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貿易摩擦下貨運代理企業的風險應對
內容來源 | 海法思享會 原創團
文章作者 | 曾輝、莊若鋆
前言
2025年4月初以來,美國對中國輸美進口商品加征關稅,部分商品的累加關稅甚至壹度達到了245%。同時,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公布針對中國航運等行業“301調查”結果,宣布對中國船舶征收港口費,並建議中國制造或含中國組件的起重機、中國制造的集裝箱、底盤及相關零部加征關稅。
上述種種舉措下,全球集裝箱航運市場發展遭受重大影響,航運公司可能將采取重新部署船舶航線、停止停靠二線港口等方式。而航運公司跳過二線港口,除將加劇港口擁堵的情況,反過來還將再次導致運費飆升,對物流運輸造成更多不確定性。
在此大背景下,貨運代理行業除面臨貨量顯著減少、業務量下滑的危機外,可以預見起運港托運人放棄裝船、要求退運或轉港、目的港無人提貨、收貨人棄貨、海關查驗查扣的案件所帶來的風險將急劇增加。本文嘗試在我國的法律框架下,從貨運代理行業的業務模式的角度,分析貨運代理企業如何預防風險、應對糾紛,最大化保護自身利益。
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難以攀登的門檻
貨運代理企業在國際貨物運輸中起到了聯通各個運輸環節的橋梁作用,在中美貿易摩擦的大背景下,反過來又同時受到貿易關系、運輸關系及相關政府行政管理關系下各當事方的掣肘,進退維谷,陷入僵局,甚至遭受損失。
考慮到上述情況,貨運代理企業往往急於尋求脫困的方法。例如,貨運代理企業可能考慮以關稅上漲導致履約成本顯著增高為由,主張解除“壹口價”的包清關貨運代理合同或運輸合同;主張在貿易摩擦的背景下,訂艙量大幅度下降,請求變更“包板協議”或“運價協議”中承諾的訂艙量;船東紛紛繞行、改港等情況導致運輸遲延、甩櫃等異常情況發生時,如委托人要求貨運代理承擔違約責任下,貨運代理企業也可能會以貿易摩擦的背景為由提出免責抗辯。
反之,貨運代理企業也有可能面臨委托人因目的港收貨人解除合同或拒絕提貨,而提出棄貨、退運、轉港或要求解除委托合同等要求,極端情況下甚至可能出現委托人消極應對、下落不明的情況。此時,貨運代理企業能否依據合同條款的約定打破僵局尤為重要。在此,我們以當事人最常提出的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情形進行討論。

1.加征關稅高是否屬於不可抗力事件?
根據《民法典》第180條規定,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那麽,加征關稅能否作為壹項不可抗力事件呢?根據分析國內近年類似背景的司法判例,法院多傾向於將關稅調整視為商業風險。
(2019)川0193民初10989號案件中,法院根據對中美貿易摩擦的時間線梳理,認為案涉合同在簽訂時,“正處於貿易摩擦日益升級之時,上述加征關稅的壹系列政府行為在合同簽訂之時已然發生,從美國進口優質苜蓿草可能被加征關稅並非不可避免之客觀情形,故本院認為,國務院稅委會發布[2018]5號文件並非不可抗力。”
同樣,(2020)皖民申5023號案件中,案涉貨物的稅率由5%上調至50%,法院認為:“金正米業公司(壹審被告)作為長期經營尤其是從事外貿進口的糧食企業,對關稅稅率調整相關政策應當了解,並有心理預期。……故海關總署大幅調整大米稅目稅率,不屬於金正米業公司無法預見的重大變化。”
(2018)滬0112民初30707號 案件中,原告向被告購買奔馳車輛壹臺,約定於六月底至七月初到店。被告主張因中美貿易摩擦導致關稅提升至40%,除價格調整外,還導致貨物滯留天津港口,無法按照逾期日期到店。法院認為:“至於被告主張因中美貿易戰導致的美國進口汽車關稅大幅度提升,實際造成雙方原先的車輛到店日期嚴重滯等抗辯事由,雖然事出有因,但應屬於被告的經營風險,故不能免除其相應的違約責任。”
上述案件體現了較為普遍的司法立場,認為國際供應鏈參與者對關稅政策的調整應具有敏感度,對加征關稅的商業風險能夠作出判斷並有充分的心理預期。並且,對於不可抗力,法律不但強調“不能預見”,還強調“不能履行”,如相關事件只是導致“履行困難”,比如,履約成本大幅度,則尚不足以構成不可抗力。
例如,假設壹家貨運代理向法院主張因美國加征港口費導致運費上漲,系壹項不可抗力事件。法院考慮到貨運代理企業長期從事運輸行業,對中美4月2日起不斷升級的貿易摩擦可能導致運費上漲應有心理預期,並就此調整成本或采取替代運輸方式,可能對此項免責抗辯不予支持。

2.加征關稅是否構成情勢變更?
根據《民法典》第533條規定,情勢變更需滿足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和“繼續履行合同對當事人壹方明顯不公平”三個要件。
第壹,如上文所述,當前法院的態度基本認為加征關稅屬於商業風險,而非不可抗力,故當事人主張情勢變更,也難以得到法院支持。
例如在(2019)川0193民初10989號案件中,法院駁回了當事人關於不可抗力的主張後,繼續論述道:“草老農公司(即被告)作為長期從事飼料交易的市場主體,對此應當存在壹定的預計和判斷,並承擔相應的商業風險。為維護交易安全,本院認定加征關稅因素導致的風險屬於正常的商業風險。”由此可見,法院可能會傾向性認為作為長期從事貿易、運輸的商事主體,加征關稅並不屬於其“無法預見”或“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的情形。
第二,主張情勢變更的壹方需要向法院舉證,證明就“繼續履行合同對當事人壹方明顯不公平”,如果當事人只是交易困難,但並未達到顯失公平的程度,也不符合情勢變更的情形。
例如,在(2019)川0193民初10989號案件中,關稅加征25%,當事人主張情勢變更也並未獲得法院支持。 而在(2019)皖01民終6059號民事判決書中[該案為(2020)皖民申5023號的二審程序],關稅由5%上調至50%,法院認為“東盟協定稅率調整後越南大米價格並未大幅上漲,並不會嚴重影響案涉合同的履行,也不會導致合同履行後權利義務顯失公平。”
貨運代理企業還需要註意到,情勢變更的法律後果並非免責或直接導致合同解除,而是進入雙方當事人重新協商談判的階段。根據《民法典》第533條的規定,受情勢變更不利影響的壹方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因此,我們傾向性地認為要主張情勢變更的難度較大,且即便成功主張了情勢變更,所產生的法律後果也僅是重新協商談判,並非完全免除合同義務或者可直接主張解除合同。我們建議貨代企業要註意根據個案的實際情況,辨別訴求,從自身利益角度出發,選擇繼續履行合同、主張情勢變更還是以不可抗力為由作出免責抗辯。
綜上討論,不論當事人主張情勢變更還是不可抗力,其主張都有可能不被支持。
然而,時移世易,對比過往案件的背景與當下2025年發生的貿易摩擦,美國政府反制措施的提升幅度、態度之激烈也屬前所未有。當下貿易摩擦掀起的驚濤駭浪,已將政策不可預見性提升到了新的高度,此時,再要求當事人承擔如此程度的“商業風險”,是否已經違反了維持交易安全的初衷、不合理地提升了壹方當事人承擔的交易風險和註意義務?因此,未來在2025年4月以來的貿易摩擦下產生的案件中,供應鏈行業可能會看到法院與仲裁機構有新的態度轉變。
貨運代理行業面臨的風險
貨運代理行業作為國際貿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具有其行業特殊性。貨運代理深度參與到貨物運輸全程的方方面面,涉及種種業務環節、合作模式將在中美貿易摩擦的背景下面臨各種不同的風險。
舉例而言,本次貿易摩擦對於“清關包稅”模式的貨運代理企業,在原本的業務模式風險下可能會產生新的沖擊。不僅是關稅調整導致的價格、成本變動,目的港嚴查和港口堵塞也將會導致糾紛進壹步增加。尤其“壹口價”模式的業務,如缺乏對收費價格的調整機制,代理人承擔的成本增高,難以應對市場變化。
航空運輸常見的“包板”、“包艙”模式中,貨運代理公司常常發現自身處在與航司、托運人之間左右為的境地,近期也將面臨挑戰。
壹方面,各貨運代理企業與航司簽訂的包板協議,往往約定了貨運代理方每月承諾達到的運量且不得提前解除合同,否則將收取空倉費或提前解除合同的違約金。
另壹方面,貨運代理方與托運人簽訂合作協議,貨運代理企業承諾為托運人提供包板額或艙位,在航線大幅度調整的情況下,不排除托運人可能以貨運代理企業提供的包板額或艙位未達到約定數量、合同目的受阻為由要求解除合同,導致貨運代理企業腹背受敵、處境消極。
例如,在(2021)京0113民初10426號案件中,原被告雙方簽訂某航班“周247”(即周二、周四、周日)、5000公斤/班的批量艙位認購合同,因疫情原因無法提供約定日期的航班艙位,原告主張請求合同,法院認為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支持原告主張。
在這樣復雜多變的環境中,貨運代理企業需要更依賴於合理的商業判斷為企業保駕護航。
1
貨值和貨物性質成為判斷業務風險的關鍵要素。對於貨值較低的貨物,在關稅增加後,買家更有可能尋求新的供應商,賣家極難在交易中漲價。因此,貨物價格較低或替代品容易尋找的時候,托運人棄貨的可能性更高。同樣地,壹旦收貨人棄貨,目的港無人提貨,托運人棄貨的可能性也會提高。此時,貨運代理企業將可能面對船公司主張的集裝箱超期使用費、目的港各項費用以及貨物在目的港的處置和/或目的港海關處罰等問題。
2
謹慎為委托人墊付款項。貨運代理方如接受委托代為清關並墊付關稅可能帶來的風險。此時需謹慎設計墊付款項的結算條款,適當調整賬期和授信額度。
3
拼箱貨風險或高於整箱貨物。當發生買方收貨人違約、拒收貨物,或托運人基於目的港查驗、關稅等成本的考量,要求退運時候,整箱托運的貨物比拼箱托運的貨物操作更簡便。
4
轉口貿易風險增加。對於清關代理而言,委托貨物如通過轉口方式試圖規避關稅,將帶來極大的法律風險。而對於標準原產地、HS編碼和完稅價格申報錯誤的貨物,也可能面臨處罰甚至刑事責任。
5
從事純粹的運輸代理業務,相對從事獨立經營人或無船承運人業務的風險較小。後者雖然在實際操作中是壹個承上啟下的代理人角色,但在法律上,對其委托人承擔了承運人的責任和風險,在面對承運人時又承擔了作為托運人的責任和風險。此外,現在越來越多的貨運代理企業在準備與委托人簽署合同時,發現托運人提供是壹份要求代理保障貨物安全、保證按時、正確交付的運輸合同,而非純粹的運輸代理合同,此時貨運代理企業承擔的風險有可能遠超能夠獲得的利益。
謹慎應對目的港異常情況
可以預見,未來將發生大量無人提貨或棄貨的情形,貨運代理人自收到消息起如何應對,將成為未來訴諸法院或仲裁庭時重要的舉證內容。
首先,在收到目的港異常情況,甚至是在托運人或收貨人出現預期可能不支付貨款或遲延支付貨款的異常情況時,貨運代理人就應當提高警惕,註意做好及時告知義務,盡量以書面方式留存證據。
其次,及時減損,必要時需要買斷集裝箱或將貨物開箱理貨另尋較低成本的貨物保管方式的,應做好與各方的溝通記錄,並及時采取處置措施。
再次,貨運代理方應當註意自身的身份角色。以FOB貿易條款下常見的“雙提單”模式為例,出具貨代提單的無船承運人,往往既是船東提單記載的托運人,又是實際托運人的承運人。在貨物滯港後,代理人往往面臨船東的滯期費、倉儲費賬單,又有可能面臨發貨人遲延交付或無單放貨的索賠。
然而,如果貨運代理人作為訂艙代理,則僅是受委托為托運人訂艙,除非另有約定的,沒有承擔目的港費用的責任。但實踐中,往往因為代理人以其與船東的合約訂艙,受制於船東的談判地位,而不得不出面解決糾紛。貨運代理在接受委托時,應根據業務模式下自身的身份,判斷風險成本。在協調溝通過程中,應謹記自身角色,明確自身權利,避免作出超越代理權限的承諾,或負擔不必要的責任。
最後,在目的港異常的情況下,代理合同的約定對貨運代理處置貨物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貨運代理企業在簽署合同時,應註意條款設計,從費用分擔、貨物處置、代理權限等角度設計條款內容,為未來的異常情況應對做好充分的準備。
更新合同條款,構築風險防線
在不同的業務模式下,貨運代理企業需要判斷各個環節的風險並據此簽訂合同,壹套模板走天下的方式已經不能再適用所有的業務。
在初期接洽客戶和磋商合作時,應當建立對客戶的全面調查,對客戶的貨物信息、運輸要求做好記錄,對於高風險業務、高風險貨物,應要求提供單證記錄。在合同中,可以增加客戶合規承諾條款,並且應當避免由貨運代理人承擔對貨物單證相符、單單相符、申報信息真實準確等義務的保證責任。
2. 更具有針對性的變更或解除條款。
盡管目前適用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制度的門檻較高,但不排除未來司法實踐會出現新的風向。貨運代理企業可以考慮在情勢變更或不可抗力條款中加入關於政府政策、貿易制裁或加征關稅的相關情形。此外,貨運代理方可以在已有業務模式的基礎上,考慮將運價或運輸成本增加、政府政策導致的船東繞航、港口堵塞、航次/航班取消等情況加入協議中,作為免責事由,或者設期限內協商變更、中止履行或解除合同的對應解決機制。
3. 價格調整條款。
貨運代理企業可以約定,如船東或碼頭、港口通知新的收費項目,或已有報價項目收費調整(例如運價)超出壹定幅度後,雙方需按照壹定比例分攤費用,或由某壹方單獨承擔全部費用。通過設定成本浮動區間及對應調整公式(如掛鉤市場指數、關稅成本比例),保障雙方在極端政策變化背景下的權利義務平衡。
4. 合理設計結算條款。
貨運代理企業可以采用常見的“付款買單”、“單票結算”等方式,使自身處於較為主動的地位。對於風險較高的業務可以考慮適當縮短賬期、減少授信額度、要求提供保證金、擔保人、擔保物的方式,為後期糾紛解決提供保障。
在2025年中美貿易摩擦升級的情況下,全球供應鏈面臨前所未有的不確定性與商業風險,關稅壁壘、政策變化導致物流市場的急劇波動,對貨運代理企業構成嚴峻挑戰。在此形勢下,貨運代理企業不但需要靈活調整業務模式,優化市場布局、開拓業務模式、加強與上下遊合作方的協同運作,還應當在合同管理、風險轉移機制和合規建設等方面持續提升企業實力,積極合理應對風險,在挑戰中尋找新的契機,實現由被動應對向主動布局的轉變。

掃碼 關註
海法君
「 END 」
作者 曾輝
曾輝,世禮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海法思享會原創團成員,廈門市律師協會海商海事專業委員會主任,全國律協涉外委副主任,倫敦海事仲裁員協會會員,2018年入選司法部千人涉外律師人才庫。擅長海商海事和其他涉外商事領域的訴訟、非訴訟法律事務,與諸多國外律師事務所保持長期的合作,能為客戶提供及時、優質的跨境法律服務。
作者 莊若鋆
莊若鋆,世禮律師事務所律師,海法思享會成員,世禮供應鏈團隊成員之壹,主要負責與海商海事、國際貿易相關的糾紛解決,並為多家物流企業、貿易公司、跨國企業提供常年法律顧問服務和與供應鏈相關的專項法律服務,在與供應鏈相關的法律服務領域積累了豐富的經驗。莊律師服務的客戶業務涉及進出口貿易、貨運代理、船務代理、民用航空運輸、醫療設備制造、化妝品銷售等行業。
世禮海法
世禮海法法律服務品牌
立足於國家“海洋強國”發展戰略,率先聚焦海洋執法領域,致力於打造行業領軍專業品牌,是福建世禮律師事務所重點開發的新興業務領域。
世禮海法律師服務團隊
供應鏈事業部專註於與商品供應鏈相關的境內外貿易、結算、代理、運輸、倉儲、通關、融資、擔保、保險等商事行為的法律事務;與海上商業、航海及海洋資源等使用相關的海商海事法律事務;以及與海關、海上執法相關的行政及刑事類法律事務。










請先 登錄後發表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