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金融監管總局發佈《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指引》(以下簡稱《指引》)進行五方面重點修訂,旨在進一步完善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體系,促進銀行業平穩健康發展。 其中,針對《指引》重複計提問題,《辦法》將國別風險準備納入所有者權益項下,作為一般準備的組成部分。《辦法》還完善了國別風險準備計提範圍和比例,將貸款承諾和財務擔保納入計提範圍,同時適度下調計提比例。 招聯首席研究員董希淼在接受《金融時報》記者採訪時表示,隨著我國金融業雙向開放步伐加快,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走出去”,全球化經營程度持續提高,所面臨的國別風險也在逐步上升。在這種情況下,金融監管部門對《指引》進行修訂,並上升為《辦法》,實現風險全面覆蓋,非常必要。《辦法》與時俱進,有助於進一步補齊監管制度短板,有力推動我國銀行業機構“走出去”,更好防範和化解全球化經營的風險。 “下一步,金融監管總局將加強督促指導,做好《辦法》貫徹落實工作,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國際化進程中提升競爭力、提高國別風險管理水準。”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在答記者問中指出。 修訂完善五方面內容 根據《辦法》,國別風險是指由於某一國家或地區政治、經濟、社會變化及事件,導致該國家或地區債務人沒有能力或者拒絕償付銀行業金融機構債務,或使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該國家或地區的商業存在遭受損失,或使銀行業金融機構遭受其他損失的風險。國別風險可能由一國或地區經濟狀況惡化、政治和社會動盪、資產被國有化或被徵用、政府拒付對外債務、外匯管制或貨幣貶值等情況引發。 國別風險管理是巴塞爾委員會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之一,是金融穩定評估的重要內容。董希淼表示,2010年,原銀監會發佈《指引》,彌補了國別風險管理的制度空白。《指引》實施13年來,對於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構建國別風險管理體系、提升國別風險管理能力起到了積極作用。 “隨著會計準則制度的修訂,以及銀行跨境業務實踐的發展,《指引》在國別風險敞口計量口徑、國別風險管理職責劃分、國別風險轉移標準、國別風險等級認定、國別風險準備計提等方面的規定,有必要進一步完善。”前述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 基於這一實際,金融監管總局對《指引》進行了修訂完善。據瞭解,與《指引》相比,《辦法》主要從五方面作出修訂。一是按照規範性檔管理相關要求,將“指引”調整為“辦法”,名稱相應修改為《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辦法》。二是按照風險全面覆蓋原則,進一步明確國別風險敞口計量口徑。三是針對《指引》重複計提問題,將國別風險準備納入所有者權益項下,作為一般準備的組成部分。四是完善國別風險準備計提管理,將貸款承諾和財務擔保納入計提範圍,同時適度下調計提比例。五是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職責劃分、國別風險轉移相關限定性要求等內容進行了修改完善。 避免重複計提國別風險準備 隨著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IFRS9)的實施和我國關於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會計準則(CAS22)的更新落地,銀行業資產減值準備計提由已發生損失法過渡到預期信用損失法。《指引》要求銀行在減值準備基礎上計提國別風險準備,一定程度上會導致重複計提問題。 針對該問題,《辦法》將國別風險準備納入所有者權益項下,作為一般準備的組成部分,以應對非預期損失。同時規定若銀行業金融機構一般準備充足且符合財政部相關計提底線要求,可視同國別準備充足,不必額外增提。 在計提範圍和比例方面,將表外未提取承諾和財務擔保合同納入國別風險準備計提範圍,並要求按照商業銀行資本相關規定的表外項目信用轉換係數進行折算後計提。同時將低、較低、中、較高、高國別風險準備計提比例由不低於0.5%、1%、15%、25%、50%下調至不低於0%、0%、5%、15%、40%。 “國別風險準備計提是此次修訂的重要內容。”董希淼表示,針對《指引》與新會計準則不銜接進而產生重複計提國別風險準備的問題,《辦法》將國別風險準備納入所有者權益項下,作為一般準備的組成部分,需符合財政部對一般準備的監管要求。這就解決了重複計提的問題,減輕了銀行計提國別風險準備的壓力,有助於增強我國銀行業國際競爭力,鼓勵銀行在防範風險的前提下提升全球化經營水準。 此外,《辦法》明確了過渡期安排。銀行業金融機構最遲應當於《辦法》發佈之日起兩年內達到第三十一條要求。對由於特殊原因在兩年內仍難以達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經金融監管總局同意,採取適當安排妥善處理。《辦法》發佈前已計提的存量國別風險準備,應繼續作為資產減值準備的組成部分,用於抵禦資產風險。 《辦法》第三十一條明確了國別風險準備的計提範圍和計提比例。其中指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對國別風險評級為中等、較高及高風險級別的國別風險暴露計提國別風險準備。其中,表外國別風險暴露計提範圍包含未提取承諾和財務擔保合同,並按照商業銀行資本相關規定的表外項目信用轉換係數進行折算後計提。計提比例方面,中等國別風險不低於5%;較高國別風險不低於15%;高國別風險不低於40%。
11月24日,金融監管總局發佈《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指引》(以下簡稱《指引》)進行五方面重點修訂,旨在進一步完善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體系,促進銀行業平穩健康發展。 其中,針對《指引》重複計提問題,《辦法》將國別風險準備納入所有者權益項下,作為一般準備的組成部分。《辦法》還完善了國別風險準備計提範圍和比例,將貸款承諾和財務擔保納入計提範圍,同時適度下調計提比例。 招聯首席研究員董希淼在接受《金融時報》記者採訪時表示,隨著我國金融業雙向開放步伐加快,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走出去”,全球化經營程度持續提高,所面臨的國別風險也在逐步上升。在這種情況下,金融監管部門對《指引》進行修訂,並上升為《辦法》,實現風險全面覆蓋,非常必要。《辦法》與時俱進,有助於進一步補齊監管制度短板,有力推動我國銀行業機構“走出去”,更好防範和化解全球化經營的風險。 “下一步,金融監管總局將加強督促指導,做好《辦法》貫徹落實工作,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國際化進程中提升競爭力、提高國別風險管理水準。”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在答記者問中指出。 修訂完善五方面內容 根據《辦法》,國別風險是指由於某一國家或地區政治、經濟、社會變化及事件,導致該國家或地區債務人沒有能力或者拒絕償付銀行業金融機構債務,或使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該國家或地區的商業存在遭受損失,或使銀行業金融機構遭受其他損失的風險。國別風險可能由一國或地區經濟狀況惡化、政治和社會動盪、資產被國有化或被徵用、政府拒付對外債務、外匯管制或貨幣貶值等情況引發。 國別風險管理是巴塞爾委員會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之一,是金融穩定評估的重要內容。董希淼表示,2010年,原銀監會發佈《指引》,彌補了國別風險管理的制度空白。《指引》實施13年來,對於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構建國別風險管理體系、提升國別風險管理能力起到了積極作用。 “隨著會計準則制度的修訂,以及銀行跨境業務實踐的發展,《指引》在國別風險敞口計量口徑、國別風險管理職責劃分、國別風險轉移標準、國別風險等級認定、國別風險準備計提等方面的規定,有必要進一步完善。”前述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 基於這一實際,金融監管總局對《指引》進行了修訂完善。據瞭解,與《指引》相比,《辦法》主要從五方面作出修訂。一是按照規範性檔管理相關要求,將“指引”調整為“辦法”,名稱相應修改為《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辦法》。二是按照風險全面覆蓋原則,進一步明確國別風險敞口計量口徑。三是針對《指引》重複計提問題,將國別風險準備納入所有者權益項下,作為一般準備的組成部分。四是完善國別風險準備計提管理,將貸款承諾和財務擔保納入計提範圍,同時適度下調計提比例。五是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職責劃分、國別風險轉移相關限定性要求等內容進行了修改完善。 避免重複計提國別風險準備 隨著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IFRS9)的實施和我國關於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會計準則(CAS22)的更新落地,銀行業資產減值準備計提由已發生損失法過渡到預期信用損失法。《指引》要求銀行在減值準備基礎上計提國別風險準備,一定程度上會導致重複計提問題。 針對該問題,《辦法》將國別風險準備納入所有者權益項下,作為一般準備的組成部分,以應對非預期損失。同時規定若銀行業金融機構一般準備充足且符合財政部相關計提底線要求,可視同國別準備充足,不必額外增提。 在計提範圍和比例方面,將表外未提取承諾和財務擔保合同納入國別風險準備計提範圍,並要求按照商業銀行資本相關規定的表外項目信用轉換係數進行折算後計提。同時將低、較低、中、較高、高國別風險準備計提比例由不低於0.5%、1%、15%、25%、50%下調至不低於0%、0%、5%、15%、40%。 “國別風險準備計提是此次修訂的重要內容。”董希淼表示,針對《指引》與新會計準則不銜接進而產生重複計提國別風險準備的問題,《辦法》將國別風險準備納入所有者權益項下,作為一般準備的組成部分,需符合財政部對一般準備的監管要求。這就解決了重複計提的問題,減輕了銀行計提國別風險準備的壓力,有助於增強我國銀行業國際競爭力,鼓勵銀行在防範風險的前提下提升全球化經營水準。 此外,《辦法》明確了過渡期安排。銀行業金融機構最遲應當於《辦法》發佈之日起兩年內達到第三十一條要求。對由於特殊原因在兩年內仍難以達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經金融監管總局同意,採取適當安排妥善處理。《辦法》發佈前已計提的存量國別風險準備,應繼續作為資產減值準備的組成部分,用於抵禦資產風險。 《辦法》第三十一條明確了國別風險準備的計提範圍和計提比例。其中指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對國別風險評級為中等、較高及高風險級別的國別風險暴露計提國別風險準備。其中,表外國別風險暴露計提範圍包含未提取承諾和財務擔保合同,並按照商業銀行資本相關規定的表外項目信用轉換係數進行折算後計提。計提比例方面,中等國別風險不低於5%;較高國別風險不低於15%;高國別風險不低於40%。 國別風險 巴塞爾委員會 銀行業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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