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動回顧 | 最新公司法司法解釋修改關鍵問題研討會成功舉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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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8日,由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主辦,北京外國語大學立法比較研究中心、北京外國語大學中外財經法研究中心、北京外國語大學跨國並購投資研究中心共同承辦的“最新公司法司法解釋修改關鍵問題研討會”在北京外國語大學成功舉行。本次會議匯聚來自立法機關、司法機關、高校、律所等多領域五十多名專家學者參加了本次會議。與會嘉賓圍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中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股東權利義務的平衡、董事勤勉義務的界定等前沿議題展開深入研討。

會議開幕環節由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董念清教授致辭,他強調本次公司法司法解釋修改涉及中小股東保護機制的強化、關聯交易規範的細化等關鍵與前沿問題,深刻影響著公司設立、運營、退出乃至整個市場經濟的健康運行,深入探討這些關鍵問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並期待本次研討會能夠匯聚各方智慧、碰撞思想火花,共同為公司法司法解釋的準確適用與未來完善貢獻真知灼見。
會議共分為四個單元,第壹單元由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董念清教授主持,聚焦“資本制度相關司法解釋修改”的核心問題;第二單元由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法官主持,圍繞“公司治理與股東權利保護”展開討論;第三單元由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張海征教授主持,主題為“董監高責任與關聯交易規則”;第四單元由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周玉華教授主持,著眼於“公司退出機制與司法解釋銜接”相關問題。
第壹單元 資本制度相關司法解釋修改
01
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導師鄒海林先生針對公司法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第二十六條展開評析,指出我國公司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股東失權制度存在的問題。現行法律未能明確公司行使何種權利導致股東失權,忽略了認繳資本制下的正當性基礎,且在程序上與減資、轉讓等規定存在操作沖突與交易成本過高的問題,導致其實際可操作性存疑。而司法解釋的第二十六條對股東失權制度現存的問題無法起到實質性的幫助作用,希望最高法重視公司法第五十二條所面臨的解釋的空間。

02
河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曹守曄先生圍繞“守正創新,修改完善”這個主題展開,肯定了司法解釋在資本制度領域夯實誠信基礎、保護股東權利和提升治理效能方面的創新,如明確認繳出資加速到期的適用條件、否定特定對賭協議效力等。同時強調其仍需完善,資本制度規則需要兼顧靈活性和可預期性,在認繳出資責任方面,加速到期適用條件的解釋對於壹線法官而言仍顯過於原則,特別是對“缺乏清償能力”等模糊概念需進壹步明晰;公司治理規則需要強化體系協調性和實踐操作性;法律適用銜接需要明確溯及力與過渡期安排。最終得出結論要以科學司法解釋助力公司制度的現代化。

03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劉俊海先生認為司法解釋草案體系完整、內容豐富、亮點紛呈,有助於提升裁判標準的統壹性,但仍存在缺憾,比如司法解釋的起草是依據民商合壹還是民商分立的思維存在爭議;實體法規範與程序法規範的合理配置問題,草案對此語焉不詳;司法解釋未觸及商業判斷規則等,並對上述問題提出針對性解決措施。同時指出出現上述爭議與草案的第壹部分缺乏壹般原則與核心裁判理念有關,他建議增設九大核心裁判理念,包括尊重公司生存發展權、弘揚股權文化、維護交易安全、保護職工權益、承擔社會責任、推進國企改革與民企現代化、弘揚企業家精神、鼓勵公司理性自治、落實兩個“毫不動搖”的思想,以構建寬嚴相濟的規則體系,為法官提供價值指引。

04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尹秀超先生從自己的從業經驗出發,圍繞“有始有終,善死善終”對完善我國公司市場退出機制提出建議。他強調,研究公司退出具有完善法律體系、化解“僵屍企業”難題、保障交易安全三重意義。他建議細化股份有限公司退出路徑,明確單壹債權人申請資格,允許仲裁機構裁決公司解散,並對公司法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的第六十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和第六十八條提出了具體的修改建議以增強實踐可操作性。

05
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國資基金研究中心主任楊春寶先生結合其代理的30余件對賭案件的辦案體會,從對賭協議的效力、對賭回購主體的選擇、商業實踐中對賭方案以及對賭條款的各種設計等角度點評了公司法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中與對賭回購相關的條款的進步與局限,指出公司法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對於商業實踐中最常見的增資方的回購權的性質以及司法實踐中爭議較大的“以股權為限”或“以股權價值為限”、“經營權與對賭義務” 沒有作出相應的回應,並就該等議題提出建議。

第二單元 公司治理與股東權利保護
01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張雙根先生的發言圍繞股權轉讓與優先購買權問題展開,具體分析了新公司法司法解釋草案第四十四、四十壹、四十五、四十六條。關於股權轉讓問題,他指出將股東名冊記載作為股權轉讓的生效要件在理論上存在缺陷,股權善意取得制度的基礎存疑,當前司法解釋草案以公司內部股東記載為基礎構建善意取得制度,但該記載本身不具備權利登記性質,難以構成善意信賴的基礎。關於優先購買權問題,他認為優先購買權最好的定位是形成權,基於形成權的特性,優先購買權原則上不可以也不可能成為侵權救濟的客體,但為維護公司穩定,應設定壹年除斥期間,逾期未行使則權利消滅,僅可在特定情形下主張損害賠償,由此引發的相關問題仍有待細化。

02
吉林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傅穹先生認為新公司法司法解釋應確立理念先行原則,在九十個條款前增設宗旨性或理念性條款,作為貫穿全文的主線和解決爭議的標尺。同時指出當前中國公司法司法解釋關於瑕疵出資責任安排存在獨特爭議,並從比較法的視角下提出我國現存的問題。此外針對司法解釋二十六、二十七條具體分析並提出建議。最後,傅教授指出出資義務本質上屬於股東自身義務,在出資期限明確的情況下,責任安排應保持正當比例,真正體現公司法的回應性、激勵性與預判性。

03
北京雲亭律師事務所主任、創始合夥人唐青林先生從律師視角出發分享自己的經驗與感悟。他通過具體案例說明新規加強了關聯交易實質公平性的審查,增強了橫向人格否認的適用空間,有助於遏制資產轉移與公司掏空行為,律師在實務中有更多更好的工具可用。實務中小股東維權成本高、收益低,章程設計與知情權行使常受阻撓。總體而言,司法解釋草案雖有進步,但整體制度仍不利於小股東有效參與治理、保護小股東利益。新規細化了解散公司的判斷標準,律師更容易舉證,有利於解決長期僵局的公司,提高司法效率。

04
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合規專業委員會副主任桑士東先生分享了兩個涉及公司或創始人回購義務的案例,指出在估值協議的效力和履行方面,現行司法政策既不同意確認公司直接回購無效,又允許公司通過不履行減資或利潤分配程序,而不履行回購義務,縱容違約行為,有背誠信原則,導致投資機構更傾向於賦予創始人回購義務,不利於形成誠信良善的投融資環境和創業氛圍,建議考慮調整有關投融資估值調整協議中的公司回購義務、創始人和股東回購義務的司法政策。

05
北京企業法治與發展研究會副會長兼秘書長朱崇坤先生的發言圍繞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中追究股東出資違約責任存在的問題展開,聚焦司法解釋第二十壹條,指出股東出資違約訴訟機制存在程序缺陷,民法典合同編司法解釋與股東出資違約規定存在協調問題。

第三單元 董監高責任與關聯交易規則
01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彭冰先生指出現行公司法強調董事以個人名義承擔法律責任,不承認法人董事或股東指令免責。司法解釋在界定“負有責任的董事”時存在模糊,尤其在未召開會議、決議程序缺失或董事棄權等情形下責任歸屬不清。新公司法強化了董事在出資核查、催繳、防止抽逃出資等方面的勤勉義務。司法解釋雖細化了相關責任,但對“催繳義務是否包含起訴追償”等問題未予明確。完整的催繳義務應包括訴訟和執行,直至完成權利實現。此外,對於抽逃出資、違法分配利潤、減資等行為,若董事不知情且無合理懷疑依據,不應輕易歸責,應結合商業判斷規則審慎認定。

02
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張詩偉先生首先肯定司法解釋的相關智識和起草者為此的巨大付出和辛勤努力,同時結合實務提出公司法司法解釋應註意的兩個回歸,壹個是司法解釋本身定位的回歸,盡可能多就個案適用法律問題進行解釋(以及權威案例)而回應和指引公司法司法實踐的良性需求,保持對抽象立法的克制而免除因此可能導致的不必要的問題與爭議;壹個是商法、公司法精神的回歸,大力弘揚公司法第壹條規定的企業家精神,在公平正義理念的關照下盡可能遵循法人獨立和有限責任的基本原則,尊重商事自治,促進商事效率,保持對商事生活的介入和調整上的謙抑,避免不必要的過度父愛主義式幹預,平衡投資者與創業者(企業家)、大股東與中小股東、股東與公司董監高員工及債權人以及供應商與消費者、社區及公眾等核心與非核心利益相關者的利益保護。張律師還從實務角度對司法解釋語言風格的流變、司法解釋在仲裁上的效力以及進壹步的公司法修改提出了相關觀察與展望。

03
江蘇通達瑞律師事務所主任雲闖先生指出,雖然新《公司法》第52條新增股東失權制度,但從制度溯源上看,這壹制度可以追溯到1904年大清《公司律》第41條、第42條。其後,民國時期1914年《公司條例》以及1929年《公司法》對於股東失權以及失權後股權處置及法律責任亦均有詳細的規定。《公司法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在立法質量上還有提升的空間。如解釋稿第29條在違法減資問題上遺漏了《公司法》第226條規定的監事責任。司法解釋的條文還存在語義不清、邏輯混亂的瑕疵。例如第1條第1款第3項的規定明顯與前兩項無法並列,並且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時,法院沒有裁量的余地;在表述上應改為“法律、行政法規對法定代表人辭任、離任等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另外,解釋稿第46條第1款第2項與第3項應當合並成壹項,從而與第1項構成並列關系。

04
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公司法律業務部副主任余菲菲女士聚焦司法解釋第三條,指出其將“未經程序”直接等同於“交易對公司不發生效力”,存在程序至上、剛性過強的問題。該規定忽視公司章程對程序豁免的約定空間,可能導致合法合規的交易被推翻,損害交易安全與穩定性。

05
中國政法大學《政法論壇》編輯部副研究員韓萌萌女士指出征求意見稿對董監高責任體系與關聯交易規制進行了多維度完善。關聯交易規則強化了實質公平審查,但“未經程序即認定交易對公司不發生效力”的規定存在“剛性”過強傾向。董監高責任體系已形成出資、經營、清算全鏈條覆蓋,但在責任邊界、過錯程度與比例劃分上仍需細化,避免責任泛化,挫傷履職積極性。

第四單元 公司退出機制與司法解釋銜接
01
北京未名律師事務所主任、合夥人劉慶才先生指出司法解釋第69條清算中公司的訴訟地位應進壹步完善,應將民事訴訟擴展至包括仲裁,避免當事人救濟無門。清算組負責人不具備專業能力時,應允許其委托他人參與訴訟。清算組成立後,原法定代表人參加訴訟的,是否保留由清算組集體表決決定。同時建議增加清算的期限、增加登記不實的救濟途徑。

02
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康欣女士聚焦上市公司的相關問題,通過實例對上市公司並購:敵意收購與反收購措施、業績承諾期間出質上市公司股權的處理:“對賭式並購”、市值調整條款的效力、定向增發中的保底剛兌、財務資助五個方面進行了深入分析。

03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博士後研究員任雅茹女士分享的主題是股東強制補繳義務的法律邏輯、國際比較和改革路徑。她指出我國規定其他守約股東須按比例補繳違約股東出資,違背有限責任原則。英美日韓等多國無此類強制守約股東補繳,普遍通過減資、轉讓或追究董事責任解決。學界普遍批評此制度造成責任錯配、抑制投資、弱化董事履職動力,建議刪除該條款並轉向信息披露與行為責任模式。

04
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陳正剛先生針對公司法司法解釋第八條提出問題,當前征求意見稿僅允許穿透壹層,難以應對通過多設立壹層及多層壹人公司來規避責任的現象。實務中已有法院支持多層穿透,認為壹人公司股東若不能舉證財產獨立即應承擔連帶責任。建議允許連續適用公司法第二十三條,實現多層穿透,防止制度被輕易規避。主要理由是公司法第二十三條並未明確僅能適用壹次,限縮解釋有違禁止股東權利濫用、禁止財務混同的立法初衷;也不符合穿透審判的理念,不利於壹次性解決糾紛,耗費司法資源。此外,征求意見稿第七條已實質上降低了壹人公司股東的舉證責任,而債權人舉證證明關聯公司構成混同,實踐中幾乎難以做到。若僅允許穿透壹層,則不誠信的壹人公司股東作為債務人更容易逃債,不利於規範壹人公司財務治理。

05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博士生李婷女士分析了股東壓迫作為司法解散事由的正當性:現行司法解釋未明確將“股東壓迫”列為解散事由,導致少數股東救濟不足。股東壓迫屬於嚴重人合性障礙,應與“公司僵局”並列構成解散依據。認定標準應限於嚴重的復合型權利侵害,並滿足“經營管理嚴重困難”“窮盡其他救濟”等要件。

與會專家學者圍繞新公司法司法解釋的重點問題進行研討,大家各抒已見、觀點鮮明、討論交流深刻透徹,有效激發了學術思考,促進了思想交融,為推進新公司法的理解和適用貢獻了寶貴智慧,提供了富有啟發的新視角,圓滿達成本次研討會的預期效果。
未來,法學院將繼續立足新時代法治建設需求,依托多學科優勢,凝聚學術力量,積極搭建高水平交流平臺,為完善我國公司法制度體系、服務國家法治現代化建設貢獻“北外智慧”和“北外方案”。

排版 | 周雨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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