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营商环境、司法体制和法律服务概况(一)——中国企业出口和入驻日本

作者 | 知恒成都“一带一路”法律中心
罗爽童律师
(一)中国企业在日本营商的主要优点
1.中日工商界密切交往拉紧经贸合作纽带
中日互为重要经济合作伙伴,两国工商界互动往来频繁。中日工商界交往为促进中日经贸关系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为加强双边经贸领域务实合作起到重要作用。
2024年1月,日本经济团体联合会、日中经济协会、日本商工会议所三团体负责人率领的日本经济界团体访华。中国国务院总理李强会见日本经济界访华团时表示,中日经济深度交融,经贸合作发挥着两国关系“压舱石”和“推进器”的重要作用。中方愿同日方深挖合作潜力,继续分享发展机遇,支持两国企业加强在科技创新、数字经济、绿色发展、医疗养老等领域合作,共同维护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畅通,实现更高水平优势互补和互利共赢。日本经济界三团体负责人表示,愿同中方深化经贸、环境保护、绿色经济、医疗康复等领域合作,促进双方人员往来,共同推动区域经济合作。
2.RCEP全面实施不断深化中日经贸合作
2023年6月2日起,《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对15个签署国生效,进入全面实施新阶段,为促进区域内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带来更多利好,也为中日经贸合作开辟了更广阔的空间。
截至 2024年5月,日本已实施第四轮下调 RCEP 项下进口货物关税。经历四轮降税后,部分进口货物关税适用日本进口关税税率较 RCEP 实施前下降超2个百分点;中国已经实施三轮降税,RCEP协定下中国对日本的关税承诺表显示,日本对华部分出口商品适用税率与协议实施前相比下降超4个百分点。在华经营日资企业利用RCEP的企业增多。日本贸易振兴机构(Japan External Trade Organization, JETRO)对进驻中国市场的日资企业调查显示,46.6%的大型制造业企业表示正在利用RCEP1。
3.交流对话推动绿色发展领域务实合作
近年来,中日两国在绿色发展领域开展了全方位、多层次的交流合作。双方通过政策对话、第三方市场合作研讨会、节能环保综合论坛、绿色低碳技术交流会等机制性平台,深入推进务实合作,为两国绿色发展项目落地实施奠定坚实基础。
2024年9月,第三次中日碳减排政策对话在北京举办,中日双方一致同意以两国领导人关于深化绿色发展合作的重要共识为指引,利用好中日节能环保综合论坛及碳减排政策对话合作交流平台,进一步深化务实合作,扩大多层次交流,以积极有为的姿态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实现更高水平优势互补和互利共赢,推动两国绿色发展合作不断迈上新台阶。
4.两国 地方合作不断加深并呈现更多 亮点
民间友好和地方交流是中日交往的重要基石,为双方经贸合作提供更多切入点和落脚点。
中日民间友好交流不断发展,友好城市间合作取得更多成果。截至 2023年11月,中日正式友城数量达到263对,友好交流城市超过100对。2024年是上海市与日本大阪市缔结友好城市50周年。作为中日两国经济中心城市和重要港口城市,两市缔结友好城市以来,在经济、文化、体育、城市基建等广泛领域开展了友好交流,有力促进两地产业合作发展。上海市与大阪市作为均举办过世界博览会的城市,将以2025年日本大阪世博会为契机,继续推进在科技创新等领域合作。
(二)中国企业在日本营商的主要缺点
1.“泛安全化”继续加重阻碍中日正常经贸往来
日本经济政策及管控举措“泛安全化”倾向日益显著。日本政府针对“特定重要物资”供应链、关键基础设施的相关行业,不断收紧外国投资审查;在《外汇及对外贸易法》框架下,针对多国实体出台多个物项出口管制措施。每年更新的“外国最终用户清单”截至 2023 年底累计实体数量已逾700个,其中包含中国实体超100个。我国贸促会的调查显示,46.8%的受访中国企业认为2024年日本经济“泛安全化”问题继续加重。
2.滥用贸易救济措施频繁针对中国产品
日本是多边贸易体系的重要支持者,但近年来贸易保护主义日益抬头,针对中国产品所推出的贸易救济措施数量居高不下。2023年以来,日本各类反倾销措施针对的全部是中国产品。2024年日本政府针对中国电解二氧化锰,作出延长征收反倾销税5年的决定,同时对用于电弧炉炼钢的石墨电极启动反倾销调查。贸易救济措施的滥用给中日产业链协同发展带来不确定性。
3.市场隐性壁垒给外资企业带来多重挑战
日本市场存在的隐性壁垒正实质性地影响中资企业市场准入和日常经营。日本独特的商业文化和经连会模式,使众多外资企业较难进入本地供应链或是参与渠道分销。本国消费者对本土品牌有着强烈偏好,一定程度对市场渗透形成了无形阻力。此外,企业在日本市场运营需要复杂多样的商协会认证,加之商业代理以日语沟通为主,无形中增加了外资企业的运营成本。
4.日本公共服务有待优化和完善
受访企业普遍反映,日本各项公共服务效率不高,便利性仍显不足,2024 年并未得到改善,使企业在日本市场正常运营面临一定阻碍。具体包括各项行政审批透明度有待提高,部分审批规定缺乏明确性;反馈机制不健全,审批人员专业能力参差不齐,企业难以获得及时、有效的反馈;企业日常运营手续繁多,无法“一站式”办理各项流程,导致时间、人力成本增加。
(一)前提条件:在留资格
外国人在日本设立公司,必须具有特定的“在留资格(在留資格)”。
首先,我们将解释公司可以管理的在留资格类型以及获得在留资格的条件。
1.可以自由设立公司(公司管理)的在留资格类型
允许外国人经营公司的在留资格(签证)有两种类型:居住资格和活动资格(经营管理)。
居住资格是对一个人在日本的身份和地位的资格。 居住资格对在日本的活动没有限制。
2.可以设立公司(公司管理)的在留资格
如果外国人具有以下在留资格,则可以以日本人的身份以任何形式设立公司并经营业务。
日本国民的配偶等
定住者
永住者
永住者的配偶等
活动资格是在日本开展的活动所获得的资格。 活动资格通常只允许“仅限的指定活动”,因此在日本的活动受到限制。拥有“技术、人文、国际服务”、“技能”、“家庭居留”、“留学”等在留资格之一的外国人不能经营自己设立的公司。公司成立后,为了继续经营,需要向入国管理局申请将在留资格变更为“经营与管理”。
3.获得在留资格的条件

(二) 获得经营或管理签证的活动资格的条件
为了获得经营或管理签证的活动资格,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取得“经营・管理签证”的条件如下,需要注意的是:从2025年10月16日起,投资要求从之前的500万日元提升到了3000万日元:
·注册资本需达到 3,000万日元以上;
·至少雇用1名全职员工;
·必须同时满足资本金要件与常勤职员要件;
·无论是“经营”还是“管理”的情况,都需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① 拥有经营管理相关领域的博士、硕士或专业学位;
② 具有3年以上的经营或管理经验;
·需提交由具备经营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士出具的评估报告。
(三) 经营・管理签证申请步骤与所需文件
以下将从准备阶段到领取在留卡的整个流程,结合具体步骤、时间安排及所需文件进行说明。
从申请前到取得签证的整体时间表(约4-6个月)
一般来说,从咨询专家开始到签证获批、可以正式开始在日本开展经营活动,顺利的情况下需要约4至6个月。
若文件准备耗时较久或入管审查繁忙,可能需要更长时间。
一般的时间线(仅供参考)
各步骤所需时间会因案件不同而异,以下时间长短仅为参考。
步骤1:在日本建立经营事业的基础(公司设立、取得许可等)
申请经营管理签证前,必须先设立公司,使其具备可以正式开始营业的状态。
公司设立手续(约1-3个月)
制定及公证公司章程:编写公司基本规章(定款),并到公证处办理认证。
缴纳注册资本:创始人将规定的资本金汇入本人名下的日本银行账户。银行存折复印件即为资金证明。
公司登记注册:准备所需文件,在法务局进行法人登记。
事业场所的租赁与设备准备
为满足“确保事业所”的条件,与法人登记同步推进办公室租赁。签约后,准备办公家具、电脑、电话、网络等设备。
各类申报手续(约2周)
公司设立后,应尽快向税务局提交《法人设立申报书》《工资支付事务所开设申报书》等。
若雇用员工,还需在年金事务所与劳动基准监督署办理社会保险及劳动保险手续。
取得营业许可(约1个月起)
根据业务内容,可能需在签证申请前取得主管机关的营业许可,例如:
餐饮业需要获得保健所的《饮食店营业许可》
二手商品买卖需要获得警察署的《古物商许可》
不动产业需要获得都道府县知事的《宅地建物取引业许可证》
步骤2:准备所需文件
公司设立及必要许可取得后,准备申请经营管理签证所需文件。
经营管理签证的申请材料因“所属机构的类别(カテゴリー)”而异,类别依据企业规模等分为4种。
多数新创业者属于类别3或类别4。
若无法确定类别,将自动按“类别4”处理。
各类别共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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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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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书 |
按指定格式填写,注意避免漏填或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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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4cm×3cm) |
6个月内拍摄,正面、无帽、无背景;背面写上姓名并贴于申请表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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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邮信封 |
写明收件人信息并贴上挂号邮票,用于返送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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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机构类别证明文件 |
例如上场企业的四季报复印件、法定调书合计表等 |
类别3・4——从事“事业经营”的情况所需文件
除基本共通文件外,还需以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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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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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申请人活动内容的资料 |
如:日本法人高管任命文件、董事会会议记录、派遣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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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事业内容的资料 |
例如公司登记簿副本、企业简介、主要客户交易实绩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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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事业规模的资料 |
员工工资支付记录、居民票、登记事项证明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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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事业场所存在的资料 |
不动产登记簿、租赁合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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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计划书副本 |
展示未来发展及收支预测,证明事业稳定性与持续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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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年度决算文件 |
若为现有事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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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提交法定调书合计表的理由说明(类别4) |
提交相关免除或申报证明 |
类别3・4——从事“事业管理”的情况所需文件
除共通文件外,还需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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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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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活动内容的资料 |
劳动合同等,须符合劳动基准法第15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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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具备3年以上经营或管理经验的文件 |
简历、工作经历证明、大学或研究生院相关课程修读证明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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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事业内容的资料 |
同上(登记簿、公司介绍、主要交易实绩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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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事业规模的资料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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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事业场所存在的资料 |
不动产登记簿、租赁合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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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计划书副本 |
展示未来发展与收支预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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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年度决算文件 |
若为现有事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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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提交法定调书合计表的理由说明(类别4) |
同上 |
文件提交注意事项
所有日本发行的证明文件(如登记簿)须为发行日起3个月内的版本。
外文文件原则上须附日文译本(部分英文文件可例外)。
提交文件原则上不予退还,如需原件返还,应在申请时说明。
步骤3:审查与领取在留卡
申请与审查(约2-3个月)
申请受理后,入管局开始审查。截至2025年6月,经营管理签证的平均审查时间为81.7天(约2-3个月)。
若审查中有不明之处,可能会被要求补交资料。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COE)的签发
获批后,将签发“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Certificate of Eligibility),
证明申请人符合日本在留资格标准。
签证(査証)发放与入境
在海外居住者需持COE到日本驻外大使馆或领事馆申请签证。
领取在留卡
在主要国际机场(如成田、羽田、关西等)入境时,将现场发放正式的“在留卡”,这也是在日本的官方身份证明。领取后,即可正式作为日本的经营者活动。
(四)设立公司费用清单
外国人在日本设立公司时所需的费用如下。
设立公司所需费用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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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金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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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款认证印花税 |
40,000日元 |
若为电子定款则免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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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款认证手续费 |
30,000~50,000日元 |
合同会社(即“合伙公司”)无需此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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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款副本手续费 |
约2,000日元 |
每页250日元左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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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申请时的注册许可税 |
株式会社:15万日元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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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事项证明书费用 |
每份600日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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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证明书费用 |
每份450日元 |
– |
设立费用总额(仅供参考)
株式会社(股份公司):约 25万日元
合同会社(合伙公司):约 10万日元
以上费用仅指公司设立相关的行政与登记费用,不包含注册资本及后续的办公租赁、设备投入和人力成本等实际经营成本。
(五)日本企业主要类型
1.株式会社(かぶしきがいしゃ)
类似于其他国家的股份有限公司,是日本最常见也是社会信用最高的日本公司类型,株式会社通过发行股票从投资者(股东)那里筹集资金,并使用这些资金开展业务活动。股东出资并获得股票,但他们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超过其出资额的责任。另一方面,接受股东委托并负责公司经营的管理者(如董事等)如果因违法行为、故意或重大过失等原因导致公司或第三方受到损害,可能会承担赔偿责任。
株式会社的一个显著特点是,与后文的其他三种公司形态不同,它允许那些不直接参与公司业务的股东成为股东,因此可以广泛地筹集资金。
虽然株式会社的实际经营由董事等高管执行,但股东通过参与最高决策机构——股东大会,能够参与公司的决策过程。
2.持分会社(もちぶんがいしゃ)
《会社法》第五百七十五条规定,设立合名会社、合资公司或合同公司(以下统称为“持分会社”),拟成为其社員的人必须制定公司章程,且所有成员必须在章程上签名或盖章。
(1)合名会社(ごうめいがしゃ)
合名会社的全体股东承担的责任都是无限责任制。最终的利益分配由公司章程提前设定比例为基准。合名会社的设立流程比合同会社更简单,注册成本低。
(2)合資会社(ごうしがいしゃ)
合资会社的全体股东承担的责任都是无限责任制。最终的利益分配由公司章程提前设定比例为基准。合资会社的设立流程比合同会社更简单,注册成本低
(3)合同会社(ごうどうがいしゃ)
在合同会社当中,每个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形式的社会信用度次于株式会社,常见于日本零售业及资产配置用途。最终的利益分配由公司章程提前设定比例为基准。合同会社的设立流程比较简单,注册成本比较低。
中国内地是日本的第一进口市场和第二出口市场。
(一)日本出口商品类别和主要出口市场
2024年,日本主要出口产品类别为:
HS87铁路或电车路车辆以外的车辆及其零件和附件,约1514亿美元;
HS84机械及机械用具,约1268亿美元;
HS85电动机械、设备及其零件,约991亿美元;
HS99未能按产品类型而分类的货物,约602亿美元;
HS90光学、摄影、电影摄影、量度、检查、精密、内科或外科仪器及器具、其零件和附件,约367亿美元;
由此可见,日本主要出口高科技产品。
美国是2024年日本的第一出口地,占比20%。
中国内地是2024年日本的第二出口地,占比17.6%
韩国是2024年日本的第三出口地,占比6.6%
我国台湾地区是韩国是2024年日本的第四出口地,占比6.4%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是2024年日本的第五出口地,占比5.1%。
(二) 日本进口商品类别和主要进口市场
2024年日本主要进口的商品为:
HS27矿物燃料、矿物油及蒸馏后的产品;含沥青的无知;矿物蜡,约1686亿美元;
HS85电动机械、设备及其零件,约1036亿美元;
HS84机械及机械用具nces,约742亿美元;
HS30药用产品,313亿美元;
HS26矿砂、矿渣及矿灰,约278亿美元;
由此可见,日本主要进口矿物、电动机械和药用产品。
中国内地是2024年日本第一进口地,占比22.5%;
美国是2024年日本第二进口地,占比11.4%;
澳大利亚是2024年日本第三进口地,占比7.1%;
阿联酋是2024年日本第四进口地,占比5.0%;
我国台湾地区是2024年日本第五进口地,占比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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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简介
罗爽童律师
知恒成都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一带一路”法律中心成员
业务领域:涉外业务(英语和日语业务相关)、商标申请、撤销和商标相关纠纷、劳动争议、人损交通事故、常年法律顾问、股东争议解决、建设工程
简介:罗爽童律师兼具温和包容的性格底色与开放多元的认知格局,无论是全球范围内的文化差异,还是国内不同地域的风土人情,他始终以好奇与接纳的心态去了解、去感知,这份包容不仅体现在人际交往中,更融入了他对法律实务与跨文化沟通的理解里。罗爽童律师凭借扎实的英语与日语功底,在涉外法律业务中构建起关键的沟通优势,为案件高效推进与权益精准维护提供了重要支撑。
联系方式:1312012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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