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选择支付方式
余额支付
免费或VIP免费资源仅限余额支付
法律服务(CPC 861)
市场准入限制
(1)跨境提供:没有限制
(2)境外消费:没有限制
(3)商业存在:新加坡律师事务所仅能以代表处形式提供法律服务。代表处可从事营利性活动。新加坡代表处的业务范围仅限于以下内容:(a)就该律师事务所律师允许从事律师业务的国家/地区的法律及就国际公约和惯例向客户提供咨询;(b)应客户或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处理该律师事务所律师允许从事律师业务的国家/地区的法律事务,处理该律师事务所律师允许从事律师业务的国家/地区的法律事务;(c)代表外国客户,委托中国律师事务所处理中国法律事务;(d)订立合同以保持与中国律师事务所有关法律事务的长期委托关系;(e)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 按双方议定,委托允许新加坡代表处直接指示受委托的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新加坡律师事务所的代表应为执业律师,为一世贸组织成员的律师协会或律师公会的会员,且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2年。首席代表应为新加坡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相同职位人员(如一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事务所的成员),且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3年。
(4)自然人流动: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