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回顾 | 最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修改关键问题研讨会成功举办
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2025年11月8日,由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主办,北京外国语大学立法比较研究中心、北京外国语大学中外财经法研究中心、北京外国语大学跨国并购投资研究中心共同承办的“最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修改关键问题研讨会”在北京外国语大学成功举行。本次会议汇聚来自立法机关、司法机关、高校、律所等多领域五十多名专家学者参加了本次会议。与会嘉宾围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中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股东权利义务的平衡、董事勤勉义务的界定等前沿议题展开深入研讨。

会议开幕环节由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董念清教授致辞,他强调本次公司法司法解释修改涉及中小股东保护机制的强化、关联交易规范的细化等关键与前沿问题,深刻影响着公司设立、运营、退出乃至整个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深入探讨这些关键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并期待本次研讨会能够汇聚各方智慧、碰撞思想火花,共同为公司法司法解释的准确适用与未来完善贡献真知灼见。
会议共分为四个单元,第一单元由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董念清教授主持,聚焦“资本制度相关司法解释修改”的核心问题;第二单元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主持,围绕“公司治理与股东权利保护”展开讨论;第三单元由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张海征教授主持,主题为“董监高责任与关联交易规则”;第四单元由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周玉华教授主持,着眼于“公司退出机制与司法解释衔接”相关问题。
第一单元 资本制度相关司法解释修改
01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邹海林先生针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展开评析,指出我国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股东失权制度存在的问题。现行法律未能明确公司行使何种权利导致股东失权,忽略了认缴资本制下的正当性基础,且在程序上与减资、转让等规定存在操作冲突与交易成本过高的问题,导致其实际可操作性存疑。而司法解释的第二十六条对股东失权制度现存的问题无法起到实质性的帮助作用,希望最高法重视公司法第五十二条所面临的解释的空间。

02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曹守晔先生围绕“守正创新,修改完善”这个主题展开,肯定了司法解释在资本制度领域夯实诚信基础、保护股东权利和提升治理效能方面的创新,如明确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的适用条件、否定特定对赌协议效力等。同时强调其仍需完善,资本制度规则需要兼顾灵活性和可预期性,在认缴出资责任方面,加速到期适用条件的解释对于一线法官而言仍显过于原则,特别是对“缺乏清偿能力”等模糊概念需进一步明晰;公司治理规则需要强化体系协调性和实践操作性;法律适用衔接需要明确溯及力与过渡期安排。最终得出结论要以科学司法解释助力公司制度的现代化。

03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刘俊海先生认为司法解释草案体系完整、内容丰富、亮点纷呈,有助于提升裁判标准的统一性,但仍存在缺憾,比如司法解释的起草是依据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的思维存在争议;实体法规范与程序法规范的合理配置问题,草案对此语焉不详;司法解释未触及商业判断规则等,并对上述问题提出针对性解决措施。同时指出出现上述争议与草案的第一部分缺乏一般原则与核心裁判理念有关,他建议增设九大核心裁判理念,包括尊重公司生存发展权、弘扬股权文化、维护交易安全、保护职工权益、承担社会责任、推进国企改革与民企现代化、弘扬企业家精神、鼓励公司理性自治、落实两个“毫不动摇”的思想,以构建宽严相济的规则体系,为法官提供价值指引。

04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尹秀超先生从自己的从业经验出发,围绕“有始有终,善死善终”对完善我国公司市场退出机制提出建议。他强调,研究公司退出具有完善法律体系、化解“僵尸企业”难题、保障交易安全三重意义。他建议细化股份有限公司退出路径,明确单一债权人申请资格,允许仲裁机构裁决公司解散,并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和第六十八条提出了具体的修改建议以增强实践可操作性。

05
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杨春宝先生结合其代理的30余件对赌案件的办案体会,从对赌协议的效力、对赌回购主体的选择、商业实践中对赌方案以及对赌条款的各种设计等角度点评了公司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中与对赌回购相关的条款的进步与局限,指出公司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对于商业实践中最常见的增资方的回购权的性质以及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以股权为限”或“以股权价值为限”、“经营权与对赌义务” 没有作出相应的回应,并就该等议题提出建议。

第二单元 公司治理与股东权利保护
01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双根先生的发言围绕股权转让与优先购买权问题展开,具体分析了新公司法司法解释草案第四十四、四十一、四十五、四十六条。关于股权转让问题,他指出将股东名册记载作为股权转让的生效要件在理论上存在缺陷,股权善意取得制度的基础存疑,当前司法解释草案以公司内部股东记载为基础构建善意取得制度,但该记载本身不具备权利登记性质,难以构成善意信赖的基础。关于优先购买权问题,他认为优先购买权最好的定位是形成权,基于形成权的特性,优先购买权原则上不可以也不可能成为侵权救济的客体,但为维护公司稳定,应设定一年除斥期间,逾期未行使则权利消灭,仅可在特定情形下主张损害赔偿,由此引发的相关问题仍有待细化。

02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傅穹先生认为新公司法司法解释应确立理念先行原则,在九十个条款前增设宗旨性或理念性条款,作为贯穿全文的主线和解决争议的标尺。同时指出当前中国公司法司法解释关于瑕疵出资责任安排存在独特争议,并从比较法的视角下提出我国现存的问题。此外针对司法解释二十六、二十七条具体分析并提出建议。最后,傅教授指出出资义务本质上属于股东自身义务,在出资期限明确的情况下,责任安排应保持正当比例,真正体现公司法的回应性、激励性与预判性。

03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唐青林先生从律师视角出发分享自己的经验与感悟。他通过具体案例说明新规加强了关联交易实质公平性的审查,增强了横向人格否认的适用空间,有助于遏制资产转移与公司掏空行为,律师在实务中有更多更好的工具可用。实务中小股东维权成本高、收益低,章程设计与知情权行使常受阻挠。总体而言,司法解释草案虽有进步,但整体制度仍不利于小股东有效参与治理、保护小股东利益。新规细化了解散公司的判断标准,律师更容易举证,有利于解决长期僵局的公司,提高司法效率。

0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合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桑士东先生分享了两个涉及公司或创始人回购义务的案例,指出在估值协议的效力和履行方面,现行司法政策既不同意确认公司直接回购无效,又允许公司通过不履行减资或利润分配程序,而不履行回购义务,纵容违约行为,有背诚信原则,导致投资机构更倾向于赋予创始人回购义务,不利于形成诚信良善的投融资环境和创业氛围,建议考虑调整有关投融资估值调整协议中的公司回购义务、创始人和股东回购义务的司法政策。

05
北京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朱崇坤先生的发言围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中追究股东出资违约责任存在的问题展开,聚焦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指出股东出资违约诉讼机制存在程序缺陷,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与股东出资违约规定存在协调问题。

第三单元 董监高责任与关联交易规则
01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彭冰先生指出现行公司法强调董事以个人名义承担法律责任,不承认法人董事或股东指令免责。司法解释在界定“负有责任的董事”时存在模糊,尤其在未召开会议、决议程序缺失或董事弃权等情形下责任归属不清。新公司法强化了董事在出资核查、催缴、防止抽逃出资等方面的勤勉义务。司法解释虽细化了相关责任,但对“催缴义务是否包含起诉追偿”等问题未予明确。完整的催缴义务应包括诉讼和执行,直至完成权利实现。此外,对于抽逃出资、违法分配利润、减资等行为,若董事不知情且无合理怀疑依据,不应轻易归责,应结合商业判断规则审慎认定。

02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诗伟先生首先肯定司法解释的相关智识和起草者为此的巨大付出和辛勤努力,同时结合实务提出公司法司法解释应注意的两个回归,一个是司法解释本身定位的回归,尽可能多就个案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解释(以及权威案例)而回应和指引公司法司法实践的良性需求,保持对抽象立法的克制而免除因此可能导致的不必要的问题与争议;一个是商法、公司法精神的回归,大力弘扬公司法第一条规定的企业家精神,在公平正义理念的关照下尽可能遵循法人独立和有限责任的基本原则,尊重商事自治,促进商事效率,保持对商事生活的介入和调整上的谦抑,避免不必要的过度父爱主义式干预,平衡投资者与创业者(企业家)、大股东与中小股东、股东与公司董监高员工及债权人以及供应商与消费者、社区及公众等核心与非核心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保护。张律师还从实务角度对司法解释语言风格的流变、司法解释在仲裁上的效力以及进一步的公司法修改提出了相关观察与展望。

03
江苏通达瑞律师事务所主任云闯先生指出,虽然新《公司法》第52条新增股东失权制度,但从制度溯源上看,这一制度可以追溯到1904年大清《公司律》第41条、第42条。其后,民国时期1914年《公司条例》以及1929年《公司法》对于股东失权以及失权后股权处置及法律责任亦均有详细的规定。《公司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在立法质量上还有提升的空间。如解释稿第29条在违法减资问题上遗漏了《公司法》第226条规定的监事责任。司法解释的条文还存在语义不清、逻辑混乱的瑕疵。例如第1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明显与前两项无法并列,并且当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时,法院没有裁量的余地;在表述上应改为“法律、行政法规对法定代表人辞任、离任等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另外,解释稿第46条第1款第2项与第3项应当合并成一项,从而与第1项构成并列关系。

04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公司法律业务部副主任余菲菲女士聚焦司法解释第三条,指出其将“未经程序”直接等同于“交易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存在程序至上、刚性过强的问题。该规定忽视公司章程对程序豁免的约定空间,可能导致合法合规的交易被推翻,损害交易安全与稳定性。

05
中国政法大学《政法论坛》编辑部副研究员韩萌萌女士指出征求意见稿对董监高责任体系与关联交易规制进行了多维度完善。关联交易规则强化了实质公平审查,但“未经程序即认定交易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的规定存在“刚性”过强倾向。董监高责任体系已形成出资、经营、清算全链条覆盖,但在责任边界、过错程度与比例划分上仍需细化,避免责任泛化,挫伤履职积极性。

第四单元 公司退出机制与司法解释衔接
01
北京未名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刘庆才先生指出司法解释第69条清算中公司的诉讼地位应进一步完善,应将民事诉讼扩展至包括仲裁,避免当事人救济无门。清算组负责人不具备专业能力时,应允许其委托他人参与诉讼。清算组成立后,原法定代表人参加诉讼的,是否保留由清算组集体表决决定。同时建议增加清算的期限、增加登记不实的救济途径。

0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康欣女士聚焦上市公司的相关问题,通过实例对上市公司并购:敌意收购与反收购措施、业绩承诺期间出质上市公司股权的处理:“对赌式并购”、市值调整条款的效力、定向增发中的保底刚兑、财务资助五个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

03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员任雅茹女士分享的主题是股东强制补缴义务的法律逻辑、国际比较和改革路径。她指出我国规定其他守约股东须按比例补缴违约股东出资,违背有限责任原则。英美日韩等多国无此类强制守约股东补缴,普遍通过减资、转让或追究董事责任解决。学界普遍批评此制度造成责任错配、抑制投资、弱化董事履职动力,建议删除该条款并转向信息披露与行为责任模式。

0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陈正刚先生针对公司法司法解释第八条提出问题,当前征求意见稿仅允许穿透一层,难以应对通过多设立一层及多层一人公司来规避责任的现象。实务中已有法院支持多层穿透,认为一人公司股东若不能举证财产独立即应承担连带责任。建议允许连续适用公司法第二十三条,实现多层穿透,防止制度被轻易规避。主要理由是公司法第二十三条并未明确仅能适用一次,限缩解释有违禁止股东权利滥用、禁止财务混同的立法初衷;也不符合穿透审判的理念,不利于一次性解决纠纷,耗费司法资源。此外,征求意见稿第七条已实质上降低了一人公司股东的举证责任,而债权人举证证明关联公司构成混同,实践中几乎难以做到。若仅允许穿透一层,则不诚信的一人公司股东作为债务人更容易逃债,不利于规范一人公司财务治理。

05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博士生李婷女士分析了股东压迫作为司法解散事由的正当性:现行司法解释未明确将“股东压迫”列为解散事由,导致少数股东救济不足。股东压迫属于严重人合性障碍,应与“公司僵局”并列构成解散依据。认定标准应限于严重的复合型权利侵害,并满足“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穷尽其他救济”等要件。

与会专家学者围绕新公司法司法解释的重点问题进行研讨,大家各抒已见、观点鲜明、讨论交流深刻透彻,有效激发了学术思考,促进了思想交融,为推进新公司法的理解和适用贡献了宝贵智慧,提供了富有启发的新视角,圆满达成本次研讨会的预期效果。
未来,法学院将继续立足新时代法治建设需求,依托多学科优势,凝聚学术力量,积极搭建高水平交流平台,为完善我国公司法制度体系、服务国家法治现代化建设贡献“北外智慧”和“北外方案”。

排版 | 周雨暄


更多公司投资并购文章
公司、投融资、并购律师实务专辑
公司治理、股权架构与股权激励
并购重组
外商投资与外资并购
Influence of Foreign Investment Law on FIEs
更多公司投资并购法律法规、法律实务信息请访问法律桥网站(LawBridge.org)

PE法律桥

主持律师:杨春宝一级律师
电话/微信: 1390 182 6830
业务联系及投稿邮箱:
chambers.yang@dentons.cn
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9层/24层/25层
法律桥团队系列专著
法律桥团队自2007年起已经出版专著16本(含再版):
《企业全程法律风险防控实务操作与案例评析》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
《完胜资本2:公司投融资模式流程完全操作指南》
......................

期待你的
分享
点赞
在看











请先 登录后发表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