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最新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政策问答
2024-05-22 09:5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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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

为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便利经营主体跨境贸易业务办理。4月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5月2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的政策问答。已在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的企业还需要再前往银行办理名录登记吗?已在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的企业可否在银行办理名录信息变更?
已在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且名录未被注销的企业无需再前往银行办理名录登记,上述企业可在银行办理除变更所属外汇局以外的名录信息变更。
若企业名录信息发生变更,但未按规定在30日内前往银行办理名录变更,对于信息变更超30天的名录变更业务,银行是否仍可受理?
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注册地址发生变更,企业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后前往银行办理名录信息变更的,银行可在了解并记录企业未能及时办理名录信息变更的原因后,按照名录变更业务办理要求,为企业办理名录变更业务,并提示企业今后应及时办理名录变更。
企业是否只能在办理名录登记的银行办理名录信息变更?
企业可在境内任一银行办理名录变更,不限于原名录登记办理银行。
企业办理名录登记后遗失“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密码,要如何处理?
企业的“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账号包括管理员账号和操作员账号。企业办理名录登记后,将收到《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网上业务开通回执》,包含企业管理员账号用户名、初始密码及“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登录地址等信息。如企业遗失操作员账号密码,可登录管理员账号自行重置密码;如企业需获取管理员账号初始用户名和初始密码,可在境内任一银行查询,银行确认企业身份后可告知企业初始用户名和初始密码;如企业在修改管理员账号初始密码后遗失密码,可通过办理名录登记时银行提供的外汇局联系电话联系外汇局,由外汇局确认企业身份后为企业重置密码。
银行在“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端办理名录登记时,系统会提示该企业是否曾被外汇局注销名录,或该企业法人代表名下是否有企业曾被外汇局注销名录。请问银行对该提示应如何处理?
对于此类注销企业,系统会提示企业被外汇局注销的原因,如“无法联系”、“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连续两年未发生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等,银行应向企业了解相关业务情况并在展业时参考,同时以适当方式报告所在地外汇局。
当出现无法正常通过“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端办理名录登记及变更业务等突发情况时,银行如何处理?
部分地区或全国范围内银行出现上述突发情况时,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紧急通知,启动应急业务办理方案,银行应按下列要求办理名录登记或变更业务:
(一)银行业务人员应主动询问企业是否已办理名录,按有关规定审核名录登记或变更业务相关材料,并建立应急期间货物贸易名录登记及变更业务台账。对于新办名录登记业务的企业,应提示企业在系统功能恢复后告知其“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账号及初始密码。
(二)银行应在“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端恢复正常后48小时内进行补登记,并告知企业“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账号及初始密码;同时,核对应急期间业务台账,发现企业没有如实说明名录信息的,立即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切实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便利经营主体跨境贸易业务办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取消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核准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的要求,改由在境内银行直接办理名录登记。
(一)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应当于办理首笔收支前,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登记。登记时,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向银行提交《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银行应根据《申请表》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以下简称“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端填报企业名录信息,填报完成后应告知企业“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账号及初始密码,企业可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查询名录登记办理结果。其他境内机构或个体工商户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可参照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可免于办理前述名录登记。
(二)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凭列明变更事项的说明材料,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信息变更。银行发现企业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可根据内部审批流程主动变更企业名录信息。企业变更注册地后所属外汇局变更的,企业应向原所在地外汇局报告。企业注销名录,由外汇局按规定办理。
(三)银行办理名录信息填报或变更业务时,应审核企业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并留存纸质或电子材料5年备查。
本条所称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不含凭交易电子信息为经营主体跨境货物贸易提供代理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的支付机构和银行;小微跨境电商企业是指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等值20万美元(不含)的跨境电商企业。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因经营需要导致进出口单位为其他机构的,银行可按照展业原则,审核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及收付汇与进出口主体不一致的相关材料后办理,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非报关人”。
A类企业单笔等值20万美元以下(含)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以上(不含)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回的货物贸易退汇,可直接在银行办理,另有规定的除外。银行在为企业办理上述业务时,应确认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退汇+退汇业务类型(如超期限、非原路退回)”。
B、C类企业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业务时,若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此前导致列入B、C类企业的情况已改善或纠正,且未出现新的列入B、C类企业情形,自列入B、C类企业之日起6个月后,可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银行凭《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见附件2)为企业办理该业务。
整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中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登记业务有关条款,明确货物贸易外汇登记有关业务的办理材料(见附件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所附《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分类结论告知书》、《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风险提示函》和《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核查通知书》同步修改(见附件4-6)。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开始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同时废止。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收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反馈。Udf sp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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