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涉外法律服务手册》持续连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篇(二)

新形势下涉外法律服务手册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篇(二)】
福建省涉外法律咨询顾问团
厦门市涉外法律服务团
提 要
在目前风云变幻的国际经贸形势下,福建省涉外法律咨询顾问团、厦门市涉外法律服务团将集涉外律师之力,分期陆续推出《新形势下涉外法律服务手册》标题下的系列文章,旨在为厦门市乃至福建省外经贸企业的对外贸易与投资的风险防范与救济提供法律建议与指引。本手册将从国际贸易、应对制裁、国际物流、贸易摩擦、跨境供应链、数据出海、企业出海及纠纷解决等维度,为外经贸企业梳理风险、剖析规则、提供指引,为外经贸企业在惊涛骇浪中稳舵前行提供绵薄助力。
本手册的系列文章将陆续分期发出,敬请期待!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篇(二)】
国际商事调解实务
撰稿人:郭真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推进,中国企业“走出去”步伐加快,跨境商事纠纷也随之增多。2024年新加坡国际争议解决研究院( SIDRA) 国际争议解决问卷调查指出,受访者对商事调解最为满意的四个因素分别是:快速解决争议,高度保密,成本低和程序灵活。商事调解尤其适合希望继续维持合作关系的当事人,日益成为国际商事主体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及替代性争议解决服务(ADR)的重要选择。
尤其是201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简称《新加坡调解公约》)以来,在全球范围内掀起了一场商事调解发展浪潮,各国纷纷出台与商事调解相关的法律和制度,着力塑造自身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新加坡调解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商事纠纷的多边条约,推动通过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的跨境执行,为国际商事调解提供了强制执行保障。该条约于2019年8月7日在新加坡开放签署,并于2020年9月12日正式生效。截至目前,已有58个国家签署该公约。
本篇章旨在分享如何使用好国际商事调解方式来解决国际商事纠纷。
一、全球知名的主要国际商事调解机构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中国国际商会(China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 Mediation Centre,英文简称 CCPIT/CCOIC Mediation Centre,中文简称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
官方网站:https://www.cietac.org/category/tiaojiezhongxin
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Singapore International Mediation Centre,英文简称SIMC)
官方网站:https://simc.com.sg
香港国际调解中心(Hong Kong International Mediation Centre,英文简称HKIMC,也称香港和解中心)
官方网站:https://www.mediationcentre.org.hk/tc/home
国际商会替代性争议解决中心((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Amicable Dispute Resolution ,英文简称ICC 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ADR)
官方网站:https://iccwbo.org/dispute-resolution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re,英文简称WIPO)
网站:https://ipr.mofcom.gov.cn/hwwq_2/intro/intro/Mediation/WIPO.html
此外,全球主要的国际仲裁机构均设有调解中心进行“仲裁+调解”的争议解决服务衔接,比如前文提到的国际商会替代性争议解决中心(ICC 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ADR)、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设有香港调解会(Hong Kong Mediation Council Committee)。
二、如何启动国际调解程序
商事调解流程一般包括(1)提交调解申请;(2)调解程序开始;(3)指定调解员;(4)调解员主持调解;(5)签署和解协议(调解成功);(6)请求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据和解协议作出有执行力的民事调解书或裁决书(如需)。
以SIMC调解程序为例,可以在SIMC官方网站下载调解询问表格(MEDIATION REQUEST FORM)进行填写后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回复给SIMC秘书处 registry@simc.com.sg,并且同步抄送争议的另一方当事人;
(1)前期准备:双方交换《调解声明》(简述争议事实与诉求),确认参与人员(需有权签署和解协议/AGREEMENT TO MEDIATE);
(2)调解员介入:调解员召开会议,说明规则并引导双方陈述观点,确定争议焦点;
(3)协商与探讨:通过“联合会议”(共同协商)或“单向会议”(调解员分别沟通)探索解决方案,调解员仅提供建议,不做裁决;
(4)达成协议:若协商一致,起草《和解协议》,明确权利义务与履行方式,双方签字生效;
(5)后续跟进:SIMC 会协助确认协议履行情况,确保纠纷彻底解决。
三、有效启动国际调解程序的关键——调解协议
(一)调解协议“六要素”检查表
(1)调解合意;(2)调解机构名称;(3)调解规则;(4)调解员资质要求和人数;(5)调解期限;(6)是否为仲裁前置条件。
(二)实务建议
实践中,国际商事调解机构对于调解条款的形式要求较为灵活,允许双方在国际仲裁过程中临时达成关于先进行国际调解的约定,或者双方随时通过电子邮件方式确认将争议提交给国际调解机构进行调解,比如SIMC;也可以在仲裁程序进行中双方达成合意转为调解程序,当事人可以选择除调解外的和解程序。
在任何情况下,起草该条款务须谨慎,以避免发生歧义。措辞不明确会导致不确定性和延误,并可能妨碍、甚至危害到争议解决的进程。比如只在合同里写“友好协商”容易产生歧义,需要明确约定“如协商失败,可提交××调解中心,按××规则在××地调解,调解不成再进行仲裁”。
(三)调解协议的示范条款
请详见各调解机构的官方网站,当事人可在律师指导下对示范条款进行修改,以适应其国内法律规定和其他特殊要求。
四、如何书写调解申请书
鉴于各调解机构对于申请书内容的要求大同小异,有些机构也提供线上文件模版,故本篇章节以ICC调解为例。ICC的调解申请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1)争议各方当事人及在程序中代表各方当事人的任何人的名称、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以及任何其他联系方式;
(2)关于争议的说明,包括对争议价值可能作出的预估;
(3)采用调解之外的其他争议解决程序的任何约定,或者任何建议;
(4)关于调解的期限的任何约定,或者任何建议;
(5)关于调解语言的任何约定,或者任何建议;
(6)关于现场会面地点相关的任何约定,或者任何建议;
(7)全体当事人对调解员的共同提名,或者,如未进行共同提名,全体当事人对于由中心任命的调解员的资质的任何约定,或者,如无任何该等约定, 关于调解员资质的任何建议;
(8)提交申请书所基于的任何书面协议。
五、成本与速度:算清“调解账”
(一)费用成本
商事调解的一般收费模式由(1)案件登记/注册费(2)机构管理费/行政费用(3)调解员报酬与其他必要开支组成。不同机构的收费结构会有所不同。鉴于篇幅有限,故本篇章节选部分具有代表性的调解机构收费要求如下:
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收取案件注册费、机构管理费和管理人报酬。案件注册费固定为每件1000元。
SIMC的收费,通常会让申请人填写表格(REQUEST FOR MEDIATION FEE QUOTE),然后通过邮件回复相关的调解费用报价。
HKIMC的收费由登记费、调解服务费、调解员收费及其他费用组成,其中调解服务费包括行政费用和调解仲裁费,调解员的收费档位分为跨境调解员与资深跨境调解专家,如当事⼈指定两名或以上的调解员调解,按照增加的⼈数加倍计算。
(二)调解周期
从香港国际调解中心(HKIMC)过去的成功案例来看,调解所需的时间和花费约为仲裁的三分之一、诉讼的十分之一。
六、通过各国际调解机构达成的和解协议如何跨境执行
由于和解协议一般是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故自愿履行的可能性较高,比如SIMC调解案例:广州某游戏公司与新加坡发行商因分成款争议,双方通过SIMC进行线上调解,经过8小时、3轮磋商、2次“背靠背”会谈,最终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游戏继续上线,省下至少18个月的诉讼时间成本。
《新加坡调解公约》让和解协议获得“跨国执行力”
根据《新加坡调解公约》的规定,只要和解协议是“国际商事纠纷经调解达成”,且为书面形式,当事人可直接向公约缔约国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1)由各方当事人签署的和解协议;(2)显示和解协议产生于调解的证据,包括:(a)调解员在和解协议上的签名;(b)调解员签署的表明进行了调解的文件;(c)调解过程管理机构的证明;或者(d)可为执行国主管机关接受的其他任何证据。
“调解+仲裁”模式
目前不少国际调解机构通过推动“调解+仲裁”衔接的模式,充分利用各自优势,即调解的灵活性和仲裁的可执行性,为企业以节省时间和低成本的方式解决商事纠纷。比如:
(1)通过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的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和仲裁条款,请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组成仲裁庭,按照调解协议的内容作出仲裁裁决,那么收费比仲裁费用更优惠,具体可查阅其官方网站。
(2)SIAC(即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MC的“仲裁-调解-仲裁”机制,该和解协议可以经在SIAC的原仲裁庭制作成为仲裁裁决书。根据2017年通过的《新加坡调解法》规定,当事人也可以请求法院将在尚未开启其他诉讼程序之前将通过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转换为法院同意令(consent order)。
(3)SIMC-SCIA(即深圳国际仲裁院)的“调解-仲裁”机制,当事人可将SIMC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提交SCIA,请求SCIA依据和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以获得在我国境内的强制执行力。
七、中国律师在国际调解事务中的作用
前端服务:进行争议解决条款(诉讼、仲裁还是调解)的设计,参与交易谈判;进行客户管理,帮助中国企业熟悉、理解、尊重国际调解规则和实务;
中端服务:进行调解费用的成本管控、以及案件调解策略的制定;协助选定调解员等,代表客户出席调解会议等;
后端服务:提供境外财产线索调查服务、确保和解协议具有执行力等。
实务问答
敬请在留言区留言,公益线上咨询持续进行中,厦门涉外法律服务团全体成员将竭诚为您解答
Q1
可以强制对方当事人接受调解吗?
A1
只有签过调解条款或事后书面同意才可启动调解程序;否则只能先进行协商和邀请启动调解。
Q2
调解员是由谁来选定?
A2
取决于各调解机构的规则;一般由双方各提 3 名人选,重合 1 人即任;无重合由调解机构指定;作为中方企业,可要求调解员具有“懂中文+行业背景”的资质。
Q3
调解过程保密到什么程度?
A3
调解员、机构、双方均负保密义务;和解协议不公开。
Q4
和解协议能在我国国内法院直接申请执行吗?
A4
目前需先转成仲裁裁决或法院调解书;我国作为《新加坡调解公约》的第一批签约国,尚未完成批准程序,故该公约目前对中国暂未生效。因此,司法实践中建议在和解协议中约定“请求××仲裁委按本协议内容作出裁决”。
Q5
调解达成合意后要求转为具有全球执行力的仲裁裁决,还要再交全额的仲裁费吗?
A5
不用。CCPIT调解转为CIETAC仲裁的情形,仅收正常仲裁费的 30-50%;SIMC调解转为SIAC仲裁的最低收费为2500新元。
Q6
调解失败后,之前讲过的方案会被仲裁庭知道吗?
A6
一般是保密的。通常调解机构转给仲裁庭的材料里会剔除“without prejudice”部分;调解员一般不得在同一案件后续仲裁庭中担任仲裁员。
Q7
能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我方的律师费吗?
A7
调解阶段,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各付各的;可在和解协议里写“违约方承担守约方执行费用”。
Q8
我们集团的合同模板已约定“诉讼”,或已约定“仲裁”,还能加入“调解”条款吗?
A8
可签补充条款“任何一方在提交诉讼/仲裁前应先提交××调解中心调解 30 天/45天”,则法院和仲裁机构会视为存在前置调解程序。或者设计合同模版的时候,就采用“阶梯式争议解决”格式:① 30 天内部协商 → ② 30 天调解 → ③ 仲裁。
Q9
调解程序,预计多久能出最终结果?
A9
取决于双方调解情况,平均调解周期约为 20-40 天;复杂跨境案件 2-3 个月;可加“快车道”条款 15 天。
Q⒑
知识产权争议适合调解吗?
A⒑
非常适合,尤其是技术许可分成、专利侵权赔偿计算;可加保密遮罩条款防止技术外泄。
撰稿人简介









请先 登录后发表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