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權基金風控之投資決策委員會議事規則
雖然,投資決策委員會議事規則並非基金業協會要求私募股權基金管理人必須具備的風控製度,但楊春寶律師團隊理解,對所有類型的基金管理人而言,投資決策機構都是必不可少的,投資決策委員會是基金管理人的核心機構之一,其作出的決策將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基金的業績表現,從而決定基金投資者的投資收益,另外,投資決策委員會能否正常運作以及其決策是否符合既定規則也是基金管理人的主要風險點之一。
楊春寶律師團隊認為,投資決策委員會議事規則的製訂要點應當包括:
首先,應明確投資原則。有一些投資原則是所有私募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其管理的基金進行投資的過程中必須始終遵循的,而這些原則均是針對投資項目的,概括起來就是:優質、估值合理、商業模式清晰。
其次,應明確投資標準和投資限製。就投資標準而言,既然基金投資的目的是獲利,那麽投資標準的核心就應當是擬投企業的財務指標。而就投資限製而言,是指應當明確可以投資的行業或企業發展的階段,如果沒有上述限製,則應明確選擇投資標的的負面清單。
第三,應確定投資決策委員會的產生和組成。對於公司製的基金管理人,應依據公司《章程》的規定確定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成員,通常應由董事會提名,並經股東會批準。而對於合夥製的基金管理人,應依據《合夥協議》的規定,通常應由執行事務合夥人全權決定。除了明確投資決策委員會的產生方式外,議事規則還應確定委員會的具體人數、委員構成以及任期等。
第四,應明確投資決策委員會的職責和權限。投資決策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對基金的投資和退出進行決策。關於決策權限,也因基金管理人的不同而有所差異,但無論何種決策權限,均應基於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情況,並結合基金的總資產加以確定。
第五,應明確投資決策委員會的議事方式和獎懲措施。議事規則應對召集流程、會議議程、表決程序和會議記錄等事項進行明確規定。此外,基金的投資決策關系到基金投資者的根本利益,不容有任何疏忽和過失,因此,如果基金在投資過程中的虧損是由於投資決策委員會的疏忽和/或過失造成,那麽相關委員應受到相應的處罰。
本文節選自楊春寶律師、孫瑱律師專著《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風險防控操作實務》。如需進一步了解執行要點和參考模板,請關註近期出版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風險防控操作實務》,復製(或搜一搜)下方鏈接購買本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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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楊春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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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私募股權與投資基金專業組牽頭人、TMT行業組牽頭人,大成中國區科技文化休閑娛樂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國際律師協會會員、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庫成員。復旦大學法學學士(1992)、悉尼科技大學法學碩士(2001)、華東政法大學法律碩士(2001)。執業27年,2004年起多次受到Asia Pacific Legal 500和Asia Law Profiles的特別推薦或點評,2016年起連續入選國際知名法律媒體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 “A-List法律精英-百位中國業務優秀律師”,榮獲Leaders in Law - 2021 GlobalAwards“中國年度公司法專家”稱號,多次榮獲Lawyer Monthly和Finance Monthly“中國TMT律師大獎”和“中國並購律師大獎”等專業大獎,連續入圍“澳中年度傑出校友獎”。楊律師系華東理工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復旦大學法學院兼職導師、華東政法大學兼職研究生導師、上海交通大學私募總裁班講師、上海市商務委跨國經營人才培訓班講師,具有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任職資格,還是上海市國有企業改製法律顧問團成員。出版投融資法律專著16本(含再版)。楊律師執業領域為:公司、投資、並購和基金,資本市場,TMT,房地產和建築工程,以及上述領域的爭議解決。
作者簡介
孫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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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律師在執業前先後在美國沃茨、英格索蘭和阿爾卡特朗訊等全球500強企業擔任全球、亞太區或中國區總裁或副總裁執行助理,積累了豐富的企業運營管理經驗,並具備非常優秀的中英文雙語溝通和協調能力。孫律師出版《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風險防控操作實務》並發表數十篇並購、基金、電商領域的文章。孫律師擅長領域為:私募股權投資、企業並購、電商和勞動法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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