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我國債券市場對外開放不斷深化,境外機構投資者數量和投資規模持續增長,境外機構投資者通過債券回購業務開展流動性管理的需求較為強烈。目前,主權類機構、境外人民幣清算行和境外參加行能夠通過直接入市管道開展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業務。為回應境外投資者訴求,提升我國債券市場吸引力,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就進一步支持境外機構投資者開展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業務徵求意見,擬支持各類已開展銀行間債券市場現券交易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業務,促進債券回購業務規範健康發展。 《公告》共計12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明確境外機構投資者範圍。《公告》所稱境外機構投資者為已經開展銀行間債券市場現券交易的境外機構投資者。 (二)支持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業務與國際通行做法相銜接。明確境外機構投資者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業務,無論質押式回購還是買斷式回購,均須實現標的券的買賣過戶,便利逆回購方處置。 (三)責任主體的義務。境外機構投資者應當遵守中國法律法規、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業務管理規定、資金及帳戶管理規定等各項規定。 (四)基礎設施服務與行業自律。相關金融市場基礎設 施應當加強服務和監測。銀行間市場行業自律組織應當加強對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業務的自律管理。 (五)監管措施和行政處罰。對違反法律法規、本公告 以及銀行間債券市場等有關規定的,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家外匯管理局依法採取監督管理措施或予以行政處罰。 關於進一步支持境外機構投資者開展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業務的公告(公開徵求意見稿) 為深化債券市場對外開放,進一步便利境外機構投資者流動性管理,現就境外機構投資者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開展債券回購業務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稱境外機構投資者,是指已開展銀行間債券市場現券交易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具體包括:境外中央銀行或貨幣當局、國際金融組織、主權財富基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依法註冊成立的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信託公司及其他資產管理機構等各類金融機構,以及養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贈基金等中長期機構投資者。 二、本公告所稱債券回購業務是指,資金融入方(正回購方)將債券賣出給資金融出方(逆回購方)並融入資金的同時,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正回購方再以約定價格從逆回購方買回相關債券並支付資金的行為,包含質押式回購和買斷式回購兩種形式。 三、境外機構投資者開展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業務,應當遵守中國法律法規以及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業務的各項管理規定,相關資金收付應當符合其現券交易對應投資管道的資金及帳戶管理規定。 四、銀行間債券市場相關基礎設施應當制定或修訂業務規則、操作細則,並按規定報中國人民銀行;做好相關交易、託管、結算和清算服務與監測工作,發現重大問題和異常情況及時處理並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五、境外金融市場基礎設施、自律組織為境外機構投資者開展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業務提供服務的,應當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管理。 六、銀行間市場行業自律組織應當加強對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業務的自律管理。 七、境外機構投資者應當與交易對手簽署債券回購主協議,相關自律組織應將主協議向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八、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境外機構投資者開展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業務實施宏觀審慎管理。 九、對違反法律法規、本公告以及銀行間債券市場等有關規定的,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家外匯管理局依法採取監督管理措施;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十、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設立的機構投資者開展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業務的,適用本公告的規定。 十一、本公告由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十二、本公告自*年*月*日起施行。 Udf space www.udfspace.com
近年來,我國債券市場對外開放不斷深化,境外機構投資者數量和投資規模持續增長,境外機構投資者通過債券回購業務開展流動性管理的需求較為強烈。目前,主權類機構、境外人民幣清算行和境外參加行能夠通過直接入市管道開展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業務。為回應境外投資者訴求,提升我國債券市場吸引力,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就進一步支持境外機構投資者開展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業務徵求意見,擬支持各類已開展銀行間債券市場現券交易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業務,促進債券回購業務規範健康發展。 《公告》共計12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明確境外機構投資者範圍。《公告》所稱境外機構投資者為已經開展銀行間債券市場現券交易的境外機構投資者。 (二)支持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業務與國際通行做法相銜接。明確境外機構投資者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業務,無論質押式回購還是買斷式回購,均須實現標的券的買賣過戶,便利逆回購方處置。 (三)責任主體的義務。境外機構投資者應當遵守中國法律法規、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業務管理規定、資金及帳戶管理規定等各項規定。 (四)基礎設施服務與行業自律。相關金融市場基礎設 施應當加強服務和監測。銀行間市場行業自律組織應當加強對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業務的自律管理。 (五)監管措施和行政處罰。對違反法律法規、本公告 以及銀行間債券市場等有關規定的,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家外匯管理局依法採取監督管理措施或予以行政處罰。 關於進一步支持境外機構投資者開展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業務的公告(公開徵求意見稿) 為深化債券市場對外開放,進一步便利境外機構投資者流動性管理,現就境外機構投資者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開展債券回購業務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稱境外機構投資者,是指已開展銀行間債券市場現券交易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具體包括:境外中央銀行或貨幣當局、國際金融組織、主權財富基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依法註冊成立的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信託公司及其他資產管理機構等各類金融機構,以及養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贈基金等中長期機構投資者。 二、本公告所稱債券回購業務是指,資金融入方(正回購方)將債券賣出給資金融出方(逆回購方)並融入資金的同時,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正回購方再以約定價格從逆回購方買回相關債券並支付資金的行為,包含質押式回購和買斷式回購兩種形式。 三、境外機構投資者開展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業務,應當遵守中國法律法規以及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業務的各項管理規定,相關資金收付應當符合其現券交易對應投資管道的資金及帳戶管理規定。 四、銀行間債券市場相關基礎設施應當制定或修訂業務規則、操作細則,並按規定報中國人民銀行;做好相關交易、託管、結算和清算服務與監測工作,發現重大問題和異常情況及時處理並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五、境外金融市場基礎設施、自律組織為境外機構投資者開展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業務提供服務的,應當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管理。 六、銀行間市場行業自律組織應當加強對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業務的自律管理。 七、境外機構投資者應當與交易對手簽署債券回購主協議,相關自律組織應將主協議向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八、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境外機構投資者開展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業務實施宏觀審慎管理。 九、對違反法律法規、本公告以及銀行間債券市場等有關規定的,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家外匯管理局依法採取監督管理措施;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十、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設立的機構投資者開展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業務的,適用本公告的規定。 十一、本公告由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十二、本公告自*年*月*日起施行。 Udf space www.udfspace.com 主权财富基金 銀行間債券市場 境外機構投資者 債券回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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