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刚、苏小军:信托公司碳金融业务发展模式与路径
曾剛、蘇小軍:信托公司碳金融業務發展模式與路徑
來源:《當代金融家》雜志2021年第4期
堅持和加快綠色發展已成爲我國中長期的重要戰略目标。2020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首次将“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作爲重點任務之一,提及“我國二氧化碳排放力争2030年前達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加快調整優化産業結構、能源結構”“加快建設全國用能權、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等内容,充分展現了中國的大國責任和大國擔當,也确立了“十四五”時期我國綠色發展的目标任務和路線圖。
碳市場是利用市場機制來實現碳減排的重要工具。碳排放權市場(或碳交易市場),是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的總稱,由于二氧化碳占據絕對地位而得名。從更廣義的範圍來看,碳排放權市場既包括排放權的交易,也包括那些開發可産生額外排放權(各種減排單位)的項目的交易,以及與排放權相關的各種衍生品交易。
碳排放權交易的産生,可以追溯到1992年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和1997年的《京都議定書》。爲了應對全球氣候變暖的威脅,1992年6月,150多個國家和地區制定了《公約》,設定2050年全球溫室氣體排放減少50%的目标,1997年12月,有關國家通過了《京都議定書》作爲《公約》的補充條款。《京都議定書》設定了發達國家(京都議定書附錄1中所列國家)在既定時期(2008 2012年)的溫室氣體減排目标。爲降低各國實現減排目标的成本,《京都議定書》設計了三種交易機制,即國際碳排放權交易、聯合實施機制以及清潔發展機制,這三種市場機制使溫室氣體減排量成爲可以交易的無形商品,爲碳排放權交易的發展奠定了基礎。
爲落實國家“十二五”規劃綱要提出的“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場”任務要求,2011年10月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批準北京、天津、上海、重慶、湖北、廣東及深圳七省市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正式拉開了我國碳市場建設的帷幕。2013年6月,深圳碳排放權交易所率先啓動,标志着碳排放權交易正式開始試點;随後,上海、北京、廣東、天津四個交易所在2013年年底啓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範圍擴大。2014年,湖北、重慶兩個碳排放權交易中心正式開始碳交易,七個試點區域碳交易所全部啓動。2017年,海峽股權交易中心開始碳交易,福建加入試點範圍。截至2020年1月,前7家交易所共交易二氧化碳3.22億噸,實現交易總額71.55億元。
基于碳資産的市場交易,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将發揮對碳資産的“價格發現”功能,爲創設各類碳金融産品提供了基礎。從廣義的角度來說,各類與節能減排或形成碳資産有關的金融業務均可被納入碳金融的範疇。本文以相對狹義的角度來定義碳金融,即以碳排放配額、核證自願減排量(CCER)等碳資産爲标的資産,圍繞标的資産開展的融資、投資等業務。目前,北京、上海、湖北、福建、廣州、深圳等地的碳排放權交易所已與金融機構開展合作,推出了多類碳金融産品,具體包括碳資産抵/質押貸款、碳資産回購、碳資産拆借、碳基金、碳資産托管以及碳金融衍生産品(包括碳遠期,碳掉期與碳期權)等,在實踐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在自下而上試點的基礎上,政策層面開始着手建立全國統一的碳排放權市場,以進一步強化市場機制對減排的引導作用。2017年,爲落實國家戰略部署,國家發改委印發了《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方案(發電行業)》,旨在推動全國統一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2021年1月5日,生态環境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在全國範圍組織建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機構和碳排放權交易系統。根據《辦法》規定,全國碳市場首個履約周期從2021年1月1日開始正式啓動,正式交易将于2021年6月上線,首批履約周期涉及2225家發電行業的重點排放單位。《辦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國碳排放權市場以及碳金融的發展進入了全新的階段,有望在“十四五”期間爲促進我國經濟、社會全面綠色轉型發揮更爲積極的作用。
碳金融市場的發展,将爲金融機構提供全新的發展空間和機遇。信托公司開展業務可以橫跨貨币市場、資本市場、實體産業,既可以開展融資類、投資類業務,也可以開展事務管理類業務,對于各類碳金融業務模式,均可以通過信托計劃實現業務落地,有着極爲廣闊的發展空間。
其一,碳金融模式與碳信托。碳信托是碳金融的一個細分領域,是碳金融的各類模式與信托的融合。與碳資産抵/質押貸款、碳資産售出回購兩類業務相對應,信托公司可開展碳資産抵/質押貸款信托、碳資産買入返售信托等融資類信托。碳資産抵/質押貸款信托、碳資産買入返售信托均可爲控排企業提供資金融通,這類業務不應當屬于當前要求融資類信托壓降的範疇。
信托公司可以開展的第二類碳金融業務爲投資類信托,即碳資産投資信托。碳資産投資信托與碳基金業務模式最爲接近,均爲通過參與碳資産的二級市場交易獲得收益。在碳資産拆借業務中,借出方先行借出碳資産,并約定一定期限後借入方返還碳資産并支付約定收益,借出方獲得了基于碳資産的收益。碳資産投資信托同樣可以進行類似的借出碳資産操作,并獲得約定收益。此外,碳資産投資信托可開展一定的碳金融衍生産品投資,以此來對沖價格波動風險。因此,将碳資産拆借、碳基金、碳金融衍生産品與碳資産投資信托相對應。
此外,信托公司還可以開展碳資産托管服務信托,屬于服務信托的範疇,目前的分類中可以歸入非通道事務管理類信托範疇。由于信托制度具有财産獨立、風險隔離的特征,信托公司開展碳資産托管服務信托具有獨特優勢。
其二,融資類碳信托。碳資産抵押/質押貸款信托、碳資産買入返售信托均向控排企業提供資金融通,是兩類典型的融資類碳信托業務。
碳資産抵押/質押貸款信托的業務模式與碳資産抵押/質押貸款基本相同。信托公司設立碳資産抵押/質押貸款信托計劃,信托資金用于向控排企業發放貸款。信托計劃以控排企業的碳排放配額或CCER以抵押物或質押物。
借鑒碳資産售出回購的模式,信托公司可設立碳資産買入返售信托計劃。信托資金将用于向控排企業購買碳資産,同時将約定在一定的期限内,信托計劃再向控排企業以約定的價格回售碳資産。除了由信托公司代表信托計劃完成碳資産的購買與回售操作外,還可以考慮通過設立一家碳資産管理有限合夥企業/基金來完成。由信托計劃認購碳資産管理有限合夥企業/基金的份額,碳資産管理有限合夥企業/基金完成購買與回售操作之後,向信托計劃分回本金與收益,信托計劃進而向委托人完成兌付。
在該信托計劃中,控排企業獲得了資金融通,因此将碳資産買入返售信托歸爲融資類信托。
其三,碳資産投資信托。借鑒碳基金的業務模式,信托公司可設立碳資産投資信托。信托資金主要将用于參與碳排放權交易所的碳資産交易,在把握碳資産價格波動趨勢的基礎上獲得碳資産交易的收益。對大部分信托公司來說,碳資産交易均爲相對陌生的領域。因此,在碳資産投資信托的起步發展階段,可考慮引入一家專業的碳資産管理機構作爲信托計劃的投資顧問。
目前,我國碳資産交易的活躍度相對較低,碳資産交易可能面臨較大的價格風險。信托資金在初期購買碳資産之後,也可考慮開展碳資産拆借業務,即将碳資産借出,同時約定在一定的期限内借入方返還等額碳資産、支付約定收益。通過借出碳資産,可爲碳資産投資信托獲得較穩定的收益。未來,待我國碳金融衍生産品進一步發展之後,碳資産投資信托可考慮将一部分資金用于購買碳期貨、碳期權,以此來對沖碳資産價格波動的風險。
其四,碳資産托管服務信托。信托公司可設立一項碳資産托管服務信托計劃,企業将其獲得的碳資産作爲信托财産交付該信托計劃。企業可與信托公司約定信托計劃的期限,并約定到期後信托計劃返還碳資産、向企業兌付約定的收益。信托公司将代表信托計劃,對碳資産進行集中管理。具體可開展的碳資産管理活動主要有兩項:一是向碳資産管理機構、其他控排企業借出碳資産,并獲得借出碳資産的固定收益;二是代理參與碳排放權交易所的碳資産交易。
碳資産托管服務信托特别适合由一家大型企業集團開展。一家大型企業集團下控股多家二級單位,集團層面本身可能也存在集中管理碳資産的需求。因此可将集團下屬衆多二級單位的碳資産統一交付碳資産托管服務信托計劃。
其五,信托公司開展碳金融業務的路徑。信托公司開展碳金融業務面臨一定的困難,包括碳資産價格的投研能力不足、應建立對碳資産價值的認同、争取資金端支持等。對此,信托公司應循序漸進開展碳金融業務,逐步建立起對碳資産價格的投研能力。
其六,信托公司開展碳金融面臨的主要困難。對于多數信托公司而言,碳金融業務均具有較強的創新性。
信托公司開展碳金融業務的探索,目前仍面臨以下困難。
第一,碳資産價格的投研能力有所欠缺。各類碳金融業務模式的順利開展,都需要以對碳資産價格有較準确的把控爲前提。多數信托公司對碳資産價格的曆史變動缺乏深入研究,這将極大地制約各類碳金融業務的落地。另外,目前我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仍爲相互分割的區域性市場,市場整體活躍度不高,對碳資産價格的研究分析本身也具有一定的難度。
第二,開展碳金融業務應争取後台評審團隊對碳資産價值的認同。圍繞碳排放權配額、CCER開展各類業務,前提在于認同碳資産的市場價值。以碳資産抵/質押貸款業務爲例,該業務本質上仍爲融資類業務,但僅以碳資産爲抵押物或質押物。如果前台業務部門與後台評審團隊對碳資産市場價值具有不同的觀點,将影響到抵押率或質押率的确定。
第三,碳金融業務是否能夠獲得資金端的支持。在碳資産抵/質押貸款、碳資産買入返售、碳資産投資等業務中,均需對接資金端。碳金融業務對委托人來說,同樣具有極強的創新性。委托人短期内是否能夠接受各類碳金融産品,也是信托公司開展碳金融業務應提前考慮的問題。
雖然信托公司開展碳金融業務仍面臨較多困難,但開展碳金融業務将助力我國經濟實現綠色低碳發展,活躍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因此,碳金融業務仍具有重要的戰略價值。信托公司可遵循由易到難的思路,循序漸進開展碳金融業務。
第一,短期内以碳資産抵/質押貸款信托、碳資産買入返售信托爲業務突破點。這兩類業務均爲融資類信托,信托公司前台業務部門、後台評審團隊對業務模式都相對熟悉,業務開展的難度相對較低。在開展這兩類業務的過程中,信托公司前台業務部門、後台評審團隊都将逐步建立起對碳資産價格的認知,爲後續開展其他業務奠定基礎。但是,在目前融資類信托壓降的大背景下,建議将融資類碳信托與信托公司傳統融資類信托區别對待。
第二,将碳資産托管服務信托作爲重要的業務發展方向。對于碳資産托管業務,湖北、深圳、廣州、福建的碳排放權交易所均已制定相應的業務規則。信托公司以碳資産托管服務信托的形式開展該類業務,可在現有業務規則的框架下進行,業務開展相對有章可循。并且,碳資産托管服務信托屬于典型的服務信托,符合監管導向。
第三,将碳資産投資信托作爲長期業務探索方向。開展碳資産投資信托對信托公司碳資産價格的投研能力提出了提高的要求。目前我國碳金融衍生産品的發展仍處于初級階段,碳資産投資缺乏碳期貨、碳期權等工具來對沖價格波動風險。因此,碳資産投資本身具有較高的風險。未來,待我國全國性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完善,碳金融衍生産品充分發展時,碳資産投資業務仍有較好的發展前景,信托公司可将其作爲長期業務探索方向。
在信托業管理資産規模下降,行業進入轉型關鍵期的大背景下,碳金融業務有望成爲信托公司重要的業務創新點,爲信托公司開辟新的業務領域。信托公司應積極擁抱碳金融創新業務,通過探索開展碳金融業務助力業務轉型,并爲我國實現碳達峰、碳中和戰略目标提供金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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