟制裁措施所禁止的行为,从而避免对企业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核心法规
欧盟《269/2014号条例(EU 269/2014)》[5]及其修订 欧盟《833/2014号条例(EU 833/2014)》[6]及其修订
相关案例
在G公司与GTLK公司光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船舶所有人GTLK公司的最终受益人分别被美国和欧盟列入涉俄制裁清单,承租人G公司由此无法以美元付款并主张以欧元付款,而GTLK公司因其欧元账户被冻结所以拒绝接受欧元付款,双方因付款方式产生纠纷,G公司诉至法院并请求法院签发强制履行令,准许其以欧元履行付款义务并依合同约定取得船舶所有权。法院最终支持了承租人并认为,承租人支付欧元已经尽到了履行本合同的付款义务,而不论GTLK公司能否实际提取该款项。[7]
02
OFAC[8]对伊朗的二级制裁与
中国企业合规要点
合规要点:避免与伊朗进行与制裁相关的贸易
禁止事项
美国《伊朗交易与制裁条例》[9]禁止以下事项:
禁止从伊朗进口货物或服务;禁止向伊朗出口、再出口、销售或供应货物、技术或服务;禁止非美国人员向伊朗或伊朗政府再出口货物、技术或服务;禁止与伊朗进行贸易相关交易:商品、技术或服务;禁止投资;禁止美国人为外国人交易提供便利;禁止与伊朗石油资源开发有关的交易等。
制裁及违规后果
1. 制裁
制裁,包括冻结制裁[10]、美元账户制裁[11]或菜单式制裁等[12]。所谓冻结制裁是指被制裁主体位于美国境内的财产将被冻结,不得随意处置。所谓美元账户制裁是指被制裁金融机构将被禁止在美国开设代理或过款账户,或被禁止、限制在美国境内维持前述账户。所谓菜单式制裁是指被制裁主体将由美国政府选择一种或几种制裁措施予以制裁:如禁止美国金融机构向其提供信贷服务、支付服务、禁止从事美国有管辖权的外汇交易、冻结财产、禁止入境美国等。
2. 被处以民事或刑事处罚
根据美国《伊朗贸易与制裁条例》[13]处罚部分的相关规定,违反相关许可、裁决、法规、命令、指令或指示规定的违规主体,可能被处以罚款。而故意从事、预谋从事前述违法行为的主体,一旦被认定罪名成立,可能被处以不超过20年的有期徒刑。[14]
实操建议
1. 完善合作方筛查机制与尽职调查机制
由于美国二级制裁系禁止他国个人或企业与被制裁实体发生交易,因此相关企业应当建立并完善合作方筛查机制,在与合作方交易前对其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以避免与特定指定国民名单(“SDN名单”)及行业制裁识别名单(“SSI名单”)中的被制裁主体进行交易。同时,根据OFAC的“50%原则”[15],相关制裁实体直接或间接持股50%以上的子公司也被视为被制裁实体。因此,相关企业也应避免与SDN名单及SSI名单中被制裁主体直接或间接持股50%以上的关联公司进行交易。企业还应审慎开展与被制裁行业相关的经济活动。
2. 建立合规团队与合规制度
相关企业应组建专门的合规团队,并制定、实施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合规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制裁合规、出口管制合规的合规制度),持续有效开展合规工作。持续有效地开展合规工作本身就极可能被OFAC认定为宽减情节,可直接减少民事罚金。合规团队应制定并实施具有筛查、交易检查的清单、含有识别工具的具体政策和程序的合规方案;定期评估合规风险,并研讨合规改进方案;制定风险应急预案,以应对执法调查等风险事件。
3. 在商业交易中纳入制裁合规条款
为了防范美国制裁的相关法律风险,一个可靠的方法是在与客户、供应商及合作伙伴的合同中增加相关制裁合规条款(如承诺不将标的货物出售给被制裁实体以及不用于军事用途,增加针对交易对方违反OFAC制裁合规情形的违约救济条款),使企业免于相关风险或降低相关风险,在出现风险和处罚时能够减少损失或向第三方追回损失,也可能成为OFAC处罚时的宽减情节。
核心法规
《美国第13846号行政令》[16] 美国《伊朗贸易与制裁条例》
相关案例
A有限公司是一家总部设在中国香港的公司,从事离岸贸易和跨境贸易融资业务。A通过美国金融机构为原产于伊朗的高密度聚乙烯树脂(HDPE)从其香港的银行向泰国的高密度聚乙烯供应商的银行支付美元。A的行为使处理这些资金的美国金融机构参与其中,并促成了与伊朗原产货物有关的被禁止的金融交易。最终,A支付5,228,298美元与OFAC达成和解。[17]
03
联合国朝鲜制裁与中国企业
合规要点
合规要点:遵守涉及朝鲜的进出口管制措施开展交易
违规后果
1.可能触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18]
为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2397号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我国对涉及朝鲜进出口贸易的部分产品采取管制措施。全面禁止对朝鲜出口铁、钢和其他金属、工业机械、运输车辆,限制对朝鲜出口原油、精炼石油产品,全面禁止自朝鲜进口部分粮食和农产品、包括菱镁矿和氧化镁在内的泥土和石料、木材、机械、电气设备和船只。如果从朝鲜采取绕关的方式走私前述受管制货物或物品并运输至境内,即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2. 可能触犯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61条的规定,进出口属于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如果相关企业未经许可擅自进出口因联合国制裁而受管制物项,除了可能触犯刑事责任,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
3. 涉案合同可能因无法履行而被判解除,亦可能涉及违约责任、风险承担等多方面问题
如前所述,我国为执行相关联合国制裁决议对进出口物项采取管制措施。若买卖标的涉及前述管制物项,实践中卖方往往因不能办理进口报关手续,进而无法履行交付货物的合同义务,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有可能被法院支持。双方亦可能因合同解除、风险承担、违约责任等问题产生争议,增加诉累及导致经济损失。
实操建议
1. 跟进联合国制裁及进出口管制法律政策,依法开展相关业务
联合国决议的效力虽不直接及于成员国内个人、企业,但通过转化为成员国国内法来实现制裁效果。涉及进出口业务的相关企业应当及时跟进联合国相关制裁措施以及我国相关管制法律与政策,依法开展相关业务。
2. 建立完善进出口管制合规制度与体系
企业可以通过对公司业务进行全面的进出口管制风险评估,实施对不同敏感地域的尽职调查并建立筛选系统,培训相关人员识别相关管制风险的合规意识与能力,拟定包括保护公司的制度、政策与合同条款等诸多措施,建立完善进出口管制合规制度和体系并确保其有效运作以减轻合规风险。
核心法规
《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第41条[19] 联合国安理会第2397(2017)号决议[20]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号—关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2397号决议的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1条第3款和第4款[21]
相关案例
在广西A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金某合同纠纷一案中,金某声称其可以为A公司在朝鲜合法开采河砂办理朝鲜国家开采许可证、出口砂子许可证等手续。根据中国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号《关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2397号决议的公告》规定,中国在公告执行之日起全面禁止自朝鲜进口部分粮食和农产品,包括菱镁矿和氧化镁在内的泥土和石料、木材、机械、电器设备和船只等,因此金某前述承诺无法履行,无法为A公司促成采砂项目的实施。法院认为,本案中金某为A公司投资建设项目需要大量的河砂,联系到朝鲜B合作会社提供中介服务,金某与A公司形成了中介合同法律关系。因朝鲜B合作会社与A公司签订的合作采砂合同无法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金某理应承担合同的违约责任。[22]
04
企业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
合规要点
合规要点:出口两用物项需取得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违规后果
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超出出口处许可证件规定的许可范围出口管制物项、出口禁止出口的管制物项,有可能面临被处于以下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资格。[23]
实操建议
1. 依据《两用物项目录》申请许可
我国对管制物项的出口实行许可制度。企业应当依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以下简称“《两用物项目录》”)确定相关物项是否属于出口管制的两用物项,并及时跟进商务部定期对《两用物项目录》的调整,依法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申请许可。
2. 建立完善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14条规定,出口经营者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且运行情况良好的,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出口有关管制物项给予通用许可等便利措施。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设立负责出口管制合规的主管部门和人员,对出口管制风险进行全面评估、识别和审查,并制定相应合规措施。
核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主席令第五十八号)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42号)
相关案例
上海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于2022年11月6日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一般贸易出口020220220000859556号报关单项下共计十七项商品,其中第十一项商品衬氟磁力泵申报商品编号8413709990(出口退税率13%、无监管条件),申报FOB总价3407.4美元。经海关查验,该项商品实际应归入商品编号8413709940(出口退税率13%、监管证件代码3),出口需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A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3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24]减轻处罚的规定,被处罚款0.6万元。[25]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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