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森堡證券化工具指南
盧森堡證券化工具指南
證券化工具(SV)在市場上變得越來越流行,有形資產。它是公司及其子公司利用公司資本、銷售和其他流動資產合法擁有的載體。這些工具是第三方購買的來源,可在信用風險方面為公司提供豁免權。
換句話說,它指的是兩種不同的事物:a) 完全為實現公司或其子公司轉讓的一項或多項證券化目的而成立的全資破產遠程子公司 資產證券化及發行第三方權益; b) 僅為從公司和其他子公司購買證券化資產而成立的子公司。
多年來,盧森堡的公司也意識到了這些 SV 的重要性,這從這些在該地區日益流行的情況中可見一斑。總體而言,盧森堡的證券化和金融交易被認為是金融業的強指針之一。最近,據報導約有 1000 個 SV 已註冊,預計未來會更快。
盧森堡證券化法於 2004 年 3 月 22 日通過,並經過多次修訂和審查。為了促進幾乎無窮無盡的風險的證券化,盧森堡提供了一個務實和安全的法律和稅收制度,允許對多種類型的證券化工具 (SV)進行證券化,同時降低了複雜性和幾乎完全的稅收中立。
但是,最近一次更改是在今年年初(2022 年 2 月 9 日)進行的。隨著這一最新的修訂,出現了各種新的做法。新生的做法包括新的市場做法以及允許利益相關方更多自由的法規。
盧森堡證券化的法律因素
證券化有兩個基本方面。這些包括第三方的負債和資產以及經典的市場資本結構。債權和資產包括由第三方承擔或公司直接固有的金融資產。它保證了貨幣的價值以及金融工具對索賠的回報。
其次,包括商業資產在內的經典市場資本結構是由 SV 擔保免於破產的。它們主要基於真實的銷售企業,或者可能是以安全方式人為製作的投資組合的一部分。無論哪種方式,對於投資者來說,安排都是有保障的。
然而,儘管有所有安全性,但與涉及任何第三方負債的投資組合相比,單一資產投資組合被認為更安全。資產的流動性和波動性進一步帶來了證券化的風險和可想而知的漏洞。
在仔細分析結構可能性後確認交易。在交易過程中,新修正案為 SV 提供了以相當大的迴旋餘地直接或間接購買資產的自由。
證券化工具 (SV) 資金來源
從法律上講,SV 下的此類資產沒有完美的定義。它們可以包括各種金融資產,其中可能包括市場份額和股票債券。這些資產是無形的,並且在收益方面被證券化以應對風險。
債務安全
SV 在盧森堡的大多數金融工具都是債務證券。這意味著破產風險很小,這為 SV 提供保證,使其免於負債以維持其業務活動。這也使他們受到外國立法的約束,這些立法確定了投資的安全性或不安全性。價值和股息以及它們周圍的圍欄反映了證券化工具 (SV) 的表現和未來價值。
歐洲-MTF
多邊交易機構 Euro MTF 和歐洲監管市場 Luxembourg Stock Exchange 都是盧森堡證券交易所的一部分。在盧森堡或國外,金融工具可以交易。
集團內融資
現代化的證券化法規定,SV可以通過借款或集團內部融資獲得融資。法律大大增加了它們可用的融資選擇。 SV 現在可以使用更廣泛的資金來源(以前,僅在有限的情況下才有可能通過貸款進行融資)。證券化工具(SV)現在被迫償還任何類型的貸款,使他們處於有義務的位置。
投資者
在盧森堡投資沒有任何限制。儘管如此,來自其他國家的投資者應了解可能適用於他們的金融工具立法。盧森堡的合格投資者不受法律的任何限制。
在盧森堡設立證券化工具 (SV)
盧森堡證券化工具 (SV) 可以通過多種不同方式建立。盧森堡的證券化工具可以設置為:
1. 有限責任公司 (Sàrl)
2. 公共有限公司(SA)
3. 合作公司(SCOA)
4. 資產共有
5. 普通合夥企業(SNC)
6. 簡化的有限或特殊合夥企業(SCS 或 SCSp)
7. 註冊合夥發行股份 (SCA)
在大多數情況下,證券化法的必要修訂適用於以公司形式組織的 SV。然而,在極少數情況下,SV 受盧森堡公司法控制。
儘管公司代表了盧森堡特殊目的公司 (SV) 的大部分,但某些投資者可能更喜歡由以合夥形式組織的 SV 提供的更靈活的結構。
隔室原理
《證券化法》允許在 SV 內創建有圍欄的隔間,這允許明確分離與每個隔間相關的資產和責任。與某個區間相關聯的投資者和債權人的權利和債權將僅限於該區間的資產,只有在實現這些權利和債權時才能訪問這些資產。證券化工具 (SV) 的章程中沒有說明這一點,但投資者在相互互動時必須將每個隔間視為自己的業務。
隔間可以由 SV 的管理機構通過簡單的投票來創建,這必須在組織的章程文件中得到批准。公司可以選擇清算 SV 的單個隔間,而不是清算整個 SV。
因此,現在股權融資部門的財務報表和利潤分配可以由該部門的股東單獨授權。與之前的系統相比,這次修改可以說是一個很大的進步。
法律救濟是有限的。沒有能力抗議,服從是地方性的。因此,盧森堡 SV 發行的金融工具在追索權、非申請和從屬(包括分批)方面受到合同限制。這些限制是為了確保投資和防止破產。
清算和分散資產的可用選項僅僅是一種建議,沒有人在法律上必須這樣做。當涉及到資金在多個階段的分散時,他們可以自由地行使他們的自由意志。
評級金融工具
除了修訂《證券化法》外,法律框架現在允許將一套全面的標準應用於證券化工具 (SV) 發行的金融工具的評級,SV 下已發行的工具包括單位、股票以及作為債務工具。
盧森堡對 SV 的監管
在盧森堡,絕大多數 SV 不受監管。如果 SV 不向公眾提供金融工具並且不持續提供,則盧森堡法律不需要對 SV 進行監管。定期向公眾提供金融服務的公司必須受到盧森堡金融部門監管局 (CSSF) 的監管。
出售證券化工具 (SV) 的證券
公司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這一事實並不意味著它已準備好向公眾出售。為了確定一個問題是否包含對公眾的要約,將在任何中介提供分配或機制時使用透視基礎。
根據 1993 年盧森堡銀行法的規定,如果金融工具僅向專業客戶提供,或者僅通過在盧森堡的私人配售提供,則不被視為 Luxembourg SV 的公開發售。對於要從公開發行要求中排除的問題,必須滿足這些要求中的每一個。面值 100,000 歐元或以上的金融工具通常不被視為以相同方式向公眾發行。
限制
證券化法現在明確規定,如果金融工具每年定期發行超過 3 次(考慮到所有部分的發行總數),則要約被視為是在“持續”的基礎上提出的。
在不受控制的 SV 的情況下,無需向 CSSF 申請。法規不要求選擇受監管的管理員、經理或保管人。此外,SV 的文件及其董事會成員均不受監管審查或批准。
如果金融工具的發行屬於實施歐盟招股說明書指令的盧森堡招股說明書規定的豁免之一,則不受監管的盧森堡 SV 不需要發布任何形式的私募備忘錄、招股說明書或要約文件。
證券化工具 (SV) 資產的處置
如果證券化工具 (SV) 的金融工具通過私募發行,現在可以將由 SV 或第三方積極管理的風險投資組合(例如抵押貸款和債務義務)證券化。過去採用的被動管理策略的重大轉變為在盧森堡形成更多抵押貸款義務 (CLO) 和抵押債務義務 (CDO) 開闢了道路。
在盧森堡處理 SV
盧森堡的 SV 沒有銀行許可要求,允許其處理自己的資金、僱用第三方服務提供商(包括資金的轉讓人或發起人)和/或指定第三方服務提供商。在資產管理方面,SV 可以在內部處理它,也可以聘請外部幫助。
保護 SV
以前,只能出於兩個原因之一授予擔保權益。這是為了確保 SV 對此類資產的證券化或有利於其投資者的義務。任何違反此規定的人,其擔保權益將被宣布無效。
《證券化法》使得允許 SV 為與證券化相關的義務提供擔保成為可能。因此,SV 和/或其子公司的直接債務人以外的各方可能能夠在證券化投資組合中獲得擔保權益。另一方面,證券化法現在允許 SV 為與證券化操作相關的義務提供擔保。
服務供應商
很多時候,證券化工具可能會選擇盧森堡註冊代理,該代理還應提供註冊辦事處。他還可以協助財務報告和稅務準備。所有 SV 必須聘請獨立審計師,包括那些不受 CSSF 監管的 SV,以審計其年度財務賬目。
受監管 SV 的流動資產和證券的保管必須委託給在盧森堡註冊或在盧森堡註冊的信貸機構。 SV 的股東必須每年至少批准並發布這些賬戶一次。
報告義務
根據盧森堡中央銀行關於證券化工具統計數據收集的法規 ECB/2013/40 和 2014/236 號通知,盧森堡證券化工具必須分別向歐洲中央銀行 (ECB) 報告某些信息。這些規則分別由歐洲中央銀行和盧森堡中央銀行製定。
在進行衍生品交易時,SV 還可能受到歐洲市場基礎設施監管 (EMIR) (EMIR) 規定的特定報告和其他要求的約束。
在某些情況下,除了履行簽訂衍生品合同等其他義務外,他們還有義務根據EMIR(歐盟法規第 648/2012 號)提供信息。
新的和現有的證券化基金現在必須在盧森堡貿易和公司登記處登記。根據 2011 年 6 月 8 日作出的修訂,其唯一目的是開展 ECB/2013/40 條例第 1(2) 條所指的一項或多項證券化操作的 AIFMD 實體(證券化特殊目的實體)屬於範圍之外的一般規則 2011年發布的歐盟指令2011/61/EU 。
豁免 AIFM 法律
AIFM(另類投資基金管理)法不適用於以下情況:
· 主要貸款人,包括那些以發放新貸款為主要業務的實體
· SV 發行的結構性產品主要提供對除貸款以外的資產的綜合敞口
· 在信用風險轉移只是輔助性的情況下。
另類投資基金(AIF)
然而,即使 SV 滿足 AIFM 法關於被歸類為證券化特殊目的實體的要求,它們也不符合被歸類為另類投資基金 (AIF) 的標準。如果他們只發行基於債務的金融產品或不按照“明確的投資計劃”標准進行管理,情況就是如此。
歐盟資產證券化監管
由於《證券化法》對證券化的定義比《條例》的定義更廣泛,盧森堡 SV 將免於監管。
自 2018 年 1 月 17 日歐盟條例 (EU) 第 2017/2402 號生效後,包含證券化的交易均受其約束。這意味著該條例對“證券化”的定義需要逐個審查,儘管事實上,在實踐中,迄今為止許多證券化交易在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進行。
證券化工具 (SV) 的稅收制度
對於作為公司成立的 SV,盧森堡的企業所得稅沒有豁免。提醒一下,SV 在成立時可能會被設置為公司實體或第三方擁有的資產。
淨財富稅
SV 有可能必須支付年度最低淨財富稅 (NWT)。如果 SV 的資產負債表包含至少 90% 的合格金融資產和銀行現金,則其年度最低 NWT 費用為 4,815 歐元。 SV 必須遵守 SV 稅制才能適用。對於不符合上述標準的 SV,NWT 的年價格可能在 535 到 32,100 歐元之間,具體取決於公司總資產的總額
企業所得稅(CIT)
2022 財年全球收入的企業所得稅 (CIT) 為 18.19%,包括就業基金 7% 的團結附加費。因此,這將提供 24.94% 的總體總稅率。
如果 SV 的稅收結構能夠得到有效實施,這種情況是可以避免的。公司可以扣除向其已發行證券的持有人或債權人支付的任何利息、股息或其他付款,即使 SV 受總稅率約束,因為此類付款可在確定公司的總應稅收入時扣除。
盧森堡廣泛的雙重徵稅協定網絡為 SV 提供了訪問歐盟指令(例如母子公司指令)和歐盟法規的途徑。
稅收透明工具
稅收透明工具是一種基於證券化基金的特殊目的工具。 SV 的投資者最終有責任為產生的收入納稅,而不是證券化工具本身。
盧森堡的所得稅立法(LITL)
盧森堡稅務機關於 2021 年 1 月 8 日發布了 LIR 168bis/1 號通知。通過該通知,納稅人可以更好地了解 2016 年 7 月 12 日反避稅指令 (EU) 2016/1164 實施的新利息扣除限制規定將如何適用。 (ATAD)。
如果納稅人在給定的納稅期內發生“超過借款費用”,則根據盧森堡所得稅法 (LITL) 第 168 條之二,只有納稅人 EBITDA 的 30% 或 300 萬歐元中較高者可扣除。對 LITL 第 168 條之二進行了修訂,以納入該法的要求。該規定的目的是阻止企業通過支付過多的利息來減少其總稅收負擔,這與 ATAD 的既定目標和對該法初步措辭所表達的意見一致。
ATAD I 和 II
由於 BEPS 的最新進展,例如反避稅指令 (ATAD),該指令於 2020 年 1 月 1 日 (ATAD I) 實施到盧森堡的所得稅立法 (LITL),然後於 2022 年 1 月 1 日實施 (” ATAD II”)。ATAD I 側重於為受控外國公司製定法律、新的利益限制規則、反混合規則、退出稅以及一般反避稅規則。
多虧了 ATAD II,ATAD I 中的雜交錯配標準現在可以更廣泛地適用,其中包括對反向雜交過程的新限制。在國際證券化方面,盧森堡的立法問題和雄心之一是盡可能靈活和適應性地將 SV 和/或其特殊性排除在 ATAD 範圍之外,以保持盧森堡在完成證券化交易方面的吸引力完好無損。
多邊工具
在涉及反條約條款時,BEPS 的努力以及通過採用多邊工具 (MLI) 來執行這些措施都與此相關。為了遵守最新的反 BEPS 法規,MLI 為盧森堡等參與國提供了一個易於使用的工具。
福利限制 (LOB)
應建立利益限制 (LOB) 措施,或至少是主要目的測試,以阻止政府“購買條約”。由於 LOB 的要求,SV 與集體投資工具一樣,不能被剝奪稅收協定的好處。鑑於 LOB 規則肯定無法由 Luxembourg SV 滿足(投資者大多不在盧森堡居住)。
出於這個原因,SV 應被視為在該州負有稅收責任的締約國居民,並且是其賺取的收入和收益的受益所有人。同樣應該要求對 SV 的收入和利潤的所有權和控制權。為了有資格享受條約的好處,SV 必須滿足某些標準。
主要目的測試(PPT)
從現在開始,盧森堡的大部分稅收協定都將納入主要目的測試 (PPT)。最新的經合組織指南概述了盧森堡 SV 必須滿足的一些要求。 SV 也用作指南中的示例。
PPT可以通過多種方式實現。它可以作為區域分組的通用貨幣。它必須通過確保提供多語種且位於該特定區域集團成員管轄範圍內的合格勞動力來在投資者中享有很高的聲譽。
除了投資者和勞動力之間的信譽和相互信任外,政治穩定在這種情況下也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如果政府不穩定,不同的修訂和政策可能會影響 SV。
此外,關於資產證券化的嚴格指導方針和廣泛的全球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網絡也是實施 PPT 的關鍵。
轉讓定價法
盧森堡政府徵收預扣稅和資本費用,但設立公司的固定費用為 75 歐元,以及對設立為公司的 SV 的條款進行任何修改。
SV 的管理服務可能需要繳納增值稅,而增值稅會因情況而異。但是,不受監管的 SV 免除監管費用。
除了一般轉讓定價要求外,LITL 第 56 條和第 56 條之二 LIR 擴大並闡明了適用於盧森堡 SV 的轉讓定價法。儘管這在實踐中應該只產生有限的影響,但在涉及條約問題時必須考慮到這一點。
由於盧森堡不斷發展的轉讓定價立法,包括《集團融資通函》(闡明了集團內部融資交易的規則),特別是新通函 nr LIR 56/1 和 LIR 56Bis/1,盧森堡稅務機關增加了他們專注於關聯交易。這是盧森堡轉讓定價法規變化的結果。集團融資通函不適用於 SV 的運營,因為在 SV 通常進行的交易中不存在對資產的積極管理。
底線
由於盧森堡的稅法沒有明確的資本弱化或最低資本化標準,在盧森堡註冊的公司,如 SV,免於債務股本比。即使允許資本弱化,情況也是如此。對於常規的 SOPARFI,盧森堡稅務機關製定了行政措施,將 85/15 的債務股本比率視為SOPARFI進行投資控股業務的安全港,而SOPARFI的唯一抵押品是他們自己的資產。使用自有資產作為投資擔保的盧森堡投資控股公司須遵守此慣例。剩下的 15% 是 1% 的股票和 14% 的無息股東貸款。由於盧森堡 SV 和SOPARFI之間的這種差異,它們可能能夠獲得更好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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