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进一步简化措施 已获认可的欧盟规管零售基金将能更高效地实施变更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今天发出通函,公布一系列专为UCITS基金而设的认可后简化措施,以便利它们实施已符合其原属司法管辖区监管规例的变更(注1)。
鉴于UCITS基金所提供的投资者保障健全且与香港标准看齐,证监会经全面检讨并与业界磋商后,认为适宜进一步简化措施。随着该些措施今天生效,证监会预计UCITS基金须向该会提交的计划变更申请的数目将减少约一半(注2)。
根据简化措施, UCITS基金无须经证监会事先批准,以更换受其注册地监管机构监督的存管机构和获转授投资职能者。而基金在投资目标、政策及限制方面的重大变更,若符合其原属司法管辖区的规定,亦无须经证监会事先批准(注3)。此外,证监会将其通知规定与基金原属司法管辖区的规定保持一致。
证监会投资产品部临时主管杨慧明女士表示:“证监会将能通过这些优化措施让UCITS基金得以在瞬息万变的香港市场上高效运作,持续提升香港作为国际领先资产管理中心的竞争力。日后,我们将继续提高运作效率,同时坚定不移地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证监会亦已在其网站上发布更新版的常见问题,以协助业界了解新措施。
完
备注:
- UCITS基金(Undertakings for Collective Investment in Transferable Securities)指(i)在法国、卢森堡、爱尔兰及荷兰注册成立的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计划;及(ii)在英国注册成立并获认可为英国UCITS的集体投资计划。
- 根据过去12个月UCITS基金向证监会提交的计划更改申请数目,以及当中可能符合资格采用建议简化措施的申请数目。
- 涉及创新或复杂的产品特点或对本地政策产生影响的变更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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