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進跨境資金高水準自由便利流動 央行廣州分行、海口支行就多功能自由貿易(電子圍網)帳戶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
為貫徹落實《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和《中國人民銀行 銀保監會 證監會 外匯局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金融支持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的意見》,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相關工作部署,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泛徵求並充分聽取相關部門、金融機構、市場主體等各方意見,起草了《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多功能自由貿易(電子圍網)帳戶業務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簡稱《徵求意見稿》),於8月11日起正式公開徵求意見。
《徵求意見稿》草擬思路主要是圍繞拓展優化自由貿易帳戶功能,構建資金“電子圍網”。
一是促進合作區與澳門一體化發展,對標國際標準制定帳戶規則,通過多功能自由貿易帳戶構建資金“電子圍網”,在合作區探索跨境資金自由流入流出和推進資本專案可兌換。支持資金劃轉更加自由便利,遵循“一線放開、二線管住”的原則,給予“跨一線”資金更高程度的劃轉便利,推動合作區金融市場進一步對外開放。
二是促進實體經濟健康有序發展、服務民生。在資金“電子圍網”適用主體和場景方面,聚焦合作區產業發展,解決港澳居民個人日常工作生活方面的資金結算需求,支持合作區打造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便利澳門居民生活就業的金融環境。
三是統籌發展與安全,通過實施宏觀審慎管理,加強交易監測、事中事後監管,確保資金“電子圍網”業務風險可控。在風險有效管理的前提下,依託資金“電子圍網”促進琴澳各類要素流動高效便捷。
實施細則主要內容
《實施細則》共六章三十八條,包括總則、帳戶分類及開立管理、業務規則、金融機構准入與管理、監督管理、附則,主要內容如下:
一是明確多功能自由貿易(電子圍網)帳戶業務的定義和跨境資金流動管理的原則,跨境資金流動總體按“一線放開、二線管住、同名有限‘滲透’”進行管理。
二是明確各類市場主體開立多功能自由貿易(電子圍網)帳戶的條件。對於區內機構,強調實質性經營並重點支持符合合作區產業發展導向的企業;對於境外機構,重點支持澳門的機構,以及“走出去”企業、“一帶一路”專案的相關企業;對於境外個人,主要是便利港澳居民和合作區急需人才的生活、就業等。
三是明確多功能自由貿易(電子圍網)帳戶的業務規則。原則上,多功能自由貿易(電子圍網)帳戶“跨一線”資金自由劃轉,“跨二線”資金劃轉視同跨境交易管理。合作區機構“跨二線”同名帳戶資金劃轉實行額度管理允許有限“滲透”,資金使用參照負面清單管理。非同名資金劃轉僅限於海關視同進出口管理的貨物貿易資金結算。金融機構開展多功能自由貿易(電子圍網)分賬核算業務產生的本外幣頭寸應在合作區內或境外平盤。
四是明確金融機構開展多功能自由貿易(電子圍網)業務的試點資格、驗收要求和具體展業規範。金融機構應建立支持多功能自由貿易(電子圍網)業務開展的內部管理制度、風險防控機制和相關系統,符合條件的合作區金融機構均可以申請參與試點。
五是明確多功能自由貿易(電子圍網)業務監管工作和風險管理安排。人民銀行廣州分行根據宏觀審慎管理要求,負責多功能自由貿易(電子圍網)業務的監督管理,建立本外幣協調監管工作機制。人民銀行珠海市中心支行開展監測和日常監管,並建立風險預警機制。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多功能自由貿易(電子圍網)帳戶業務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法規依據】為推動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以下簡稱合作區)金融改革創新和對外合作開放,服務實體經濟發展、實現高水準貿易投資自由化便利化,貫徹落實《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在合作區建設資金“電子圍網”,根據《中國人民銀行 銀保監會 證監會 外匯局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金融支持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的意見》(銀髮〔2023〕41號)和《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海南自由貿易港、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資金“電子圍網”建設方案〉的通知》(銀髮〔2023〕119號)有關要求,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適用範圍】合作區金融機構通過多功能自由貿易帳戶開展資金“電子圍網”分賬核算業務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定義】合作區多功能自由貿易(電子圍網)分賬核算業務是指合作區金融機構在現有自由貿易(FT)帳戶體系內,通過分設帳戶標識為符合條件的區內機構、境外機構、境外個人提供跨境資金結算及投融資匯兌等相關業務。
多功能自由貿易(電子圍網)帳戶(Electronic Fence Account,簡稱EF帳戶)是指金融機構根據客戶需要提供“電子圍網”分賬核算業務的規則統一的本外幣帳戶。
合作區金融機構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在合作區內設立並從事金融業務的金融機構或金融機構分支機構。
區內機構是指在合作區內依法登記成立的企業(包括法人和非法人),以及在合作區依法成立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境外機構是指在境外(含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合法註冊成立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境外個人是指在持有境外(含香港、澳門、臺灣地區)身份證件的自然人。
第四條【資金流動管理原則】多功能自由貿易(電子圍網)分賬核算業務遵循“一線放開、二線管住、同名有限‘滲透’”原則。合作區金融機構應按“瞭解客戶、瞭解業務以及盡職調查”展業三原則要求對帳戶資金流動進行相應的審核。對於開立多功能自由貿易(電子圍網)帳戶的客戶,合作區金融機構應落實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以下簡稱“三反”)政策要求。
第二章 帳戶分類及開立管理
第五條【帳戶分類】合作區多功能自由貿易(電子圍網)帳戶開立的主體包括符合條件的區內機構、境外機構、境外個人和同業機構,對應帳號的首碼標識分別為“EFE”、“EFN”、“EFF”和“EFU”。
第六條【區內機構開戶規則】開立EFE帳戶的區內機構應滿足下列條件:
(一)在合作區註冊成立半年以上(含);
(二)未被列入跨境人民幣業務重點監管名單;
(三)貨物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等級未被列為B類或C類;
(四)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五)其他。
目前原則上限於有對外貿易投資真實業務需求的優質企業。優質企業應在合作區實質性經營,即企業的實際管理機構設在合作區,並對企業生產經營、人員、財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生產經營狀況穩定、誠信守法,滿足跨境資金結算合規性要求。未來結合業務開展情況,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逐步擴大適用範圍。
經營範圍屬於科技研發和高端製造產業、中醫藥等澳門品牌工業、文旅會展商貿產業、現代金融產業等符合合作區產業發展導向的,開戶條件可以適當放寬。
第七條【境外機構開戶規則】開立EFN帳戶的境外機構應滿足下列條件:
(一)註冊成立年限滿一年(含);
(二)對於來自洗錢和恐怖融資高風險國家或者地區、或者博彩等敏感行業的境外機構應強化准入審核措施;
(三)澳門註冊成立的法人和其他組織、中資“走出去”企業或“一帶一路”專案相關境外企業的註冊年限要求可適當放寬。
第八條【境外個人開戶規則】開立EFF帳戶的境外個人應滿足下列條件:
(一)在合作區學習、就業、生活的非居民個人;
(二)未被列入聯合國安理會制裁決議名單;
(三)對於來自洗錢和恐怖融資高風險國家或者地區的境外個人應強化盡職調查措施。
目前原則上限於港澳個人、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未來結合業務開展情況,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逐步擴大適用範圍。
第九條【同業機構開戶規則】開立EFU帳戶的同業機構應為:境外金融機構或其他具備分賬核算條件的境內金融機構。
第十條【主體責任】開展多功能自由貿易(電子圍網)分賬核算業務的合作區金融機構應承擔帳戶合法合規主體責任,建立和完善多功能自由貿易(電子圍網)帳戶管理制度,細化帳戶開立操作流程,嚴格落實《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管理辦法》《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管理辦法》等管理要求,並按照規定識別非自然人客戶的受益所有人。
第十一條【客戶風險識別】合作區金融機構對開戶證明檔真實性存疑或經評估風險等級較高的客戶,應加強對客戶身份及其開戶意願真實性的核實工作,並採取相應的客戶盡職調查及其他風險控制措施。如果金融機構採取有效措施仍無法識別客戶身份,或經評估超過本機構風險管理能力的,不得與客戶建立或維持業務關係。
第十二條【帳戶銜接】本細則實施前區內機構已開立自由貿易(FT)帳戶的,如滿足上述第六條的開戶條件,金融機構可根據客戶需求開立多功能自由貿易(電子圍網)帳戶,但原FT帳戶不再保留。
金融機構應加強內部統籌協調,確保多功能自由貿易(電子圍網)帳戶與原自由貿易帳戶開立管理相關工作有序銜接。
第十三條【現金業務】多功能自由貿易(電子圍網)帳戶原則上不得辦理現金業務。
第三章 業務規則
第十四條【“跨一線”資金劃轉原則】多功能自由貿易(電子圍網)帳戶與境外帳戶、OSA帳戶、NRA帳戶、FT帳戶之間,以及多功能自由貿易(電子圍網)帳戶之間“跨一線”可依法自由劃轉,憑收付款指令辦理。客戶收付款指令應滿足相關資訊報送要求,並承諾交易背景的真實性和合法合規。
第十五條【“跨二線”資金劃轉原則】多功能自由貿易(電子圍網)帳戶與境內居民帳戶之間“跨二線”劃轉視同跨境交易管理,應使用人民幣,金融機構按展業三原則進行真實性審核,並落實“三反”要求。
第十六條【區內機構“跨一線”劃轉規則】多功能自由貿易(電子圍網)EFE帳戶與境外帳戶之間開展證券投資以外的資本項下業務,不受投注差外債、全口徑跨境融資、境外放款相關額度和審批限制,無需到外匯管理部門開展前置業務登記、備案或開立專戶等。
涉及境外投資的,合作區金融機構應定期通過事中事後抽查等方式,核查企業是否按規定履行境外投資專案核准備案手續;發現異常交易或違法違規行為的,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珠海市中心支行報告。單筆等值5萬美元以上的服務貿易、初次收入以及二次收入對外支付,合作區金融機構可事後核驗《服務貿易等專案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
第十七條【區內機構“跨二線”異名劃轉規則】多功能自由貿易(電子圍網)EFE帳戶與境內非同名普通帳戶之間的劃轉僅限於海關視同進出口管理的貨物貿易資金結算。按照合作區與內地之間“二線”設置,合作區與境內區外的貨物貿易視同進出口管理(不涉及進出口申報的貨物除外)。合作區金融機構可根據客戶風險情況,適當簡化相關辦理流程。
除上述交易外,區內機構與境內區外機構、個人之間的資金劃轉應通過境內普通帳戶進行,不得通過EFE帳戶劃轉。
第十八條【區內機構“跨二線”同名劃轉規則】多功能自由貿易(電子圍網)EFE帳戶與境內同名普通帳戶間匯劃實行額度管理允許有限“滲透”,同名“滲透”資金使用參照負面清單管理,滿足合作區居民的資金擺佈需求。同名“滲透”僅可使用人民幣,且要求兩個帳戶的開戶行均為合作區銀行機構(房地產企業應為同一開戶行)。在遵循以下要求的情形下,憑收付款指令辦理。
(一)同名“滲透”資金使用參照負面清單管理: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經營範圍之外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支出;除另有規定外,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證券投資或其他理財投資(風險等級不超過二級的理財產品及結構性存款除外);除經營範圍中有明確許可的情形外,不得用於向非關聯企業發放貸款;不得用於建設、購買非自用房地產(合作區內專案的建設除外)。
(二)同名劃轉有限“滲透”額度實行雙向規模管理:
企業主體同名劃轉淨流入額度上限=該企業上一年度所有者權益×宏觀審慎調節參數×流入杠杆率。
企業主體同名劃轉淨流出額度上限=該企業上一年度所有者權益×宏觀審慎調節參數×流出杠杆率。
宏觀審慎調節參數暫定為1、流入杠杆率暫定為2.5,流出杠杆率暫定為2.5。
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根據宏觀形勢變化,按程式對宏觀審慎調節參數和杠杆率進行調整,並加強對相關大額、高頻資金流動的監督和管理。金融機構和企業主體應做好額度控制和資金用途管理,確保任一時點淨流入(出)額不超過上限。
第十九條【境外個人帳戶劃轉規則】多功能自由貿易(電子圍網)EFF帳戶可為境外個人提供薪酬匯劃、就醫、旅遊等工作生活方面及前置部門同意的其他方面的資金結算自由便利,EFF帳戶與境外帳戶、合作區內帳戶之間關於上述用途的資金劃轉憑收付款指令辦理,以人民幣結算。
第二十條【金融機構業務範圍】金融機構因辦理多功能自由貿易(電子圍網)分賬核算業務產生的本外幣頭寸應在合作區內或者境外平盤,由金融機構總部或委託其分支機構按照離岸匯率開展相關業務。
金融機構分支機構可在獲得總行授權並具備必要的國際業務經營能力的前提下,通過多功能自由貿易(電子圍網)EFU帳戶開展對外拆借和平盤。金融機構應加強事中事後管理,控制好風險。
第四章 金融機構准入與管理
第二十一條【試點資格】合作區金融機構可申請參與多功能自由貿易(電子圍網)分賬核算業務試點。金融機構應建立多功能自由貿易(電子圍網)分賬核算業務相應的內部管理制度、風險防控機制和系統,經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確認相關業務準備評估情況,並組織相關驗收通過後,方可開展合作區多功能自由貿易(電子圍網)分賬核算業務。
第二十二條【內部管理制度建設】合作區金融機構應結合實際,建立健全多功能自由貿易(電子圍網)分賬核算業務的各項內部管理制度,明確展業規範和職責分工,對多功能自由貿易(電子圍網)帳戶相關的後臺資金處理方式作出合理安排,做到外來外用、自求平衡。
合作區金融機構應認真履行“三反”相關規定,發現或者有合理理由懷疑多功能自由貿易(電子圍網)帳戶的客戶、客戶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客戶的交易或者試圖進行的交易與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相關的,應按要求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第二十三條【風險防控機制建設】合作區金融機構應對多功能自由貿易(電子圍網)分賬核算業務建立相關風險控制和應急預案制度,做好風險識別監測和預警,切實防範跨境資金流動風險。
第二十四條【系統建設】合作區金融機構應按本細則要求,完善相關業務系統,確保多功能自由貿易(電子圍網)分賬核算業務安全穩健運行。
第二十五條【金融機構自評估】金融機構應在提交申請前開展多功能自由貿易(電子圍網)分賬核算業務自評估工作,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方面:
(一)內部授權管理情況,如需依託EFU開展對外拆借和平盤,應明確相關授權安排;
(二)分賬核算科目設置、賬務處理等財務會計核算制度;
(三)分賬核算業務的財資管理及跨境資金風險管理制度;
(四)分賬核算中各項業務的處理流程;
(五)展業三原則及“三反”的落實措施;
(六)內部風險控制的落實措施;
(七)內部應急預案措施(包括流動性、突發事件等);
(八)相關系統準備情況;
(九)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六條【申請材料】合作區金融機構在完成各項準備工作後,可向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提交正式的書面材料,申請接入中國人民銀行相關系統,材料包括但不限於:
(一)申請書;
(二)多功能自由貿易(電子圍網)分賬核算業務自評報告;
(三)多功能自由貿易(電子圍網)分賬核算業務相關內部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
(四)系統準備情況;
(五)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
(六)第二十七條【風險審慎合格分析機制】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建立多功能自由貿易(電子圍網)分賬核算業務風險審慎合格分析工作機制,對首次申請接入多功能自由貿易(電子圍網)分賬核算業務的金融機構開展評估,後續依據業務開展情況不定期開展評估。
(七)第二十八條【事中監測和事後核查】合作區金融機構應加強事中監測和事後核查。對於違反真實性承諾、收付款指令與實際用途不符的,金融機構可視情況對其採取相應風險控制措施,並向中國人民銀行珠海市中心支行報送核查報告。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監管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對合作區金融機構開展多功能自由貿易(電子圍網)分賬核算業務進行監督管理。中國人民銀行珠海市中心支行在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的指導下,對多功能自由貿易(電子圍網)分賬核算業務開展情況實施監測和日常監管。
第三十條【監管工作機制】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對合作區多功能自由貿易(電子圍網)分賬核算業務建立本外幣協調監管工作機制,制定相應的風險管理預案,通過系統採集業務數據,建立非現場監測指標體系。
第三十一條【數據申報】多功能自由貿易(電子圍網)分賬核算業務各類主體均應按照現行國際收支統計制度要求進行申報。合作區金融機構按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對多功能自由貿易(電子圍網)帳戶資金劃轉進行人民幣跨境收付資訊管理系統(RCPMIS)和自由貿易帳戶數據監測系統(FTZMIS)數據報送。
第三十二條【業務核查】中國人民銀行珠海市中心支行對合作區分賬核算業務開展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工作,與國家外匯管理局珠海市中心支局共用多功能自由貿易(電子圍網)分賬核算業務相關監測數據。合作區金融機構應及時配合監測、檢查工作。
第三十三條【預警機制】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指導中國人民銀行珠海市中心支行建立異常跨境資金流動預警機制,根據非現場監測情況及風險等級大小向合作區金融機構發出相應的風險提示,並採取相關應對措施。
第三十四條【宏觀審慎管理】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根據宏觀審慎管理要求,對合作區多功能自由貿易(電子圍網)分賬核算業務跨境資金流動進行監測,並根據資金流動變化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調整宏觀審慎管理系數、流入(出)杠杆率等建議。
第三十五條【責任追究】金融機構、開戶主體出現重大風險事件、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或不配合人民銀行開展宏觀審慎管理及風險防範工作的,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外匯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視情節暫停或取消多功能自由貿易(電子圍網)分賬核算業務資格,並對合作區金融機構及相關責任人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除需遵循本細則規定外,其他未盡事宜參照自由貿易(FT)分賬核算業務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由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生效。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構建多功能自由貿易帳戶體系,有序推進海南自由貿易港跨境資金高水準自由便利流動,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相關工作部署,中國人民銀行海口中心支行廣泛徵求並充分聽取相關部門、金融機構、市場主體等各方意見,起草了《海南自由貿易港多功能自由貿易(電子圍網)帳戶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簡稱《徵求意見稿》),於8月11日起正式公開徵求意見。
《徵求意見稿》草擬思路主要是圍繞貿易投資自由化便利化,拓展優化自由貿易帳戶功能,有序推進海南自由貿易港跨境資金高水準自由便利流動。多功能自由貿易(電子圍網)帳戶資金劃轉遵循“一線放開、二線按照跨境管理、同名帳戶跨二線有限滲透”原則,通過金融帳戶隔離,建立資金“電子圍網”,為海南自由貿易港與境外實現跨境資金自由便利流動提供基礎條件。
總體思路
一是促進合作區與澳門一體化發展,對標國際標準制定帳戶規則,通過多功能自由貿易帳戶構建資金“電子圍網”,在合作區探索跨境資金自由流入流出和推進資本專案可兌換。
二是促進實體經濟健康有序發展、服務民生,在資金“電子圍網”適用主體和場景方面,聚焦合作區產業發展以及澳門居民的工作生活,重點支持合作區打造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便利澳門居民生活就業的金融環境。
三是統籌發展與安全,通過實施宏觀審慎管理,加強交易監測、事中事後監管,確保資金“電子圍網”業務風險可控。在風險有效管理的前提下,依託資金“電子圍網”促進琴澳各類要素流動高效便捷。
主要內容
《實施細則》共六章三十八條,包括總則、帳戶分類及開立管理、業務規則、金融機構准入與管理、監督管理、附則,主要內容如下:
一是明確多功能自由貿易(電子圍網)帳戶業務的定義和跨境資金流動管理的原則,跨境資金流動總體按“一線放開、二線管住、同名有限‘滲透’”進行管理。
二是明確各類市場主體開立多功能自由貿易(電子圍網)帳戶的條件。對於區內機構,強調實質性經營並重點支持符合合作區產業發展導向的企業;對於境外機構,重點支持澳門的機構,以及“走出去”企業、“一帶一路”專案的相關企業;對於境外個人,主要是便利港澳居民和合作區急需人才的生活、就業等。
三是明確多功能自由貿易(電子圍網)帳戶的業務規則。原則上,多功能自由貿易(電子圍網)帳戶“跨一線”資金自由劃轉,“跨二線”資金劃轉視同跨境交易管理。合作區機構“跨二線”同名帳戶資金劃轉實行額度管理允許有限“滲透”,資金使用參照負面清單管理。非同名資金劃轉僅限於海關視同進出口管理的貨物貿易資金結算。金融機構開展多功能自由貿易(電子圍網)分賬核算業務產生的本外幣頭寸應在合作區內或境外平盤。
四是明確金融機構開展多功能自由貿易(電子圍網)業務的試點資格、驗收要求和具體展業規範。金融機構應建立支持多功能自由貿易(電子圍網)業務開展的內部管理制度、風險防控機制和相關系統,符合條件的合作區金融機構均可以申請參與試點。
五是明確多功能自由貿易(電子圍網)業務監管工作和風險管理安排。人民銀行廣州分行根據宏觀審慎管理要求,負責多功能自由貿易(電子圍網)業務的監督管理,建立本外幣協調監管工作機制。人民銀行珠海市中心支行開展監測和日常監管,並建立風險預警機制。
海南自由貿易港多功能自由貿易(電子圍網)帳戶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制定依據】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構建多功能自由貿易帳戶體系,有序推進海南自由貿易港跨境資金高水準自由便利流動,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海南自由貿易港、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電子圍網”建設方案>的通知》(銀髮〔2023〕119號)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自由貿易港金融機構開展多功能自由貿易(電子圍網)帳戶分賬核算業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定義】自由貿易港多功能自由貿易(電子圍網)帳戶分賬核算業務是指自由貿易港金融機構適應高水準貿易投資自由化便利化需要,以現有自由貿易(FT)帳戶為基礎,通過改造優化建立多功能自由貿易(電子圍網)帳戶,為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提供跨境資金結算、匯兌、投融資等相關金融服務。
多功能自由貿易(電子圍網)帳戶(簡稱EF帳戶)是金融機構根據客戶需要提供多功能自由貿易(電子圍網)帳戶分賬核算業務的規則統一的本外幣帳戶。
自由貿易港金融機構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在自由貿易港內設立並從事金融業務的金融機構或金融機構分支機構。
自由貿易港內機構是指在合作區內依法登記成立的企業(包括法人和非法人),以及在自由貿易港依法成立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境外機構是指在境外(含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合法註冊成立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境外個人是指持有境外(含香港、澳門、臺灣地區)身份證件的自然人。
第四條【管理原則】多功能自由貿易(電子圍網)帳戶分賬核算業務遵循“一線放開、二線按照跨境管理、同名帳戶跨二線有限滲透”原則。中國人民銀行海口中心支行(含國家外匯管理局海南省分局,下同)對“跨二線”資金流動實施可調節的宏觀審慎管理。
自由貿易港金融機構應按“瞭解客戶、瞭解業務以及盡職調查”展業三原則要求,對帳戶資金流動進行相應的審核。對於開立多功能自由貿易(電子圍網)帳戶的客戶,自由貿易港金融機構應落實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以下簡稱“三反”)要求。
第二章 帳戶管理
第五條【帳戶分類】自由貿易港金融機構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分賬核算單元中為符合條件的自由貿易港內機構、境外機構、境外個人和同業機構開立相應的多功能自由貿易(電子圍網)帳戶,對應帳號的首碼標識分別為“EFE”、“EFN”、“EFF”、“EFU”。
第六條【帳戶開立】自由貿易港金融機構可以為通過主體合規性審核的下列申請人開立相應的多功能自由貿易(電子圍網)帳戶。
(一)自貿港內機構EFE帳戶。適用對象為自由貿易港內註冊成立的機構、組織以及在自由貿易港內註冊的個體工商戶。初期允許確有對外貿易投資真實業務實際需求的優質企業開立帳戶,根據業務開展情況逐步擴大適用範圍。
(二)境外機構EFN帳戶。適用對象為境外(含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合法註冊成立的機構。
(三)境外個人EFF帳戶。適用對象為自由貿易港內學習、就業、生活的境外個人或自由貿易港相關部門審定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
(四)同業機構EFU帳戶。適用對象為境內其他金融機構的分賬核算單元和境外金融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海口中心支行結合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實際,指導海南省銀行業外匯與跨境人民幣業務展業自律機制合理設置多功能自由貿易(電子圍網)帳戶開戶資格條件。
第七條【主體責任】開展多功能自由貿易(電子圍網)帳戶分賬核算業務的自由貿易港金融機構應承擔帳戶合法合規主體責任,建立和完善多功能自由貿易(電子圍網)帳戶管理制度,制定帳戶開立操作流程;除本辦法規定外,嚴格落實《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管理辦法》《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管理辦法》等管理要求。
第八條【盡職調查】開展多功能自由貿易(電子圍網)帳戶分賬核算業務的海南自由貿易港金融機構應當遵循展業原則,認真審核開戶資料合法合規性、真實性和完整性,合理、審慎評估客戶及其業務存在的風險,並根據客戶風險等級採取相應風險管理措施;對於來自洗錢和恐怖融資高風險國家或者地區的境外機構、個人應強化盡職調查措施。
第九條【帳戶銜接】本辦法實施前自由貿易港內機構已開立FT帳戶的,如滿足第六條、第八條的相關要求,自由貿易港金融機構可根據客戶需求開立多功能自由貿易(電子圍網)帳戶,原FT帳戶不再保留,並確保相關工作的有序銜接。已開立多功能自由貿易(電子圍網)帳戶的自由貿易港內機構,不得再開立FT帳戶。
第十條【帳戶定期審核與撤銷】自由貿易港金融機構應按年度對多功能自由貿易(電子圍網)帳戶開戶主體的資質和業務實需開展動態審核、風險監測及防範工作,並依據審核結果對多功能自由貿易(電子圍網)帳戶的資金交易額度、審核頻次等實行差別化管理。
自由貿易港金融機構發現已開立的多功能自由貿易(電子圍網)帳戶不再符合開戶條件的,應通知相關主體自發出通知之日起30日內辦理銷戶手續;相關主體未提出撤銷申請的,金融機構可以根據銀行結算帳戶管理協議約定採取銷戶措施。
第三章 業務規則
第十一條【“跨一線”資金劃轉規則】資金在多功能自由貿易(電子圍網)帳戶與境外帳戶、OSA帳戶、NRA帳戶、FT帳戶之間以及多功能自由貿易(電子圍網)帳戶之間可“跨一線”自由劃轉。多功能自由貿易(電子圍網)帳戶開戶行憑客戶收付款指令或匯入匯款業務的銀行間電文辦理。收付款指令應如實反映交易背景關鍵資訊。
其中,通過EFE帳戶開展證券投資以外的資本項下跨境業務,無需受到投注差外債、全口徑跨境融資、境外放款相關額度和審批限制,不需要到外匯管理部門開展前置業務登記、備案或開立專戶等。涉及境外投資的,銀行應當定期通過事中事後抽查等方式,核查企業是否按規定履行境外投資專案核准備案手續;發現異常交易或違法違規行為的,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海口中心支行報告。
中國人民銀行海口中心支行可根據風險審慎管理需要,要求銀行機構在多功能自由貿易(電子圍網)帳戶中對特定業務開立專用子帳戶實施管理。
第十二條【“跨二線”資金劃轉規則】EFN帳戶與境內居民帳戶之間“跨二線”資金劃轉視同跨境交易管理,應使用人民幣。
第十三條【港內機構“跨二線”異名劃轉規則】EFE帳戶與境內居民非同名普通帳戶之間的劃轉僅限於貨物貿易項下資金結算,應使用人民幣。按照海關部門對自由貿易港與內地之間“二線”設置,自由貿易港與內地其他區域的貨物貿易項下資金結算視同進出口管理(不涉及進出口申報的貨物除外)。自由貿易港金融機構可根據客戶風險情況,適當簡化相關辦理流程。
除上述交易以及中國人民銀行海口中心支行規定的其他資金劃轉外,自由貿易港內機構與境內自由貿易港外機構、個人之間的資金劃轉應通過境內普通帳戶進行,不得通過EFE帳戶劃轉。
第十四條【港內機構“跨二線”同名劃轉規則】EFE帳戶與境內同名普通帳戶之間按照“負面清單+額度管理”原則實行有限滲透,滿足自由貿易港內居民的資金使用需求。同名滲透應使用人民幣,不得用於負面清單內用途,且要求兩個帳戶的開戶行均為自由貿易港銀行機構。在遵循以下要求的情形下,憑收付款指令辦理。
(一)同名滲透資金參照負面清單管理: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經營範圍之外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支出;除另有規定外,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證券投資或其他投資理財(風險評級不高於二級的理財產品及結構性存款除外);除經營範圍中有明確許可的情形外,不得用於向非關聯企業發放貸款;不得用於建設、購買非自用房地產。
(二)同名劃轉有限滲透額度實行雙向規模管理:
企業主體同名劃轉淨流入額度上限=該企業上一年度所有者權益*宏觀審慎調節參數*流入杠杆率。
企業主體同名劃轉淨流出額度上限=該企業上一年度所有者權益*宏觀審慎調節參數*流出杠杆率。
宏觀審慎調節參數暫定為1、流入杠杆率暫定為2.5,流出杠杆率暫定為2.5。
中國人民銀行海口中心支行根據宏觀形勢變化,按程式對宏觀審慎調節參數和杠杆率進行調整,並加強對相關大額、高頻資金流動的監測和管理。金融機構和企業主體應做好額度控制和資金用途管理,確保任一時點淨流入(出)額不超過上限。
第十五條【境外個人帳戶劃轉規則】EFF帳戶可為境外個人提供薪酬匯劃、就醫、旅遊等工作生活方面及前置部門同意的其他方面的資金結算便利服務,EFF帳戶與境外帳戶、自由貿易港內普通帳戶之間關於上述用途的資金劃轉憑收付款指令即可辦理。EFF帳戶與自由貿易港內普通帳戶之間資金劃轉應使用人民幣。
第十六條【資金兌換規則】自由貿易港多功能自由貿易(電子圍網)帳戶內資金可自由兌換。
第十七條【現金管理】自由貿易港多功能自由貿易(電子圍網)帳戶原則上不得辦理現金業務。
第十八條【資金業務】自由貿易港金融機構因向多功能自由貿易(電子圍網)帳戶提供兌換服務而產生的本外幣頭寸應在自由貿易港內或境外平盤,由金融機構總部或委託其分支機構按照離岸市場價格開展相關業務。
自由貿易港金融機構分支機構如具備必要的國際業務經營能力,可在獲得總行授權並符合監管規定的前提下,通過EFU帳戶直接與境外離岸市場開展對外拆借和平盤。金融機構應加強事中事後管理,有效控制風險,發現異常交易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海口中心支行報告。
第十九條【本幣清算】自由貿易港金融機構多功能自由貿易(電子圍網)帳戶分賬核算單元自行辦理本外幣頭寸平盤及同業拆借等自營業務的,可以通過內部聯行往來的方式在其境內法人機構開立人民幣清算專用帳戶,用於系統內及跨系統清算。
第二十條【“三反”要求】中國人民銀行海口中心支行指導自由貿易港金融機構以風險為本,有效識別、評估、監測和控制多功能自由貿易(電子圍網)帳戶的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按照風險可控原則建立相應的風險管理措施。
自由貿易港金融機構辦理分賬核算業務應認真履行反洗錢、反恐怖融資以及反逃稅相關規定,切實履行必要的審核及報告職責。發現或者有合理理由懷疑多功能自由貿易(電子圍網)帳戶的客戶、客戶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客戶的交易或者試圖進行的交易與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相關的,應按要求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第四章 金融機構准入與管理
第二十一條【准入資格】自由貿易港所有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均可申請參與自由貿易港多功能自由貿易(電子圍網)帳戶分賬核算業務。金融機構應建立多功能自由貿易(電子圍網)帳戶分賬核算業務相應的內部制度、風險防控機制和系統,經中國人民銀行海口中心支行組織驗收通過後,方可開展自由貿易港多功能自由貿易(電子圍網)帳戶分賬核算業務。
第二十二條【內部制度建設】自由貿易港金融機構應結合實際,建立健全多功能自由貿易(電子圍網)帳戶分賬核算業務的各項內部管理制度,明確展業規範和職責分工,對多功能自由貿易(電子圍網)帳戶相關的後臺資金處理方式作出合理安排,做到外來外用、自求平衡。
第二十三條【風險防範機制建設】自由貿易港金融機構應對多功能自由貿易(電子圍網)帳戶分賬核算業務,建立相關風險控制和應急預案制度,落實風險識別機制,防範跨境資金流動風險。
第二十四條【系統建設】自由貿易港金融機構應按本辦法要求,完善相關業務系統,確保多功能自由貿易(電子圍網)帳戶分賬核算業務的安全穩定。
第二十五條【金融機構自評估】自由貿易港金融機構應在提交申請前,開展多功能自由貿易(電子圍網)帳戶分賬核算業務自評估工作,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方面:
(一)內部授權管理情況,如需依託EFU開展同業或自營業務,應明確相關授權安排;
(二)分賬核算科目設置、賬務處理等財務會計核算制度;
(三)分賬核算業務的財資管理及跨境資金風險管理制度;
(四)分賬核算中各項業務的處理流程;
(五)展業三原則及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的落實措施;
(六)內部風險控制的落實措施;
(七)內部應急預案措施(包括流動性、突發事件等);
(八)相關系統準備情況;
(九)中國人民銀行海口中心支行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六條【申請材料】自由貿易港金融機構在完成各項準備工作後,可向中國人民銀行海口中心支行提交正式的書面材料,申請接入中國人民銀行相關系統,材料包括但不限於:
(一)申請書;
(二)分賬核算業務自評報告;
(三)分賬核算業務相關內部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
(四)系統準備情況;
(五)中國人民銀行海口中心支行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七條【風險審慎評估機制】中國人民銀行海口中心支行建立自由貿易港多功能自由貿易(電子圍網)帳戶分賬核算業務風險審慎合格評估工作機制,對首次申請接入自由貿易港多功能自由貿易(電子圍網)帳戶分賬核算業務的金融機構開展評估,後續依據業務開展情況不定期開展評估。
第二十八條【事中監測和事後核查】自由貿易港金融機構應加強事中監測和事後核查。對於收付款指令與實際用途不符的,金融機構可視情況對其採取相應風險控制措施,並向中國人民銀行海口中心支行報送核查報告。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監管機構】中國人民銀行海口中心支行根據總行的授權,對自由貿易港金融機構開展的分賬核算業務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監管工作機制】中國人民銀行海口中心支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對自由貿易港多功能自由貿易(電子圍網)帳戶分賬核算業務,建立本外幣監管協調工作機制,制定相應的風險管理預案;通過系統採集業務數據,結合外匯管理相關資訊,建立非現場監測指標體系。
第三十一條【數據申報】多功能自由貿易(電子圍網)帳戶各類主體均應按照現行國際收支統計制度要求進行申報。自由貿易港金融機構應按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向人民幣跨境收付資訊管理系統(RCPMIS)和自由貿易帳戶數據監測系統(FTZMIS)報送多功能自由貿易(電子圍網)帳戶資金劃轉業務數據。
第三十二條【業務核查】中國人民銀行海口中心支行對自由貿易港分賬核算業務進行日常監測和管理,負責開展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工作;對於非現場監測和現場檢查中發現的可疑問題,向自由貿易港金融機構發出核查通知。自由貿易港金融機構應積極配合,及時核查並報告。
第三十三條【預警機制】中國人民銀行海口中心支行建立異常跨境資金流動預警機制,根據非現場監測情況及風險等級向自由貿易港金融機構發出風險提示。自由貿易港金融機構應配合人民銀行採取相關應對措施。
第三十四條【宏觀審慎管理】中國人民銀行海口中心支行對自由貿易港多功能自由貿易(電子圍網)帳戶的跨境異常資金流動實施宏觀審慎管理,必要時提出調整宏觀審慎調節係數、流入(出)杠杆率等建議,報總行同意後實施;根據宏觀審慎管理的需要,必要時對金融機構開展的自由貿易港多功能自由貿易(電子圍網)帳戶業務範圍進行調整。
第三十五條【責任追究】對於海南自由貿易港金融機構、開戶主體出現重大風險事件、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或不配合人民銀行開展宏觀審慎管理及風險防範工作的,中國人民銀行海口中心支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海南省分局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反洗錢法》《外匯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視情節暫停或取消金融機構的多功能自由貿易(電子圍網)帳戶分賬核算業務資格,並對自由貿易港金融機構及相關責任人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除需遵循本辦法規定外,其他未盡事宜參照自由貿易(FT)帳戶分賬核算業務管理相關規定執行或由中國人民銀行海口中心支行根據總行授權,另行制定操作指引。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海口中心支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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