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欧洲基金仍是获取资本的核心途径
寻求筹集资金的基金经理们正越来越多地将欧洲市场作为优先选择。该地区约占全球有限合伙人(LP)基础的四分之一,为那些希望丰富投资者构成的基金经理提供了重大机遇。曾经被认为操作复杂的流程,在很多情况下已变得更为简便。只要基金经理明确其市场进入途径和目标投资者类型,整个设立过程就可以相当直接。
欧洲司法管辖区凭借其监管力度、可预测性和经验丰富的基金生态系统,持续吸引着资本。我们通过提供从头到尾的基金设立和管理解决方案,支持基金经理在这些市场中的运作,无需依赖多个供应商。
UCITS 或 AIFs:选择正确的架构
在欧洲筹集资金的基金经理通常会选择两种监管框架中的一种。UCITS 基金面向零售市场,需要注重流动性以及合格证券。另类投资基金(AIFs)则是涉及私募股权、信贷、对冲或实物资产策略的首选架构。这些工具面向专业投资者,可采用封闭式和非流动性模式。
对于大多数非欧洲地区的基金经理而言,选择 AIF 路线是更为实际的选择。只要基金符合《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指令》的要求,这一途径既灵活又可行。
UCITS与AIFMD基金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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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ITS |
AIFMD (AIF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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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 |
1985 |
2013 |
投资组合 |
仅投资于流动资产 |
投资任何类型基金 |
示例 |
可转让证券、其他流动资产 |
对冲基金、私募股权、房地产、衍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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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基础 |
零售或专业 |
合格的专业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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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 |
更低 (相对于另类投资基金) |
更高(相对于UCIT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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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性 |
高 |
高/低 |
*《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指令》适用于欧盟境内的另类投资基金。该指令框架为欧洲大部分地区的营销、委托、风险监控和报告设定了标准,并通过审慎监管另类投资基金经理来对另类投资基金进行监管。
反向招揽、NPPR 还是护照?
非欧洲籍的基金经理若想在欧洲募集资金,有三条途径可供选择:
反向招揽,即投资者主动联系,且不进行营销活动
各国的私募基金发行制度(“NPPR”),要求在各个司法管辖区进行注册
仅适用于在欧洲注册且有欧洲基金管理人的欧洲私募基金的 AIFM 营销护照
每种方式在文件、披露和审批方面都有其自身的预期要求。由于其灵活性,NPPR 仍然是常见的途径,特别是对于那些不打算在整个欧洲市场开展业务的管理人而言。然而,对于有长期欧洲发展计划的管理人来说,建立欧洲架构并获得护照权利可能具有商业意义。
规划有助于减少摩擦
选择哪条路线必须基于地理因素、投资者类型以及长期的分销目标。管理者必须考虑计划进入的司法管辖区数量、是否可以合法依赖反向招揽,以及投资者偏好将如何影响司法管辖区的选择。
通过精心准备以及选择合适的合作伙伴,基金的设立以及获取欧洲资本的过程能够得到极大的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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