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 国家外汇管理政策概览(非洲篇)
阿尔及利亚
一、基本情况
(一)外汇管理部门
阿尔及利亚银行是阿尔及利亚的中央银行,也是其外汇管理部门。
(二)主要法规
《货币信贷法》(2016年)、《补充预算法》(2013年)、《新投资法》(2022年)、《财政法》(2022年)。
(三)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阿尔及利亚的主权货币为阿尔及利亚第纳尔,法定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阿尔及利亚银行参考一篮子货币及其国际收支数据对第纳尔汇率进行管理,但不披露有关干预信息。自2020年4月以来,第纳尔兑美元汇率变动幅度稳定在2%区间内,实际汇率制度被归类为稳定化安排。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经常项目交易均以可兑换货币支付和结算,但非居民在阿尔及利亚通过可兑换第纳尔账户以及向非居民雇员支付除外。资本交易以可兑换货币支付。国家关税区内所有货物和服务的计价单位必须为第纳尔。阿尔及利亚与阿拉伯马格里布联盟国家的双边支付安排仍然有效。经营者可在双边范围内结算或以合同约定的结算货币付款。但因经营者都选择后者,该双边支付安排事实上已失效。阿尔及利亚与摩洛哥和突尼斯的特定商业结算通过摩洛哥银行的摩洛哥迪拉姆账户和突尼斯银行的突尼斯第纳尔账户进行。
(二)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居民可在境内自由开设和使用外汇账户。禁止居民在境外开设本币或外汇账户。禁止居民将境内活动收入在境外建立存款等资产。
非居民账户:非居民可自由开设和使用外汇账户和可兑换第纳尔账户。
(三)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进口方面,除特殊规定外,进口商必须在授权银行注册开户,且须提交商业合同或发票等真实性证明材料。预付货款不得超过进口总额的15%,超出上限须获得阿尔及利亚银行的授权。进口转口贸易货物须在发货前至少30天内提供不少于进口货值120%的保证金。出口方面,烃类化合物和矿物产品出口收入须在交付日期后的30天内汇回,特殊情况可延长至90天,出口收入汇回后须结汇。其他货物的出口商可在交付日期后的180天内汇回,已为出口货物购买保险,可以延长至360天,并可保留所有外汇收入,不再强制要求结汇。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服务贸易出口收入须在交付日期后的180天内汇回,特殊情况可延长至360天。出口商可以保留服务贸易的所有收入,不再强制要求结汇。
(四)资本和金融项目
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方面,允许非居民联合境内居民开展外商直接投资,但境内居民股权占比须在51%以上。外商直接投资撤资及相关收益可自由汇出。对外直接投资方面,符合条件的境内居民经货币信贷委员会批准,可进行境外投资。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居民在境外资本市场的交易收入必须强制汇回并结汇。非居民购买境内股票、债券等证券不受限制,相关收益可通过授权银行汇出。非居民持有债券不设最低持有期。非居民无权在境内市场发行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经货币信贷委员会批准,居民可购买境外股票或其他股票类证券,但购买的股权比例必须超过10%。居民不允许购买境外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居民不允许在境外发行有价证券。阿尔及利亚没有衍生品市场,除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外汇风险对冲工具(掉期、远期合约等)之外的衍生品交易不受外汇管制。
信贷业务:居民可向非居民提供最长360天的商业信贷。非居民对居民的商业信贷不受限制。禁止居民向非居民提供金融信贷,只允许在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由非居民向居民提供金融信贷。
房地产投资:禁止居民在境外购买房地产。非居民在境内购买房地产须获得管辖区负责人的授权,出售房地产须获相关政府机构的授权,并由房地产公司和税务部门联合估价。
(五)个人
居民每人每年单次可携带最多1万第纳尔现钞出入境。非居民出境可携带的外币现钞为其入境时的申报金额减去在货币兑换机构结汇的金额。居民和非居民携带超过等值1000欧元的外币现钞或任何以自由兑换外币计价的可转让票据入境,须进行申报。居民和非居民携带外币出境单人单次不超过等值7500欧元。居民旅行对外支出限额为每人每年1.5万第纳尔。若存在超额对外支付的需求,须经阿尔及利亚银行批准。个人经阿尔及利亚法院授权后可转赡养费。居民个人出国留学限额为每月9000第纳尔。居民医疗费用限额为成人15900第纳尔,15岁以下儿童7600第纳尔。
(六)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阿尔及利亚银行向银行及金融机构发放从事外汇交易的牌照,由货币信贷委员会授权批准营业资格。银行和金融机构禁止向非居民提供贷款,不允许发行以外币计价的有价证券,海外账户中只允许开立往来账户。授权银行须把非居民外汇账户内外汇存入阿尔及利亚银行或者结汇,同时须每月向阿尔及利亚银行报告代客购汇情况。单一币种的银行外汇头寸最多为监管资本的10%,单一币种的银行外汇头寸最多为监管资本的30%。存款准备金只适用于以第纳尔计价的存款。经货币信贷委员会授权,银行和金融机构可将资金转移到国外,用于资助对阿尔及利亚境内活动有帮助的外国活动。
保险公司:非居民投资保险活动须经保险监管委员会许可。外资持有保险公司股权比例最高为49%。由保险公司开展的外商直接投资与其他公司适用于相同的管理规则:为在阿尔及利亚商品生产和服务提供补充海外融资活动的企业,经批准后其资本可以向外转移。
基金公司:阿尔及利亚没有私人养老基金。公共养老基金只能投资国内证券,经货币信贷委员会批准后,公共养老基金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境外投资。
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无。
埃及
一、基本情况
(一)外汇管理部门
埃及中央银行是埃及的外汇管理部门。
(二)主要法规
《中央银行、银行业和货币法》(2003年第88号)、《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法》(2002年第80号)、《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办法》《投资法》等。
(三)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埃及的主权货币为埃及镑,法定实行浮动汇率制度,但实际汇率制度被归类为稳定化安排。官方汇率由银行间外汇市场供求决定,埃及中央银行使用官方汇率与银行、政府和公共机构进行外汇交易。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埃及境内的商品和服务交易只能用埃及镑进行结算,除非国际公约或其他法律另有规定,不允许在境内使用外币结算。
(二)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居民可开立境内外汇账户。居民存取款无限制,境外汇款无额度限制。居民通过境外持有的外汇账户进行转账不受限制。居民通过银行或授权外汇交易商购汇不受限制。
非居民账户:非居民开立外汇账户必须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非居民境外汇款无额度限制。非居民通过银行或授权外汇交易商购汇不受限制。
(三)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出口商须在货物装运后180天内收汇,无强制结汇要求。进口付汇须在埃及境内银行完成。进口采取负面清单管理,大多数货物可以自由进口,但部分产品受到限制,通信设备进口须取得国家电信管理局许可,二手电信物资进口被禁止。除必需品(如食品、药物、疫苗、计算机和软件产品等)外,进口项下信用证保证金比例为100%。对非贸易目的的进口商品(如机械设备、原材料、零部件等)无保证金要求。进口商必须在同一家议付行支付预付款项。进出口企业须在埃及进出口管理局进行注册登记,且进口商须为埃及居民;出口商不得为公共部门或政府雇员,资本金不得少于3000埃及镑且不能有犯罪记录。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不存在限制。
(四)资本和金融项目
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方面,外资不得投资授权外汇经纪商。所有外资企业须在埃及投资总局登记。对外直接投资方面,居民对外直接投资无限制。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埃及金融监管局不允许本国经纪商和资产管理公司代理客户购买非埃及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境外股票。境内居民和境外非居民在埃及发行股票均须获得埃及金融监管局批准,居民的增发通常无须埃及金融监管局的批准,而非居民在埃及一级、二级市场发行股票必须获得埃及金融监管局批准。境外机构在获得埃及金融监管局批准后可在埃及境内发行债券。
衍生品及其他金融工具:非居民从事此类交易须有真实贸易背景,不可用于投机。居民在境外销售、发行衍生品及其他金融工具须以对冲风险为目的。
信贷业务: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可进行商业信贷和金融信贷。居民向非居民获得商业贷款、借用外债须向埃及中央银行登记。
(五)个人
经常转移项下居民个人向境外转账付款无额度限制。居民个人资本项下交易无汇兑限制。居民携带外币现钞出境不得超过等值1万美元。非居民旅客携带本币现钞出入境不超过5000埃及镑,不得通过邮寄方式携带本币出入境。非居民旅客携带外币现钞入境超过1万美元须向海关申报,可将入境时申报金额剩余部分携带出境,超过等值5000美元须向海关申报。
(六)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银行外汇存款须向埃及中央银行缴纳10%的存款准备金,本币存款准备金率为14%。外币和本币的流动性比率要求分别为25%和20%,银行(包括外国银行分支机构)单一外币的净头寸不得超过其资本金的10%,所有货币的多头或空头头寸不得超过其资金的20%。居民或非居民持有埃及银行股份比例超过5%的须报告埃及中央银行,超过10%的须经埃及中央银行批准。
保险公司:个人或机构持有一家保险或再保险公司的股份比例超过5%,公司须在两周内按要求报告金融监管局。除非个人继承或获得埃及总理批准,个人或机构持有一家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股份比例不得超过10%(含)。保险和再保险公司不能进行境外投资。
基金公司:公募基金或私募基金均须经埃及金融监管局批准,所有投资基金必须发布经埃及金融监管局批准的招股说明书。埃及设立的投资基金不能进行境外投资。
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为应对新冠疫情冲击,从2020年3月29日起,埃及中央银行对居民单日现金存取额度实行临时性限额措施,个人额度为1万埃及镑,公司额度为5万埃及镑(工资支付除外),ATM取现额度为5000埃及镑。从2022年4月22日起,ATM取现额度提升至2万埃及镑,个人从银行取现额度提升至5万埃及镑。
埃塞俄比亚
一、基本情况
(一)外汇管理部门
埃塞俄比亚国家银行是埃塞俄比亚的中央银行,也是其外汇管理部门。
(二)主要法规
《外汇管理条例》《保留和利用出口收入和汇入汇款指令》《外汇交易商操作指引》《银行间外汇市场指引》《埃塞俄比亚国家银行授予商业银行外汇职能的指令》《第1180/2020号投资公告》《第474/2020号投资条例》等。
(三)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埃塞俄比亚的法定货币是比尔,法定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但实际汇率制度被归类为类爬行盯住汇率制度。自2020年2月以来,比尔兑美元贬值幅度在2%区间内。埃塞俄比亚国家银行定期公布汇率和银行间市场交易金额。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所有有价值货物的出口必须以外币支付,或通过其海外代理银行在当地开立的非居民可转让比尔账户或外汇账户进行支付。除非埃塞俄比亚国家银行授权,所有承运人、船运或运输代理人只能在离岸价基础上以外币进行付款。进口付款也必须使用外币。在航运交易中向居民和非居民承运人支付运费必须使用外币。居民之间交易不能使用外币。埃塞俄比亚是东南非共同市场的成员国。跨境收付可以在东南非共同市场或非洲经济共同体的框架内进行,并有资格享受《非洲增长与机遇法案》规定的关税优惠。
(二)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商业银行可为符合条件的货物和服务出口商以及汇入汇款的收款人开立外汇账户,无须埃塞俄比亚国家银行批准。埃塞俄比亚居民可在商业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无须埃塞俄比亚国家银行批准。居民在国外开设外汇账户须经埃塞俄比亚国家银行批准。
非居民账户:允许开立外汇账户、非居民可转让比尔账户和非居民不可转让比尔账户3类非居民账户,这些账户的存款必须是外币。前两个账户的余额可以转移到国外或用于国际支付,非居民不可转让比尔账户中的余额必须主要用于当地支出。将非居民不可转让比尔账户的余额转换为外汇须得到埃塞俄比亚国家银行的批准。除外交使团、国际组织成员、外国投资者、埃塞俄比亚非居民和埃塞俄比亚原籍的非居民外国人可以开立所有三种类型的外汇账户,其他非居民只能开立非居民不可转让比尔账户。非居民账户必须是活期存款账户,可以赚取利息,但不得以非居民外汇经常账户支付利息。这些账户须至少存入等值100美元的存款。外汇定期账户须至少存入等值5000美元的存款,且没有上限。外汇账户只能持有美元、英镑和欧元。银行可以接受其他可兑换货币的存款,但必须兑换成上述三种货币中的一种。外汇账户持有人凭营业执照,可通过外汇账户对外支付、转账。自2020年11月19日起,埃塞俄比亚非居民和埃塞俄比亚原籍的非居民外国人可以开设外汇储蓄账户,以鼓励外汇流入。
(三)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出口方面,所有出口收入必须自出口许可证签发之日起90天内汇回国内。出口商及收款人可将其出口收入的40%无限期地保留在其国内外汇账户,超过40%的部分须在收汇之日立即按即时汇率中间价结汇后存入有关银行。出口商必须证明已将之前出口收入100%汇回,才能再次办理出口业务。进口方面,进口付汇须提供列明离岸价、到岸价的最终发票和提单副本。进口不允许支付超过5000美元的预付款,除非得到外国银行担保。居民和非居民得到埃塞俄比亚国家银行许可后才能对外出口黄金及咖啡。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经常转移需要提单、仓单、佣金等支持性文件。居民和非居民在航运交易中必须使用外币。不允许通过移民进行资产转移。
(四)资本和金融项目
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方面,外国投资者参与每个项目的最低资本投资额从5万美元到20万美元不等,视所投资类型而定。投资国防工业、电力进出口行业、国际航空运输服务、快速公交和邮政服务(快递服务除外)5个行业须与政府合作。外国投资者可以与国内投资者共同投资货运代理服务、国内航空运输服务、45座以上的跨国公共汽车运输服务、广告、音像、会计和审计7个行业,外国投资者所持股份不得超过49%。所有投资(航空运输服务业、发电和输电业、通信服务业除外)必须经埃塞俄比亚投资局的批准和认证。埃塞俄比亚投资局确定注册资本流入授权所需的证明材料。所有认定和注册的外国投资可以在提供有关清算文件、支付所有税款和其他负债时终止,外国投资者可以转移其资本,资本回国须埃塞俄比亚投资局的授权。所有外国投资者也可在技术转让协议方面向国外转让货币债务、费用或特许权使用费。对外直接投资方面,居民不得在国外投资。
信贷业务:自2020年8月18日起,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向国外借入外汇贷款并在国内发放外汇贷款的形式进行外币中介活动。其他居民必须获得埃塞俄比亚国家银行批准才能向国外借款,且借款必须用于出口创汇投资。国内商业银行不得向非居民发放金融贷款。
资本与货币市场工具:非居民不得发行、购买金融机构股票,不得购买政府债券、短期国债。居民不得购买国外股票,不得向非居民发行金融机构股票,不得向非居民发行债券及其他债务工具,不得在国外购买、发行和销售债务工具与金融工具。
房地产投资:不允许居民个人在国外购买房地产。
(五)个人
个人可以携带最多1000比尔的本币出入境。在提供证明文件的情况下,居民出国最多可以携带等值4000美元现钞用于度假或者等值1万美元现钞用于经商。在不具备相关文件的情况下,
境内非居民出境最多可以携带等值4000美元现钞。携带外币入境超过等值3000美元时必须申报。个人出国留学或医疗支付无金额限制,凭真实凭证支付。学费、生活费等必须直接通过银行转账或汇票支付给机构。外籍员工可以在离任时提取外汇,但不得超过其服务期间的净收入。
(六)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除埃塞俄比亚开发银行外,所有商业银行都必须在收汇当日将其出口货物、服务、私人转账和非政府组织转账的外汇收入的50%以即时汇率中间价结汇后上缴至埃塞俄比亚国家银行。商业银行通过对外借款取得的外汇只能用于埃塞俄比亚境内的外汇生产活动或存入埃塞俄比亚国家银行或外国代理银行,商业银行发放的国内外汇贷款不得超过项目总成本或被授信企业净值的70%,其余30%必须由借款人自行承担。每家银行全部外汇头寸在每个星期五营业结束时不得超过其资本的15%,拥有的外币现钞不得超过实收资本的5%。埃塞俄比亚国家银行对外汇交易收取1.5%的费用。允许埃塞俄比亚原籍的外国国民、由埃塞俄比亚原籍的外国国民独资或与国内公民合资的机构以外汇认购银行股份。
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2020年,埃塞俄比亚颁布《第1180/2020号投资公告》和《第474/2020号投资条例》,实行新的外商直接投资管理框架,进一步放宽外资市场准入限制,以负面清单模式明确限制外国投资的领域。根据《第474/2020号投资条例》,5个行业须与政府联合投资,7个行业须与国内投资者合资,32个行业由国内投资者单独投资。未列入上述类别的领域对外国投资者开放。
安哥拉
一、基本情况
(一)外汇管理部门
安哥拉国家银行是安哥拉的中央银行,也是其外汇管理部门,负责稳定汇率市场、制定和执行外汇政策、实施外汇管制、核准外汇交易等。
(二)主要法规
《安哥拉国家银行法》《外汇法》《私人投资法》等。
(三)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安哥拉的主权货币是安哥拉宽扎,法定和实际实行浮动汇率制度。安哥拉国家银行密切监测汇率波动,并通过外汇拍卖频繁干预外汇市场。自2020年4月1日起,安哥拉国家银行每日公布安哥拉宽扎参考汇率,即欧元和美元兑安哥拉宽扎的市场汇率,按照彭博社公布的买入价和卖出价的算术平均值计算。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居民与非居民签订的外汇交易合同,可以在合同金额内用交易双方商定的任何外币支付。国内支付结算仅能用安哥拉宽扎,安哥拉宽扎不得用于国际支付。仅允许居民之间非支付目的的外汇交易。
(二)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居民在满足交易条件下可开立外汇账户。个人外汇账户可以存入外币现金或外币存款,也可以支付或结汇用于进口商品、无形资产以及资本交易等。法人外汇账户外币存款可支付或结汇用于经允许的货物交易、无形资产、资本交易等。事实上,由于外币可得性的限制,居民在商业银行提取外币时往往会受到限制,部分商业银行只允许客户旅行项下提取外币,商业银行设定了每月或每周提取外币的限额。个人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无须安哥拉国家银行的批准。法人实体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须经安哥拉国家银行批准。不允许在国外开设安哥拉宽扎账户。安哥拉宽扎账户内的金额不允许兑换成外币。
非居民账户:非居民允许开立外汇账户,存入从国外汇入的外汇和应计利息,可结汇境内支付或境外支付、境内银行间划转、国际信用卡和借记卡的使用等。非居民开立本币账户无须经安哥拉国家银行批准。
(三)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出口方面,出口商必须在收到出口收入5日内将50%的外汇收入在银行结汇。经安哥拉国家银行批准,外资公司可将出口收汇存放境外。出口需要获得商务部的许可,禁止出口武器、弹药和文物。安哥拉国家银行垄断管理金币和金条形式的黄金进出口,居民只允许以首饰形式持有和交易黄金。进口方面,银行对业务合规性进行审核,并须履行“三反”审核义务。只有货值低于等值5000(含)美元、行李物品和符合特殊规定的物品进口不需要进口许可。禁止从受感染地区进口动植物产品,禁止进口特定药物和有毒产品。石油产品只能由公共石油公司进口,武器弹药只能由政府进口。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与非居民签订等值3亿安哥拉宽扎以上的服务贸易协议须经批准,并由各主管部门监管合同的履行。若合同发起人是向石油行业提供服务的公司,则限额为1亿安哥拉宽扎。外国投资者在缴纳税款和满足其他法律要求后,经安哥拉国家银行授权后可汇出利润和股息。旅行、医疗或教育津贴等外汇支出以及向境外个人和机构的单方面转移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四)资本和金融项目
所有资本交易均须提前获得安哥拉国家银行的许可,但不包括涉及利润和股息支付、奖金和其他类型的资本回报,以及石油行业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摊销额等交易。所有资本交易资金须通过银行进行划转,并须提交安哥拉国家银行颁发的资本进口(LIC)或出口(LEC)许可证,如果年度利润和股息汇款超过50万安哥拉宽扎,则须经过安哥拉国家银行批准。
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方面,外国对内直接投资必须遵守安哥拉投资和出口促进局发布的私人投资法及外汇法律规定。对石油及矿产开采和金融机构两个领域的投资实行专门的法律规定。禁止外商投资以下领域:国防、国内公共秩序和国家安全领域,以及货币发行,政府专有的其他领域等。境外直接投资方面,境内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必须受政府监管。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非居民可购买期限为一年或以上的证券,但只能将证券出售给其他非居民。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贷款须经安哥拉国家银行授权。
信贷业务:经营商业信贷业务无须事先获得安哥拉国家银行许可,但居民和非居民间的商业信贷业务须向安哥拉国家银行申报。经营金融信贷业务须事先获得安哥拉国家银行许可。
(五)个人
居民和非居民每次出入境携带本币最高不超过5万安哥拉宽扎。居民对非居民的捐赠、遗产继承均需要经安哥拉国家银行授权。18岁及以上的居民个人旅行项下支出限额为每年等值2500
万安哥拉宽扎,18岁以下居民个人旅行项下支出限额为每年600万安哥拉宽扎。个人生活费支出限额为每年等值1200万安哥拉宽扎。个人健康、教育方面的支出不受限额限制,但须通过医疗或教育机构直接开展。非居民完成纳税义务后,可转出工资和其他收入。支付卡在国外使用的年度限额适用于每个客户和同一持卡人的所有卡片,按卡的种类和安哥拉宽扎计算如下:信用卡为等值1000万安哥拉宽扎,借记卡为等值600万安哥拉宽扎,预付卡为等值600万安哥拉宽扎。鉴于目前外汇短缺,大多数商业银行都没有发行新的信用卡,有些银行还取消了信用卡。
(六)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所有境外借款均须获得许可,严禁当地机构提供外汇借贷,但不包括借贷给出口商和安哥拉政府。贷款不能以与外币挂钩的资本发放。自2019年1月1日起,商业银行每日须向安哥拉国家银行提交外汇流动性头寸报告,每日持有外汇流动性头寸不得超过资本金的10%。银行必须出售其盈余外汇头寸。外汇流动性头寸计算流动性外币资产和负债,不包括外币计价的政府债券。商业银行可与其客户、法人实体、进口商、出口商、石油和钻石公司以及国有经济体签订1年以下的远期外汇交易合约。个人和市政(地方)外汇存款准备金率为22%(之前为15%),中央政府外汇存款准备金率为100%。
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无。
贝宁
一、基本情况
(一)外汇管理部门
西非国家中央银行为贝宁等西非八国的中央银行,也是其外汇管理部门。
(二)主要法规
《西非经济货币联盟条约》《西非国家中央银行宪章》《银行业监管法》《西非货币联盟银行委员会公约》等。
(三)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贝宁的主权货币是西非法郎,实行传统盯住汇率制度,与欧元挂钩。汇率为1欧元兑655.957西非法郎。其他货币对西非法郎的汇率通过兑欧元汇率进行折算,与西非经济货币联盟以外的国家的转账须缴纳0.6%的汇兑税。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贝宁与西非经济货币联盟成员国(以下简称成员国)的贸易以西非法郎结算,向成员国以外国家的支付款项以外币结算。目前西非法郎只能用于成员国之间结算。成员国内的交易不得使用外币。西非国家中央银行通过在法国财政部开立的经营账户,西非法郎可以兑换所有外币或欧元。
(二)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居民经西非国家中央银行和财政部批准,可在境内开设非欧元的外汇账户,账户有效期一年;若到期未获得新许可,须关闭账户。居民可以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用于存放境外旅游期间的收支,但必须在回国起30日内将余额汇回境内。除此之外,居民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须经西非国家中央银行和财政部批准,账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到期若未获得新许可,则账户关闭并在8日内将余额汇回境内。
非居民账户:非居民凭借身份和真实居住证明可在授权银行开设欧元账户,开设非欧元外汇账户须经西非国家中央银行批准,账户有效期两年,到期若未获得新许可,则账户关闭,账户余额经核实可自由转到境外。非居民凭借身份和真实居住证明可在授权银行开设国内货币账户(西非法郎和欧元),用于即期购买外汇。
(三)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出口方面,出口须在收款到期日30天内收汇,出口收入到期日原则上不超过货物装运后120天。出口交易须提供出口产权凭证、报关单和出口合同。进口方面,进口商在开立银行汇款账户并提交证明文件后,可购汇支付进口款项。但开立跟单信用证的,不得早于装运前8天购汇;已进口的,不得早于到期付款日购汇。支付预付货款须经批准,进口商在合同规定的付款日前不得购汇。进口需要审核外汇授权凭证、原始发票和进出口卡。与成员国以外的国家进行的进口、出口交易额若超过等值1000万西非法郎,则必须通过授权银行进行。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贝宁与成员国和非成员国进行的服务贸易相关的支付和转移可通过授权银行自由进行。允许向国外支付运费和保险、卸货和仓储费、行政费用、佣金、关税和其他费用等服务贸易支出,利息、投资清算转移、工资薪金及超过50万西非法郎的交易均须提供证明文件。与成员国外的服务贸易所得收益须在付款到期日后一个月内汇回,并要求强制结汇。
(四)资本和金融项目
成员国之间的资本交易不受限制。除了偿还债务或短期贷款、衍生品或原材料交易所需费用、投资清算转移或出售境外证券外,向非成员国的资本转移需要财政部授权。非成员国国家的投资资金收入一般不受限制。
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方面,对外投资持有境外公司的股份比例超过10%,必须按规定申报。成员国外商直接投资相关的交易须纳入财政部的统计。居民境外购买不动产须经批准。境外直接投资方面,居民在成员国外投资须获得财政部批准,且至少75%的直接投资资金来源于国外贷款。在未取得再投资批准情况下,境外直接投资撤资资金须在一个月内汇回。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非居民投资购买境内机构发行的股票、债券、基金及货币市场工具无须许可,但须进行申报。非居民在境内发行或出售股票、债券、基金及货币市场工具须取得公共储蓄和金融市场区域委员会许可,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居民向境外购买外国股票、债券、基金及货币市场工具须经财政部许可,且购买资金至少75%是外国借款。居民在海外发行、出售证券必须通过授权银行进行,若境外投资者因此取得国内公司控制权的必须申报。为清算海外投资而出售证券必须向财政部和西非国家中央银行申报。
衍生品及其他工具:居民可以使用外汇衍生工具为货物和服务贸易、境外借款和外商直接投资对冲风险,但须具备真实的交易背景。
信贷业务:居民向非居民的借款须通过授权银行进行。居民向非居民提供金融信贷、跨境担保须获得财政部批准,且付汇时须提交财政部出具的外汇授权凭证。居民从非居民处获得金融信贷无须许可,但在获得和偿还信贷时须申报。非居民向居民提供跨境担保无须许可。
(五)个人
个人经常项目:居民个人凭旅行证件和护照或身份证兑换外币,最多携带200万西非法郎出境,超过200万西非法郎必须提供合理的需求依据且以旅行支票、保付支票或其他支付方式携带,超过等值500万西非法郎的须进行申报。非居民个人携带超过等值50万西非法郎的外币出境,须提交现钞来源证明材料,超过等值500万西非法郎须向海关申报。居民和非居民可自由携带本外币入境,超过等值500万西非法郎须向海关申报。携带超过等值50万西非法郎的外币入境,须在8日内至授权银行结汇。个人项下的境外支付凭证明材料在授权银行办理。与雇佣合同有关的养老金、福利、教育费用和家庭赡养费等款项的境外支付可凭证明文件自由进行。
个人资本项目:除非获得了财政部的授权,否则居民和非居民个人之间的资本交易必须通过西非国家中央银行、邮政服务或经授权银行进行。居民个人向非居民提供贷款、捐赠须许可,非居民向居民提供贷款无须许可。移民向外转移资产超过每人等值50万西非法郎须批准。博彩和奖金收入可凭证明文件通过授权银行自由转移。
(六)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共有19家银行参与了本币银行间市场,不设银行间外汇市场。居民可以通过授权银行在外汇衍生品市场进行远期、期权和掉期业务,授权银行必须承担其与客户外汇衍生品交易所产生的汇率风险。向境外借款不受限制,但必须进行申报。授权银行向非居民提供商业贷款、外汇贷款和购买在当地发行的以外汇计价的证券等须许可。银行外汇存款准备金率为3%,最低资产流动性要求为75%。金融机构可以在代理银行开立账户,以便为自身或客户的账户提供结算交易,但该账户余额不得超过实需金额。为满足外币资金需求,银行外汇头寸要求外币活期存款不得超过其客户8日内账面进口付汇额度,也不得超过其客户除欧元外的外汇账户余额,不得超过客户未偿还活期存款的5%。
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保险公司投资于其他成员国的证券、基金不得超过其募集资金的50%,以特定货币计价的负债必须由以相同货币计价的资产覆盖。养老基金、投资公司和基金公司投资于非居民发行证券须许可,投资资金至少75%来自外国借款。
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所有成员国居民都被视为贝宁居民。外国船舶在西非经济货币联盟国家停留期间的付款和收款,或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船舶在国外的付款或收款,均被视为经常交易。
博茨瓦纳
一、基本情况
(一)外汇管理部门
博茨瓦纳银行是博茨瓦纳的中央银行,也是其外汇管理部门。基于实际情况和操作便利,博茨瓦纳银行授予商业银行部分行政权力。
(二)主要法规
《博茨瓦纳银行法》《银行法》《1995年银行条例》《2004年变革局条例》及相关指示、政策和准则等。
(三)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博茨瓦纳的法定货币是博茨瓦纳普拉,实行爬行盯住汇率制度,汇率由一篮子货币加权确定,权重包括45%的南非兰特、55%的特别提款权。其爬行汇率根据中央银行的通胀目标与主要贸易伙伴国家的平均通胀预测值之间的差额确定。博茨瓦纳银行仅与9家商业银行进行外汇交易。商业银行可以官方价格从博茨瓦纳银行买入不低于100万美元的外汇,低于该金额的外汇交易则由商业银行之间进行。普拉的买入价和卖出价则限制在中间价±0.125%浮动。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对本币境外使用没有限制,若交易金额超过10000普拉须提供证明文件。博茨瓦纳与韩国、马拉维、赞比亚、津巴布韦签订双边贸易协定,提供双边跨境收付便利。博茨瓦纳是南部非洲关税同盟的成员,与成员国家之间的跨境贸易收付没有限制。同时,博茨瓦纳是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以下简称南共体)的成员,享受南共体和南方共同市场的特惠贸易协定以及南共体与欧洲自由联盟的自由贸易协定的待遇。
(二)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银行可自行决定为居民开设境内外汇账户,无须将外币收入兑换为普拉。居民可从当地银行购汇并存入外汇账户。居民开设境外外汇账户不受限制,账户余额可以自由汇回国内。居民在境外持有本币账户不受限制。
非居民账户:银行可自行决定为非居民开立外汇账户,无须将外汇收入兑换为普拉。
(三)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某些出口产品必须获得许可证,如宝石和次等宝石。进口采用负面清单管理,具体可参考《货物、价格和其他收费管理法》中对负面清单的设定。进口许可证则由海关和货物税相关的法规管理。对非南部非洲关税同盟成员国进口货物实行普通关税。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在博茨瓦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可凭完税凭证将中期股息、其他股息和利润汇出,无须博茨瓦纳银行批准。
(四)资本和金融项目
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方面和境外直接投资方面均没有限制。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非居民可在博茨瓦纳境内购买股票、债券、集合证券以及货币市场工具等。非居民购买政府证券不得超过总价值的20%。非居民可在博茨瓦纳证券交易所发行以普拉计价的长期债券。非居民参与衍生产品交易须遵守审慎的外汇风险敞口头寸管理。只有商业银行可以购买用于吸收过剩流动性的中央银行货币工具,非居民不能购买中央银行用于吸收过剩流动性的货币工具。
(五)个人
个人经常项目:居民携带超出(含)10000普拉的本币出境须申报。非居民旅行者可携带自己合法的外币出境,金额超出(含)等值10000普拉须申报。
个人资本项目:没有限制。
(六)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商业银行向非居民客户发放的贷款不得超过银行未减值资本的25%,向居民和非居民法人公司发放的大额贷款总额(即超过银行未减值资本的10%的贷款)不得超过银行未减值资本的800%。本币存款准备金率为2.5%,允许商业银行使用平均存款准备金率,外汇存款不受准备金要求的限制。商业银行流动性资产占上月存款的比率须始终保持10%以上。91天期存款或同类产品的利息必须低于银行现行利率350个基点。银行在未经银行董事会整体特别批准的情况下,为单个客户或集团提供贷款不得超过银行未减值资本的10%,经博茨瓦纳银行批准向单个客户或集团提供贷款和其他信贷服务总计不得超过银行未减值资本的30%。主要外汇币种的头寸为银行未减值资本的15%,其他货币为5%,总头寸为30%。
货币兑换机构:截至2020年底,共有60家货币兑换机构获得外汇交易许可。货币兑换机构不得直接与博茨瓦纳银行进行外汇交易,可开通境外账户,经授权可代客进行外汇支付和转账。
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投资于非居民发行的外国证券占比不得超过20%,其中对单个机构的投资占比不得超过5%;保险公司须在博茨瓦纳持有资产方可投资境外基金,且基金的公允价值不能低于70%。①人寿保险公司最多可将其70%的资产投资境外。保险公司只可在特定条件下以对冲投资风险为目的投资衍生品工具。
投资公司:根据《养老基金法》的规定和出于审慎考虑,养老基金可将不超过其资产的70%用于境外投资。投资公司和投资基金投资同一机构发行的有价证券时,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
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无。
①上述指标是基于净负债和基于风险的规定资本目标的比例计算得出的。
布基纳法索
一、基本情况
(一)外汇管理部门
西非国家中央银行是布基纳法索等西非八国的中央银行和外汇管理部门,负责成员国的货币发行、货币政策制定以及外汇业务监管。
(二)主要法规
《投资法》《布基纳法索投资指导法》《海关法》《进出口管理条例》《西非经济货币联盟条约》《银行业监管法案》《西非经济货币联盟银行委员会公约》等。
(三)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布基纳法索的主权货币是西非法郎,实行传统盯住汇率制。西非法郎与欧元挂钩,官方固定汇率为1欧元兑换655.957西非法郎。其他货币兑西非法郎的汇率根据兑欧元汇率计算。向非西非经济货币联盟国家转账须缴纳0.6%的汇兑税。银行和授权汇兑机构是经授权与公众进行外汇交易的中介机构可自由决定外汇的买卖汇率,可与西非国家中央银行进行除欧元外的外币交易。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布基纳法索与西非经济与货币联盟成员国(以下简称成员国)的贸易以西非法郎结算,与成员国外的跨境交易以外币支付结算,转账须通过授权银行、邮政服务或西非国家中央银行进行。成员国内的交易不得使用外币。通过在法国财政部开立的经营账户,西非法郎可以兑换所有外币或欧元。
(二)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经西非国家中央银行和财政部批准后,居民可在境内开立非欧元的外汇账户,该外汇账户不能存入西非法郎,账户有效期一年,到期若未获得新许可,则须关闭账户。经西非国家中央银行和财政部批准,居民可以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用于境外旅游期间的收支,但必须在回国起30日内将余额汇回境内,账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到期若未获得新许可,则账户关闭并在8日内将余额汇回境内。
非居民账户:非居民凭身份证和真实居住证明可在授权银行开立欧元账户。非居民开立非欧元外汇账户须经西非国家中央银行批准,账户有效期两年,到期若未获得新许可,则账户关闭,余额经核实后可自由汇出境外。非居民可开立本币账户用于即期购汇。
(三)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布基纳法索与成员国外的进口、出口交易额若超过等值1000万西非法郎,则必须通过授权银行进行。出口方面,出口须在收款到期日30天内收汇,出口收款到期日原则上不超过货物装运后120天。授权银行最多可持有出口收入的20%作为自用外汇资金,但须保证外汇账户余额不超过客户活期存款总额的5%,超出部分须向西非国家中央银行结汇。进口方面,进口预付款须授权,且进口商在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之前不得购汇。进口商在开立银行汇款账户并提交证明文件后,可购汇支付进口款项。但开立跟单信用证的,不得早于装运前8天购汇;已进口的,不得早于到期付款日购汇。超过(含)等值5万西非法郎的进口业务须在进口前申报;超过(含)等值300万西非法郎的进口产品须接受质量和价值检验。进口需要审核外汇授权凭证、原始发票和进出口卡。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方面,与成员国外的服务贸易所得收益须在付款到期日后1个月内汇回,并强制要求结汇。支出方面,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支付可通过授权银行自由开展,但超过50万西非法郎的支出须有单据证明。允许向国外支付运费和保险、卸货和仓储费、行政费用、佣金、关税和其他费用等服务贸易支出,投资清算转移、利息和股息、企业利润及收益、租金和租赁费用、养老金和年金、人工薪酬等经常转移以及超过50万西非法郎的交易均须提供证明文件。
(四)资本和金融项目
成员国之间的资本交易不受限制。除了偿还债务或短期贷款、衍生品或原材料交易所需费用、投资清算转移或出售境外证券外,向外转移资本向非成员国的资本转移须财政部授权。此外,允许从非成员国获取资本收入。
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方面,外商直接投资相关的交易须向财政部报告纳入统计。对外直接投资方面,居民境外投资须获财政部的批准,且必须至少75%的资金来自境外贷款。在未取得再投资批准情况下,境外直接投资撤资资金须在1个月内汇回。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非居民投资购买境内机构发行的股票、债券、基金及货币市场工具无须许可,但须进行申报。非居民在境内发行或出售股票、债券、基金及货币市场工具须取得公共储蓄和金融市场区域委员会许可,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居民向境外购买外国证券、债券、基金及货币市场工具须经经济和财政部许可,其中购买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工具的资金至少75%是外国借款。居民可以在海外发行、出售证券,若境外投资者因此取得国内公司控制权的必须申报。为清算海外投资而出售证券必须向财政部申报以供统计。
衍生品及其他工具:居民可以使用外汇衍生工具为货物和服务贸易、境外借款和外商直接投资对冲风险,但须具备真实的交易背景。
信贷业务:居民向非居民的借款须通过授权银行进行。居民向非居民提供金融信贷、跨境担保须获得财政部批准,且付汇时需提交财政部出具的外汇授权凭证。居民从非居民处获得金融信贷无须许可,但在获得和偿还信贷时须申报。非居民向居民提供跨境担保无须许可。
房地产投资:居民在境外购置房产须财政部批准;允许非居民在境内购置非经营目的的房产,须向财政部申报;非居民向居民出售房产,须提供证明文件,并向财政部和西非国家中央银行申报。
(五)个人
个人经常项目:经常项下个人汇款可在授权银行办理,但须出示相关证明文件。个人向境外支付家庭抚养费须获得批准。居民凭旅行证件和护照或身份证兑换外币,可携带不超过等值100万西非法郎的外币现钞出境,超过该金额须进行申报,且最高携带金额不超过等值200万西非法郎现钞,超过该限额须提供合理的需求依据且以旅行支票或其他方式携带。非居民旅行者携带外币现钞出境,最高额度不超过等值50万西非法郎,超过该限额须提供现钞来源证明材料。居民和非居民携带超过等值500万西非法郎的外币现钞入境须向海关申报。携带超过等值50万西非法郎的外币入境,须在8日内至授权银行结汇。
个人资本项目:除财政部批准外,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个人资本项下交易须经西非国家中央银行、邮政服务或经授权的中介银行进行。居民个人向非居民提供贷款、捐赠须许可,非居民向居民提供贷款无须许可。移民向外转移资产超过每人等值50万西非法郎须批准。博彩和奖金收入可凭证明文件通过授权银行自由转移。
(六)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共有15家银行参与即期外汇市场。居民可以通过授权银行在外汇衍生品市场进行远期、期权和掉期业务,授权银行必须承担其与客户外汇衍生品交易所产生的汇率风险。银行外汇存款账户存款准备金率为3%,流动性比率不得低于75%。银行为非居民提供商业贷款无须批准,提供金融信贷须获得西非国家中央银行和财政部批准。不允许维持未平仓外汇头寸。为满足外币资金需求,银行外汇头寸要求外币活期存款不得超过其客户8日内账面进口付汇额度,也不得超过其客户除欧元外的外汇账户余额,不得超过客户未偿还活期存款的5%。
货币兑换机构: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共有171家兑换机构授权参与即期外汇市场。不得与其他国家进行外币转账、支付,也不得在境外开立账户。
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保险公司投资于非居民发行证券最高不得超过在其他西非货币联盟募集资金的50%,以特定货币计价的负债必须由以相同货币计价的资产覆盖。养老基金、投资公司和基金公司投资非居民发行证券须许可,投资资金至少75%来自外国借款。
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所有西非经济货币联盟居民都被视为布基纳法索居民。
布隆迪
一、基本情况
(一)外汇管理部门
布隆迪共和国银行是布隆迪的中央银行,也是外汇管理部门,在政府指导下制定官方汇率,负责监管被授权银行开展外汇交易。
(二)主要法规
《外汇管理条例》《贸易法》等。
(三)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布隆迪的主权货币为布隆迪法郎,法定实行浮动汇率制度。允许布隆迪共和国银行对外汇市场主动干预,实际汇率制度被归类为类爬行盯住汇率制度。布隆迪共和国银行将商业银行和货币兑换机构外汇买卖的汇率波动幅度设定为每天早上公布的参考汇率的±1%。布隆迪汇率结构是双重的,因为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报告,布隆迪官方交易的汇率可能偏离市场汇率超过2%。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除布隆迪共和国银行豁免的情况外,在布隆迪境内发生的所有商品和服务交易必须使用布隆迪法郎结算。资本交易的国际结算不得使用布隆迪法郎。居民必须将货物和服务出口的收入汇回本国。布隆迪与刚果民主共和国和卢旺达有双边支付安排,但尚未生效。布隆迪与东非共同体和东南非共同市场国家签署区域协定,并与东南非共同市场国家签署清算协定。除境外资本交易须布隆迪共和国银行授权外,其他交易权限已下放至授权银行。
(二)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居民在境内可自由开立外汇账户并提现。居民个人从外汇账户中以钞票形式取款和付款不受限制。居民法人提取外币须提供外币支出证明。提取布隆迪法郎一般不受限制。政府机构、政府项目以及非政府组织须通过布隆迪共和国银行的外汇账户接收海外资金,不允许在商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居民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须经过布隆迪共和国银行批准,不允许在境外开立本币账户。
非居民账户:非居民个人或法人可在授权银行开立外汇账户,账户可自由结算。在没有相关证明文件的情况下,非居民个人的外汇账户每年最高提现额度为5万美元,超出额度须提供外币支出证明。
(三)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出口方面,以空运方式运输的出口收入须在海关记录的发货日期后30天内汇回,以其他方式运输的出口收入须在海关记录的发货日期后90天内汇回。出口收汇须提供证明材料,由商业银行或布隆迪共和国银行进行真实性验证。以跟单信用证方式开展的出口贸易须使用信用证支付。以装运前付款、跟单汇款或跟单信用证以外方式支付的出口,须由中介银行以出口商的商业银行为受益人承保履约保证书。咖啡、茶和所有矿物的出口申报须经布隆迪共和国银行批准。进口方面,须提交进口意向声明并经商业银行核实认证。商业样品、个人行李和个人物品,以及外交和联合国使团的所有进口物品,均免于认证。进口货物须由经批准的布隆迪保险商投保,保险费须以布隆迪法郎支付,布隆迪共和国银行给予豁免的除外。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服务贸易收入必须汇回国内。商业银行可为私人旅行和公务旅行提供外汇服务。外籍员工工资在完税和扣减境内支出后可以汇出境外。私营股份公司在缴纳税款后,可将外资收益和分配给外国董事的利润全部汇出。航空公司可将扣除当地费用后的全部收益汇出。在缴纳税款和扣除20%的维修费用后,允许汇出租金收入。咨询和法律费用汇出仅限于发票金额。捐赠、遗产继承以及奖金等经常转移交易不受限制。
(四)资本和金融项目
资本对外转移支付须布隆迪共和国银行逐个审批,资本项目账户尚未实现可兑换。
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方面,外商直接投资无须审批,没有金额及行业限制。直接投资项下非居民投资收益、撤资资金汇出不受限制,但须向银行提供真实性证明文件。对外直接投资方面,居民对外直接投资须报布隆迪共和国银行审批。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非居民在布隆迪的投资不受限制,可通过外汇资金或合法来源的布隆迪法郎购买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居民购买或销售境外发行股票、债券及其他证券须经布隆迪共和国银行审批。
房地产投资:居民境外购买房地产须经布隆迪共和国银行审批。非居民境内购买房地产无须审批。非居民境内销售房地产给非居民,允许买方支付外币;若销售给境内居民,须以本币支付,后续可购汇汇出。
信贷业务:居民向非居民借款不受限制,非居民向居民借款须经布隆迪共和国银行批准。
(五)个人
个人经常项目:在布隆迪酒店或宾馆居住的非居民可使用外币支付酒店账单。允许居民与非居民个人在银行申请购汇,交易限额为每人每天500美元,每人每月3000美元。居民出示机票及其他旅行证件可最高购汇5000美元。居民与非居民携带超过10万布隆迪法郎现钞出入境须向海关申报。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不受限制,携带外币现钞入境时已向海关申报的,可凭申报书以等值金额为限携带再出境。
(六)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商业银行开立境外账户和境外借款无须布隆迪共和国银行审批。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率为3%,不区分居民与非居民。
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保险公司和养老基金须获得批准才能收购外国公司的股权。
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无。
赤道几内亚
一、基本情况
(一)外汇管理部门
赤道几内亚是中部非洲国家经济与货币共同体(以下简称中非共同体)①成员国之一,没有独立的中央银行,由中非共同体成立的中非国家银行承担央行职责。赤道几内亚财政部将其外汇管理的全部或部分权力委托给中非国家银行、中非银行委员会和授权银行。
(二)主要法规
《货币合作协议》《中部非洲金融市场监督委员会总条例》《非洲国家间保险市场会议守则(CIMA守则)》等。
(三)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赤道几内亚的主权货币是中非金融合作法郎(以下简称中非法郎),实行传统盯住汇率制度。固定汇率为1欧元兑655.957中非法郎。官方根据对欧元巴黎外汇市场的行情,确定中非法郎兑其他货币的汇率。中非货币联盟与法国签订《货币合作协定》,以保证中非法郎的可兑换性。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中非法郎是所有中非共同体成员国的唯一官方货币和法定货币,居民之间的交易必须用中非法郎进行结算。在中非共同体成员国以外的所有国家的结算必须通过授权银行以双方商定的货币进行交易。在中非共同体内转移资金须缴纳不超过0.25%的汇兑费,将资金转移到中非共同体外须缴纳不超过1%的汇兑费。
(二)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居民不得在境内开立外汇账户,但经中非国家银行批准的部分居民法人机构可在境内开立外汇账户。除信贷机构及特定情况外,居民法人机构不得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允许居民在中非共同体外开立中非法郎账户。本币账户内资金不可兑换外汇。
非居民账户:授权银行可在向监管部门报备的前提下为非居民在境内开立本币账户和外汇账户,但账户不得透支。
(三)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所有超过500万中非法郎的进出口交易都必须在授权银行登记。出口方面,有关交易必须向有关监管当局报告。向非中非共同体成员国出口的收入须即刻汇回境内,出口商如向银行提供出口合同及外汇声明材料,出口收入汇出日期可延迟至付款到期日后的一个月内。以外①中非共同体包括6个成员国,分别为赤道几内亚、刚果(布)、加蓬、喀麦隆、乍得、中非共和国。联盟由4部分组成,其中中部非洲货币联盟负责制定联盟的货币政策、发行货币,下设中部非洲国家银行(联盟的中央银行)、中部非洲银行委员会、证券交易所、中部非洲反洗钱行动小组等专业机构。
币收取的出口收入必须在收款之日起3日内结汇。出口交易须审核出口合同、外汇申报单、海关出口证书等。进口方面,采用负面清单管理,禁止或限制不利于社会、健康和公共安全的相关进口。对低于1亿中非法郎的进口付款,必须向授权银行提供发票、提单或商业合同,以及税务收据或专业许可证。超过1亿中非法郎的付款必须通过授权银行结算,并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与货物贸易相关的服务贸易支出和经常转移没有兑换限制。所有与服务相关的支出都必须申报,超过500万中非法郎的金额必须在当地授权银行登记,且必须提供证明文件,超过1亿中非法郎的金额必须通过授权银行结算。向境外支付利润、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没有限制,但必须提供有关收入分配、还款时间和所涉及的债务担保等证明文件。境内非居民在中非共同体外提供服务获取的外汇收入必须立即汇入授权银行。
(四)资本和金融项目
中非共同体成员国之间的大部分资本流动不受限制。部分贷款、直接投资以及外国证券的发行、销售须相关部门的批准。资本项目的外汇收入须立即汇回。
直接投资:不超过1亿中非法郎的对外直接投资和外商直接投资均不受限制。超过1亿中非法郎的外商直接投资必须提前30天向中非国家银行报告,未分配利润再投资除外。对外直接投资应提前经中非国家银行批准。投资金额超过1亿中非法郎的投资清算转移须提前30天向财政部报告。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居民可在境外以及非居民可在境内购买股票、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工具,金额低于2000万中非法郎的直接在银行办理,但须提前30天报告。超过此金额须事先获得中非国家银行批准。居民在境外和非居民在境内出售或发行股票、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工具,金额超过5000万中非法郎的须事先获得中非国家银行批准,交易后须在30天内向中非国家银行报告。发行、销售外国证券,金额超过1000万中非法郎的,须经财政部批准。
信贷业务:居民向非居民提供商业贷款,以及授权银行为非居民发放的商业贷款或金融贷款不受限制,在每笔交易后30天内向财政部和中非国家银行报告。若未偿还债务总额超过1亿中非法郎,须在交易前30天经财政部和中非国家银行批准。非居民向居民提供的商业信贷,须在每笔交易后30天内向财政部和中非国家银行申报。
(五)个人
在中非共同体成员国旅行的居民和非居民携带现钞不受限制。居民旅客携带本币现钞出入中非共同体最多不得超过500万中非法郎。居民和非居民个人出入境时,携带超过等值500万中非法郎的任何外币、证券或票据,须向海关申报。携带外币现钞离境时,如果入境时未申报或超过入境时携带金额,且金额大于100万中非法郎,则须提供说明文件。个人经常转移支付凭证明文件办理。居民和非居民的工资收入转移无限制,外籍居民凭工资单可转移部分薪酬。
(六)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中非共同体没有外汇衍生品市场。授权银行可根据中非银行委员会审慎规则向非居民借款和偿还贷款,向非居民放贷和接收偿还款,无须事先审批,但必须在交易后30天内向财政部和中非国家银行报告。授权银行的投资业务不受限制,但必须在每笔交易后30天内报告,且交易必须符合中非银行委员会审慎规则。
货币兑换机构:经财政部授权许可可参与即期外汇市场场外交易。
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保险公司、投资机构和投资基金超过1亿中非法郎的交易须经有关当局批准,且必须在交易发生起30天内向财政部和中非国家银行报告。
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无。
多哥
一、基本情况
(一)外汇管理部门
多哥财政部和西非国家中央银行是多哥的外汇管理部门,负责监管授权银行。
(二)主要法规
《西非经济货币联盟条约》《西非国家中央银行宪章》《银行业监管法》《西非货币联盟银行委员会公约》等。
(三)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多哥的主权货币为西非法郎,实行传统盯住汇率制度,与欧元挂钩,固定汇率为1欧元兑655.957西非法郎。其他货币兑西非法郎的汇率通过巴黎外汇市场欧元汇率进行折算。除欧元必须以官方汇率交易外,授权银行(包括中介银行和非电子外汇兑换机构)自由决定外币的买卖汇率。外汇交易佣金不得超过2%。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多哥和西非经济货币联盟成员国(以下简称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以西非法郎计价结算,和成员国之外国家的跨境交易以外币计价结算,不能使用西非法郎支付。西非法郎是唯一法定货币,多哥国内交易不允许使用外币。西非经济货币联盟国家与其他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成员国之间有一项多边清算协议,大部分经常性交易的支付均可根据此清算协议进行。
(二)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所有成员国居民都被视为境内居民。居民在境内开立除欧元以外的外汇账户,须经西非国家中央银行同意和财政部门批准,账户有效期为一年。居民个人在成员国外暂留或旅游时可以开立外汇账户,用于存放合法携带出境的外币和在境外取得的收入,但必须在返回任一成员国30天内将境外账户余额汇回国内。除此之外,居民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需要经西非国家中央银行同意和财政部门批准,账户有效期结束后须关户,并在8天内将余额汇回境内。
非居民账户:授权银行可为非居民开立西非法郎账户和欧元账户,但须提供身份和实际居住证明。非居民西非法郎账户可用于即期购汇。非居民开立欧元以外的外币账户须经西非国家中央银行批准。非居民外币账户有效期为两年,账户余额经核实后可自由转出国外。
(三)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出口方面,居民出口收入应当在付款到期日后30天内汇回授权银行,并强制要求结汇。授权银行最多可持有出口收入的20%作为自用外汇资金,但须保证外汇账户余额不超过客户活期存款总额的5%,超出部分须向西非国家中央银行结汇。进口方面,预付货款须获得批准,进口商在合同规定的预付款日期之前不得购汇。进口商在银行开户并提交证明文件后,可购汇支付进口款项,但开立跟单信用证的,购汇日期不得早于装运前8天;已进口的于付款到期日购汇。经海路到达并超过300万西非法郎的进口货物,经陆路到达并超过150万西非法郎的进口货物,必须接受检查。与非西非经济货币联盟国家的贸易超过1000万西非法郎须在授权银行登记。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服务贸易和经常转移可通过授权银行进行收付,超过50万西非法郎须提供证明文件。与非西非经济货币联盟国家的服务贸易所得的收益须1个月内汇回,并须1个月内结汇至授权银行。允许向国外支付有关运费、保险费、装卸及仓储费、行政费、佣金及关税等费用,但须向授权银行提交证明文件。直接投资利息和投资清算所得可经授权银行对外支付,但须提交证明文件。
(四)资本和金融项目
西非经济货币联盟国家之间的资本交易不受限制。除特定情况外,对外资本转移均须财政部批准。允许从西非经济货币联盟以外的国家获得投资资本。若没有获得境外再投资批准,境外资本交易收入须在一个月内汇回境内。所有资本交易收入均须强制结汇。信贷机构超过日常经营所需的外汇须结汇至西非国家中央银行。
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方面,外国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投资境内公司须向财政部和西非国家中央银行报告,用于统计目的。对外直接投资方面,居民境外直接投资须财政部批准,且至少75%的投资资金须来自外国贷款。境外投资清算须向财政部报备,清算所得再投资须财政部批准,若未批准再投资,则相关资金须在一个月内通过授权银行汇回。
房地产投资:居民境外购买房地产须财政部批准。非居民购买境内房地产,除部分经营性用途外,均无须事先审批。非居民向居民出售境内房地产须向授权银行提交证明文件,且须向财政部和西非国家中央银行报告。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非居民投资购买境内机构发行的股票、债券、基金及货币市场工具无须许可,但须进行申报。非居民在境内发行或出售股票、债券、基金及货币市场工具须取得公共储蓄和金融市场区域委员会许可,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居民购买国外证券、货币市场工具须经财政部批准,购买西非经济货币联盟国家发行或发售的证券无须财政部批准,购买外国证券、货币市场工具须75%的资金来自外国贷款。居民可在国外发行和出售股票、债券、基金及货币市场工具,境外投资者因此实际控股该公司,或出售交易属于海外投资清算的须进行申报。居民可在境外发行证券,但若构成实际贷款则必须通过授权银行进行,并向财政部申报。
衍生品及其他工具:非居民可在国内购买外汇衍生品,但须通过授权银行进行,并向财政部和西非国家中央银行报告。居民可以在外汇衍生品市场上与授权银行或外国银行进行以下交易:直接远期外汇合约(场外交易)、外汇期权、外汇掉期和交叉货币掉期。居民可自由在国外或向非居民购买外汇衍生品,无须事先批准。居民可使用外汇衍生产品工具为货物和服务的进出口、外国借款(提款和清偿)和外商直接投资对冲风险。
(五)个人
旅客在成员国之间可将西非法郎自由携带出入境。居民和非居民可自由携带西非法郎入境。非居民自由携带外币现钞出境最高限额为等值50万西非法郎,超过限额的,须证明所携带外币来源。非居民携带超过等值100万西非法郎的外币出境、携带超过等值500万西非法郎的外币入境,必须向海关申报。居民携带超过等值100万西非法郎的外币现钞出境前往成员国以外国家须申报,最多可携带等值200万西非法郎的外币现钞,超过该金额的外币购汇必须基于个人旅游支出真实需要,可以旅行支票、借记卡等方式购汇携带出境。居民旅行返回多哥8天内必须将价值超过50万西非法郎的外币现钞和其他外币计价的支付工具在授权银行结汇。居民旅游购汇须出示旅行证件和有效护照或身份证。所有个人可通过授权银行对外付汇,但须提交证明文件。向境外支付赡家款须提前获批准。外籍职工的薪资、福利、养老金、服务收入等向境外支付,提供证明文件后可获批准。非居民接受居民的赠与、捐赠须通过授权银行进行,且须经财政部和西非国家中央银行批准。因移民向境外转移资产超过等值50万西非法郎的,须经财政部批准。移民到西非经济货币联盟国家的个人须关闭所有外国账户(包括外币和西非法郎账户)。
(六)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授权银行对向非西非经济货币联盟国家的转移支付收取0.6%的佣金作为汇兑税。银行境外借款和在境外开立结算外币账户不受限制。但出于统计目的,银行境外借款在获批和偿还时必须向财政部和西非国家中央银行申报。银行境外账户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客户在途活期存款总额的5%,超出部分须向西非国家中央银行结汇。银行为非居民发放商业信贷不受限制,金融信贷业务须经西非国家中央银行批准后由财政部授权。银行发放境内外汇贷款须经西非国家中央银行和财政部批准。银行在国内购买未经公共储蓄和金融市场区域委员会批准的外币证券须经财政部授权。西非经济货币联盟银行实行3%的存款准备金率,外汇存款以官方汇率折算后与本币合并计算准备金。银行给予非居民的透支或预支均须财政部授权和西非国家中央银行批准。信贷机构超过日常经营所需的外汇必须立刻结汇至西非国家中央银行。
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投资组合中,最少50%的投资须在当地市场,其余投资可以分布在成员国内。每个币种的负债额度不得超过持有该货币的资产上限。
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无。
厄立特里亚
一、基本情况
(一)外汇管理部门
厄立特里亚银行是厄立特里亚中央银行,也是其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发布与外汇相关的法律法规,外汇的供应、划拨和管理,并授权相关机构和个人从事外汇交易。
(二)主要法规
《关于统一汇率的指令》《厄立特里亚自贸区法》《外资特别投资法》《厄立特里亚政府第
173/2013号公告》《投资法》《海关税则》等。
(三)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厄立特里亚的主权货币是纳克法,实行与美元挂钩的传统盯住汇率制度。存在官方汇率与市场汇率并行的双重汇率。官方买入、卖出汇率分别为1美元兑15纳克法和15.15纳克法。自2016年禁止外汇黑市以来,市场汇率日趋接近官方汇率。厄立特里亚银行有权更改汇率安排。厄立特里亚无银行间外汇市场。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除经厄立特里亚银行特别批准以外币支付外,其他所有境内交易只能用纳克法支付。境内银行及经厄立特里亚银行授权的金融机构可开展外汇划转和兑换业务。厄立特里亚是东部和南部非洲共同市场成员国,遵守成员国之间的清算管理规定。
(二)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经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机构以及厄立特里亚银行批准的机构可在境内开立外汇账户。境内居民可在出示相关证明后,在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居民仅能在境内银行境外分支机构开立外汇账户。不允许居民在境外持有本币账户。
非居民账户:海外侨民可在厄立特里亚的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并无条件使用外币。非居民本币账户开立仅限于外交团体、福利组织、非政府组织及其员工,以及外资独资企业或外资合资企业。
(三)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出口方面,出口收入须在装运之日起90天内汇回,该期限最多可再延长90天,并强制要求结汇。出口商须获得经贸易与工业部签发贸易许可证,出口产品须文件证明,特定商品出口还须获相关政府机构的审查许可。进口方面,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禁止从佛朗哥—瓦卢塔进口产品。军事物资进口由国家垄断。进口商须获得贸易与工业部签发的贸易许可证,且每批进口货物也须获得进口许可证,进口商凭进口许可证在商业银行购汇。信用证项下进口时须预付进口保证金。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支出方面,外国公司子公司的净收入须经外汇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兑换并汇出境外。支付外籍员工工资须事前批准,且不超过外籍员工一定比例的月薪。收入方面,服务贸易和经常转移收入有汇回要求规定并强制要求结汇。
(四)资本和金融项目
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方面,只有在厄立特里亚与投资者所在国签订双边互惠协议的情况下,国内零售和批发贸易、进口以及代理业务才对境外投资者开放,政府可根据情况取消该限制。其他领域则均对投资者开放。经批准的投资及其后续扩资可免征关税,与投资有关的资本货物和备件可免征销售税,但所得税不豁免。投资者可按照厄立特里亚银行业相关法律开立并使用外汇账户,使用外汇账户进行其投资运营所需的采购,保留其出口所得100%外汇收入。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经银行批准,指定外汇交易商可收购证券。指定外汇交易商可从境外融资,并可透支其境外代理账户。厄立特里亚目前无外汇衍生品及其他工具。
(五)个人
外汇账户中的外汇可用于个人支付。旅客不得携带超过1000纳克法的现钞出境。旅客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超过(含)等值1万美元须进行申报。居民账户的外汇可用于支付旅行费用,居民单人单日可携带不超过150美元用于境外旅游。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借贷款受到管制。
(六)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商业银行可开立与境外交易对手的往来账户。对银行的外币存款无准备金要求,但国内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和储蓄存款的准备金要求为10%。对外币存款有流动资产要求。
货币兑换机构:仅有一家兑换机构(HimbolFinancialServices)经授权进行外汇交易,仅限于兑换业务。
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无。
佛得角
一、基本情况
(一)外汇管理部门
佛得角银行是佛得角的中央银行和主要外汇管理部门。
(二)主要法规
《外汇法》(2018年第3号法令)。
(三)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佛得角的法定货币是佛得角埃斯库多(以下简称埃斯库多),实行与欧元挂钩的传统盯住汇率制度,官方汇率为1欧元兑110.265埃斯库多。葡萄牙和佛得角两国的财政部和中央银行均有权调整佛得角汇率制度安排。货币和汇率政策由佛得角银行与政府合作制定,但执行由佛得角银行自主完成。除欧元须以官方汇率交易以外,佛得角的商业银行可以协议汇率在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买卖外汇。佛得角银行按需与商业银行、政府进行外汇买卖,埃斯库多和欧元兑换无官方买卖差价。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佛得角外汇交易已完全自由化。境内居民使用外汇、境内居民与非居民之间使用外汇均无限制。特殊情况下,经政府与佛得角银行协商,可对居民与非居民间经济、金融和外汇交易实施临时管制。居民和非居民间的进口支付可直接以本币或外币计价结算,但须提供交易数据备存,同时外汇交易机构可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用于尽职调查,出口收入无限制。对本外币纸币的进出境均无限制。
(二)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居民在境内开立使用本币账户和外汇账户无限制,外汇可自由汇出境外。允许居民在境外开立使用本币账户和外汇账户。本币账户资金可兑换成外币。
非居民账户:非居民在境内开立使用本币账户和外汇账户无限制,但开立的外汇账户要提供统计数据并保存相关要素。本币账户资金可兑换成外币。
(三)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进口实行许可制度。除通过小包制度运输的非商业性进口以及对政府和非营利性机构的捐赠和援助无须提交进口许可证外,其余进口均须许可证或行政授权。进口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除禁止进口或有条件进口的货物外,无进口限制。药品实施国家进口垄断,由国家制药公司独家进口。作为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的成员,佛得角实行贸易自由化计划,根据该计划原产地产品可享受进口税豁免。出口及出口收入无限制,出口收入无须汇回国内,出口无缴税要求。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服务贸易和经常转移项下的跨境收支无限制,相关收益无须汇回国内或强制结汇。
(四)资本和金融项目
资本项目已全部放开,资本项目收益无须汇回国内或强制结汇。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方面没有限制,但须事先报备。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境内居民境外购买股票或债券等须通过股票市场或授权经销商进行。
(五)个人
对个人经常、资本项目无限制。
(六)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的外汇业务全面放开,无须佛得角银行审批。外汇交易均须通过外汇交易授权机构(主要是7家商业银行)进行。居民在银行开立的外汇存款账户和非居民账户享有相同的准备金要求,外汇存款以官方汇率折算后与本币合并计算准备金,所有存款执行统一的准备金率。仅信贷机构有权在佛得角境内外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以对冲外汇风险。信贷机构之间,或信贷机构与居民、非居民信贷机构之间可订立合同。
货币兑换机构:佛得角有两家外币兑换机构,可以买卖外币现钞和旅行支票,提供外币境外汇出和汇入服务,外币兑换机构可在境外开立账户。
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无。
冈比亚
一、基本情况
(一)外汇管理部门
冈比亚中央银行是冈比亚的外汇管理部门,负责汇率政策执行和外汇储备管理。
(二)主要法规
《冈比亚中央银行法案》《2012年反恐法》《2012年洗钱法》等。
(三)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冈比亚的法定货币为冈比亚达拉西,法定实行自由浮动汇率制度。冈比亚中央银行定期干预外汇市场,以增加外汇储备和维护市场秩序。官方汇率是冈比亚中央银行根据所有外汇市场参与者对每种交易货币的实际买卖汇率确定的平均价。自2019年11月以来,达拉西兑美元汇率稳定在2%的区间内,实际汇率制度安排被归类为稳定化安排。冈比亚中央银行在每周最后一个工作日召开外汇市场会议,参会成员有商业银行、小额信贷机构和货币兑换机构。冈比亚中央银行在会上公布本周的平均市场汇率,并应用于下周政府交易和海关估价。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跨境交易使用本国货币无限制,但达拉西不容易被国际交易接受。居民间交易不允许使用外币。冈比亚已加入西非货币区。
(二)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银行可为居民开立境内外汇存款账户,但须向冈比亚中央银行证明其有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居民不得在境外持有本币账户。
非居民账户:非居民在境内开立本币账户和外汇账户不受限制。本币账户资金可兑换为外币。
(三)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出口收入无强制汇回和强制结汇要求。货物出口实行许可制,不受配额限制,出口林产品出口须经冈比亚林业部门批准。对货物进口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出于健康和安全考虑,部分货物进口须取得许可授权,进口货物信用证项下付汇须提供证明材料。进口关税税率从0%到20%不等。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无限制。
(四)资本和金融项目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冈比亚没有资本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也没有衍生工具。信贷业务:冈比亚中央银行对居民从非居民获得信贷进行管制。
(五)个人
对个人经常、资本项目无限制。
(六)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冈比亚共有12家商业银行。银行和信贷机构从境外借款,除受《冈比亚中央银行法》约束外,不受其他限制。银行持有境外账户须向冈比亚中央银行报告。银行境内外汇贷款主要面向进出口业务。冈比亚中央银行设定未结外汇头寸的外汇风险敞口限额,金融机构须按周接受审查,其交易须按日向冈比亚中央银行报告。冈比亚中央银行通过做市商干预市场,目前只与商业银行进行外汇交易。
基金公司:养老基金投资非居民发行的证券和境外投资组合受限制。
货币兑换机构:截至2020年6月,冈比亚共有116家持证货币兑换机构。货币兑换机构每年都要接受冈比亚中央银行的许可证续签,授权货币兑换机构因从事国际转账业务,可以在境外开立账户,但不得为客户开立账户。
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无。
刚果(布)
一、基本情况
(一)外汇管理部门
刚果(布)作为中非共同体成员国,没有独立的中央银行,由中非共同体成立的中非国家银行承担央行职责,与财政部共同负责监管银行和外汇业务。同时中部非洲银行委员会确保授权银行遵守外汇管理条例,防止中非共同体的银行体系的削弱。
(二)主要法规
《中部非洲经济与货币共同体成员国外汇协调管理条例》《中部非洲金融市场监督委员会总条例》等。
(三)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刚果(布)是中非共同体的成员国之一,法定货币为中非法郎,实行传统盯住汇率制度。固定汇率为1欧元兑655.957中非法郎,但兑换标准可以根据成员国的经济和金融状况适当调整。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在中非共同体内部,可自由使用中非法郎结算。居民之间的交易必须以中非法郎结算,居民可以购汇与非居民进行交易结算。与中非共同体外的国家结算需通过授权银行以中非法郎或商定货币进行。
(二)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除经中非国家银行批准的法人机构外,居民不得在境内开立外汇账户。除信贷机构及特定情况外,居民法人不可在中非共同体外开立外汇账户。境内居民在境外可持有本币账户。本币账户内资金不可兑换外汇。
非居民账户:授权银行报告货币当局后可为非居民开立本币账户和外汇账户,但账户不得透支。
(三)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出口方面,出口收入须向管理部门报告,金额大于500万中非法郎的交易须在授权银行登记并提供真实性证明文件,出口收入须在收汇后3天内结汇至中非国家银行。进口方面,进口付汇须在授权银行办理。进口货物价值超过300万中非法郎须接受贸易检查公司检查,超过500万中非法郎须在授权银行登记。1亿中非法郎以下的进口付汇,银行须审核发票、提单或商业合同,以及最近一期纳税证明或专业机构证明。进口金额超过1亿中非法郎的须查验相关证明文件。依法登记的法人单位和申报注册的专业人员,在提交经商业预测机构出具的年度进口估算证明的基础上,可免除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的要求。进口商品实行负面清单管理。9类商品须进口许可,水泥、面粉和糖实行配额管理。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服务贸易收付汇无限制,但支出须进行申报。交易金额超过500万中非法郎须由授权银行办理,超过1亿中非法郎的交易须提交相关证明文件。1000万中非法郎以下的服务贸易相关付汇须提交发票等证明文件。居民和非居民员工薪酬对外支付无限制,须进行申报。非居民符合规定的利润、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汇出境外不受限制。共同体国家以外产生的服务贸易及境外资产相关收益须立即汇回境内银行,并在收汇后3天内结汇至中非国家银行。
(四)资本和金融项目
中非共同体成员国之间的大部分资本流动不受限制。部分贷款、直接投资以及外国证券的发行、销售须相关部门的批准。资本项目的外汇收入须立即汇回,并在3日内结汇。
直接投资:不超过1亿中非法郎的外商直接投资和对外直接投资均不受限制。超过1亿中非法郎的外商直接投资必须提前30天向中非国家银行报告,未分配利润再投资除外。居民对外直接投资应提前经中非国家银行批准。投资金额超过1亿中非法郎的投资清算转移须提前30天向财政部报告。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居民可在境外以及非居民可在境内购买股票、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工具,金额低于2000万中非法郎的直接在银行办理,但须提前30天报告。超过此金额须事先获得中非国家银行批准。非居民出售或发行境内有价证券金额超过1000万中非法郎的,须经财政部批准,并在30天内向中非国家银行报告。居民购买、出售或发行境外有价证券或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或组合类投资产品的,经办银行须在30天内报告。居民境外发行证券或通过金融信贷使其债务总额超出1亿中非法郎的,交易须经财政部和中非国家银行批准。
(五)个人
居民及非居民在中非共同体成员国之间出入境时可携带现钞金额不限。中非法郎不可带出共同体国家境外。居民离开共同体最多可携带等值500万中非法郎的财产,但须使用除中非法郎纸币以外的支付工具(外币、旅行支票、银行汇票、转账等)。居民和非居民出入共同体边境时,携带超过等值500万中非法郎的外币现钞、证券和支付凭证的,须向海关当局申报。非居民出境时可携带不超过其入境时申报的外币金额,若入境时未申报或携带金额超出入境申报金额的,对超出100万中非法郎以上部分须说明来源并提供证明文件。居民可以向非居民个人发放贷款,贷款总额不超过1亿中非法郎的,须在发放后30天内向财政部和中非国家银行报告。居民个人可以借外债,外债总额不超过1亿中非法郎,须在发放后30天内向财政部和中非国家银行报告。居民和非居民超过1亿中非法郎的信贷须经财政部批准。
(六)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银行借外债以及偿还外债无须批准,但须在交易发生30天内向财政部和中非国家银行报备。授权银行可为其境外代理行开立账户,由中非银行委员会对其进行监控。授权银行的投资业务不受限制,每笔交易须在30天内向相关财政部门以及中非国家银行报备。
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资本交易须在30天内向财政部门和中非国家银行报告,交易金额超过1亿中非法郎的须经有关当局批准。
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无。
刚果(金)
一、基本情况
(一)外汇管理部门
刚果中央银行是刚果(金)的外汇管理部门,负责银行和非银行中介机构的授权和外汇业务的监管。
(二)主要法规
《外汇管理条例》。
(三)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刚果(金)的法定货币为刚果法郎,法定上实行浮动汇率制度。刚果法郎汇率由外汇市场的供求决定,刚果中央银行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央行与市场的唯一交易机制)干预汇率。2020年8月以来,刚果法郎对美元的汇率贬值幅度在2%以内,实际汇率制度被归类为类爬行盯住汇率制。刚果中央银行每日发布官方(参考)汇率,官方汇率由商业银行和外币汇兑机构报告的市场交易金额和汇率的加权平均确定。官方汇率是一种指导性汇率,而不是一种操作性汇率。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境内交易可用本币计价和结算,也可按《外汇管理条例》规定用双方商定的外币计价和结算。国际跨境交易经常用外币计价和结算。但对于经常项下和资本金融项下使用本币进行跨境结算也没有限制。本币和外币均可在境内流通,但居民间住房租金、教育和健康相关支出及水电费等仅以本币计价和支付。区域清算协议方面,刚果(金)是非洲共同市场、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大湖地区国家经济共同体和中非国家经济共同体的成员。外汇交易必须通过中央银行或其授权银行进行。
(二)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授权银行可为居民开立外汇账户,无须事先批准。在提供证明文件的前提下,境内外汇账户的余额可自由划转至境外。授权银行可以通过境外代理行开立境外外汇账户,用于代客或自身交易。拥有采矿权的企业可以在信誉良好的国际银行开立境外外汇账户,但须向刚果中央银行报告。境外外汇账户的主账户用于管理公司的境外资金,其他账户用于管理从主账户转出用于偿还外债的资金,以及备付金、法定准备金和可自由支配的准备金。居民不得在境外开立本币账户。居民账户中持有的本币可自由兑换外汇。
非居民账户:授权银行可为非居民开立外汇账户,无须事先批准。在提供证明文件的前提下,非居民境内外汇账户余额可以自由划转至境外。授权银行无须事先批准即可为非居民开立本币账户,账户仅能用于存取活期或定期存款。源于合法跨境交易的本币账户余额,可进行汇兑和划转。非居民账户间的交易不受限制。
(三)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进口方面,进口商向非居民供应商支付货款,须持有合同、票据或其他证明文件。除边境贸易外,所有与货物进口有关的交易,须事先向常驻地商业银行提交进口货物关单。除单笔进口离岸价不超过2500美元商品外,进口货物须接受装运前检验。信用证下的进口支付遵循国际支付惯例。出口方面,除边境贸易外,每笔出口交易均须与授权银行或刚果中央银行指定的机构提前签署出口声明。除生产黄金和钻石个体采矿者须在出口之日起20天内收款,其他出口收入须在货物起运之日起60日内汇回。出口商须将运输单据转交给银行以证明装运日期。只有提供银行证明并定期向刚果中央银行报告境外主账户情况的矿权持有人,才可以将部分出口或预融资收入留存境外。采矿权持有人有权将出口收入的40%留在境外主账户内,剩余60%的出口收入应在资金进入境外主账户后15天内汇回境内。汇回境内的出口收入只能用于境内居民费用支出,不得用于进口融资或任何其他跨境支付。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向境外支付的服务贸易支出和经常转移须提供汇兑文件。服务贸易支出及超过(含)等值1万美元的经常转移支出须申报。经常转移应当具有合法的资金来源。非居民在境内获得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收入和其他属于该类的收入须符合合同规定,并通过授权银行汇出。居民从境外收取的超过1万美元的服务贸易和经常转移收入须申报,并通过授权银行办理,相关收入须在提供服务的30日内收汇。
(四)资本和金融项目
资本项下交易均须提供申报表,且具备合法的交易基础。
直接投资: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交易须提交兑换文件,其他无特别限制。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个人和机构在境外销售、认购、互换,以及发行资本市场工具、金融债权等金融工具,募集的资金应当向刚果中央银行说明其用途。居民与非居民购买、出售在境内外证券投资、货币市场交易工具、集合投资计划、衍生品超过(含)等值1万美元的,均须提交申报表,并提供汇兑文件。
信贷业务: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大于(等于)1万美元的商业信贷、融资信贷、担保须提供汇兑文件。商业银行在交易前应当核验贷款、借款、预融资、贸易信贷等其他协议条款是否已经履行。
(五)个人
个人经常项目:居民和非居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不得超过等值1万美元,超过该数额须通过银行转账汇出。大于或等于等值1万美元的个人对外支付须申报。外籍员工汇出大于或等于等值1万美元的工资收入须提前申报,并通过授权银行划转。信用卡境外每日提现上限为2500美元。包括贷款、赠与、捐赠、继承、资产转移、移民资产转移、博彩收入等对外转移,大于或等于1万美元的须提供汇兑文件。
(六)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授权银行可按照审慎规则向境外借款。授权银行可以开立境外账户。银行为非居民提供超过1万美元的资金划转时,须签署汇兑文件。授权银行可以提供外币贷款服务,但居民短期贷款须以本国货币偿还。银行需要以本币形式缴纳外币存款的法定准备金,定期存款为12%,活期存款为13%,流动性比例应达到100%。银行从事境内外投资应通过刚果中央银行批准。银行持有的居民或非居民外币头寸由刚果中央银行决定,单一外币的多头或空头头寸不得超过资本的5%,所有的外币空头头寸不得超过资本的15%。
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无。
吉布提
一、基本情况
(一)外汇管理部门
吉布提中央银行和国民议会是吉布提的外汇管理部门。吉布提中央银行为在吉布提用作法定货币的纸币和硬币提供无限制兑换美元的担保和规定,国民议会有权就汇率安排的变化作出决定。
(二)主要法规
第118/AN/11/6号法(2011年)、《银行法》(2011年)、《投资法》(2008年)、《保险公司管理法》(1999年)。
(三)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吉布提的主权货币为吉布提法郎,实行货币局制度,官方汇率是1美元兑换177.721吉布提法郎。除美元以外的货币的官方买入和卖出价由本国银行和货币兑换商根据国际市场上的美元交叉汇率确定。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对本币用于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国际结算无限制。至今未设立双边支付协议、区域安排和清算协议。
(二)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居民可以在境内银行开立外汇账户,余额可以自由转移到国外,跨境资本流动没有限制。不允许居民在境外开立本币账户。
非居民账户:非居民可在吉布提开设本币账户和外汇账户,无须批准。
(三)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对出口融资进行管理,对出口进行资料审查,包括信用证、保函、目的地、装运前检查等。进口方面,对进口商品进行负面清单管理。允许预付进口押金,最高为进口价值的20%。对进口外汇解付有资料审查要求,包括装运前检查和信用证。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无限制。
(四)资本和金融项目
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方面和对外直接投资方面均没有限制。对房地产交易、个人资本交易以及资产转移等无管理要求。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对居民在境外购买股票、债券及其他债务证券、集资入股证券等行为进行管理。对衍生品或其他工具无管理要求。
信贷业务:根据《银行法》,对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所有信贷交易进行管理,以符合客户风险的审慎标准。对于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以保函、担保和金融支持便利形式进行的交易进行管理,以符合客户风险的审慎标准。
(五)个人
对个人付款、个人信用卡境外使用、外籍工人的工资支付等无事先核准、数量限制、指示性限制等管理要求。吉布提对个人资本交易和资产转移没有限制和管理要求。对个人携带现钞出入境无限制。
(六)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银行最低资本要求为10亿吉布提法郎。境内银行从境外借款不受限制;国内外汇贷款没有限制。银行可以在与客户的交易中自由设定报价和佣金。持牌银行机构须保持一定的“存款覆盖率”,主要是所有货币的外汇净资产与所有外汇存款的比率。
货币兑换机构:货币兑换机构由吉布提中央银行授权,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共有12家信贷机构和20家货币兑换机构。货币兑换机构不得直接与吉布提中央银行进行外汇交易,可在境外持有外汇账户。普通货币兑换机构只能购买和出售外汇现钞,支付类货币兑换机构可以办理代客汇兑、外币支付和转账业务。
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受1999年6月8日第40/AN/99/4号法律管理,要求相关交易符合货币面值、期限以及利率的匹配要求。
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无。
几内亚
一、基本情况
(一)外汇管理部门
几内亚中央银行是几内亚的外汇管理部门。
(二)主要法规
《几内亚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银行监管法令》等。
(三)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几内亚的主权货币为几内亚法郎,法定上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几内亚法郎兑美元的汇率浮动稳定在2%的区间内,实际汇率制度被归类为类爬行盯住。几内亚属于多重汇率结构,官方汇率与市场汇率相差超过2%。官方汇率由前一天各商业银行与客户成交汇率按交易量加权计算得出,其他货币的汇率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公布的前一天对特别提款权的汇率计算得出。政府在交易中使用官方汇率。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几内亚居民间的交易须以几内亚法郎结算。双边支付协议下的交易结算以协议规定的货币通过协议规定的账户进行结算。与西非货币区成员国以外的国家结算应以几内亚中央银行认定的可兑换货币结算。境内授权商业银行为持有出国机票的旅客兑换外汇和管理外汇账户。包括进口付款在内的所有国际结算,均可通过商业银行办理。
(二)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居民在当地银行开立外汇账户不受限制,出口商可以将其所有外汇收入存于当地银行外汇账户。所有超过等值2万美元的资金提取都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允许居民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法人须获得几内亚中央银行事前批准,自然人须向几内亚中央银行申报。境内本币账户可记账外汇存款,本币账户无须授权可在商业银行自由借记并兑换成外币。
非居民账户:非居民开立或注销账户均须向几内亚中央银行申报。所有超过等值2万美元的资金提取都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三)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出口方面,须审查相关资料,包括信用证、保函、目的地、装运前检查等。除中央银行特别授权外,出口收入须在出口之日起90天内汇回。所有私营部门出口都需要在商业银行或几内亚中央银行登记。私营商可保留所有出口收入,为经批准的进口贸易提供资金。半公营企业可将其所有出口收入保留在境外,同时可将其用于支付进口付款、经营费用和偿还外债。进口方面,须审查相关资料,包括信用证、目的地、装运前检查等。采用负面清单管理,禁止进口武器、弹药和麻醉品。最低进口融资要求为等值2000美元。进口预付款可凭借商业合同支付。
从任何国家进口货物的成本、保险和运费价值等于或大于主管当局规定的限额的,必须在当地银行登记。解付进口外汇须提供外汇授权凭证、发票和进出口证。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与货物贸易相关的卸载和仓储费用的支出不受限制。投资相关的费用支出须获得政府许可。等值5000美元以下的贸易或投资相关服务贸易交易和经常转移支付无须提供证明文件。服务贸易和经常转移收入有汇回要求,但没有强制结汇和资金使用限制要求。
(四)资本和金融项目
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方面,对外商直接投资没有金额限制,几内亚居民或非居民均可控股几内亚企业。提供证明文件后,银行可为直接投资企业办理投资收益转移和外商投资撤资。与房地产投资有关交易须经几内亚中央银行许可。境外直接投资方面,几内亚居民对外直接投资须几内亚中央银行许可。直接投资清偿交易无限制。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须取得几内亚中央银行许可。目前几内亚没有涉及债券的跨境证券交易。
信贷业务:所有的信贷和担保业务均受到管制。
(五)个人
个人携带本币出入境每人不得超过10万几内亚法郎。外汇账户提款限额从等值5000美元提高至等值2万美元。携带外币入境或携带超过等值2万美元外币出境须申报。旅行项下,对没有外汇账户的居民,每人购汇额度为等值5000美元;这一限额也适用于现金购买或用于商务旅行或旅游相关费用的外汇转账;对开立外汇账户的居民,购汇须提供证明文件。外籍员工工资支出须提供劳动部批准的用工合同,且最多只能转移应税收入的50%。此外,养老金对外支付须提前审批,个人资本交易均受到管制。
(六)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几内亚有15家商业银行获得几内亚中央银行授权的外汇交易许可。办理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账户间或银行间转账时,银行应审查相关证明文件,确保符合外汇管理规定。银行仅能通过以外币计价的支票账户透支保障的方式向非居民发放贷款。信贷机构的外汇头寸应不超过其净资本的35%,超出部分须在登记后2日内转移给几内亚中央银行。
货币兑换机构:共有19家货币兑换机构,货币兑换机构的最低资本金要求为1亿几内亚法郎。货币兑换机构不得直接与几内亚中央银行进行外汇交易,不得在境外开立账户,业务仅限于购买和销售外汇,每天交易限额为等值10万美元。货币兑换机构不得从事下列业务:为客户办理存款业务、远期买卖外币钞票或旅行支票以换取本国货币、远期买卖外币纸币和支票以换取其他外币、向境外或者境内转账、进出口纸币、向客户发放贷款。
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无。
几内亚比绍
一、基本情况
(一)外汇管理部门
西非国家中央银行为几内亚比绍等西非八国的中央银行和外汇管理部门,负责西非经济货币联盟成员国的货币发行、货币政策制定以及外汇业务监管。
(二)主要法规
《西非经济货币联盟条约》《银行业监管法》《西非国家中央银行宪章》《非洲保险市场协议》等。
(三)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几内亚比绍的主权货币是西非法郎,实行传统盯住汇率制度,与欧元挂钩。官方固定汇率为
1欧元兑655.957西非法郎。其他货币兑西非法郎的参考汇率通过兑欧元汇率折算。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几内亚比绍与西非经济货币联盟国家可自由进行跨境收付,与西非经济货币联盟国家的贸易以西非法郎结算。与西非经济货币联盟以外的国家必须通过授权银行或西非国家中央银行进行跨境收付,以外币结算。西非经济货币联盟区内的交易不得使用外币。
(二)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经西非国家中央银行和财政部批准,居民可在境内开立非欧元外汇账户,账户有效期为一年,经授权后可延期。如到期后未能授权则账户关闭。居民可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用于存放旅行期间的合法收入,但须在回国后30天内将该账户余额汇回。除上述情况外,居民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须经西非国家中央银行和财政部批准,若账户到期后未能获得新的授权,则须在授权期限结束前关闭账户,8日内将账户余额汇回。
非居民账户:非居民凭身份证和实际居住证明可在授权银行开立本币账户和欧元账户。开立非欧元外汇账户须经西非国家中央银行批准。非居民外币账户有效期为两年,到期未能获得续期的账户关闭,非居民账户的余额经核实后可自由汇出境外。非居民本币账户可即期购汇。
(三)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进口方面,进口交易须审核进口许可证。进口预付款须授权,进口商在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之前无法购汇。进口商在开立银行账户并提交证明文件后,可购汇支付进口款项,但开立跟单信用证的,不得早于装运前8天购汇;商品已进口的在付款到期日购汇。从西非法郎区以外地区进口金额超过等值500万西非法郎的,必须通过获授权银行支付。出口方面,出口贸易须出口许可证和报关单,且出口收入须在付款到期日(一般为货物发出后120天)起30天内汇回境内。与非西非经济货币联盟国家的贸易超过1000万西非法郎须在授权银行登记。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西非经济货币联盟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可通过授权银行自由进行经常项目项下的付款和转账,超过50万西非法郎的转账须提交证明文件。允许向境外支付运费和保险、卸货和仓储成本、行政费用、佣金、关税和其他费用等服务贸易支出。向境外支付投资清算转移、养恤金、教育费、赡养费、工资薪酬等提交证明文件后在授权银行办理。与非西非经济货币联盟国家的相关收益须在一个月内收回,超过30万西非法郎的须申报并在一周内结汇。
(四)资本和金融项目
直接投资:投资份额占单个上市公司资本的10%以上,被定义为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方面,所有外商直接投资须向财政部申报。对外直接投资方面,所有对外直接投资须经财政部批准,且至少75%的投资款必须通过境外借款获得。境外直接投资清算资金须在一个月内汇回。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非居民投资购买境内机构发行的股票、债券、基金及货币市场工具无须许可,但须进行申报。非居民在境内发行或出售股票、债券、基金及货币市场工具须取得公共储蓄和金融市场区域委员会许可,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居民可在国外发行和出售股票、债券、基金及货币市场工具,境外投资者因此实际控股该公司,或出售交易属于海外投资清算的须进行申报。居民购买外国证券、债券、基金及货币市场工具须经经济和财政部许可。
信贷担保业务:居民向非居民提供信贷业务、担保业务须经财政部批准。居民从非居民处获得金融信贷无须许可,但在获得和偿还信贷时须申报。非居民向居民提供跨境担保无须许可。
(五)个人
个人经常项目:居民携带超过等值100万西非法郎的外币现钞出境,须向海关申报,携带外币最高限额为等值200万西非法郎,如需更高数额可以通过旅行支票、保付支票或其他支付方式携带,并提供实需依据证明。非居民携带超过等值50万西非法郎的外币现钞出境,须提供外币现钞来源证明文件。居民和非居民携带外币现钞入境无限制,但超过等值500万西非法郎须向海关申报。
个人资本项目:居民个人为非居民提供贷款、捐赠须批准,非居民为居民个人提供贷款、捐赠无须批准。居民移居国外单人资产转移超过等值50万西非法郎须经财政部批准。博彩和奖金收入转移凭证明文件可通过授权银行自由进行。
(六)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境外借贷不受限制,但在借贷和偿还时向财政部申报。向非居民的金融信贷及在境内购买以外币计价的证券须经西非国家中央银行和财政部批准。外汇存款准备金率为3%,无流动性比率要求。境内银行可以在境外代理银行开立账户,以便代客结算或自身业务结算,但该账户余额不得超过实需金额。境内银行在非西非经济货币联盟国家的银行机构中持有的外币活期存款不得超过其客户8日内账面进口付汇额度,也不得超过其客户除欧元外的外汇账户余额,不得超过客户未偿还活期存款的5%。
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保险公司在其他成员国的投资份额不超过其募集资金的50%,以特定货币计价的负债必须由以相同货币计价的资产覆盖。养老基金投资于外国政府、地方当局、境外公司或国际机构发行和流通的各类有价证券均须获得区域资本市场管理局的授权。
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无。
加纳
一、基本情况
(一)外汇管理部门
加纳银行是加纳的中央银行,也是其外汇管理部门。
(二)主要法规
《加纳银行法》(2002年)、《加纳银行法修正案》(2016年)、《银行和专业存款机构法》(2016年)、《非银行金融机构法》(2008年)、《加纳投资促进中心法案》(2013年)、《加纳投资资本指引》(2018年)。
(三)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加纳的法定货币为加纳塞地,法定汇率制度是浮动汇率制,加纳塞地的实际汇率由外汇市场交易决定。没有机制确保其参考汇率与市场汇率相差不超过2%,因此属于多重汇率机制。加纳中央银行在特定的官方交易中使用参考汇率,且目前加纳加入了西非货币区的汇率机制,该机制要求加纳塞地和美元之间的即期汇率与中间汇率上下浮动不超过15%。自2020年4月起,加纳塞地兑美元的汇率保持在2%区间内的贬值趋势,实际汇率制度被归类为类爬行盯住。各种货币与加纳塞地之间的每日参考汇率由加纳中央银行公布。美元与加纳塞地的参考中间价是所有银行每日下午230前向加纳中央银行报告的交易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或以上的即期外汇交易汇率的加权平均汇率,其他货币对加纳塞地的参考汇率由路透社公布的国际外汇市场的交叉汇率计算而来。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加纳境内的交易必须以加纳塞地进行支付,国际间经常项目及资本项目的交易均不允许通过加纳塞地进行交易。加纳与多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支付协议,包括保加利亚、中国、古巴、捷克、波兰、罗马尼亚以及斯洛伐克等国家,与这些国家之间的支付结算交易以双方同意的可兑换的货币进行。外资流入由加纳中央银行进行登记和批准,同时加纳中央银行负责监管政府及旅行相关的外汇交易,其他私营部门的外汇交易均由授权银行或货币兑换机构进行交易审核和执行,无须加纳中央银行进行审批。授权银行或货币兑换机构提供证明文件后可以对外汇出外币。商业银行接收外币入账时,须向加纳中央银行报备金额和币种以便监管。
(二)账户管理
加纳居民和非居民可在国内授权银行开设外汇账户并保留余额。外汇账户可以接收加纳境内外活动产生的外汇,如货物和服务出口的收入以及其他无须上缴的外汇收入。外汇账户的资金转入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账户持有人每年可无须提供证明文件而从外汇账户向境外划转外汇,其额度为等值1万美元。进口商可以使用保证金账户保留外汇,但是仅能使用外汇账户进行资金支付。外币账户仅能接收单向转入的外汇资金,如境外转入的外国投资资金、大使馆资金等。这类账户的资金余额可以自由转出,只需按照银行常规要求填写的表格申报转账用途。外汇账户以及外币账户均可与加纳境内的加纳塞地账户发生交易,但是外汇账户不允许向外币账户进行转账。
(三)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出口方面,除根据经营协议或获准经营离岸账户的出口商可保留外汇收入外,出口商须在货物装运之日起60天内将全部出口收入汇回加纳境内银行。可可银团贷款收入以及矿业公司出口黄金的部分收入须上交加纳中央银行结汇。可可及矿物出口的收汇应在汇回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商业银行进行结汇。进口方面,等值5万美元以下的进口付汇可无须提供证明文件;等值5万美元及以上金额的进口付汇,进口商须向银行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由银行进行款项支付的审核。
服务贸易收入和经常转移:服务贸易相关的款项对外支付须提供交易相关证明文件。非居民的利润、股息、利息和租金对外支付不受限制,但是须提交银行所需证明文件。旅行支付的最高限额为等值1万美元,须提供有效的护照、机票和签证,对外支付金额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须提交有效的交易证明文件。服务贸易项下的收入须立即汇回国内,所有来自服务贸易的收入须结汇或留存在国内外汇账户中。
(四)资本和金融项目
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方面,部分行业暂时不对外国投资者开放,如美发、理发、彩票等行业。在加纳的外国投资者如需获得《加纳投资促进中心法案》(GIPC,865法案)提供的免税期和初始投资资本津贴等优惠,须符合相关规定。对外商直接投资资金流入没有限制。非居民可以在加纳持有的租约最长期限为50年。对外直接投资方面,对外投资目前不受限制,但银行须向加纳中央银行报告相关交易。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居民购买、出售或发行境外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不受限制,但银行须向加纳中央银行报告相关交易。资本市场证券方面,非居民在加纳购买超过10%的银行股份须经加纳中央银行批准,其他买入不受限制。非居民在加纳出售或发行证券,须经加纳中央银行和证券交易委员会批准,所得收入的转移或汇出须向加纳中央银行报告。加纳非居民可以购买由加纳政府发行的2年、3年、5年、6年、7年、10年或15年期加纳塞地计价债券,没有最低持有期。离岸投资者不得购买期限低于2年的债券。非居民在加纳出售或发行债券或其他债务工具须经加纳中央银行批准。货币市场工具方面,不允许非居民使用外汇投资本地货币市场工具(中央银行和政府债券),但原始期限为2年期以上的债务工具除外。持有加纳本币账户的非居民可以投资货币市场工具,但由此产生的收益不能转让。组合投资证券方面,非居民在加纳购买、出售或发行组合投资证券,以及包括证券清算收益等相关收益转移到境外,须经加纳中央银行和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批准。
(五)个人
个人经常项目:加纳居民及非居民均可携带不超过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旅行支票或银行汇票等货币工具出境或入境,无须申报。如非居民入境时携带超过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旅行支票或银行汇票并在入境时已进行申报,则可以再次携带出境。任何个人入境携带超过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或票据,均应申报来源及用途。
个人资本项目:在加纳的外国投资者必须进行注册登记。境外个人可以设立独资企业,也可以与当地人及第三方成立合资企业。境外个人在加纳进行投资至少须满足以下要求:如为合资企业,境外个人投资金额不低于等值20万美元或等值资产;如为外商独资企业,投资金额不低于等值50万美元或等值资产;外商独资企业或合资企业如雇员不少于20名加纳公民,且营业范围涉及商品买卖,则要求投资不低于等值100万美元或等值资产。
(六)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共有23家银行加入加纳的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银行之间可自由决定汇率,并可通过路透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授权银行必须进行双向报价,最大价差为25个基点。加纳中央银行基于年度现金流预算,按照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汇率向银行买卖外币。授权银行可以从事远期外汇交易。加纳中央银行与授权银行进行掉期交易以促进和发展外汇产品。银行发放外汇贷款不受法律限制,可根据内部程序和流程,按照加纳中央银行风险管理指南向其客户发放外汇贷款。如果借款方不具有外汇盈利能力,银行须相应增加20%的资本应对外汇敞口风险。银行针对本外币存款所必须维持的存款准备金率为10%,储备货币币种应为加纳塞地。每日外汇单货币净敞口头寸为资本基数的5%,累计净敞口头寸为资本基数的10%。非居民如需持有超过10%的加纳的银行的股份,须获得加纳中央银行的审批。
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将至少50%的人寿保险资金和至少25%的非人寿保险资金用于购买政府债券,其余资金可投资于国内其他金融产品,但须经国家保险委员会批准。
货币兑换机构:货币兑换机构经营外汇业务须经加纳中央银行许可。截至2021年6月30日,加纳共有415个货币兑换机构。货币兑换机构不直接与加纳中央银行进行外汇交易,业务仅限于外币现钞兑换,不得开立海外账户,不得吸收存款,单笔兑换金额不得超过等值1万美元。
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加纳存在一项外汇限制,即加纳境内的进口商如未向加纳境内的商业银行提供过任何海关申报文件,则该进口商被禁止购买外汇以及转移外汇资金。严禁加纳境内的居民及非居民机构(包括出口商)进行离岸外汇交易。
加蓬
一、基本情况
(一)外汇管理部门
加蓬作为中非共同体成员国,没有独立的中央银行,由中非共同体成立的中非国家银行承担央行职责。中非国家银行主要评估外汇管理条例、评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审查居民法人实体开立外汇账户的批准申请、监督出口收入的汇回等。中部非洲银行委员会确保授权银行遵守外汇管理条例,防止中非共同体的银行体系的削弱。授权银行负责核实交易的真实性,收集统计数据,并向货币当局报告。
(二)主要法规
加蓬沿用中非国家银行、中部非洲银行委员会等机构统一制定的法规,如《中部非洲经济与货币共同体成员国外汇协调管理条例》《中部非洲金融市场监督委员会总条例》等。
(三)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加蓬为中非货币联盟成员国之一,法定货币为中非法郎,实行传统盯住汇率制度。固定汇率为1欧元兑655.957中非法郎。中非国家银行不干预共同体内的外汇交易,这些交易由经中部非洲银行委员会批准、财政部许可的经营机构自由进行。加蓬与其他成员国统一遵循与法国之间的货币合作协定,这一协定保障了与欧元固定平价,以及无限制的可兑换保证。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中非法郎是中非共同体唯一的官方货币和法定货币,中非共同体居民之间的交易必须以本币结算。与中非共同体外的国家结算须通过授权银行以中非法郎或商定货币进行。中非共同体的成员国设立运营账户可与法国财政部进行外币和欧元与中非法郎的兑换。中非共同体国家可以在商业银行保留与石油储备有关的外币存款,用于偿还外债。
(二)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居民不得在境内开立外汇账户。经中非国家银行批准的部分居民法人机构可以在境内开立外汇账户。除信贷机构及特定情况外,居民法人不可在中非共同体外开立外汇账户。境内居民在境外可持有本币账户。本币账户内资金不可兑换外汇。
非居民账户:授权银行报告货币当局后可为非居民开立本币账户和外汇账户,但账户不得透支。不得将本币账户余额转换为外币或汇出境外。
(三)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出口方面,与出口有关的交易必须向有关监管当局报告,超过500万中非法郎的出口交易须在授权银行登记,提供包含出口合同、同意付款到期日后1个月内汇回所有出口收入的声明及海关出口证书等证明文件。来自中非共同体之外国家的出口收入必须在入账后立即通过登记银行汇回,并须在3日内结汇。进口方面,进口付款必须通过授权银行定期支付。对低于等值1亿中非法郎的进口付款,授权银行必须获得发票、提单或商业合同,以及最新的税收收据或专业许可证。对超过等值1亿中非法郎的付款,必须通过授权银行结算,并须提供证明文件。合法注册的法律实体和经申报或认证的专业人员可免除出示证明文件,但须提交进口年度预算数。价值超过等值500万中非法郎的进口交易须在授权银行登记。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所有与服务贸易有关的支出都必须申报,且超过等值500万中非法郎的支出也必须提供证明文件。超过等值1亿中非法郎的款项必须通过授权银行结算。对于等值1000万中非法郎以下的支出,授权银行必须在取得发票或其他证明文件的前提下办理。针对在中非共同体以外国家旅行的居民,设置了等值500万中非法郎的场外外汇交易指示性限额。向境外支付利润、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没有限制,但必须提供有关收入分配、还款时间和所涉及的债务担保等证明文件。本国非居民在中非共同体外提供服务获取的外汇收入必须立即汇入授权银行。
(四)资本和金融项目
中非共同体成员国之间的大部分资本流动不受限制。部分贷款、直接投资以及外国证券的发行、销售须相关部门的批准。资本项目的外汇收入须立即汇回,并在3日内结汇。
直接投资:不超过1亿中非法郎的对外直接投资和外商直接投资均不受限制。超过1亿中非法郎的外商直接投资必须提前30天向中非国家银行报告,未分配利润再投资除外。居民对外直接投资应提前经中非国家银行批准。投资金额超过1亿中非法郎的投资清算转移须提前30天向财政部报告。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居民可在境外以及非居民可在境内购买股票、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工具,金额低于2000万中非法郎的直接在银行办理,但须提前30天报告。超过此金额须事先获得中非国家银行批准。非居民在境内、发行金额超过等值5000万中非法郎的股票、证券、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和证券组合投资,必须经中非国家银行批准,并且必须在30天内向中非国家银行报告。当单个借款人的未偿债务总额超过等值1亿中非法郎时,交易须经财政部批准。集体投资基金和开放式投资公司可以在中非共同体以外的市场上买卖证券,但须经中非金融市场监督委员会事先批准。
信贷业务:居民向非居民提供商业贷款,以及授权银行为非居民发放的商业贷款或金融贷款不受限制,在每笔交易后30天内向财政部和中非国家银行报告。若未偿债务总额超过等值1亿中非法郎,须在交易前30天经财政部和中非国家银行报告批准。非居民向居民提供的商业信贷,须在每笔交易后30天内向财政部和中非国家银行申报。
房地产投资:中非共同体国家境内居民境外购买房地产以及境外非居民在当地购买房地产时,当相关交易不超过1亿中非法郎时,此类投资不受限制。超过1亿中非法郎的交易必须提前30日向财政部报告。
(五)个人
个人经常项目:在中非共同体内旅行的居民和非居民携带中非法郎现钞和硬币不受限制,进出中非共同体的居民能携带最多500万中非法郎现钞。在中非共同体以外地区旅行期间,旅行者必须使用除中非法郎钞票以外的支付工具(外币、旅行支票、银行汇票、转账等)。居民和非居民个人出入境中非共同体时,携带超过等值500万中非法郎的任何外币、证券或票据须向海关当局申报。非居民离境只能携带价值不超过入境时申报的外币金额。入境未申报或者携带超过入境申报的外币金额,须对超过等值100万中非法郎部分的资金来源作出解释,证明文件包括工资单和工作许可证、学生证和公证文书等。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工资收付没有限制,但须申报以便统计。外籍居民在出示工资单后,可以转移部分工资净额。
个人资本项目:与捐赠有关的境外收入必须向有关行政当局报告,超过等值500万中非法郎的所有此类项目必须在授权银行登记。
(六)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按照法律规定,外汇牌照管理由中非共同体成员国财政部负责,目前共9家银行被许可与公众进行外汇交易。持牌银行向非居民提供贷款、向非居民借款以及此类贷款的偿还无须获得批准,但必须在执行后30天内向财政部和中非国家银行报告。持牌银行的投资业务不受限制,必须在每次交易后30天内向中非国家银行报告。此外,这些交易必须遵守中部非洲银行委员会的审慎规则。
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保险公司、投资基金和投资公司的资本交易必须在30日内向财政部和中非国家银行报告,超过等值1亿中非法郎的交易须经有关当局批准。
货币兑换机构:持牌货币兑换机构可以自由与客户进行外汇交易,业务仅限于场外交易,可以与客户就欧元以外的货币设定汇率。
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无。
津巴布韦
一、基本情况
(一)外汇管理部门
津巴布韦储备银行是津巴布韦的外汇管理部门。
(二)主要法规
《外汇管制法案》《外汇管制条例》。
(三)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津巴布韦的法定货币为津巴布韦元,法定实行浮动汇率制。自2009年以来实行的多货币体系于2019年终止。2020年6月23日,津巴布韦储备银行设置外汇拍卖系统,每周通过外汇拍卖来确定汇率,实际汇率制度被归类为其他有管理的安排。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跨境支付只能通过外汇账户进行,但对本币的使用没有限制。自2020年3月29日起,居民可以使用其合法持有的外币资金,按照付款日的现行汇率支付商品和服务费用。此前,居民个人不得在津巴布韦使用任何外币进行交易。
(二)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居民个人和企业经审批最多可开立9种外汇账户,分别以美元、南非兰特、博茨瓦纳普拉、英镑、欧元、人民币、澳大利亚元、日元和印度卢比计价。账户种类分为:一是个人外汇账户,账户资金可以不受限制地转移到境外,包括资本项目转移;二是一般对公外汇账户,存放公司、国有企业及公共机构在境内获得的外汇;三是出口企业外汇账户,存放居民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和公共机构)的出口收汇。企业法人外汇账户的经常项目资金可以自由转移到境外,但资本项目的转移须经外汇监管部门批准。资金可以无限期地存放上述账户,账户持有人可以从其外汇账户中提取任意金额的资金。居民企业在境外开立和持有外汇账户须经津巴布韦储备银行批准,居民个人开立境外外汇账户则无须获得批准。
非居民账户:允许非居民境内开立本币账户和外汇账户,可存入外币、来自其他非居民账户的付款以及有资格在境外转账的居民的付款。非居民账户资金可向居民、其他非居民和国外支付款项。
(三)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进口方面,进口付汇不受限制,农产品和加工食品等进口须取得农业部签发的特别许可证。进口商品一般需要缴纳附加税(相当于国内销售商品所征收增值税的15%),奢侈品最高税率可达40%,对使用年限超过5年的二手汽车征收25%的附加税。但政府及法定机构进口的资本货物,经财政部批准可免除关税。出口方面,无特殊情况,出口收入必须汇回国内。经海关确认已收汇或在装船后90天内能收汇的货物方可出口,出口超出90天未收汇的须取得外汇管
理部门许可。2021年1月8日开始,津巴布韦储备银行对出口收入的强制结汇比例由30%提高到40%。矿石、石油产品、武器和农产品等出口须获得许可证。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旅游、运输、电信服务等服务出口收汇须按合同约定按时汇回境内,特殊安排除外。与出口相关的收入强制结汇比例由30%提高到40%。外汇账户资金使用不受限制。
(四)资本和金融项目
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方面,外商直接投资由津巴布韦投资局审批,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中的内资股权占比一般不低于51%。股权跨境转让、外资撤减资汇出前须经津巴布韦储备银行批准。对外直接投资方面,对外直接投资项目须经津巴布韦储备银行和金融与经济发展部逐项审批。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外国投资者可参与津巴布韦证券交易所交易。个人投资者投资上市公司比例上限不超过15%,财团类投资者不超过25%,公司投资者不超过49%。初始投资、资本利得和股息汇出不受限制。外国投资者通过一级市场购买债券和股票比例上限为35%,持有期限无要求,出售所得金额在等值500万美元以下的无须核准。非居民未经批准不得在二级市场买卖债券和股票。境内企业经批准后可购买、出售和发行境外股票。非居民可参与境内货币市场投资,居民经批准后方可参与境外货币市场投资。境内居民通过银行进行衍生品交易,金额在500万美元以内的无须批准,超出限额须经批准。非居民参与境内衍生品市场须经批准。
信贷业务:境内居民从境外借款的上限为2000万美元。未经津巴布韦储备银行批准,居民不得向非居民提供信用(包括银行信贷和商业信贷)。
房地产投资:居民购买境外不动产视作跨境投资管理,居民个人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的不受限制,企业购买须经批准。非居民购买境内房地产的初始投资须向津巴布韦储备银行报告,汇出出售房地产所得不能超出原购房支出和房产升值之和。
(五)个人
居民和非居民个人出境可携带不超过2000美元的外币现金,超出限额须经津巴布韦储备银行批准。外币和旅行支票入境不受限制,但必须申报,以便离境及反洗钱检查。移民对外转移财产须经津巴布韦储备银行批准。
(六)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银行自行从境外借款的上限为2000万美元,超过限额须经外汇管理部门事前批准。银行须按规定开立境外账户,其境外往来账户最高可保留5%余额以满足日常支付流动性所需。银行对非居民放贷须遵守津巴布韦储备银行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境内银行对外投资实体须经批准。非居民收购津巴布韦境内上市银行股份须遵守津巴布韦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收购非上市银行须经批准。境内机构投资者经批准后方可投资境外有价证券。
货币兑换机构:津巴布韦储备银行负责核发货币兑换机构牌照。获批成立的货币兑换机构服务范围为:外币兑换、跨境收款、向自然人跨境付款和办理国内汇款。截至2021年8月31日,津巴布韦全国共有26家货币转账代理机构和47家货币兑换机构,15家商业银行、1家商人银行(由存款保护公司临时司法管理)、5家房屋信贷互助会以及1家储蓄银行。
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无。
喀麦隆
一、基本情况
(一)外汇管理部门
喀麦隆是中非共同体成员国,没有独立的中央银行,由中非共同体成立的中非国家银行承担央行职责,与财政部共同负责监管银行和外汇业务等。中非国家银行负责监督外汇管理,评估外汇套期保值操作,审查居民法人开立外汇账户的请求,并监测出口收入的汇回等。中部非洲银行委员会确保授权银行遵守外汇管理条例,防止中非共同体的银行体系的削弱。授权银行负责核实交易的真实性,收集统计数据,并向货币当局报告。
(二)主要法规
喀麦隆沿用中非国家银行、中部非洲银行委员会等机构统一制定的法规,如《中部非洲经济与货币共同体成员国外汇协调管理条例》《中部非洲金融市场监督委员会总条例》等。
(三)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喀麦隆为中非货币联盟成员国之一,法定货币为中非法郎,实行传统盯住汇率制度。固定汇率为1欧元兑655.957中非法郎。中非国家银行不干预共同体内的外汇交易,这些交易由经中部非洲银行委员会批准、财政部许可的经营机构自由进行。中非共同体成员国统一遵循与法国之间的货币合作协定,这一协定保障了与欧元固定平价,以及无限制的可兑换保证。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在中非共同体内部,可自由使用中非法郎结算。居民之间的交易必须以中非法郎结算,居民可以购汇与非居民进行交易结算。与中非共同体外的国家结算须通过授权银行以中非法郎或商定货币进行。在中非共同体内转移资金须缴纳不超过0.25%的汇兑费,将资金转移到中非共同体外须缴纳不超过1%的汇兑费。
(二)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除经中非国家银行批准的法人机构外,居民不得在境内开立外汇账户。除信贷机构及特定情况外,居民法人不可在中非共同体外开立外汇账户。境内居民在境外可持有本币账户。本币账户内资金不可兑换外汇。
非居民账户:只要提前告知货币当局,非居民可以在境内开立本币账户和外汇账户,但账户不得透支。
(三)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出口方面,与出口有关的交易必须向有关监管当局报告,所有超过等值500万中非法郎的交易都必须在共同体授权银行登记,提供包含出口合同、同意付款到期日后1个月内汇回所有出口收入的声明及海关出口证书等证明文件。来自共同体以外国家的出口收入必须立即通过授权银行汇回境内,并在收汇后3天内结汇。出口货物至任何国家都要接受装运前检验。进口方面,采用负面清单管理。进口货物必须报关,进口付款必须通过授权银行定期支付。对低于等值1亿中非法郎的进口付款,必须有发票、提单或商业合同,以及最新的税收收据或专业许可证;对超过等值1亿中非法郎的付款,授权银行须核验证明文件。价值超过等值500万中非法郎的进口货物必须在授权银行登记,同时须进口申报。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所有与服务贸易有关的支出都必须申报,且超过等值500万中非法郎的支出也必须提供证明文件。超过等值1亿中非法郎的款项必须通过授权银行结算。对于等值1000万中非法郎以下的支出,授权银行必须在取得发票或其他证明文件的前提下办理。针对在中非共同体以外国家旅行的居民,设置了等值500万中非法郎的场外外汇交易指示性限额。向境外支付利润、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没有限制,但必须提供有关收入分配、还款时间和所涉及的债务担保等证明文件。本国非居民在中非共同体外提供服务获取的外汇收入必须立即汇入授权银行。
(四)资本和金融项目
中非共同体成员国之间的大部分资本流动不受限制。部分贷款、直接投资以及外国证券的发行、销售须相关部门的批准。资本项目的外汇收入须立即汇回,并在3日内结汇。
直接投资:中非共同体内居民的对外直接投资须事先获得中非国家银行的批准。外商直接投资是不受限制的,但须通过授权银行才能核实和操作此类交易,交易须提前30天向中央银行和财政部报告,但未分配收益再投资导致的资本增加除外。对外直接投资或外商直接投资清算必须在执行前30天向财政部报告。房地产交易不受具体规定的约束,但受到与外商直接投资相同的监管,居民在国外购买房产须获得财政部的批准,非居民在境内购买房产应向财政部报告,而非居民在境内出售房产则没有任何限制。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居民在境外购买或发行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和证券组合投资以及非居民在境内购买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和证券组合投资金额低于等值2000万中非法郎时须在30天内申报。非居民在境内发行或销售证券金额超过等值5000万中非法郎、非居民在境内或居民在境外购买证券超过等值2000万中非法郎,均须事先获得中非国家银行批准。居民在境外发行销售证券,无论金额多少均须事先获得中非银行委员会批准。组合投资基金和开放式投资公司可以在中非共同体以外的市场上买卖证券,但须经中非金融市场监督委员会事先批准。
信贷业务:与商业融资直接相关的借款或是由当地授权银行签订或批准的借贷没有限制,但须在交易后30天内向中非国家银行和财政部报告。居民与非居民可互相提供贷款,居民向非居民提供贷款、借贷和清偿贷款都必须在交易后30日内向财政部和中非国家银行报告。
(五)个人
个人经常项目:在中非共同体内旅行的居民和非居民携带现钞(包含纸币和硬币)不受限制,进出中非共同体的居民能携带最多等值500万中非法郎现钞。居民和非居民个人出入境携带超过等值500万中非法郎的任何外币、证券或票据需向海关申报。非居民离境时只能携带价值不超过入境时申报的外币金额。入境未申报或者携带超过入境申报的外币金额,须对超过等值500万中非法郎部分的资金来源作出解释。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工资收付没有限制,但须申报统计;为满足家庭开支,居民雇员可出示工资单,将其境外的净工资收入汇回国内。
个人资本项目:居民和非居民个人之间可互相借贷。此类贷款必须在每次交易或清偿债务后的30天内报告给相应的财政部和中非共同体相关部门。与捐赠有关的境外收入必须向有关行政当局报告。
(六)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授权银行向非居民借款、贷款、投资均无须获得事先批准,但须在交易执行30日内向财政部和中非国家银行报告。授权银行可在未经事先批准的情况下,在其境外代理银行开户,中非银行委员会将对此类账户进行监控。授权银行的账簿以中非法郎作为记账单位。外币存款账户没有具体要求。每种货币的净敞口空头或多头加权外汇头寸不得超过信贷机构自有资金的15%,净空头加权头寸之和与净多头加权头寸之和中较大者不得超过信贷机构自有资金的45%。
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保险公司、投资基金和投资公司的资本交易必须在30日内向财政部和中非国家银行报告,超过等值1亿中非法郎的交易须经有关当局批准。
货币兑换机构: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共有25家持牌货币兑换机构,仅限于即期外汇市场的场外交易。
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中非共同体有即期外汇交易市场,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共有14家授权银行可参与银行间市场;共有25家持牌货币兑换机构,牌照在经中非国家银行同意后由成员国财政部颁发,外汇交易仅限于场外进行。持牌机构可自由地与其客户进行外汇交易,可自行与客户制定除欧元以外货币的汇率。中非国家银行不干预中非共同体内部的外汇交易。授权银行对外币现钞和支票交易收取费用,对中非法郎收取不超过3%的费用,对其他货币收取不超过5%的费用,不包括增值税和任何其他特定税。中非共同体无远期外汇交易市场,授权银行可在出示证明文件后签订远期外汇合同,必须向中非国家银行报告此类活动。
科摩罗
一、基本情况
(一)外汇管理部门
科摩罗中央银行是科摩罗的外汇管理部门。财政部对对外借贷、外商直接投资、对外投资进行监督。
(二)主要法规
《科摩罗央行宪章》《投资法》。
(三)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科摩罗是法郎区的成员国,主权货币为科摩罗法郎。实行盯住欧元的传统盯住汇率制度,汇率为491.96775科摩罗法郎兑1欧元。官方汇率用于会计和估价。科摩罗或法国任意一方可以在通知对方后改变汇率安排。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科摩罗通过法国财政部开立专门业务账户,通过该账户与法国、摩纳哥和其他法郎区成员国专业业务账户进行结算。与其他国家的结算则通过法国在该国的代理银行或以该国货币结算,或通过科摩罗外汇账户以欧元结算。在境外以本币(非纸币)结算须科摩罗中央银行批准,不允许在境外以本币现钞结算。境外获得的外币须在有许可的金融机构兑换为国内货币。科摩罗是东部和南部非洲共同市场和印度洋委员会的成员,目前正在准备加入东部和南部非洲共同市场交易清算系统。
(二)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居民开立外汇账户须经科摩罗中央银行批准,必须在经济上有充分合理性才能转账到境外。不允许提取外币现钞,现金取款仅限本币。经科摩罗中央银行批准,居民可开立境外外汇账户,目前仅银行和邮政金融服务获得央行批准开立该账户,以促进国际贸易结算。
非居民账户:非居民可以开立外汇账户,但须获得批准。非居民可在授权银行开立科摩罗法郎结算账户,境内本币账户资金经批准可兑换外币。
(三)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出口方面,出口收入必须在商业合同签订后30天内汇回,并须在授权银行强制结汇。出口收汇金额在等值50万科摩罗法郎或以上,须在授权银行登记。除了少数例外,出口业务无须提供许可证。对部分商品征收出口税。进口方面,进口贸易金额在50万科摩罗法郎或以上,须在授权银行登记。进口采取负面清单管理,出于健康或安全因素,禁止进口某些特定商品。预算法规定征收进口税与关税。进口无须许可证,但进口商须提交外贸数据表,以作统计用。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向法国、摩纳哥和法郎区成员国的服务贸易支出没有限制,与授权的进口相关的交易也没有限制。除与投资相关的其他交易须进行真实性审核。与法国、摩纳哥和法郎区成员国的服务贸易和经常转移所得收汇可以保留。与其他国家居民的服务贸易收入和资本收益须一个月内汇回,所得外汇须强制结汇。
(四)资本和金融项目
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方面,没有限制。对外直接投资方面,对外直接投资须获得审批,审批主要针对基础交易,不针对支付过程或交易凭证。在法国、摩纳哥和法郎区成员国以外国家的资产所得收入,须在到期日或收到后的一个月内汇回。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科摩罗与法国、摩纳哥和法郎区成员国之间的资本转移,原则上不受外汇管制。向其他国家汇出资本须批准,资本收入可自由汇入。科摩罗不存在货币市场和金融衍生产品工具。
信贷业务:居民对非居民商业信贷最长期限为90天。居民对非居民须按照信用担保法律规定建立担保,但未明确担保品性质,同时须按照非洲商法协调组织关于抵押品的规定执行。居民向非居民借款适用银行法和审慎监管。
(五)个人
居民每人每次可携带最高不超过等值200万科摩罗法郎外币现钞至法国、摩纳哥和法郎区成员国,超出金额须科摩罗中央银行核准。居民出境至其他国家须通过其他支付方式汇款,最高限额不超过等值200万科摩罗法郎。非居民每人每次可携带最高不超过等值200万科摩罗法郎外币现钞出境,提供证明文件后可以任何方式向其他国家汇款。居民携带外币现钞入境,须在一个月内强制结汇,非居民携带除科摩罗法郎、欧元或法郎区成员国货币外的外币现钞入境时,须向海关申报,携带科摩罗法郎、欧元或法郎区成员国外币现钞入境无限制。
(六)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金融机构从境外借款必须事先获得科摩罗中央银行授权,能否取得授权主要取决于其偿债能力。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可以向非居民放贷以用于科摩罗的经济活动。经授权的外汇交易商可以进行外汇交易,并自行设定利差和佣金。共有18家持牌金融机构,均可参与银行间市场。其中11家持牌金融机构从事外汇交易和资金转移业务,7家信贷机构可在境外开立代理账户。
投资机构:养老基金、投资公司和集体投资基金在境外投资原则上不受限制。
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无。
科特迪瓦
一、基本情况
(一)外汇管理部门
西非国家中央银行是科特迪瓦的中央银行,也是其外汇管理部门。
(二)主要法规
《西非经济货币联盟条约》《西非国家中央银行宪章》《银行业监管法》《西非货币联盟银行委员会公约》等。
(三)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科特迪瓦的法定货币为西非经济货币联盟的统一货币西非法郎,实行传统盯住汇率制度,与欧元挂钩。固定汇率为1欧元兑655.957西非法郎。西非法郎与其他货币的汇率通过兑欧元汇率进行推算。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与西非经济货币联盟成员国(以下简称成员国)的贸易以西非法郎结算,西非法郎不得用于西非经济货币联盟之外的国际贸易结算。成员国居民间的境内交易不得使用外币。通过在法国财政部开立的经营账户,西非法郎可以兑换所有外币或欧元。
(二)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居民在境内开设非欧元的外汇账户,须经西非国家中央银行和财政部批准,账户有效期一年,到期若未获得新许可,则账户关闭。居民可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用于境外旅游期间的收支,但必须在回国起30日内将余额汇回境内。除此之外居民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须经西非国家中央银行和财政部批准,账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到期若未获得新许可,则账户关闭并在8日内将余额汇回境内。
非居民账户:非居民凭借身份和真实居住证明可在授权银行开设欧元账户,开设非欧元外汇账户须经西非国家中央银行批准,账户有效期两年,到期若未获得新许可,则账户关闭。非居民凭借身份和真实居住证明可在授权银行开设国内货币账户(西非法郎和欧元),用于即期购买外汇。
(三)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科特迪瓦与成员国以外的国家进行的进口、出口交易额若超过等值1000万西非法郎,则必须通过授权银行进行。出口方面,出口须在收款到期日30天内收汇,出口收款到期日原则上不超过货物装运后120天。出口收入的80%必须汇回境内并结汇,外汇余额不得超过出口商活期存款余额的5%。进口商在开立银行汇款账户并提交证明文件后,可购汇支付进口款项。开立跟单信用证的,不得早于装运前8天购汇;已进口的,不得早于到期付款日购汇。进口需要审核外汇授权凭证、原始发票、消费证明、进口申报单、提单和进出口卡。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服务贸易相关的支付和转移可以通过授权银行自由进行,超过50万西非法郎的交易均须提供真实性材料。允许向境外支付运费和保险、卸货和仓储费、行政费用、佣金、关税和其他费用。投资清算转移、利息和股息、企业利润及收益、租金和租赁费用、养老金和年金、人工薪酬等经常转移可经授权银行对外支付,但须提交证明文件。与西非经济货币联盟外国家的服务贸易所得收益须在付款到期日后一个月内汇回,并强制要求结汇。
(四)资本和金融项目
直接投资:居民在西非经济货币联盟外所有对外直接投资均须经财政部许可,且至少75%的直接投资资金来源于国外贷款。在未取得再投资批准情况下,境外直接投资撤资资金须在一个月内汇回。外商直接投资相关的交易须向财政部报告纳入统计。居民境外购买不动产须经批准。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非居民投资购买境内机构发行的股票、债券、基金及货币市场工具无须许可,但须进行申报。非居民在境内发行或出售股票、债券、基金及货币市场工具须取得公共储蓄和金融市场区域委员会许可,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居民向境外购买外国股票、债券、基金及货币市场工具须经财政部许可,其中购买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工具的资金至少75%是外国借款。居民可以向境外投资者出售证券,境外投资者因此取得国内机构控制权的必须申报,居民为清算海外投资而出售证券须申报。
衍生品及其他工具:居民可以使用外汇衍生工具为货物和服务贸易、境外借款和外商直接投资对冲风险,但须具备真实的交易背景。
信贷业务:非居民从居民处获得金融信贷须获得财政部批准,居民从非居民处获得金融信贷无须许可,但在获得和偿还信贷时须申报。居民向非居民提供跨境担保须获许可并提供证明文件,非居民向居民提供跨境担保无须许可。
(五)个人
个人经常项目:非居民个人携带超过等值50万西非法郎的外币出境,须提交现钞来源证明材料。居民个人携带超过等值100万西非法郎的外币出境,须进行申报,且最多携带200万西非法郎出境,超过200万西非法郎须提供合理的需求依据。携带超过等值50万西非法郎的外币入境,须在8日内至授权银行结汇。
个人资本项目:居民向非居民提供贷款、捐赠须许可,非居民向居民提供贷款、捐赠无须许可。移民向外转移资产超过每人50万西非法郎须经批准。
(六)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截至2020年12月31日,科特迪瓦共有28家银行参与了即期外汇市场,有19家银行参与了本币银行间市场,不设外币银行间市场。居民可以通过授权银行在外汇衍生品市场进行远期、期权和掉期业务,授权银行必须承担其与客户外汇衍生品交易所产生的汇率风险。银行向境外借款不受限制,但必须进行申报。银行向非居民提供商业贷款、使用外汇贷款和购买在当地发行的以外汇计价的证券等须许可。为满足外币资金需求,银行外汇头寸要求外币活期存款不得超过其客户8日内账面进口付汇额度,也不得超过其客户除欧元外的外汇账户余额,不得超过客户未偿还活期存款余额的5%。银行外币存款准备金率为3%,最低资产流动性要求为75%。
货币兑换机构:截至2020年12月31日,科特迪瓦共有109家货币兑换机构,经登记的现钞兑换机构不得对外转账、支付,不得在境外开设账户。
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保险公司投资于非居民发行证券最高不得超过在其他西非货币联盟募集资金的50%,以特定货币计价的负债必须由以相同货币计价的资产覆盖;养老基金、投资公司和基金公司投资于非居民发行证券须获许可,投资资金至少75%来自外国借款。
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所有西非经济货币联盟居民都被视为科特迪瓦居民。外国船舶在西非经济货币联盟国家停留期间的付款和收款,或西非经济共同体船舶在国外的付款或收款,均被视为经常交易。
肯尼亚
一、基本情况
(一)外汇管理部门
肯尼亚中央银行是肯尼亚的外汇管理部门。肯尼亚资本市场管理局主要负责监管、授权资本市场业务。
(二)主要法规
《肯尼亚中央银行法案》《外汇业务指引》《汇兑公司管理指引》《资本市场法案》等。
(三)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肯尼亚的法定货币是肯尼亚先令,法定实行自由浮动汇率制度。肯尼亚中央银行每日仅公布指导性汇率,通常是前一日的市场平均收盘汇率。肯尼亚官方干预外汇市场的目的是防止汇率过度波动,而不是维持在特定水平,干预数据并不公布,实际汇率制度被归类为其他有管理的安排。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肯尼亚是以下区域支付和清算倡议的成员国,包括东非共同体区域一体化倡议下的东非支付系统(EAPS)、东南非共同市场清算所下属的区域支付和结算系统(REPSS)、非洲中央银行协会下属的支付系统整合工作小组(PSIWG)。
(二)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居民可在境内外开立和持有外汇账户,资金可以自由转移,但银行须记录并向肯尼亚中央银行报告资金流入和流出目的。本币账户资金可兑换成外币。居民可在境外自由开立本币账户,但在境外开立账户的政府官员和公职人员须获得肯尼亚道德与反腐委员会的许可。
非居民账户:非居民可自由开立本币账户和外汇账户,本币账户资金可兑换成外币。
(三)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出口方面,出口收入无强制汇回要求,也无强制结汇要求。出口咖啡、茶叶和园艺产品,须在相关部门登记。特定食物和农产品的出口须出具专门许可。矿物、宝石和其他重要战略物资的出口也须获得特别许可证。进口方面,进口商付汇必须通过授权银行办理,进口商须出具进口证明文件。离岸价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所有进口货物装运前须接受质量、数量和价格的检查。进口商品负面清单包含一些出于健康、安全和环境原因而被禁止的物品。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无限制。
(四)资本和金融项目
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方面,外资保险公司至少三分之一的实缴资本须由肯尼亚居民持有。对外直接投资方面没有限制。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居民在境外出售或发行证券,均须获得资本市场监管局的批准。居民境外投资在集合投资组合中的占比不得超过所有投资总账面价值的10%。除特别规定外,外资持有本国上市公司的股本比例不设上限。国家财政部内阁大臣可在以下情形对外资持股比例作出明确限制:私有化交易中政府或其机构将股份转让给公众;本国在战略行业或部门须保有一定比例所有权;涉及国家利益。非居民在境内发行证券,非居民出售或购买债券须通过代理人账户进行投资。非居民在境内发行货币市场工具,以及居民在境外出售或发行货币市场工具,须获得肯尼亚中央银行的批准。非居民在境内出售或发行衍生品及其他工具,须获得肯尼亚中央银行批准。
信贷业务: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商业信贷和金融信贷业务无限制措施。
房地产投资:非居民在境内购买房地产的,须政府批准,享有房地产租赁期99年。非居民在境内出售房地产不受限制。居民在境外购买房地产不受限制。
(五)个人
出于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以及统计目的,出入境肯尼亚的人员携带金额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外币或本币现钞,须申报。
(六)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银行外汇风险敞口的限额为其核心资本金的10%。向非居民贷款的相关交易须接受审慎监管。要求授权银行和小额信贷银行其流动资产占所有负债的比率至少20%。授权银行和小额信贷银行可以进行结售汇和外汇交易,为客户进行电汇转账时每个客户每天不能超过10万美元。截至2021年6月30日,共有38家商业银行和1家抵押贷款金融机构经肯尼亚中央银行授权进行外汇交易。
基金公司:养老基金境外投资上限为其总资产或联合基金市场价值的15%。养老基金对肯尼亚、坦桑尼亚、乌干达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投资上限为其总资产或联合基金市场价值的70%。
货币兑换机构:外币兑换公司和货币汇款服务商从事肯尼亚中央银行批准的外汇交易,包括货币、旅行支票和类似工具的买卖。外币兑换公司仅可参与现金交易,禁止在境外持有银行账户,除经肯尼亚中央银行批准之外,对外付款和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交易须通过经授权的银行和货币汇款服务商进行。截至2021年6月30日,共有67家货币兑换机构和17家汇款机构经肯尼亚中央银行授权进行外汇交易。
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无。
莱索托
一、基本情况
(一)外汇管理部门
莱索托中央银行是其外汇管理部门,为金融机构、汇兑机构等颁发许可证。财政部负责外汇交易结算的审批。
(二)主要法规
《金融机构(外汇管理局)法规(2014年)》。
(三)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莱索托的主权货币为莱索托洛蒂,南非兰特也是法定货币。实行传统盯住汇率制度,与南非兰特挂钩,官方固定汇率为1洛蒂兑1南非兰特。官方汇率用于会计和估价。商业银行可以自由确定与客户进行交易的汇率。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莱索托是南非兰特共同货币区①的成员,共同货币区内的跨境支付不受限制,但须向海关申报。共同货币区成员国的居民和区外非居民可以通过南非兰特或任何其他外币结算。未经财政部批准,共同货币区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不得以当地货币支付,除非通过非居民个人或实体持有的境内洛蒂账户支付。
(二)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居民无须批准可在境内开立在岸外汇账户。居民个人经批准可在境外持有高达400万洛蒂的外汇账户。仅有企业实体可开立针对客户的外汇账户。居民不得在境外开立本币账户,境内本币账户不得兑换外币。
非居民账户:非居民个人可以开立本币账户和外汇账户。因移民被冻结的本币账户资金可以投资于证券和其他经中央银行批准的投资。
(三)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出口方面,出口收入须在发货后180天内汇回,境内企业出口收入可以留存在其外汇账户,不要求强制结汇。少数出口(但实际情况仅限于钻石出口)须申领许可证。进口方面,莱索托实施负面清单管理。莱索托是南非关税同盟成员,除某些食品外,从成员国进口不受限制;从非成员国进口须获得许可证。进口许可证由工商部颁发,进口商凭许可证购汇。超过等值1000万洛蒂的进口货物的预付款须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进口付汇须审核发票、运输单据、货运代理收据、海关申报单。开立信用证须提供发票和运输单据。
①南非兰特共同货币区是由斯威士兰、莱索托、纳米比亚和南非组成的统一外汇管理区。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所有服务贸易收益必须汇回,但无时间限制。除非另有批准,收汇需要在30日内结汇。只要投资资金不是过度使用当地信贷资金,利润及股息汇出境外不受限制。移民如果结清税款,可向中央银行申请解冻等值30万洛蒂的资产转移。
(四)资本和金融项目
所有境外资本项目收入都须汇回,但无时间限制。除非另有批准,收汇须在30日内结汇。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方面,非居民经莱索托中央银行批准可投资于超过1年的项目。对
外直接投资方面,居民个人可通过当地银行投资境外,每人每年不超过等值400万洛蒂。居民机构可投资共同货币区以外地区,每年限额等值5亿洛蒂。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非居民投资有价证券,须取得莱索托中央银行批准,并承担高于居民的所得税率。非居民可自由投资莱索托期限超过364天的国债市场。非居民销售或发行货币市场工具须莱索托中央银行审批,无额度限制。居民投资境外资本和货币市场交易金额每人每年不得超过400万洛蒂。居民和非居民销售、购买或发行本地衍生品工具、期权和期货等均须获得莱索托中央银行的批准。
信贷业务:除短期出口融资外,其他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信贷业务均须莱索托中央银行审批。出口融资最长期限为6个月,视情况可延长6个月。境外全资子公司可从境内母公司获得等值于投资总额的借款。居民偿还非居民贷款本息须批准。
房地产投资:居民购买境外房地产须经莱索托中央银行批准。
(五)个人
个人经常项目:成年居民可以申请单次等值100万洛蒂的自由兑换额度,用于捐赠、赠予及借贷、赡养费、旅行、学习和儿童抚养费等,未满18周岁的居民自由兑换额度为每年等值20万洛蒂,暂居境外的居民可以额外获得400万洛蒂的兑换额度。公务出行允许更高的兑换额度。借记卡、贷记卡每人每次交易不得超过5万洛蒂。个人携带本币现钞出入境不得超过25000洛蒂。
个人资本项目:超过每人每年等值100万洛蒂的个人信贷业务须经批准。移民每年可向境外汇出等值400万洛蒂的转移支付,汇入境内须根据反洗钱要求提交适当材料。博彩资金转移须事先经过莱索托中央银行审批。
(六)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银行外汇存款准备金率不得低于3%,持有流动性资产不低于总负债的25%。任一营业日结束后,银行的外汇风险敞口不得超过单一外汇风险敞口合格资本总额的15%,且不超过总外汇风险敞口合格资本的25%。
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自2018年8月17日起,保险公司和养老基金总资产中可用于投资外
国证券的比例由25%提高至30%,投资基金总资产中可用于投资外国证券的比例由35%提高至40%。
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无。
利比里亚
一、基本情况
(一)外汇管理部门
利比里亚中央银行是其主要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及实施外汇政策,并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
(二)主要法规
《利比里亚中央银行外汇划转条例》《商业银行外汇风险敞口管理及境外存放指引》《利比里亚保险法》《利比里亚银行法》《外汇拍卖条例》。
(三)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利比里亚的主权货币为利比里亚币,美元也是利比里亚的法定货币,并可自由流通。利比里亚实施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实际汇率制度被归类为其他有管理的安排。利比里亚不设法定或参考汇率,利比里亚中央银行根据其国内15个州的主要商业中心和选定城市的汇率买卖价确定利比里亚币兑美元的现行市场汇率,将其公布在报纸和中央银行官网。外汇交易许可证由利比里亚中央银行颁发,外汇交易商可按市场汇率买卖货币(包括美元)。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美元作为法定货币,居民可以自由使用。居民间使用外币交易不受限制。
(二)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居民在境内外均可持有外汇账户,可以自由兑换外汇和进行外汇划转。居民不可以在境外持有本币账户。境内本币账户资金可自由购汇。
非居民账户:非居民的外汇账户和本币账户管理与居民账户相同,只要非居民外汇账户符合
《利比里亚中央银行外汇划转条例》的要求,余额可以自由转移到境外。
(三)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进口和出口贸易收付汇没有限制。进出口许可证由利比里亚工商部门管理。进口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对火柴、焊条和液化石油气等货物进口有数量限制,允许持有进口许可证的个人经销商进口大众消费的廉价大米品种(价格较高的大米品种进口不受官方管制)。出口需要提供出口许可证、报关单等证明文件。出口商均需出口许可证,且出口许可证不是免费发放的,不包括配额。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无限制。
(四)资本和金融项目
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方面和对外直接投资方面均没有限制。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居民和非居民购买、销售或发行境内外机构发行的股票、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无限制。居民和非居民使用衍生工具无限制。信贷业务:居民和非居民的信贷业务无限制。
(五)个人
个人外汇交易无限制。
(六)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共有9家银行参与即期外汇市场,共有7家银行参与即期外汇银行间市场。银行在境外的流动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其外汇存款的40%。银行可将资金存放在由国际评级不低于A级的外国银行。银行存放在境外的资金须随时满足其流动性需求。银行的本币存款准备金率为25%,美元存款准备金率为10%。本外币的流动性比率均不低于15%。银行可投资外国银行(评级不低于A级)或财政机构(评级不低于AA级)发行的短期金融工具。银行整体外汇敞口头寸限额为监管资本的40%,单一货币的风险敞口头寸限额为监管资本的20%。
货币兑换机构: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共有184家货币兑换机构经授权参与即期外汇市场。货币兑换机构在利比里亚中央银行没有账户,也不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代客进行外币支付或转账。可以通过商业银行参与外汇拍卖。
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保险公司在经批准后,可将盈余资产投资于境外,且资本充足率应大于150%。养老基金的所有交易须以美元进行结算。
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无。
利比亚
一、基本情况
(一)外汇管理部门
利比亚中央银行是利比亚的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利比亚的货币发行、管理银行外汇头寸等。利比亚的进出口政策由政府部门制定,由经济贸易部执行。
(二)主要法规
《银行法》(2005年)、《2010年第9号法律》、《2005年第1号法律》、《1997年第5号法律》、《2012年第46号法律》等。
(三)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利比亚的货币为利比亚第纳尔,实行传统盯住汇率制度,与特别提款权挂钩。官方汇率为1第纳尔兑0.1555特别提款权。官方汇率用于核算和估值。商业银行可在利比亚中央银行规定的范围内自由设定汇率与客户交易的汇率。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利比亚除明令禁止与以色列进行交易外,可使用可兑换货币与其他国家和地区进行交易。根据利比亚中央银行和突尼斯中央银行之间的协议,个人可通过银行和外汇兑换机构将利比亚第纳尔和突尼斯第纳尔自由兑换,两国居民个人每年可兑换4000利比亚第纳尔或4000突尼斯第纳尔。在双边协议中,利比亚与阿尔及利亚、摩洛哥和突尼斯保持协议关系,自2007年1月1日起,每月结束后15天内,与上述国家未偿余额可进行兑换货币结算。
(二)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出口商可将外汇收入存入一个专门外汇账户,用于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备件和机械的进口提供资金。除利比亚国家石油公司(NOC)必须将外汇收入存入在利比亚中央银行开立账户外,要求其他私营企业将其出口收入存放在国内商业银行。利比亚没有关于居民境外外汇账户的规定。居民第纳尔账户兑换外汇须提交商业、医疗和教育用途的发票。不允许居民在境外持有本币账户。
非居民账户:非居民可开立境内账户存入合法收入。非居民账户的信贷业务需求则须利比亚中央银行的批准。非居民个人工作所得收入须存放在授权银行,其他合同收入也可记入这些账户,境外汇款不得超过税后的合同收入净额。非居民转入的未使用资金可凭证明转出。为促进外商投资而获得许可的外国承包商账户不受限制。非居民账户的汇款不受限制,也无须利比亚中央银行的批准。非居民账户内本币资金经批准后可兑换为外币。
(三)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出口方面,所有的出口收入须在商品装运后的3个月内汇回。出口商允许保留最多100%的非碳氢化合物收益,自由在商业银行办理结汇。碳氢化合物出口的收益须全部结汇。出口商无须获取出口许可证(羊毛、皮革以及农产品除外),但必须在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定期提供相关文件。出口须开立信用证,但不强制要求担保。出口交易必须通过国内商业银行进行,且出口装运前须经有关部门检验。进口方面,居民须通过国内银行办理进口业务,且进口货物经装运前须经有关部门检验。利比亚实行进口商品正面清单管理,利比亚的进口商无须进口许可证,但只能进口与其主营业务相关的商品,进口垄断仅限于石油产品和武器。监管部门逐案审批进口信用证,不同行业最高限额存在差异。禁止从以色列进口商品。进口商不允许通过中介机构进口交易,必须与国外出口商直接进行交易。商业银行开立进口信用证时无须收取保证金。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与进口相关的服务贸易支出不受限制。有助于利比亚经济发展的外国资本投资项目所产生的利润可自由汇出境外。依法设立并经利比亚外国投资委员会批准的项目,外商投资利润也可不受限制地汇出境外。旅游项下居民可在授权银行的购汇额度为等值1万美元。居民教育费用支出按实际金额从授权银行转出。居民医疗费用每年划转额度为等值5万美元。外籍人员工资汇出取决于合同的条款,存在一定的限制。
(四)资本和金融项目
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方面,依法成立并经外国投资委员会批准的外资全资企业或项目,若投资项目可增加国内就业和培训机会、提高本国原材料的使用率、引进先进的技术和增加境外资本的流入,或外国资本投资项目有助于利比亚经济发展的,均可批准投资。外商资本可自由撤资汇回至投资方国家。除石油部门以外,其他行业均无外商直接投资的最低限额,投资额主要取决于各自业务的规模和需求。对外直接投资方面,利比亚中央银行出于审慎考虑,禁止国内商业银行购买外汇用于境外直接投资。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居民经许可后可在境外购买或出售境外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非居民个人不允许购买和出售银行的股份或者是其他具有参与性质的证券。非居民不允许购买境内债券和其他债务证券、货币市场工具。
信贷业务:授权银行无须批准即可开立信用证,进口商须在信用证开立之前在本国的保险公司开立海运保险单。授权银行可为每个进口公司提供一年两次、合计金额不超过50万美元的进口贸易融资贷款。
(五)个人
居民可在本国银行账户中持有外汇,向境外汇款以及在境外使用信用卡的年度限额为等值1万美元。为了控制洗钱行为,只可携带最高限额等值为1万美元现金或额度1万美元的借记卡出境。旅游者兑换成第纳尔的外汇可以在离开利比亚时重新兑换。可以家庭为单位从授权银行购汇,每人500美元的额度,并可申请一张额度为家庭购汇总额的信用卡,或通过授权银行划转每年额度不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外汇。
(六)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允许银行在提供足额抵押下发放外币贷款。利比亚无银行间外汇市场。非居民机构可持有的银行股份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的49%。
投资公司:机构投资者在资本市场上的投资不受限制,但未经双方监管机构许可,机构投资者不允许投资超过被投资者总资产的10%。
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利比亚共有18家机构获准对外经营即期外汇业务。利比亚中央银
行是唯一可以授予外汇交易许可证的机构。利比亚中央银行以官方汇率买卖第纳尔,收取0.5%的费用。对于购买外币现钞,中央银行额外加收0.5%的现钞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用。汇票买卖的费率为1.0%。
卢旺达
一、基本情况
(一)外汇管理部门
卢旺达国家银行是卢旺达的中央银行,也是其外汇管理部门,直接介入外汇市场管理,负责制定货币政策、对银行和货币兑换机构进行授权、管理外汇储备、监督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支付结算系统等。
(二)主要法规
《外汇业务管理条例》(2013年)等。
(三)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卢旺达的主权货币为卢旺达法郎,法定实行浮动汇率制。卢旺达国家银行会直接介入外汇市场以防止汇率异常波动,但不公布干预外汇市场的相关数据。2015年3月以来,卢旺达法郎兑美元的汇率在2%的区间内呈现贬值趋势,实际汇率制度被归类为类爬行盯住汇率制度。卢旺达官方汇率每日以上一日银行间外汇市场汇率和中央银行干预(如有)的加权平均数为基础确定,是金融机构评估其金融资产的基础。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境内交易支付结算只能以本币进行。卢旺达是东部和南部非洲共同市场和东非共同体的清算协议成员国,卢旺达与东南非共同市场成员国之间的支付通过区域支付和结算系统(REPS)进行,而与东非国家的支付通过东非支付系统(EAPS)进行。
(二)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居民可在境内开立外汇账户,资金可自由转移到境外。居民可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将资金转移至境外账户时须申报。出口收入也可存放在境外的外汇账户,资金可自由汇回。本币账户内资金可自由购汇用于对外支付。
非居民账户:非居民个人和机构可开立和管理外汇账户,账户资金可自由转移至境外。非居民个人和机构可在当地银行开立本币账户,可将其本币账户资金兑换为外币,并可自由转移至境外。
(三)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出口方面,出口商必须向卢旺达发展委员会提供所需信息,出口矿物和贵宝石须获得许可证。进口方面,进口付款通常在货物交付后进行,但授权银行在审核相关证明文件后亦可办理预付款业务。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授权银行办理服务贸易项下对外支付不受限制,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尽职审查原则审核交易单证。
(四)资本和金融项目
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方面和对外直接投资方面均没有限制。外商直接投资收益汇出以及境外投资利润汇回,须向授权银行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直接投资主要包括新设、转股并购和利润再投资。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居民和非居民证券投资交易全面开放。
信贷业务:境内金融机构可向非居民提供贷款。居民可从非居民银行和国际金融机构获得外汇贷款,但须考虑利率和汇率风险,并将贷款协议副本向卢旺达国家银行报备。
(五)个人
个人经常项目:居民和非居民个人携带本币出入境无限制。居民和非居民可自由携带不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外币现钞或可转让票据出入境,超出限额的需要报告。
个人资本项目:个人资本项下交易须提供书面证明。授权银行可在审核境内个人交易证明后,允许捐赠、遗产继承、遗产税、个人借贷、个人原居住国债务清算、移民资产转移等外汇收支。银行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尽职审查原则审核以上交易单证。
(六)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授权银行可在境外开立账户,须遵守有关审慎性规则。银行调运外币现钞出境须获得卢旺达国家银行的批准,无数额限制,调运外币现钞入境须向卢旺达国家银行报告数额。银行必须保持较高的资产流动性和充足的外汇储备,流动资产至少须满足一个月的资金净支出和一周的外汇净流出。银行发放外汇贷款须遵循以下规定:借款人营业额须超过5000万卢旺达法郎;借款人的外汇收入合规;借款人的外汇收入不低于全年或分期还款额的150%;还款币种与借款币种一致;非居民抵押物价值达到贷款总额的150%等。非居民对银行进行投资须卢旺达国家银行批准,且每个自然人所持股份不超过25%。2019年3月19日起,涉及银行的重大股权投资都须得到批准,包括银行持有某实体5%以上股份,或持股超过银行核心资本5%的投资等。银行对其他公司股权的投资总额,任何时候不得超过银行核心资本的25%。银行外汇敞口头寸限制适用于居民和非居民的资产和负债,多头和空头的外汇头寸上限为银行资本金和准备金的±20%,银行的外汇头寸连续两个工作日不得超过该限额。
基金公司:养老金计划在境外投资不得超过其总资产的15%。
货币兑换机构: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共有85家货币兑换机构获得卢旺达国家银行的批准。货币兑换机构不得与卢旺达国家银行进行交易,也不可以在境外开设账户。货币兑换机构仅参与现金交易,不能代表客户进行外币支付和转账。货币兑换机构的最低资本要求为5000万卢旺达法郎。自2017年2月22日起,卢旺达国家银行暂停对新的货币兑换机构发放许可证。
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无。
马达加斯加
一、基本情况
(一)外汇管理部门
马达加斯加财政部和中央银行是马达加斯加的外汇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汇率及外汇储备等。
(二)主要法规
《外汇管理法》(2006年)。
(三)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马达加斯加的主权货币为马达加斯加阿里亚里,法定实行自由浮动汇率制度,汇率由官方银行间外汇市场决定。为了平滑较大幅度的汇率波动,并实现外汇储备目标,马达加斯加中央银行会干预银行间外汇市场,每日公布其干预次数和数额,实际汇率制度被归类为浮动汇率制度。官方汇率由银行间市场计算,官方汇率主要用于政府交易和海关估价。欧元和美元是马达加斯加外汇市场上仅有的两种报价货币,其他货币兑阿里亚里的汇率通过国际市场上兑美元汇率进行折算。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马达加斯加规定本币不得用于国际经常或者资本交易的结算。禁止居民之间交易使用外汇,包括账户之间的转账以及在授权银行以外进行的外汇交易。
(二)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居民可在境内开立外汇账户,余额不得自由转出境外。居民和非居民账户之间的转账允许用于经常性交易。居民不得将本币账户资金转换为外币。居民企业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须财政部的授权。居民不得在境外开立本币账户。
非居民账户:允许非居民在境内开立外汇账户。在自贸区,居民和非居民企业之间的交易通过本币特别账户或外汇账户进行,通过本币特别账户进行的交易仅限于结算国内成本和费用,偿还国内贷款,以及向政府和居民股东付款。非出口加工区或自贸区的非居民企业持有的本币账户余额,只能在授权银行兑换成外币后汇出境外。
(三)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居民企业的货物出口收入须在装运之日起90天内汇回,自贸区和企业须在本地银行办理出口业务,并在装运之日起190天内将出口收入汇回。所有商品出口商须在收到出口货款后30天内将70%的款项在外汇市场结汇。300万阿里亚里以上的出口收入须提供注册文件。等值1000欧元以下的进口付汇无须审核注册文件。出于健康和国家安全的原因,对少数进口商品实行政府管制。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所有服务贸易出口收入须在发票日期后30天内汇回,并在收汇日起30天内将70%的款项在外汇市场结汇。旅游活动相关的外汇收入须在外汇市场结汇。
(四)资本和金融项目
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方面,非居民和非居民持股的公司在境内的投资和股权转让,无须财政部事先授权或批准。对外直接投资方面,境内居民的境外投资须经财政部授权。境外投资收益须强制性汇回国内。外商直接投资和对外直接投资的撤资清算汇回或汇出自由,但均须向财政部报告。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境内与境外以及居民与非居民之间产生的资本交易须经财政部批准。马达加斯加国内没有资本市场。单个非居民实体收购国内公司20%的股权资本,以及外国收购股权资本的份额超过33%、50%和66%均须经银行和金融监管委员会批准,由一人或数名非居民个人共同收购国内公司10%的股本须向银行和金融监管委员会报告。
信贷业务:非居民提供的出口融资和预付款须向财政部报告。除授权银行或具有特殊法律地位的信贷机构外,自然人或法人向国外借款须财政部授权。自贸区内企业可以开展跨境借款,经财政部授权后还本付息不受限制。自贸区内企业可以申请一年期内银行外汇贷款,不允许进行中长期贷款。
房地产投资:非居民的境内房地产销售所得须经财政部授权后才能汇出。
(五)个人
居民和非居民可携带最高40万阿里亚里出入境。居民和非居民可携带最高等值1万欧元的外币出境,超过等值1万欧元的须获得许可证明。居民和非居民可携带任何数量的外币入境。非居民应在入境时向海关申报计划携带离境的外币金额。申报单须在出境时向海关出示,非居民离境携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等值1万欧元。境外刷卡根据卡种类的不同每日有不同的限额。个人资本项下交易须经批准。
(六)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经财政部批准,信贷机构(除具有特殊法律地位的授权银行或信贷机构)可以向境外借款,也可以向非居民提供贷款。银行境外投资须经银行和金融监管委员会及财政部批准,对非银行业务的投资可达到银行净收入的10%;股权投资不得超过银行可用股权资金的15%,同时不得超过所投资资本的15%;所有投资项目不得超过银行可用股权资金的60%。商业银行外汇风险头寸的限额为其资本金的20%。各种外币存款的存款准备金率为13%。截至2020年12月31日,马达加斯加共有11家银行获得外汇交易牌照。
保险公司:投资于马达加斯加参与的国际公共金融机构发行或担保的债券,以及开发金融机构或经授权在马达加斯加经营的多边开发银行发行或担保的债券,不能超过准备金总额的50%。对于总部位于非洲且马达加斯加是其股东的保险或再保险公司的股份投资,不能超过准备金总额的40%。
货币兑换机构:在获得银行和金融监管委员会颁发的许可证后,货币兑换机构方可进入场外交易市场。此类机构可买卖外币现金及旅行支票,接受银行账户及银行开出的外币支票,并买卖存放在马达加斯加银行外汇账户的外币。货币兑换机构不得直接与中央银行进行外汇交易,不得在境外开立账户,不得代表客户进行外汇支付和汇兑。截至2020年12月31日,马达加斯加共有22家货币兑换机构。
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无。
马拉维
一、基本情况
(一)外汇管理部门
马拉维储备银行是马拉维的中央银行,也是其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发布与外汇相关的法律法规,外汇的供应、划拨和管理,并授权相关机构和个人从事外汇交易。
(二)主要法规
《外汇管制法案》《跨境外汇交易操作手册》。
(三)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马拉维的主权货币是马拉维克瓦查,法定实行浮动汇率制度。为增加外汇储备和减少汇率波动,官方会干预外汇市场。2020年7月开始,克瓦查兑美元汇率在2%区间内贬值,实际汇率制度被归类为类爬行盯住汇率制度。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居民间不得使用外币进行交易。居民和非居民的交易以在马拉维境内交易的可兑换货币结算,也可通过非居民克瓦查账户进行的交易。马拉维是东部和南部非洲共同市场区域支付组织的成员,通过东部和南部非洲共同市场区域支付结算系统以及区域一体化结算系统进行清算。
(二)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居民可在境内开立外汇账户。一般不允许居民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居民不得在境外开立本币离岸账户。居民本币账户资金不可兑换外币。
非居民账户:授权银行在符合“了解你的客户”、尽职调查以及反洗钱要求的前提下,可以为非居民开立外汇账户。非居民本币账户只能存入非居民在境内提供货物和服务的本币收入,授权银行可按规定办理非居民本币账户资金汇出交易。
(三)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出口方面,出口收入须在货物或服务出口之日起120天内汇回,收到出口收入后的2天内须将至少30%的外汇收入在授权银行结汇。进口方面,进口付汇须向授权银行提交进口及清关文件,可使用克瓦查或任何可兑换货币支付。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允许经马拉维储备银行登记的投资有关交易的对外支付。旅行相关支出限额为每天500美元,每次行程不超过1万美元,更多金额须提供材料证明。服务贸易和经常转移收入须在收汇之日起2日内将至少30%的收入结汇。
(四)资本和金融项目
所有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资本项目收入须汇回。经马拉维储备银行登记过的投资收益可自由汇出。非居民资本交易产生的外汇收入不强制结汇。
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方面,外商直接投资在马拉维储备银行登记后不受限制。经登记的外商直接投资利润和撤资清算资金可自由汇出。居民境外购买房地产须经马拉维储备银行批准,非居民境内购买房地产须在马拉维储备银行登记。对外直接投资方面,居民对外投资须经马拉维储备银行批准。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非居民在境内以及居民在境外从事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交易均须获得马拉维储备银行批准。任何以投资形式出现的资金流入均应向马拉维储备银行登记,以汇回投资收益。非居民在境内从事衍生品交易没有限制。居民在境外从事衍生品交易须经马拉维储备银行批准。
信贷业务:居民向非居民提供信贷业务、担保业务须马拉维储备银行批准。非居民向居民提供信贷业务须在马拉维储备银行登记,提供担保业务须马拉维储备银行批准。
(五)个人
个人经常项目:个人付款凭发票无明确的限额。支付抚养费和赡养费凭真实性材料办理。外籍员工工资支付须提供雇佣合同及工资单材料。境外使用信用卡每月透支额度为等值5000美元,提高透支额度须马拉维储备银行批准。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入境没有金额限制,超过(含)等值5000美元须向海关申报。个人携带本币现钞出境不得超过等值5000美元,超过额度须有实需证明并经马拉维储备银行批准。居民携带外币现钞出境不得超过等值1万美元,不得超过旅行项下自由兑换额度。非居民携带外币现钞出境不得超过其携带入境的金额。
个人资本项目:居民向非居民提供贷款以及居民从境外获得贷款须经马拉维储备银行批准。居民向非居民捐赠按马拉维储备银行的指导政策办理,非居民向居民捐赠无限制。居民移民国外时合法资产转移没有任何限制;通过移民入境的资产转移无限制。
(六)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截至2021年6月30日,共有8家银行被授权参与外汇市场,最低交易限额为等值5万美元。银行境外借款须经批准,银行向在境内从事商业的非居民提供贷款无须批准,向其他非居民提供贷款须经批准。银行可持有境外账户以进行结算。本外币存款的存款准备金率要求为7.5%,均以本币计算,本外币流动性比率一致。银行未平仓外汇头寸限额为核心资本的35%。
货币兑换机构:截至2021年6月30日,共有17家银行被授权参与外汇市场。货币兑换机构不得与马拉维储备银行进行外汇交易,仅限于与客户进行售结汇业务。
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境外投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人寿基金资产风险敞口的10%,每个发行人的最大风险敞口限制为5%。
基金公司:目前不允许养老基金进行海外投资。
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无。
马里
一、基本情况
(一)外汇管理部门
西非国家中央银行为马里等西非八国的中央银行,也是其外汇管理部门。
(二)主要法规
《非洲保险市场会议法典》《西非经济货币联盟条约》《西非国家中央银行宪章》《银行业监管法》《西非货币联盟银行委员会公约》等。
(三)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马里的主权货币为西非法郎,实行传统盯住汇率制。西非法郎与欧元挂钩,官方固定汇率为1欧元兑换655.957西非法郎,兑其他货币的汇率基于兑欧元的汇率计算得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会议可以决定修改西非经济货币联盟成员国与法国之间的货币合作协议。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马里与西非经济货币联盟成员国内的贸易以西非法郎结算,与成员国外的跨境交易以外币支付结算。西非经济货币联盟成员国内的交易不得使用外币。西非经济货币联盟成员国和其他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成员国在西非货币框架内签订多边清算协定,经常项目交易清算可根据该清算协定进行。通过在法国财政部开立的经营账户,西非法郎可以兑换所有外币或欧元。
(二)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经西非国家中央银行和财政部批准,居民可以在境内开立非欧元的外汇账户,有效期为一年,到期若未获得授权则账户关闭。居民个人可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以存放暂居境外期间的合法收入,该账户余额须在居民回国后30天内汇回。除上述情况,西非经济货币联盟居民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须经西非国家中央银行和财政部批准,账户有效期最长为一年,到期若未能获得授权,则账户关闭,并在8天内将账户余额汇回。
非居民账户:非居民凭身份证和实际居住证明可开立欧元账户,经西非国家中央银行批准后可开立欧元以外的外汇账户,有效期为两年,到期若未能获得授权,则账户关闭,账户余额经核实可自由转到国外。非居民凭身份证和实际居住证明可在授权银行开立非居民本币账户,用以即期购汇。
(三)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马里与西非经济货币联盟以外的国家的进口和出口交易超过等值1000万西非法郎须通过授权银行进行。出口方面,出口须在收款到期日30天内收汇,出口收款到期日原则上不超过货物装运后120天。授权银行最多可持有出口收入的20%作为自用外汇资金,但须保证外汇账户余额不超过客户活期存款总额的5%,超出部分须向西非国家中央银行结汇。进口方面,进口商品的预付款需要授权,进口商在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之前不得购汇。进口商在开立银行账户并提交证明文件后可以购汇付款,但如果开具跟单信用证,则不早于装运前8天购汇;已进口的,不得早于到期日购汇。进口须审核外汇授权凭证、原始发票和进出口卡。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服务贸易和经常项目的支付和转移可以通过授权的中介机构自由进行。超过50万西非法郎的转移应符合文件要求。允许向境外支付运费和保险、卸货和仓储费用、行政费用、佣金、关税和其他费用等服务贸易支出。利润、利息、投资清算转移、养老金和福利、教育费用、家庭赡养费等支出须提交证明文件。居民与非西非经济货币联盟国家的相关服务贸易收益须汇回,且须在付款到期日后一个月内结汇。
(四)资本和金融项目
西非经济货币联盟国家之间的资本交易不受限制。除偿还经营贷款、支付原材料或衍生品交易的款项、投资清算转移或出售境外证券外,向非西非经济货币联盟国家的境外资本转移须经财政部批准。
直接投资:投资份额占单个上市公司资本10%以上,被认为是直接投资。居民对外直接投资均须经财政部批准,且至少75%的投资款必须通过境外借款获得。在未取得投资批准情况下,境外直接投资清算资金须在一个月内汇回。允许接收来自非西非经济货币联盟国家的资本投资,外商直接投资相关的交易须向财政部报告纳入统计。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非居民投资购买境内机构发行的股票、债券、基金及货币市场工具无须许可,但须进行申报。非居民在境内发行或出售股票、债券、基金及货币市场工具须取得公共储蓄和金融市场区域委员会许可,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居民向境外购买外国股票、债券、基金及货币市场工具须经批准,其中购买债券、基金及货币市场工具的款项至少75%通过境外借款获得。居民可以在海外发行、出售证券,若境外投资者因此取得国内公司控制权的必须申报。为清算海外投资而出售证券必须向财政部申报以供统计。
信贷业务: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商业信贷不受限制。居民向非居民提供金融信贷、跨境担保须获得财政部批准,且付汇时需提交财政部出具的外汇授权凭证。居民从非居民处获得金融信贷无须许可,但在获得和偿还信贷时须申报。非居民向居民提供跨境担保无须许可。
房地产投资:居民在境外购置房产须财政部批准;允许非居民在境内购置非经营目的的房产,须向财政部申报;非居民向居民出售房产,须提供证明文件,并向财政部和西非国家中央银行申报。
(五)个人
个人经常项目:居民凭旅行证件和护照或身份证兑换外币,可携带不超过等值100万西非法郎的外币现钞出境,超过该金额须进行申报,且最高携带金额不超过等值200万西非法郎现钞,超过该限额须提供合理的需求依据且以旅行支票、保付支票或其他支付方式携带。居民携带外币现钞入境无金额限制,超过等值500万西非法郎须向海关申报。居民旅行者必须在回国后8天内将等值超过50万西非法郎的外币现钞进行结汇。非居民出境时携带超过等值50万西非法郎的外币现钞,须提供现钞来源证明文件。非居民携带外币现钞入境无金额限制,超过等值500万须向海关申报。家庭赡养费的境外支付须经批准。所有个人付款凭证明文件可通过授权银行办理。非居民工资、酬金、福利、养老金和服务合同等的境外支付凭证明文件办理。
个人资本项目:除非获得财政部批准,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个人资本交易必须通过西非国家中央银行、邮政服务或经授权银行进行。居民个人为非居民提供贷款、捐赠须批准,非居民为居民个人提供贷款、捐赠无须批准。移民出国转移价值超过等值50万西非法郎的须财政部批准。博彩和奖金收入可凭证明文件通过授权银行自由转移。
(六)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境内银行的境外借贷不受限制,但出于统计目的须向西非国家中央银行申报。银行为非居民提供商业贷款无需批准,提供金融信贷须获得西非国家中央银行和财政部批准。外汇存款准备率为3%。流动性比率最低为75%。金融机构可以在境外代理银行开立账户,以便待客结算或自身业务结算,但该账户余额不得超过实需金额。为满足外币资金需求,银行外汇头寸要求外币活期存款不得超过其客户8日内账面进口付汇额度,也不得超过其客户除欧元外的外汇账户余额,不得超过客户未偿还活期存款的5%。
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保险公司投资于其他成员国的证券、基金不得超过其募集资金的50%。养老基金和投资机构投资于外国政府、地方当局、境外公司或国际机构发行和流通的各类有价证券均须获得区域资本市场管理局的授权。
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无。
毛里塔尼亚
一、基本情况
(一)外汇管理部门
毛里塔尼亚中央银行是毛里塔尼亚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总体经济政策、货币政策、汇率政策以及管理外汇储备。
(二)主要法规
《外汇市场监管条例》(2010年)、《外汇市场道德准则》(2007年)、《外汇市场操作手册》(2007年)、《进口条例》、《商业法》、《投资法》等。
(三)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毛里塔尼亚的主权货币为乌吉亚。毛里塔尼亚法定实行自由浮动汇率制度,实际汇率制度被归类为类爬行盯住汇率制度。毛里塔尼亚中央银行根据其汇率政策目标(减少汇率波动和实现目标官方储备水平)进行干预以规范外汇市场,毛里塔尼亚中央银行网站每天公布外汇总买入价和总卖出价以及以固定汇率结算的外汇交易总额,更新市场成交量数据汇总表。从2020年5月开始,乌吉亚兑美元汇率在2%的区间内呈升值趋势。自2020年3月31日开始,乌吉亚兑美元官方汇率为外汇市场上外汇买入价、卖出价的算术平均值。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无。
(二)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持牌银行可以自由为居民开立外汇账户。货币兑换机构在一级银行开立的账户,可以根据其业务活动的情况,存入外币现钞。账户持有人提取外币现金的限额为30万乌吉亚,用于账户持有人的旅行需要。这些账户的余额可以在符合现行规定的情况下转移到国外。为资助贸易交易而向国外转移资金,根据外汇条例的规定获得批准。持牌银行和货币兑换机构可以在境外银行自由开立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不得新开立可兑换外币的本币账户,2000年以前开设的可按规定办理本币兑换外币业务。
非居民账户:持牌银行可以自由为非居民开立外汇账户。非居民可以开立本币账户,账户余额可以根据外汇条例的规定自由转让。现有的非居民本币账户可以自由兑换外币,但不得新开可兑换本币账户。
(三)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出口方面,毛里塔尼亚不限制出口,但出口须取得海关批准,水产品等出口商品在装运前须接受检验。除一些特殊企业外,出口获取的外汇收入须汇回境内,并提供标明数量、金额、目的地的出口证明文件。进口方面,除部分特定商品,毛里塔尼亚的进口贸易不受限制,但禁止进口武器、酒精饮料、有毒废料以及华盛顿公约保护的物种等商品。进口信用证须缴纳不同比例的进口保证金。所有进口支付和出口收入均须通过持牌银行办理。除含有少量黄金的制成品外,黄金的进口和出口都须获得毛里塔尼亚中央银行的授权。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毛里塔尼亚对货物或投资相关的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支出不予限制,但须提供证明交易真实性的材料;对服务贸易收入要求汇回,但未限定具体时限。赴境外单次旅行的支付限额为等值30万乌吉亚,但可通过持牌银行向毛里塔尼亚中央银行申请额外的限额。外籍员工工资可通过外汇账户自由汇出,但是汇出额度不得超过其在毛里塔尼亚工资收入的60%。
(四)资本项目
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方面,非居民投资于已批准的项目,可不受限制地通过经授权的毛里塔尼亚中介机构汇入资金;外商直接投资的撤资不受任何限制。对外直接投资方面,对外直接投资须经毛里塔尼亚中央银行批准。外商直接投资及其相关的收益应遵循其投资法。居民在境外购置房产须经毛里塔尼亚中央银行批准,购置房产不受限制。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非居民可购买私人企业的股票,且不受地域、投资限额、行业的限制。非居民购买、发行债券享受居民待遇,遵守与居民一致的管理规定。居民购买境外股票、债券及货币市场证券须经毛里塔尼亚中央银行批准。
信贷业务:居民与非居民间的商业信贷不受限制。居民与非居民间的金融信贷和非居民向居民提供的担保须经毛里塔尼亚中央银行批准。居民向单个非居民提供的担保总额应不超过居民机构净资产的25%。
(五)个人
个人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的对外支付无须事前审批,也无限额管理要求,但须提供交易真实性文件,支出金额不得超过与申请汇款的毛里塔尼亚居民的月收入相称的合理水平。银行和货币兑换机构可向提供合法入境证明的非居民兑换等值6000乌吉亚的外币。携带超过等值3000乌吉亚的外币现钞入境须进行申报。居民与非居民间的贷款、居民向非居民的捐赠和遗产继承、居民向境外移民的资产转移均须经毛里塔尼亚中央银行批准。非居民向居民的捐赠和遗产继承、非居民向境内移民的资产转移不受限制。严禁赌博收益的转移。毛里塔尼亚籍的居民须向毛里塔尼亚中央银行申报其海外资产负债情况。
(六)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境内银行从境外借款、向非居民金融机构或商业信贷机构贷款、购买境内发行的外币计价证券、对外投资均须经毛里塔尼亚中央银行批准,非居民投资境内银行不受限制。境内银行须为居民和非居民的本外币存款缴纳存款准备金,存款准备金计算基数为连续4周周末存款总额的平均数,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为6%。对于违反存款准备金要求的银行,以应缴与实缴存款准备金差额为基数按日计算罚金,罚金率为毛里塔尼亚基准利率加8个百分点。境内银行本外币合计的最低流动资产率不得低于100%(之前为20%)。外汇活期账户不收取利息。商业银行持有单一外币的多空头头寸限额分别为净资本上下浮动10%,持有所有外币的多空头头寸限额分别为净资本上下浮动20%。此要求适用于所有居民和非居民的资产和负债。
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无。
摩洛哥
一、基本情况
(一)外汇管理部门
马格里布银行是摩洛哥的中央银行,马格里布银行和经济财政部下属的外汇管理局是摩洛哥的外汇管理部门。目前,外汇管理局已将主要外汇管制措施的执行授权至相关银行。
(二)主要法规
《摩洛哥与外国账务处理总实施条例》《外国在摩洛哥资产账务处理条例》《可兑换迪拉姆账务实施条例》《外国投资兑换制度》《经常项目兑换制度》《对外融资自由化管理规定》等。
(三)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摩洛哥的主权货币是摩洛哥迪拉姆,实行水平区间盯住汇率制度。货币篮子由欧元和美元组成,其权重分别为60%和40%。迪拉姆汇率波动区间为上下浮动5%。如果汇率波动过大,马格里布银行将通过外汇拍卖、货币贷款或外汇互换等方式干预外汇市场,将汇率波动限制在规定范围内。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摩洛哥的对外交易均须以马格里布银行报价的外币或可兑换迪拉姆结算。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经常性和资本交易必须以马格里布银行列出的货币进行结算,但服务进口商有权在境内使用迪拉姆结算非居民个人提供的进口服务交易。境内经常性和资本交易仅能以本币结算。阿尔及利亚、利比亚、毛里塔尼亚、摩洛哥和突尼斯达成区域支付安排。摩洛哥与亚洲货币单位国家之间的支付,可根据亚洲货币单位国家达成的统一双边支付协议或银行系统进行,同时必须以参与交易的两国货币之一或两国共同报价的货币计价。
(二)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摩洛哥商品和服务的出口商(包括渔业公司)、从国外获得收入的居民个人等可开立外汇账户,并存入高达70%的出口收汇。航空和航天业的货物出口商最高可在外汇账户或可兑换迪拉姆账户中存入85%的出口收汇。外汇账户不允许透支。授权银行可为保险和再保险公司、资本投资机构的外国配售业务开立外汇账户,进行与外国存款、投资和配售业务相关的转账。商务旅行津贴受益人和获得旅游津贴的个人、购买对冲工具以应对商品波动风险的法人均可开立外汇账户。授权银行可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居民不得在境外开立本币账户。
非居民账户:非居民个人和法人可开立外汇账户,账户可记入来自国外的转账,纸币、旅行支票等以外汇计价的支付工具,以及根据现行外汇条例从摩洛哥银行提取的外币。非居民和在境外居住的摩洛哥人可在境内开立可兑换迪拉姆账户,存入结汇资金和可从摩洛哥转移的金额,可用于购买外汇或其他国内结算。
(三)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出口方面,可自由出口的商品无须进行申报。出口收入可在境外直接用于购买出口商品所需的物品和原材料,除此之外的外汇收入必须在外国买方付款后一个月内汇回。原则上汇回日期不得超过货物装运之日起150天。对于国外寄售的产品,外汇收入汇回日期不得超过货物装运之日起180天。部分商品出口须获得外贸部颁发的出口许可证。进口方面,进口等值20万迪拉姆以下商品最高可预付离岸价的30%,进口等值20万迪拉姆以上商品不允许预付。进口商须签署进口保证书,并在授权银行登记,以便支付货物及相关费用。居民购买不涉及付款的进口商品,以及价值不超过2万迪拉姆的非商业用途货物,可免除进口保证。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摩洛哥居民与非居民交易所得外汇收入须在60天内汇回国内。非居民须将其在摩洛哥交易产生的外汇收入在1个月内汇回。服务出口商最多可将其外汇收入的70%存入外汇账户或可兑换迪拉姆账户。允许服务进口商在提供服务前预付款,外汇限额为等值20万迪拉姆。授权银行可向居民和非居民提供每人每年等值20万迪拉姆的旅行换汇额度。授权银行可向摩洛哥人提供每人每次3万迪拉姆的境外医疗换汇额度。授权银行可向摩洛哥留学生或实习生提供每月1万迪拉姆的实习费用换汇额度,实习期最长为一年。
(四)资本和金融项目
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方面没有限制,外商直接投资收益汇出境外无限制。对外直接投资方面,对外直接投资须经外汇管理局批准,运营满三年的居民企业每年最多可向非洲投资1亿迪拉姆,向其他大陆最高投资5000万迪拉姆。境外投资所产生的外汇收入必须在收到收益后30天内汇回。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非居民可自由购买和出售摩洛哥公司股票,在国内资本市场发行股票则须授权,出售股票所得收益必须存入可兑换迪拉姆账户,满四年方可汇出境外,能证明购买股票所用资金来自境外的除外。居民购买和发行外国股票以及转移购买所需资金须经外汇管理局批准。非居民在境内发行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和集合投资证券,居民在境外购买和发行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集合投资证券均须经外汇管理局批准。
衍生品及其他工具:非居民可通过授权银行购买衍生产品,以对冲汇率、利率和商品价格波动风险。为便利和扩大对冲操作,允许银行向客户提供组合工具。居民境外购买衍生产品必须以真实的贸易或金融交易为基础,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信贷业务:货物出口商可向非居民提供长达150天的商业信用,延长期限的商业信用须经外汇管理局批准。居民向非居民提供金融信贷须经外汇管理局批准。本地银行可向非居民个人发放迪拉姆贷款,用于购买或开发摩洛哥房地产,贷款金额最高达拟购买或开发房地产价值的70%。
(五)个人
旅行者出入境可携带不超过2000迪拉姆现钞,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无额度限制,但居民携带入境的外币现钞须在回国后30天内结汇。携带超过等值10万迪拉姆的外币现钞入境须向海关申报。居民个人可使用国际信用卡进行涉及商品和服务进口的互联网交易,每年最高可达15000迪拉姆。居民在境外购买房地产须外汇管理局授权,非居民可购买境内房地产。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贷款业务须外汇管理局批准。非居民离开摩洛哥时,可按照每居住一年3万迪拉姆的标准汇出资产,剩余资产则必须存入可兑换定期账户。
(六)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银行可从国外借款,但仅用于提供与对外贸易和投资相关的融资,或提供外汇远期业务担保。银行向非居民提供贷款,向本地居民发放外汇贷款,以及购买本地发行的外币计价证券,均须经外汇管理局批准。银行境外投资须经外汇管理局和马格里布银行批准。非居民投资境内银行须经马格里布银行批准。授权银行可将货物和服务出口商、居民、非居民开立的外汇账户资金用于相互之间的信贷额度,特别是用于向摩洛哥出口商的外国客户提供的信贷。银行可为外国银行提供担保,以支持其向非居民个人或境外居民个人提供中长期外汇贷款,用于在摩洛哥购房,担保额度为拟购资产价值的100%。出口商和授权银行最多可向外国客户提供占出口货物或工程价值85%的供应商信贷或其他信贷。
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养老基金可投资国外银行存款、债券,以及在经合组织、欧盟和阿拉伯马格里布联盟成员国的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上市或交易的金融工具,投资总额不超过其准备金总额的5%。投资公司和集合投资基金也可投资存款、债券和金融工具,投资总额不超过其总资产的10%。
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无。
莫桑比克
一、基本情况
(一)外汇管理部门
莫桑比克银行是莫桑比克的中央银行,也是其外汇管理部门。莫桑比克银行负责外汇政策制定和管理。
(二)主要法规
《莫桑比克外国投资法案》《外汇法》和《外汇管制法》。
(三)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莫桑比克的主权货币是莫桑比克梅蒂卡尔,法定汇率制度为浮动汇率制度。从2020年1月开始,梅蒂卡尔兑美元汇率保持在贬值2%区间内,且仅在2020年3月进行了一次调整,实际汇率机制从浮动汇率制被重新归类为类爬行盯住汇率制度。莫桑比克银行是外汇投入市场的主要渠道,并在市场失序时对外汇市场干预。官方基准汇率根据商业银行每日9:30、12:30和15:30所报汇率加权平均计算。涉及票据、外币和其他外国业务或应收款的外汇买卖,商业银行在与公众的交易中必须采用统一的汇率。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莫桑比克本国货币不得用于跨境交易。除特殊规定外,居民之间交易不得使用外币。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境外业务,等值25万美元及以下的交易只需在商业银行登记;超过等值25万美元的交易须获得莫桑比克银行的预先授权。非居民实体在莫桑比克货币或资本市场上的证券业务必须通过经莫桑比克银行授权的金融中介机构进行交易。
(二)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居民在国内开设外汇账户须经莫桑比克银行批准。与国外或非居民有关系的居民可以在国内开立外汇账户。外汇账户可贷记不受限制的出口收入和外商投资收入,以及其他存款、贷款资金等。国内外汇账户中的余额不能自由地转移到国外;用于国内支付的资金须转换为本国货币。居民账户中提取的外币现钞仅可用于境外旅行,每笔交易的限额为等值1万美元。居民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必须经过莫桑比克银行授权批准。对于居民在境外持有本国货币账户和账户内本国货币兑换为外国货币没有限制。
非居民账户:非居民无须被批准即可开立外汇账户。非居民与资本运营相关的本币账户操作须经莫桑比克银行批准,只允许对外支付时兑换成外币。
(三)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必须自货物装运之日起90天内汇回国内。为应对新冠疫情,自2020年6月10日起,出口商品、服务和投资所得收益的30%须在商业银行结汇。进口付汇业务必须通过商业银行办理,支付和转账无须批准,但须登记;如有预付款要求,必须提交交货证明文件。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经常项目交易的支付和转移无须批准,但须登记。外商直接投
资的利润和红利可以按照具体项目授权汇出。在莫桑比克工作的外国专家可根据其雇用合同条款将全部或部分薪金汇往国外,汇款额度受工资合同条款限制。商业银行可以自行设置信用卡在境外的使用限额。出口服务所得收益,必须自提供服务之日起90日内汇回国内。
(四)资本和金融项目
所有资本交易均受管制,资本交易须取得莫桑比克银行的批准和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登记的将受到处理。外国投资收益必须在收到之日起90天内汇回国内。
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方面,外商直接投资业务已预先授权的,只需在商业银行登记即可。鼓励外国投资的措施包括特定时期的税收和关税减免,以及获得国内信贷。外国投资者在提交证明文件后,可以根据具体项目授权,汇出投资收益和股利。对外直接投资方面,超过每年等值25万美元的对外直接投资须经莫桑比克银行事前批准。清算时投资资本的转让须经莫桑比克银行批准。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非居民在国内购买参与性质的股票或其他证券,如果在莫桑比克证券交易所以外交易,须经莫桑比克银行事前批准。非居民在国内购买债券或者其他债务工具须通过银行中介,在莫桑比克证券交易所以外的交易须经莫桑比克银行事前批准。非居民在国内购买、出售或发行货币市场工具或组合投资证券,须经莫桑比克银行事前批准。居民在国外购买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超过每年等值25万美元的交易须经莫桑比克银行事前批准。居民在国外出售或发行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须经莫桑比克银行事前批准。居民在国外或非居民在国内的衍生品和其他工具交易均须经莫桑比克银行事前批准。
信贷业务:所有信贷业务均受控制,境外借款、超过两年的商业信贷交易、居民向非居民放贷均须经莫桑比克银行事前批准。除金额小于或等于等值500万美元且到期时间至少为三年,以及特殊利率条款和条件的情况外,非居民向居民放贷须经莫桑比克银行事前批准。除担保期限在360天(含)以内的情况外,居民向非居民提供担保,须经莫桑比克银行事前批准。非居民向居民提供担保,须经莫桑比克银行事前批准。
房地产投资:非居民不得向政府购买房地产,但可在获得莫桑比克银行事先批准的情况下,向私人实体购买房地产。非居民出售境内房地产须经莫桑比克银行事前批准。
(五)个人
个人经常项目:个人的服务贸易交易和经常转移不受限制。个人旅行最多可携带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出境。如果在入境时已申报超过限额的金额,可携带超过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出境。个人携带超过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入境必须申报。
个人资本项目:个人资本交易须经莫桑比克银行批准,批准与否取决于交易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且是否履行纳税义务。同时,此类交易没有数量限制。根据莫桑比克银行给予赌场的一种特殊永久性授权,经赌场及博彩监察长办公室确认的赌博收入可完全转让。
(六)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13家银行获得莫桑比克银行授权可开展外汇交易。商业银行、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参与者可与客户自由协商价格开展外汇即期交易。外汇买卖的最大价差是2%加上银行办理外汇业务收取的费用。商业银行之间的所有外汇做市业务都必须在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上进行。自2021年4月16日起,银行及其客户获准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包括远期外汇业务、外汇掉期、利率掉期和远期利率协议。所有其他金融衍生品都均须获得莫桑比克银行的授权并且遵守国际掉期和衍生品协会(ISDA)的主协议。除一些例外情况外,境外借款须经莫桑比克银行批准和登记。向非居民提供贷款须获得莫桑比克银行授权,但没有金额限制。国内外汇贷款方面,如果银行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持强烈怀疑态度,或者借款人不是出口商,必须计提50%的贷款准备金,同时银行必须计提100%的逾期贷款准备金。银行必须持有8%的法定存款准备金,该存款准备金率适用于本币和外币存款,且每日流动性指数必须不低于25%。对外汇头寸的限制根据信贷机构的自有资本而定,无论其是否为居民身份,在每个交易日结束时,持有的总外汇头寸不得超过其自有资本的20%,持有的单一外汇头寸不得超过其自有资本的10%。
货币兑换机构:12家货币兑换机构获得莫桑比克银行授权可开展外汇交易。货币兑换机构可与客户自由协商价格开展外汇即期交易。货币兑换机构不得直接与莫桑比克银行进行外汇交易,也不得代客进行外币支付或转账。货币兑换机构经莫桑比克银行授权可在境外开立账户。
基金公司:养老基金可投资海外证券,最高可达总资产的10%。
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无。
纳米比亚
一、基本情况
(一)外汇管理部门
纳米比亚银行是纳米比亚的中央银行,同时也是该国的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对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外汇储备管理等工作。
(二)主要法规
纳米比亚是南非兰特共同货币区成员国,执行南非《外汇管制法》统一规定、纳米比亚《外汇管制条例》(1961年)等。
(三)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纳米比亚的主权货币为纳米比亚元,南非兰特也为法定货币。纳米比亚实行外汇管制,纳米比亚元尚不可自由兑换,南非兰特在纳米比亚可以流通。纳米比亚实行传统盯住汇率制度,纳米比亚元与南非兰特汇率挂钩。纳米比亚元对其他货币的汇率根据国际市场南非兰特对有关货币的交叉汇率确定,纳米比亚银行有权对汇率制度进行调整。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南非兰特共同货币区以外的所有国家都划定为非居民区。作为纳米比亚的法定货币,南非兰特共同货币区居民与非居民区内的结算,可以使用南非兰特或非居民账户中任何外币进行结算。经常项目交易与支付使用纳米比亚元没有限制。纳米比亚元不得用于支付利息和本金。居民间的交易不允许使用外币,交易可以开具外币计价发票,但支付时必须使用本币。
(二)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经批准,居民个人可以持有外汇账户。出口收汇后可在外汇账户保留出口收入180天。国内外汇账户每年最多可持有等值600万纳米比亚元的外汇,当所有条件都满足时,才能通过商业银行系统进行结余。居民个人持有境外外汇账户须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批准,境外外汇账户若每年投资不超过等值600万纳米比亚元或用于保留海外收入,则无须批准。如果交易符合《外汇管制条例》规定或经批准,可从居民账户进行外币支付。
非居民账户:非居民可开立外汇账户,账户内资金可自由转移。为了区分正常的清算账户和外汇交易账户,金融机构须代表非居民独立开立账户。非居民开立的本币账户可用于存放与居民交易的收入,存放外币结汇收入以及与其他非居民账户资金往来收入,并可用于除贷款外向境内居民的支付,转移到其他非居民账户或汇款到南非兰特共同货币区以外的任何国家,以及购汇等。非居民开立的本币账户内资金购汇无须批准。
(三)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出口方面,出口收入须在货物装运后180天内汇回,出口超过等值5万纳米比亚元的货物必须附有出口申报单,在收汇时必须申报外汇流入。除了出口至南部非洲关税同盟成员国外,出口至其他国家的货物需要许可证。进口方面,金额在等值2000万纳米比亚元以下的进口,可按进口货物成本的100%支付预付款,金额在等值2000万纳米比亚元以上的进口,只能预付50%的预付款。对非资本货物的预付款没有限制。对源自南部非洲关税同盟成员国的进口没有限制,而从其他国家进口的产品需要获得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目前,约90%的进口需要许可证。《外汇管制条例》禁止纳米比亚居民在未经纳米比亚银行授权的情况下,在国内和国外购买和销售未加工的黄金。所有这类请求都会根据其实际情况进行审议。黄金的进出口须获得金融管理局的批准。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提供证明文件可办理与贸易相关的支付,如转让许可费、滞期费、检验费以及样品的费用等。允许利润和股息汇出,但前提是这些资金不是通过过度使用当地借贷工具获得的。
(四)资本和金融项目
纳米比亚元不可用于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信贷业务利息与本金的支付。
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方面,南非兰特共同货币区以外国家的直接股权投资可以自由汇入。对外直接投资方面,居民个人境外投资限额为每年等值600万纳米比亚元。一年内不超过等值600万纳米比亚元的投资或留存境外收入无须审核。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非居民出售南非兰特共同货币区内有价证券、房产或其他股权投资获得的收益可以自由转移。在实际发生30天内,资本项下收益须经商业银行汇回纳米比亚并结汇。非居民发行的有价证券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总资产的65%。非居民股票投资不受限制。境内居民境外发行上市须经批准,如果资金在境外使用,则必须从境外支付,若资金汇入纳米比亚,则必须从境内支付。允许居民公司在纳米比亚证券交易所(NSX)和其他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SADC)股票交易所同时上市。对衍生品和其他工具的投资须事先获得批准。金融机构允许向申请人每年发放最多100万纳米比亚元的贷款,居民向非居民发放的超额贷款须获得批准。
(五)个人
个人经常项目:从南非兰特共同货币区以外国家入境时,个人最多可携带2.5万纳米比亚元或2.5万南非兰特等值现钞。从斯威士兰、莱索托及南非入境的个人携带本国现钞无金额限制。出境时,除基本旅行费用外,个人最多可携带2.5万纳米比亚元。对于南非兰特共同货币区成员国的非居民携带外币现钞入境没有限额。纳米比亚居民可携带出境的外币现钞金额不超过入境时携带的金额。居民、合同员工可携带外币前往南非兰特共同货币区以外的地区。外国旅行者可携带入境时兑换未用完部分的外币出境。居民每年可在个人境内外汇账户存储等值600万纳米比亚元的外汇。每人每年有100万纳米比亚元额度可用于捐赠、生活费用、礼金、旅行等项下的支付。支付医疗费用没有限制。赡养费的汇款(须提交法庭指令)每月最高可达9000纳米比亚元。单身学生每年留学支付额度为100万纳米比亚元,有非学生配偶陪同的学生为200万纳米比亚元。外籍员工可汇出工资收入的三分之二,超出部分须经批准。服务贸易交易的收益必须在收到之日起30天内结汇,除非获得豁免。18岁以下的居民(自然人)没有资格获得个人单项自由裁量权津贴,但可以获得每年最多20万纳米比亚元的旅行津贴。
个人资本项目:南非向境外转移资产的规定也适用于纳米比亚。移民可以将个人资产转移至境外,个人不得超过600万纳米比亚元,每个家庭总额不得超过1000万纳米比亚元,上述金额包括以任何形式已转移至境外的资产价值。如果超过上述限额,移民须缴纳超过限额10%的转移税。纳米比亚禁止博彩项下的收支。
(六)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与贸易无关的非居民贷款须获得批准。指定币种的外汇贷款利率不超过LIBOR+5%。国内贷款不允许使用外币。外资银行(外资股权占比75%以上)在当地设立业务代表处和分支机构须经纳米比亚银行批准。银行机构发放信贷限额为资本金的30%。境内银行和境外银行外汇头寸管理相同,净头寸均为银行股本及未减值准备金的15%。银行必须在任何时候都在其南非的联营银行持有的清算账户中保持总价值至少为其以纳米比亚元支付的负债(不包括资本基金)的100%的资产。
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投资海外发行证券的最高限额为总资产的65%。符合条件的机构(即保险公司、养老基金、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将基金管理公司和单位信托管理公司管理的总资产的35%投资于在国外持有的投资组合,无须纳米比亚银行的批准,只要出示纳米比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局(NAMFISA)出具的确认该投资在35%限额内的许可证即可。
货币兑换机构:纳米比亚银行共授权6家外汇兑换机构从事外汇即期交易。上述外汇兑换机构仅能开展与旅游相关的即期外汇交易,不能开立海外账户,仅限于纸币交易。
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无。
南非
一、基本情况
(一)外汇管理部门
南非储备银行是南非的中央银行,也是南非的外汇管理部门。特许经纪商和有限授权外汇交易机构从南非储备银行的金融调查局获得授权。
(二)主要法规
《货币和交易手册》《外汇管制条例》等。
(三)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南非的主权货币是南非兰特,此外某些特定金币如克鲁格兰特、“大自然和帝王花”系列纪念币也是南非的法定货币。南非法定实行自由浮动汇率制,南非兰特汇率主要由外汇市场的需求和供给决定。当市场允许时,南非储备银行会公开宣布在外汇市场上购买外汇,主要目的是积累外汇储备,特殊情况下是为了促进银行间外汇市场的顺利运作,实际汇率制度被归类为浮动汇率制度。南非储备银行每天上午1030公布南非兰特兑美元、欧元等主要货币的汇率。南非储备银行根据前20大贸易伙伴的货币计算名义有效汇率,权重前五位的货币分别是欧元(30.8%)、人民币(24.3%)、美元(10.56%)、日元(4.95%)和英镑(4.5%),也是每日公布名义有效汇率。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南非兰特不得用于外汇交易。南非兰特共同货币区外的国家为非居民地区。共同货币区居民与共同货币区外的非居民账户结算可使用南非兰特,也可以使用其他外币(斯威士兰、莱索托和纳米比亚的货币除外)。南非兰特在共同货币区内的经常项目收付不受限制,并可通过Vostro系统用于经常账户支付,最高限额为100万南非兰特。南非居民可在当地用外币开具发票,但结算必须使用南非兰特。
(二)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居民可在境内外开立外汇账户,但不得在境外持有本币账户。居民个人每年外汇账户的额度限额为等值1100万南非兰特(其中等值1000万南非兰特额度为经批准后可用于外商投资目的的外汇存款,以及等值100万南非兰特且无须完税证明的特别账户额度)。居民个人转出金额超过等值1100万南非兰特的,须得到金融调查局批准。新冠疫情期间,南非允许特许经纪商为政府相关机构开设外汇账户,以接受来自国外和南非的捐款,并向海外支付个人防护设备款项。自2020年8月13日起,机构投资者可以开立客户外汇账户,以接受外国资产投资撤资收益的外币存款。企业和个人可以在国外持有外汇账户,经许可后可用于存放境外收益。只有在海外拥有合法真实收入来源的南非公司才允许在外国开设银行账户。居民本币账户资金不得购汇至外汇账户。
非居民账户:授权银行可以为非居民开立境内外汇账户,但须单独开立定期清算账户和外汇交易账户。非居民开立外汇账户无须审批,账户内的资金可以不受限制地转移到境外。非居民可以在境内开立本币账户,本币账户资金不得购汇至外币账户。
(三)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出口方面,出口收入必须自装运之日起6个月内汇回南非,并在收到款项之日起30天内结汇,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有必要,授权银行给予出口商最长12个月信用周期。拥有外币账户的出口商可以将外汇资金保留在该账户中,不兑换为南非兰特。参与国际贸易的法人可以保留一个单一的客户外币账户,用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相关和其他允许范围内的交易。进口方面,进口货物实行负面清单制。进口商在向银行出示必要的运输和托运文件(进口证明)和进口许可证(如有需要)后,可自动购汇支付进口货款。进口配额适用于一些农产品和工业品。进口非资本货物在提供提前付款的发票后可以预付,无须审批。授权银行在无须审批的情况下,为1000万南非兰特以下的资本货物进口预付比例最高为100%,为1000万南非兰特以上的资本货物进口预付比例不得超过50%。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申请外币对外支付时必须出示证明文件。公司法人须在收到款项之日起30天内汇回南非。除向非居民出售南非资产和出口获取的收益外,南非居民个人可以保留在国外赚取的收益。
(四)资本和金融项目
直接投资:对外直接投资方面,单个公司每年新投资总额超过10亿南非兰特的对外直接投资,须经金融调查局审批。南非公司可以在其现有业务范围以外进行新的对外直接投资,在共同货币区外投资获得股权和投票权占比无限制。国际头部企业、在南非上市公司可以授权从母公司向子公司转移资金,每年最高为30亿南非兰特。通过向金融调查局申请并提供该企业对南非发展存在帮助的证明,资金转移限额可提升至该上市公司市值的25%。非上市的技术、媒体、电信、勘探和其他研发类公司可以向金融调查局申请在境外上市或设立离岸公司以在境外募集资金,上述离岸公司可对南非返程投资。拥有外国资产的居民个人可以通过离岸机构收购南非资产,但须向授权银行报告,且在交易完成后,须通过授权银行向金融调查局提交年度进程报告。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非居民企业能可在国内购买股票或其他证券。非居民企业经许可能够在国内销售、发行股票或其他证券。外国实体在南非交易所上市股票须获得批准。发行人所筹集的资金可以自由转出。居民企业经许可能够在境外购买、出售和发行股票或其他证券。
信贷业务:部分类型交易须金融调查局批准。非居民占股75%及以上的机构向授权银行借入资金用于购买和出售证券、回购协议、证券衍生品和住宅,须经金融调查局审批。南非企业(不包括国有公司)可未经金融调查局的事先批准,在南非发行债券或票据。未上市的科技、媒体、电信、勘探和其他研发公司可以向金融调查局申请提高外债额度,以提高海外贷款和运营能力。
(五)个人
个人经常项目:居民和合约工人离境进入共同货币区外,可携带外币现钞限额为每人每年等值100万南非兰特。不满18岁的居民离境可携带外币现钞限额为每人每年等值20万南非兰特。返回邻国的流动工作者可携带任意数额兰特现钞离境,但数额不得超过其在南非的合理收入。离境进入共同货币区内其他成员国可携带任意数量的兰特现钞。外国游客离境可以随身携带任意数量外币,包括随身携带入境和在境内处置外汇衍生品获得的外币。除非豁免,居民必须在收到强制结汇要求后30天内向授权银行结汇。当商务旅行者的下一次商务出行是在出差回程后90天内进行时,商务旅行者可获得豁免。
个人资本项目:个人每年境外投资额度在1100万南非兰特限额内,则无须经金融调查局审批。作为新冠疫情时期的临时政策,自2020年4月20日起,个人限期兑换时间延长至封锁后30天内。
(六)金融机构
银行业:允许居民通过授权银行进行境外贷款,但须符合有关规定并在贷款申报系统中向金融调查局报告。任何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贷款申请都须经金融调查局审批。为促进外商直接投资,境外投资者在境内贷款不受限制。境内外汇贷款须得到金融调查局批准。银行存款准备金要求不低于总负债的2.5%,持有流动性资产不低于总负债的5%。银行净外汇头寸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10%。
保险业和基金业:寿险公司可将非关联业务总资产的30%、关联业务总资产的40%用于投资外国证券。养老基金可使用总资产的30%、投资公司和公募基金管理人可使用总资产的40%投资外国证券。
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金融调查局允许特许经纪商在《货币和交易手册》规定的权限和范围内处理大部分外汇交易。截至2020年12月31日,南非共有27家特许经纪商、3家有限特许经纪商、22家有限授权外汇交易机构。
南苏丹
一、基本情况
(一)外汇管理部门
南苏丹银行是南苏丹的中央银行,也是外汇管理部门,负责监管授权银行,是外汇政策的制定者。
(二)主要法规
《银行法》(2012年)、《投资促进法规》(2012年)、《外汇业务法》(2012年)、《关于调整后货币兑换机构办理外汇业务的操作指引》(第2/2015号通告)、《南苏丹银行专用账户管理指引》(2017年)、《南苏丹外汇管理条例》等。
(三)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南苏丹的主权货币为南苏丹镑,法定汇率制度是浮动汇率制。南苏丹基准汇率和市场汇率的差额超过2%,属于双重汇率制度。2020年,南苏丹镑兑美元汇率呈2%的贬值趋势,实际汇率被归类为类爬行盯住汇率制度。南苏丹中央银行通过拍卖向商业银行提供外汇,并根据拍卖价格和商业银行收取的汇率确定市场指示性汇率。自2021年4月20日起,南苏丹中央银行引入对所有外汇持牌机构的参考汇率。参考汇率通过计算所有商业银行交易量的加权平均值得出,供金融机构使用。而政府交易使用每日指示性汇率。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无。
(二)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南苏丹允许居民在国内开立外汇账户但须批准。账户余额可以自由转移到国外。非居民账户:在符合相关尽职审查(KYC)、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相关规定下,非居民可以
在南苏丹境内开本币账户和外汇账户。且自2017年12月起,商业银行开立非居民账户时无须获得央行批准。
(三)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进口方面,自2020年8月19日起,进口商无须向涉及进口交易的银行提交证明文件。出口方面无相关限制。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外籍员工可以将其工资的三分之二以外汇形式汇出,以南苏丹镑支付的外籍员工工资最多可汇款等值500美元。
(四)资本和金融项目
自2020年8月19日起,不再要求商业银行立即将所有从专用账户持有人处购买的外汇卖给南苏丹银行。第DCB/2/2020号通知撤销了专用账户。这些账户适用于所有外国外交使团、联合国机构和根据国际和地区条约设立的其他组织的办事处、国际非政府组织、石油和矿业公司,以及由国际和地区合作伙伴机构资助的项目账户。
(五)个人外汇
出国旅行每月支出限额为等值3000美元。到乌干达和肯尼亚旅行,可携带乌干达和肯尼亚先令,不超过等值1万南苏丹镑。向居住在国外的学生和家庭成员汇款每月不得超过等值3000美元。向乌干达和肯尼亚支付医疗、教育和家庭汇款不超过等值1万南苏丹镑。
(六)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南苏丹有31家商业银行获得批准进行外汇交易。
货币兑换机构:货币兑换机构必须获得南苏丹银行的许可。经批准的货币兑换机构有64个。货币兑换机构的业务包括代客买卖现钞、外币支付和转账。设立货币兑换机构所需的最低资本为60万美元。自2021年4月13日起,持牌货币兑换机构可通过向南苏丹银行提交申请直接参与南苏丹银行举办的拍卖活动。此前,货币兑换机构只能经由符合条件的银行提交申请来间接参与拍卖。
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无。
尼日尔
一、基本情况
(一)外汇管理部门
西非国家中央银行为尼日尔等西非八国的中央银行,也是其外汇管理部门。
(二)主要法规
《非洲保险市场会议法典》《西非经济货币联盟条约》《西非国家中央银行宪章》《银行业监管法》《西非货币联盟银行委员会公约》等。
(三)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尼日尔的主权货币为西非法郎,实行传统盯住汇率制度,与欧元挂钩,官方固定汇率为1欧元兑655.957西非法郎。其他货币兑西非法郎的参考汇率通过兑欧元汇率进行折算。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西非经济货币联盟成员国(以下简称成员国)间的贸易以西非法郎结算,不得使用外币结算。与成员国外的跨境交易以外币支付结算。西非国家中央银行通过在法国财政部开立经营账户,西非法郎可以兑换所有外币或欧元。
(二)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居民经西非国家中央银行和财政部批准,可在境内开立非欧元外汇账户,有效期为一年,期满若未得新授权,则账户关闭。居民可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以存放暂居境外期间的合法收入,该账户余额须在居民回国后30天内汇回。除上述情况外,居民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须经财政部和西非国家中央银行批准,有效期最长为一年,期满若未得新授权,则账户关闭,并在8天内将账户余额汇回。
非居民账户:非居民可凭身份证和真实居住证明在授权银行开立欧元账户。经西非国家中央银行批准后可开立非欧元外汇账户,有效期为两年,期满若未得新授权,则账户关闭。余额经核实可自由汇出。非居民凭借身份证和真实居住证明可在授权银行开设本币账户,用于即期购汇。
(三)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尼日尔与成员国以外的进出口交易,超过1000万西非法郎的交易必须通过授权银行进行。出口方面,出口须在收款到期日30天内收汇,出口收款到期日原则上不超过货物装运后120天。授权银行可以将出口收入的20%作为外汇储备,但其外汇余额不得超过出口商活期存款余额的5%。进口方面,进口商在开立银行汇款账户并提交证明文件后,可以购汇付款,但开具跟单信用证,则不早于装运前8天购汇;产品已进口的只能在付款到期日购汇。进口预付款须授权,进口商在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之前不得购汇。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服务贸易和经常项目的支付和转移可以通过授权银行自由进行。超过50万西非法郎的转移应符合文件要求。尼日尔与成员国外的服务贸易收益须在付款到期日后一个月内汇回,并要求强制结汇。
(四)资本和金融项目
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方面,外商直接投资须向财政部报告以便统计。对外直接投资方面,居民在成员国外的所有投资均须经过财政部批准,且至少75%的投资款必须通过境外贷款融资。在未取得再投资批准情况下,对外直接投资清算资金须在一个月内汇回。投资份额占单个上市公司资本10%以上,被认为是直接投资。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居民购买成员国发行或出售已获得金融市场区域理事会授权的证券则无须得授权。居民在成员国外购买外国股票、债券、基金及货币市场工具须经财政部许可,其中购买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工具的资金至少75%是外国借款。居民可以向境外投资者出售证券,境外投资者因此取得国内机构控制权的必须申报。居民为清算海外投资而出售证券须向财政部申报。非居民投资购买境内机构发行的股票、债券、基金及货币市场工具无须许可,但须进行申报。非居民在境内发行或出售股票、债券、基金及货币市场工具须取得公共储蓄和金融市场区域委员会许可,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房地产投资:居民在境外购置房产须财政部批准;允许非居民在境内购置非经营目的的房产,须向财政部申报;非居民向居民出售房产,须提供证明文件,并向财政部和西非国家中央银行申报。
(五)个人
个人经常项目:非居民出境时携带超过等值50万西非法郎的外币现钞,须提供现钞来源证明材料。居民以旅游或商务目的前往非成员国可以携带外币现钞,凭旅行证件、有效护照或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授权银行或货币兑换机构办理外汇兑换业务。携带超过等值100万西非法郎的须向海关申报,最高限额为每人每次等值200万西非法郎,如需更高数额可通过旅行支票、保付支票或其他支付方式携带,并须提供证明文件。居民旅行者必须在回国后8天内将等值超过50万西非法郎的外币现钞进行结汇。
个人资本项目:除非获得了财政部的授权,成员国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个人资本交易必须通过西非国家中央银行、邮政管理部门或授权银行进行。居民个人为非居民提供贷款、捐赠须批准,非居民为居民个人提供贷款、捐赠无须批准。移民对外转移价值超过50万西非法郎的资产须财政部授权。博彩和奖金收入可凭证明文件通过授权银行自由转移,须遵守相关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规定。
(六)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截至2020年12月31日,12家银行中有8家参与了本币银行间市场,西非经济货币联盟不设银行间外汇市场。金融机构有权在其代理银行开设境外账户。经西非国家中央银行和财政部批准,可以向非居民发放商业贷款。境内银行境外借贷不受限制,但出于统计要求必须在获得或偿还贷款时向财政部和西非国家中央银行申报。为满足外汇需求,银行间外汇头寸要求外币活期存款不得超过其客户8日内的进口付汇额度,也不得超过其客户除欧元以外的外汇账户余额,外汇总额也不超过客户需求存款总额的5%。银行业外币准备金率要求为3%,最低资产流动性要求为75%。
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保险公司投资于其他成员国的证券、基金不得超过其募集资金的50%。养老基金和投资机构投资有价证券均须获得区域资本市场管理局的授权。养老基金、投资公司和基金公司投资于非居民发行债券须许可,投资资金至少75%来自外国借款。
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无。
尼日利亚
一、基本情况
(一)外汇管理部门
尼日利亚中央银行是尼日利亚的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外汇政策,维护外汇市场的正常运行,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和外币货币兑换机构。
(二)主要法规
《尼日利亚投资促进委员会法案》《尼日利亚中央银行通告》等。
(三)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尼日利亚的主权货币为尼日利亚奈拉,法定实行浮动汇率制度。尼日利亚中央银行可采取干预措施以减少汇率波动,并抵消对奈拉汇率的投机性攻击。实际汇率制度被归类为稳定化安排。尼日利亚存在官方汇率、投资者和出口商汇率、中小企业汇率等多重汇率,其中官方汇率为银行间外汇市场收盘汇率。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禁止奈拉用于国际结算和资本交易。境内交易须使用奈拉,境内商品和服务禁止以外币交易和定价。2018年4月27日,尼日利亚与中国达成使用人民币进行贸易结算的协议,该协议为期三年且于2021年4月到期,随后在2021年6月续期三年。
(二)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授权银行可基于“了解你的客户”原则为居民开立境内外汇账户,账户内资金可转移到境内外其他外汇账户。除公职人员外的居民可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账户内资金可自由汇入尼日利亚。居民不可在境外开立本币账户。
非居民账户:驻尼日利亚外交代表可开立外汇账户。海外函授和考试机构、在尼日利亚执行经批准合同的外国公司以及外国专业机构可开立本币账户,其余未列明的非居民如需开立本币账户须经尼日利亚中央银行批准。非居民本币账户余额可自由兑换为外币汇往境外。
(三)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货物贸易须提供真实性证明文件。进口方面,进口货物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从尼日利亚外汇市场获得的外汇不得用于进口负面清单上的商品,进口货物须取得尼日利亚保险公司出具的适当保险证明。进口货物预付款和进口预付保证金不得超过离岸价的15%。出口方面,出口收入必须采用预付款、信用证或托收方式。石油出口收入必须在装运之日起90天内汇回,自2020年3月22日起,尼日利亚中央银行为提升本国外汇储备,指导石油及石油服务公司通过尼日利亚中央银行进行结汇,但石油及石油服务公司和政府机构仍可根据实际偏好自行选择在尼日利亚中央银行或银行间市场(授权银行)结汇。非石油出口商出口收入必须在装运之日起180天内汇回,可按银行间汇率在授权银行结汇。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购汇须向银行申请,交易须提供真实性证明文件。因私旅行对外支付限额为每季度4000美元,商务旅行支付限额为每季度5000美元,医疗旅行的单笔交易限额为5000美元。证明文件符合要求的前提下,税后净薪资可全部汇往国外。
(四)资本和金融项目
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方面,外商直接投资项下不存在限制,非居民投资者仅须在尼日利亚投资促进委员会登记备案,允许外国投资者将其全部税后收益和股息分红汇出境外。对外直接投资方面,银行在收购金融、商业或其他银行之前,须获得尼日利亚中央银行的批准。只有获得国际授权的商业银行才能获得尼日利亚中央银行的批准,开设或投资外国分支机构或子公司。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非居民购买境内股票、债券及集合类证券工具不存在限制。非居民开展商业票据、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和国库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投资,资金流入须结汇为奈拉,方可获取投资者本金或利润汇回时所需的资本流入证明。居民不能从尼日利亚外汇市场购汇购买外币计价的股票、债券,只能使用自有资金购买。
信贷业务:境内个人、公司或分支机构从国外借款无须获得联邦财政部批准,官方机构以及受政府控制的公司从国外借款则须获得联邦财政部批准。
(五)个人
个人出入境携带超过10万奈拉或等值1万美元的外币必须申报。居民每年向境外慈善组织和个人捐赠现金分别不得超过等值1000美元和500美元,超出限额须经尼日利亚中央银行事先批准。非居民向居民赠予1000美元以下无限制。本币信用卡境外取现每日限额100美元,每月累计限额3000美元,年度限额5万美元,且使用银行卡付款无须提交证明材料。
(六)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从尼日利亚中央银行购汇而未使用的外汇,须于72小时内退回尼日利亚中央银行,从尼日利亚中央银行以外来源获得的未使用外汇可免于强制出售,并可用于银行间交易。商业银行境外借款须按照关于银行外汇风险管理审慎监管规定出具证明文件,且银行外汇借入总额(集团内部及尼日利亚银行间借款除外)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25%。授权银行可为非居民提供最多14天的贷款和透支,对于非居民个人和在境内注册的外国公司(银行除外)无特别限制条款,单个债务人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商业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不得在外汇市场购汇用以购买欧洲债券、外币债券,但可使用自有资金购买。对居民与非居民资产和债务的敞口限制仅适用于存款类银行机构,其中,每日外汇交易多头头寸的敞口上限为净资产的0.5%,空头头寸的敞口上限为净资产的10%,外国资产和负债的未平仓净头寸上限为股本的10%。
基金公司:养老基金的投资限制由所投产品的类别以及信用评级决定,所有合格实体的有价证券投资(股票和债券)都必须是经过尼日利亚证券交易委员会公开发行的。
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2020年11月30日,尼日利亚中央银行发布通知,允许银行以外币现金向国际转账运营商的受益人支付或存入其住所账户。先前法规规定,只能以奈拉向国际转账中的收款人支付。
塞拉利昂
一、基本情况
(一)外汇管理部门
塞拉利昂银行是塞拉利昂的中央银行,负责制定和实施外汇管理政策,通过行政手段直接或间接监督金融机构的外汇业务,防止外汇过度流出,调节市场外汇流量和影响外汇价格,管理国家对外债权债务。
(二)主要法规
《塞拉利昂银行法案》(2019年)、《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法》(2019年)、《塞拉利昂外汇管制法》(1954年)、《第12号外汇管制细则》(2003年)。
(三)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塞拉利昂的主权货币是塞拉利昂利昂,法定实行浮动汇率制,汇率由市场决定。塞拉利昂银行不设定特定的汇率目标,外汇拍卖数据及时公布在塞拉利昂银行网站上,实际汇率制度被归类为其他有管理的安排。官方汇率以商业银行和货币兑换机构在过去五个工作日内的购买交易的加权平均值计算得出,并通过±1%差价来确定卖出和买入汇率。塞拉利昂银行与商业银行进行外汇集合竞价交易,以抑制汇率过度波动。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必须通过交易平台进行。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经常项目交易和资本市场交易对本币支付没有限制。境内所有交易必须用本币进行定价和支付。
(二)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允许居民在境内开立外汇账户,但不允许在境外开立利昂账户。仅持牌银行可在境外开立代理银行账户,其他居民不得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允许通过本币兑换外币用于经常项目国际交易,但资本账户交易资金的兑换须经塞拉利昂银行批准。
非居民账户:允许非居民开立本币账户和外汇账户,但不允许在境外开立利昂账户。非居民的本币账户资金余额可兑换成外币以用于经常项目国际交易,资本账户的交易须经批准。
(三)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出口方面,至少要将农业和渔业产品30%的出口收入汇回国内。出口商须在出口后90天内汇回出口收入,超过90天的延期汇回须塞拉利昂银行批准。与出口有关的交易必须通过塞拉利昂的商业银行进行。出口农产品和渔业产品均须许可证,但没有出口配额。商品须经质量、重量认证且检验合格方能装运出口。进口方面,作为反洗钱措施“了解你的客户”的内容,只有具有税务识别号的注册企业才能通过银行进行进口付款,企业进口付汇时须提供发票原件、正本提单或空运单及进口报关单据。信用证项下进口付汇须提供一份已填妥的外汇管理表格及发票原件,货物抵达后须提供SWIFT付款凭证、供应商发票原件、正本提单及报关单。进口军用物资、爆炸物和香烟须贸易和工业部许可。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投资收益汇出无限制。居民和非居民可向商业银行兑换最高达等值1万美元的现金、旅行支票和汇票。所有个人付汇须通过SWIFT转账。国外医疗费用、教育费用必须直接汇给医生、医疗机构或教育机构,且须提供证明文件。原则上,向国外学生和家属的生活费支付不得超过等值1万美元,确有所需可不受限额控制。支付境外人员务工报酬须提供工作证等证明材料,且必须通过SWIFT转账支付。所有其他无形交易的付汇必须直接汇入受益人的账户。
(四)资本和金融项目
资本项目交易受到限制,但明确允许的除外。所有允许的资本项目交易必须通过塞拉利昂的授权商业银行进行。
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方面,外国投资者可通过银行系统对本地注册公司进行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清算的资金汇出须塞拉利昂银行批准。对外直接投资方面,对外直接投资需要塞拉利昂银行批准。所有境外投资所得必须通过授权银行汇回塞拉利昂,投资终止的清算收入须在90天内汇回,超90天须塞拉利昂银行批准。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非居民可以在国内股票市场购买和发行证券,居民在国外购买和发行证券均须获得塞拉利昂银行批准。不允许非居民购买国内货币市场工具,在国内发行货币市场工具须获得塞拉利昂银行授权。不允许居民在国外购买、出售和发行货币市场工具。
信贷业务:居民之间的信贷交易或非居民与居民使用本国货币进行信贷交易没有限制,但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信贷交易须通过银行系统进行,并获得塞拉利昂银行的批准。
房地产投资:居民不允许购买国外房地产,非居民可购买和出售国内房地产。
(五)个人
个人经常项目:最高可携带等值1万美元现钞(旅行支票和汇票)出境,超出部分须通过SWIFT转账,并提供旅行证明材料。最高可携带等值1万美元的利昂入境,超出部分须从银行办理。
个人资本项目:不允许居民向非居民放贷、捐赠、遗产继承等财产转移。非居民向居民放贷须经批准,允许非居民向居民捐赠、遗产继承等财产转移。移民财产转移须经批准。
(六)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商业银行可在外汇市场上自由决定买卖价差和外汇交易佣金,是外汇市场上的交易主体。商业银行持有的外汇资本金不得超过其资本金的25%。商业银行从国外借款、向非居民提供贷款均须获得塞拉利昂银行授权。商业银行不得发放外汇贷款、购买本地发行的外汇计价证券。外汇存款没有准备金和流动资金方面的要求。商业银行持有每种外汇头寸净额不得超过其资本的15%,所有外汇头寸净额不得超过其资本的25%。
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投资于政府证券、股票和房地产,不允许投资国外证券和衍生产品。人寿保险公司50%的投资应持有塞拉利昂政府发行的政府证券,其他商业保险公司25%的投资应持有塞拉利昂政府发行的政府证券。
基金公司:养老基金可投资于政府证券、股票和房地产,但不允许投资国外证券和衍生产品。投资公司和集合投资基金不允许投资国外证券和衍生产品。
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无。
塞内加尔
一、基本情况
(一)外汇管理部门
西非国家中央银行是塞内加尔的中央银行,负责西非经济货币联盟国家的货币发行、货币政策制定以及外汇业务监管。
(二)主要法规
《海关法》《投资法》以及西非经济货币联盟条约中的贸易条款和外汇使用条款。
(三)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塞内加尔的主权货币为西非法郎,实行传统盯住汇率制,与欧元挂钩,官方汇率固定为1欧元兑655.957西非法郎。外汇市场上其他货币兑西非法郎的汇率参照巴黎外汇市场上其他货币兑欧元的报价后,由经授权银行自由决定,外汇交易佣金最高不超过2%。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塞内加尔境内禁止使用西非法郎以外的货币交易和计价结算,西非法郎不得用于支付与西非经济货币联盟成员国以外国家的交易。区域性安排上,通过一个业务账户与法国财政部相联系,所有外币和欧元与西非法郎兑换的交易最终通过该业务账户的借记或贷记进行结算。西非经济货币联盟成员国与西非经济共同体其他成员国作为西非货币管理机构成员,达成多边清算协议,经常项目下的交易均可通过多边清算协议进行支付。
(二)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居民经西非国家中央银行、财政部批准,可以在国内开立非欧元外汇账户,账户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须得到重新批准才能继续交易。居民可在西非经济货币联盟成员国以外开立外汇账户用于存放旅游期间外汇收入,但须在返回西非经济货币联盟成员国后30天内将该外汇账户余额调回国内。除此之外,居民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须经西非国家中央银行、财政部先后批准,账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到期若未获得新许可,则账户关闭,并在8日内将余额汇回境内。
非居民账户:非居民凭身份和真实居住证明可以自由开立欧元账户,获得西非国家中央银行的批准后可开立欧元以外的外汇账户,有效期为两年,期满后须得到西非国家中央银行的重新批准,才能继续交易,账户关闭后的余额经核实可自由转到国外。非居民凭身份和真实居住证明可在国内授权银行开立西非法郎和欧元的国内货币账户,该账户可以用于购买即期外汇。
(三)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出口方面,出口收入须在收款到期日30天内(收款到期日原则上不超过货物装运后120天)上缴西非国家中央银行,银行可留存出口收汇的20%作为自有外汇,但银行自有外汇的总量不能超过银行活期存款总额的5%。进口方面,不能通过预付款方式一次性支付全部货款,跟单信用证的购汇日期不得早于装运前8天,对于已经进口的商品购汇日期不得早于付汇日期。进口商品实行负面清单制,禁止进口麻醉品和枪支。与西非经济货币联盟以外的国家进行超过等值1000万西非法郎的出口和进口交易,须在指定银行办理。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相关支付和转移经授权银行自由进行,超过50万西非法郎的支付和转移有单据要求。服务贸易以及工资、薪金、福利、退休金等收付汇须凭有效单证在银行办理。直接投资的折旧支付须财政部的批准。与西非经济货币联盟成员国以外国家开展的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所得须汇回国内。
(四)资本和金融项目
直接投资:投资资金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10%则被视为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相关的交易须纳入财政部的统计。对外直接投资须经财政部许可,且至少75%以上的投资资金须来自外国贷款,保险公司不允许进行对外直接投资。出售或清算对外直接投资的所得须在一个月内通过银行汇回国内。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非居民购买境内证券不受限制,但须向财政部进行申报。在境内发行或营销境外企业的证券和实物资产,以及进行对外投资的宣传均须获得公共储蓄和金融市场区域委员会(RCPSFM)批准。非居民与居民之间以转让形式分拆投资而发生的证券销售不受限制,而证券交易所使用的外汇须获得财政部授权批准。居民购买经公共储蓄和金融市场区域委员会批准的西非经济货币联盟成员国证券不受限制,居民购买其他的外国证券须经财政部批准。
信贷业务:与货物出口相关的信贷业务不受限制,但付款日期不得晚于装运日期后的120天。非居民对居民的金融信贷不受限制,但居民对非居民的金融信贷须经财政部批准。
房地产投资:居民在境外购买房产须经财政部批准,允许非居民在境内购买房产,但不能以直接投资公司及分支机构的名义进行。
(五)个人
个人经常项目:居民以旅游或商务目的前往西非经济货币联盟以外国家可以携带西非法郎之外的货币,每次携带最高为每人等值200万西非法郎,携带超过等值100万西非法郎的外币现钞出境,或携带超过等值500万西非法郎的外币现钞入境,须向海关申报。居民旅客在抵达任何西非经济货币联盟成员国后8天内,须将超过50万西非法郎等值外币现钞向授权银行结汇。非居民旅客出境时每人每次可携带最高等值50万西非法郎的外币现钞,非居民出境携带超过等值100万西非法郎的外币,或携带超过等值500万西非法郎的外币现钞入境,须向海关申报。居民和非居民可以自由使用以外币计价的付款方式。
个人资本项目:西非经济货币联盟成员国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个人资本交易须通过西非国家中央银行、邮政服务或经授权的银行办理,财政部特殊授权除外。居民对非居民的捐赠、遗产继承等交易均须财政部、西非国家中央银行批准。移民资产转移金额超过每人50万西非法郎,须获得财政部的批准。
(六)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西非经济货币联盟成员国银行的准备金率为3%。活期存款、其他存款账户和贷款账户均包含在准备金计算基础内。《巴塞尔协议Ⅱ》和《巴塞尔协议Ⅲ》的流动性要求尚未落实到西非经济货币联盟,仍维持银行最低流动资产要求为75%。西非国家中央银行允许银行保留外汇头寸以确保顺利办理国际支付业务,相应账户的流动余额可达客户活期存款总额的5%。银行有权在非西非经济货币联盟国家的银行机构中持有资产的要求如下:活期存款不得超过客户须在8日内支付的进口付款总额,活期存款不得超过在本银行开立的非欧元外币账户和居民外汇账户余额之和。
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根据《非洲保险市场会议法典》(CIMA),每个成员国的保险公司在其他成员国的投资份额不超过50%。外国政府、地方政府、外国公司或国际机构发行和流通的各类有价证券均须获得公共储蓄和金融市场区域委员会的授权。
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无。
塞舌尔
一、基本情况
(一)外汇管理部门
塞舌尔中央银行是外汇管理部门,负责监管授权银行,管理银行外汇头寸等。
(二)主要法规
《反洗钱法》《金融机构法》《防止恐怖主义法》《国家支付系统法》《反洗钱和打击资助恐怖主义法》《2019年不动产税法》等。
(三)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塞舌尔的主权货币为塞舌尔卢比,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塞舌尔中央银行会在汇率波动较大时对市场进行干预,并每周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披露相关数据信息。塞舌尔卢比汇率主要由外汇市场供求决定,其参考汇率由中央银行根据银行和货币兑换机构所有外汇买卖交易、电汇和汇票汇率的加权平均值计算得出,用于以外币支付时的会计记账以及汇率折算。商业银行和货币兑换机构可以自由设定与客户交易的汇率及佣金。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本币用于跨境交易结算无限制。塞舌尔居民间所有付款均使用塞舌尔卢比结算,但双方也可自行决定是否使用外币交易。塞舌尔是东南非共同市场(COMESA)和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SADC)(以下简称南共体)的成员国。塞舌尔加入了南共体支付结算系统和南共体实时全额结算系统(RTGS),塞舌尔未加入东南非共同市场的支付系统。塞舌尔目前签订的双边支付协议均有效。
(二)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允许居民在境内开立以及使用外汇账户。境内外汇账户资金划转至境外不受限制。允许其居民在境外开立和使用外汇账户,且账户资金划转不受限制但须遵循所在国法规。对居民在国外持有以塞舌尔卢比计价的银行账户无限制条件。居民可以自由将塞舌尔卢比账户的余额转换为外币。
非居民账户:允许非居民在境内开立和使用外汇账户。账户操作须遵守银行的政策及银行和客户双方达成的合同协议,非居民向境外转移账户余额不受限制;允许非居民开立塞舌尔卢比银行结算账户,对账户资金兑换外汇、转移到境外无法律限制,但资金转移到境外要遵守《反洗钱法》的相关规定。
(三)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进口方面,进口款项可以直接支付或通过信用证支付,外汇兑换在商业银行或货币兑换机构完成。进口预付货款融资的相关要求取决于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一般会要求付汇申请有等值的塞舌尔卢比作为抵押。进口受限制物品(如一些食品和化学品等)须向财政部贸易司申请签发许可证。所有申请均由财政部贸易司审查后转交至主管当局进行评估,并根据主管当局建议签发进口许可证。出口方面,出口收入无强制汇回和强制结汇等方面的要求。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支出和收入均无限制。
(四)资本和金融项目
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方面,塞舌尔允许不涉及土地所有权的外商直接投资。对外直接投资方面没有限制。
房地产投资:非居民在塞舌尔购买土地须根据向土地使用和生态环境部首席秘书办公室申请许可。塞舌尔相关部门根据申请人的性质,提交的土地用途是否符合政府关于土地使用和开发的政策,是否符合塞舌尔的利益等进行审批。
资本与货币市场工具:无限制。
(五)个人
个人在符合塞舌尔《反洗钱法》规定的前提下均可自由进行外汇兑换以及资金划转。塞舌尔对个人携带国内外现钞出入境无限制,但个人携带超过5万塞舌尔卢比或等值外币现钞出入境须申报。
(六)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塞舌尔有8家商业银行获得外汇交易许可。塞舌尔中央银行和获得许可的8家商业银行可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银行之间可以进行外汇交易。对市场参与者的买卖差价和佣金没有限制。塞舌尔中央银行可以直接干预参与者的报价或自身的报价。8家商业银行定期通过塞舌尔中央银行管理和维护的银行间网络日志提交银行间外汇买卖报价。外汇交易可以通过电话进行,但在交易结束后,双方必须将书面交易确认书发送给交易对手,然后由塞舌尔中央银行进行净额结算,并在当天完成资金结算。本币存款和外币存款的最低存款准备金率均为13%。本币和外币最低存款准备金不予计息,非居民外币存款无须缴纳最低存款准备金。银行必须维持流动性资产,日均余额必须大于或等于其负债总额的20%。对于达到或超过银行核心资本25%的贷款,须获得塞舌尔中央银行批准,此类信贷总额不得超过银行核心资本的600%。对管理者及其关联方的信贷限于银行核心资本的10%以内,对持有大量权益及其关联者的信贷限制在银行核心资本的20%以内,上述两者总和不得超过银行核心资本的25%。商业银行的外汇敞口多头头寸不得超过30%,空头头寸不得超过50%。
货币兑换机构:塞舌尔货币兑换机构分为A、B两类。塞舌尔有20家货币兑换机构获得外汇交易许可,其中包括12家A类货币兑换机构和8家B类货币兑换机构。B类货币兑换机构只能以纸币、硬币或旅行支票的形式买卖外币;A类货币兑换机构不受B类货币兑换机构的条件限制,还可从事外汇买卖。根据塞舌尔《国家支付系统法》,A类货币兑换机构在持有支付服务提供商许可证的情况下,可以提供汇款服务。货币兑换机构可为自身开立国内和国际银行账户。
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无。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一、基本情况
(一)外汇管理部门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银行是圣多美和普林西比的中央银行,也是其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外汇政策,监管外汇交易,规范外汇市场运作,并授权相关机构和个人从事外汇交易。
(二)主要法规
《投资法》《外汇管理条例》《外汇法》。
(三)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的主权货币是多布拉,实行传统盯住汇率制度,与欧元挂钩。采用双重汇率制,官方汇率为1欧元兑24.5多布拉,多布拉兑其他货币汇率基于兑欧元的汇率计算。圣多美和普林西比的官方汇率和市场汇率的价差超过2%,因此被认为属于双重汇率制。多布拉兑欧元的官方汇率用于欧元买卖。银行可自行制定其他货币的买卖汇率,但买卖汇率之间的差价不得超过4%。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无。
(二)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居民可自由在境内和境外开立及使用本币账户和外汇账户,无任何限制。账户资金可自由划转,本币账户资金可用于购汇。
非居民账户:非居民可自由开立及使用境内本币账户和外汇账户,资金汇出境外不受限制。本币账户资金可用于购汇。
(三)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出口方面,《外汇法》规定出口商须将出口收入汇回境内并可自由处置出口产生的外汇(但实际操作中未按规定执行)。出口商必须向银行提交装运前文件以供认证。出口矿产产品、经济必需品和环保产品须获得商务部颁发的许可证。进口方面,进口商必须有足额资金支付进口费用,才可兑换外汇或将外汇汇出境外。涉及开立信用证的预付款要求取决于银行和进口商之间达成的协议,进口通常不需要预付保证金。进口付汇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商业银行通常是直接向企业出售外汇支付货款,但在危机期间进口燃料和其他商品,银行可通过央行提供的外汇承保进行支付。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支出方面,服务交易支出无限制,但须通过授权银行汇出。允许向境外汇出股息或利润、投资清算转移、投资合约中规定的其他款项、特许权使用费或版权费。
(四)资本和金融项目
法律规定资本交易收付和转移应得到中央银行批准,但实际上资本可以自由流动。
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方面,除基于安全原因及对遗产和动植物的保护外,对外商直接投资没有限制。投资者在完成缴税后可将包括收益在内的投资清算资金汇出境外。对外直接投资方面,无现行有效法规。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无限制。
房地产投资:对私人土地买卖暂无现行有效法规。居民和外国人可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但不得出售。
(五)个人
居民个人出境时可携带等值不超过等值1万欧元的外币现钞。非居民个人出境时携带超过等值1万欧元的外币现钞或其他国外支付方式(信用卡、支付卡、银行支票或以其名义在国外签发的旅行支票除外),则出境时须出示相应的入境外汇申报单或银行相关证明。游客携带本币现钞出境,每种面值的纸币和硬币均不能超过5张(枚)。个人携带本币现钞入境无限制,携带外币现钞入境须符合申报规定。
(六)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禁止签发外币支票。本币存款和外币存款最低准备金率分别为18%和21%。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和外汇兑换机构持有的外汇头寸施加限制,但并未严格执行。为获得中央银行外汇保险的资格标准,银行须保持自有资金12%和25%的平仓外汇头寸。
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无。
苏丹
一、基本情况
(一)外汇管理部门
苏丹中央银行是苏丹的外汇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监管银行业务,对外汇市场进行干预。
(二)主要法规
《外汇行为守则(2013年)》《外汇交易法》《货币兑换机构管理条例(2002年)》等。
(三)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苏丹的法定货币为苏丹镑,法定汇率制度是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自2020年3月2日起,实际汇率制度由其他有管理的安排被重新归类为稳定化安排。由于所有政府外汇交易中使用的官方汇率与商业银行使用的汇率之间的偏差超过2%,官方汇率与平行市场汇率之间存在较大汇差,苏丹的汇率结构被视为多重汇率结构。苏丹的多重汇率包括用于政府债务支付和海关估价的汇率(CBR)、商业银行和外汇业务机构以及其他交易使用的汇率(MFR)。2021年2月苏丹宣布统一除海关估价汇率外的官方汇率与市场汇率,并在2021年6月统一海关汇率。银行和货币兑换机构可在苏丹中央银行公布的指示性汇率的±5%范围内确定自己的汇率。此前,银行和货币兑换机构的所有交易必须采用苏丹中央银行公布的官方汇率。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银行可用包括美元在内的所有外币与代理行进行交易,并通过保留包括美元在内的所有可兑换外币的外汇账户,扩大往来代理行网络。市场主体可用包括美元在内的所有外币签订合同和开展交易,或者用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货币(如果该货币是可兑换的)签订合同和开展交易。苏丹镑不能用于经常项目、资本和金融项目的国际结算。境内居民之间的交易只能使用苏丹镑进行结算。苏丹是东南非共同市场(COMESA)及其清算所的成员。
(二)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除政府、公共机构和公共部门企业外,所有居民均可在商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这些账户的使用不受限制。境内银行不得为联邦政府或公共机构开设外汇账户。除经苏丹中央银行批准外,居民不得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
非居民账户:外交、外国和国际区域代表团和组织,外国慈善机构,援助组织,外国公司、承包商及其非居民员工可以在授权银行开立专门的外汇账户,无须苏丹中央银行批准。专门外汇账户可以接受国外转账、向国外转账支付出国旅费、购买本币用于当地支付、向当地授权以外币出售商品和服务的机构支付外币,以及为进口提供资金等。银行可根据其内部政策确定提现限额。经授权的非居民个人和外国组织可以在商业银行开立本币活期账户,但须有证明文件,如学生须提供大学注册证书。
(三)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出口方面,出口收入受银行监督,并必须汇回国内。如申请交单付现、信用证或延期收款等,须提交提单、出口合同以及完整的交易资料。如申请预收款,只需提供出口合同和载明出口金额的SWIFT报文。以即期信用证或交单付现结算的出口收入必须在进口银行收到单据之日起不超过30天内汇回。对于以备用信用证或承兑交单方式支付的出口交易,可给予一定期限上的便利,但收入汇回时间自装运日起不得超过90天,适用于工业贸易部为促进贸易和开辟新市场而公布的货物清单。自2020年1月1日起,以交单付现的出口收入必须在单据交付给海外代理银行后尽快汇回,不迟于装运后45天。银行必须执行苏丹中央银行发布的关于从自贸区出口相关程序,以及通过自贸区运往邻国的所有转口贸易规定。自由贸易区与世界其他地区之间的出口由自由贸易区当局管理。在引入新的电子进出口系统(IMEX)后,苏丹中央银行出口许可下放至商业银行办理。进口方面,进口商须提供外贸部的有效进口登记,并提供提单、最终发票、原产地证书、装箱单以及进口所需的其他文件方可付汇。进口须在外贸部进行进口登记,并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禁止从以色列进口。出于宗教原因以及健康和国家安全的考虑,禁止进口酒精、麻醉品、赌博工具和武器等货物。银行不得为上述货物的进口办理任何业务。禁止零价值货物进口,但与国家投资局政策和程序一致的,或根据财政和经济规划部批准的与苏丹政府的协定为投资目标的进口除外。在自由贸易区内必须遵守所有苏丹中央银行的进口程序,从自由贸易区进口的商品必须通过区内外的银行交换装运单据。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苏丹自由贸易区外银行不得办理区内企业资本收益转账业务,这些汇款须由区内银行办理。信用卡在境外可以自由使用。股份公司以外的企业所产生的利润汇出境外须提供营业利润税的完税证明。
(四)资本和金融项目
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方面没有限制。对外直接投资方面,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向任何人出售外汇用于直接投资、购买境外房地产或境外存款等。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经财政部批准,非居民可以在一级市场购买不超过发行总额10%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非居民发行或者出售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须经财政部批准。经苏丹中央银行和喀土穆股票交易所批准后,居民可以购买境外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也可以在境外销售或发行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
(五)个人
个人经常项目:个人出入境允许携带不超过等值200苏丹镑现钞用于临时消费。出于反洗钱和反恐目的,个人携带超过等值1万欧元现钞出入境必须申报。
个人资本项目:经苏丹中央银行批准后,居民可以向非居民贷款。居民向非居民借款不受限制。
(六)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对银行境外账户开立、境外借款、购买以外币计价的本国证券等无限制。银行向非居民发放贷款、国内外汇贷款、境外投资等有限制。未经苏丹中央银行行长批准,境内银行不得向境外出售股份。禁止远期合约交易,银行须在购汇后48小时内使用,并在24小时内向其他银行或央行出售未使用的外汇资产。
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无。
索马里
一、基本情况
(一)外汇管理部门
索马里中央银行是索马里的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汇率政策等。
(二)主要法规
《外商直接投资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
(三)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虽然索马里先令是主权货币,但索马里实际使用的货币是美元。所有政府交易都以美元进行和计价,大多数金融交易也是以美元结算。索马里先令主要用于私人之间的小额支付(但几乎都是假币)。此外,在索马里边境地区常使用邻国的货币。法律上,索马里暂无明确的汇率安排制度。事实上,索马里中央银行未通过行政手段管控汇率,也不干预外汇市场,实际汇率制度被归类为自由浮动汇率制度。2021年8月7日,国家支付系统上线并正式推出,以促进银行间外汇市场。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居民和非居民的外汇交易活动和外汇账户不受限制,但居民不得参与和以色列相关的交易。
(二)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对居民在境内外开立外汇账户不设限制。
非居民账户:对非居民在境内开立本币账户和外汇账户不设限制。
(三)经常项目
除以下方面,索马里的进出口贸易均不受限制:禁止进口商品为酒精、枪支及相关商品,同时禁止进口原产于或起运于以色列的商品;出口须获得索马里贸易和工业部颁发的出口许可证;禁止出口商品为雌性牲畜和木炭。索马里对进口融资、出口收汇是否调回境内、证明文件等没有管理要求,且不征收出口关税。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索马里对服务贸易、经常转移等项目支出均不设限制,但规定上述项目交易受《2015年反洗钱和打击恐怖主义融资(AML/CFT)法》及其相关法规的约束。
(四)资本和金融项目
索马里仅要求外商直接投资行为应遵循2015年通过的《外商直接投资法》,但未对直接投资实施限制。对其他资本和金融项目交易及资本流动不予限制。
(五)个人
无。
(六)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所有持牌商业银行及汇款公司均在海外银行开立账户。银行须保证其流动资产比率始终不低于20%,流动性覆盖率始终不低于100%。银行对关联方的信贷总额不得超过银行核心资本的20%。
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无。
坦桑尼亚
一、基本情况
(一)外汇管理部门
坦桑尼亚银行是坦桑尼亚的中央银行,也是外汇管理部门。
(二)主要法规
《外汇法》(1992年)、《外汇管理条例》(1998年修订)。
(三)主权货币及汇率机制安排
坦桑尼亚的法定货币为坦桑尼亚先令,法定实行自由浮动汇率制度。2019年2月起,先令兑美元汇率稳定在2%的区间内,实际汇率制度被归类为稳定化安排。官方汇率由市场各外币汇率按照交易规模加权平均后得出,坦桑尼亚银行每日在官网公布官方汇率并作为中央银行的交易价格,商业银行参照官方汇率自行确定交易价格。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先令不得在境外使用,居民之间使用外币不受限制。未经坦桑尼亚银行批准,任何人不得为非居民开立先令账户、向非居民发放先令贷款以及允许非居民使用先令进行日内透支。坦桑尼亚与赞比亚签署了关于先令和克瓦查货币可兑换的双边协议。坦桑尼亚加入了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和东非共同体的支付协定安排,并与肯尼亚、乌干达和卢旺达签订了清算协议。
(二)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居民可在境内开立外汇账户,从境外获得的外汇资金使用不受限制。居民在境外获得资金的情况下可开立离岸外汇账户,否则居民开立离岸外汇账户将受限制。境内注册的银行和金融机构可在外国代理银行开立离岸外汇账户。经坦桑尼亚银行批准,银行可代表客户在国外维护离岸外汇账户。银行必须在开立离岸外汇账户七日内向坦桑尼亚银行报告。禁止居民使用境外本币账户向非居民支付无真实交易背景的款项。
非居民账户:非居民可在授权银行开立外汇账户。除东非共同体居民外,其余非居民未经坦桑尼亚银行批准不得开立本币账户。联合国和有关组织以及有意收购达累斯萨拉姆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的外国投资者允许开设可兑换本币账户。经坦桑尼亚银行批准,授权银行可在非居民冻结(无息)账户中贷记或借记资金。
(三)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出口方面,出口收入应按规定调回境内,对未按规定调回的企业,银行须定期向坦桑尼亚银行报告。农产品及自然资源产品的调回期限是90天,制成品的调回期限是180天。出口商每月须提交报税文件,可选择以信用证或开立账户方式出口。个别出口商品出于健康、卫生或国家遗产保护等考虑须获得相关部门的许可。进口方面,进口支付购汇须提供发票、货运单据和报关单,无须装运前检验清单。5000美元以上货物进口须提供估价报告。进口商可自由选择信用证或开立账户。进口商品采用负面清单管理,清单内商品须获得特别许可。为保护特定行业,防止不公平竞争,糖类进口也须获得许可。东非关税联盟内部买卖的货物大都免税。对其他国家的进口关税分为0%、10%和25%三个档次。个别敏感货物的进口税率高于25%。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服务贸易支出购汇时须提交有关用汇需求证明材料。完税后的外商投资利润汇回不受限制。股息和证券投资收入汇出须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完税证明。超出等值1万美元的旅行费用付汇须提交证明旅行时间在40天以上的有效文件。教育及医疗相关费用对外付汇须凭有关机构的证明材料。咨询、管理及版权费等付汇须提交有效的服务合同、发票及完税证明。外籍员工劳务报酬汇出、境外使用信用卡无限制。对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资金汇入无限制。
(四)资本和金融项目
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方面没有限制。对外直接投资方面,居民可自由开展对东非共同体国家的直接投资。共同体外直接投资须经坦桑尼亚银行批准,完全使用境外资金的投资除外。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境内居民可在东非共同体国家内发行、购买、出售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若购买东非共同体以外国家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只能使用境外资金;在东非共同体以外国家发行、出售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须获得坦桑尼亚银行的批准。外国投资者可以买卖或转让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购买数量不超过已发行证券的40%;东非共同体内一国居民购买数量不超过发行总量的三分之二;证券认购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东非共同体内的居民可以购买政府债券。东非共同体外非居民不可在坦桑尼亚境内出售或发行债券,不可持有政府债券,不得参与境内货币市场交易。居民或非居民参与境内外衍生产品市场交易须提供基础交易证明。
信贷业务:居民可从境外银行贷款,但境内经办银行须向坦桑尼亚银行报告;对居民、非居民间的商业信用无限制。居民对外提供担保有相应限制性要求。
房地产投资:居民可购买东非共同体内国家的不动产。购买共同体外国家的不动产须经坦桑尼亚银行批准,使用境外资金购买的除外。居民只有用境外资金在坦桑尼亚境内购买的不动产才可转让给境外受益人。
(五)个人
个人经常项目:非居民携带先令出境只能用于支付目的。根据东非共同体成员国达成的货币可兑换协议,居民可以携带任何数量的本国货币与共同体成员国完成跨境交易。居民和非居民携带外币出境须具备真实目的。携带先令入境须取得坦桑尼亚银行的许可,居民和非居民在遵守反洗钱现金交易要求下可自由携带外币入境,但超过等值1万美元须申报。
个人资本项目:居民个人不得向非居民放款,居民个人从非居民处取得的贷款须由经办银行向坦桑尼亚银行报告并及时跟踪有关偿付及债务信息。捐赠须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六)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对非居民和居民的存款和负债实行统一的准备金要求。银行可为客户在海外代理行开立账户,但须经坦桑尼亚银行批准且定期报告。金融机构借用外债须遵守外债管理相关规定。除贸易融资外,境内金融机构不得向非居民提供一年以上的贷款,不得提供任何形式任何期限的担保。坦桑尼亚银行要求所有存款准备金必须是本币,存款准备金率为14天存款头寸的平均值。每家银行须在坦桑尼亚银行结算账户中维持至少80%的法定最低存款准备金率,但14天持有期内的平均存款准备金必须至少达到法定最低存款准备金的100%,每家银行或金融机构的最低流动资产不得低于其活期负债的20%。外币头寸限额为核心资本的±7.5%。自2020年6月8日起,坦桑尼亚银行将存款准备金率从7%下调至6%。
货币兑换机构:坦桑尼亚银行授权银行和货币兑换机构进行外汇交易。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共有37家商业银行、9家非银行金融机构和3家国内货币兑换机构。货币兑换机构不能开立境外账户,不直接与坦桑尼亚银行进行外汇交易,只能办理即期外汇业务,可在商业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本外币专用账户用于日常交易。
基金公司:养老基金可投资于东非共同体政府发行的政府证券投资组合,投资限额为总投资组合的20%~100%。
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自2020年8月7日起,银行间外汇市场上某一报价可交易外汇的最低额度由25万美元降至5万美元。
突尼斯
一、基本情况
(一)外汇管理部门
突尼斯中央银行是突尼斯的外汇管理部门。
(二)主要法规
《外汇和外贸法》《银行和金融机构法》《中央银行监管条例》《投资激励法》等。
(三)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突尼斯的主权货币为突尼斯第纳尔,法定实行浮动汇率制。突尼斯中央银行干预外汇市场,以减少市场汇率的不稳定波动。实际汇率制度被归类为类爬行盯住汇率制度。自2019年1月1日以来,招标成为突尼斯中央银行唯一的干预方法。突尼斯中央银行每天公布外币投标结果,并公布干预金额。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突尼斯和其他国家之间的结算可以用任何可兑换货币(在银行间市场交易)或通过外国账户用可兑换的第纳尔进行。禁止向以色列支付款项。突尼斯与阿尔及利亚、利比亚、毛里塔尼亚和摩洛哥之间的结算,可通过各自中央银行接受的本币或外币可兑换账户进行。第纳尔是居民之间交易的记账货币和支付货币。除非突尼斯中央银行授权,并经财政部同意,才可在居民之间使用外币交易和结算。
(二)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需将境外合法收入转移境内的突尼斯居民或居住在突尼斯的外国国民等7类人士可以开立居民个人外汇账户,同一人不能同时持有本币/外币居民个人账户和商务旅行津贴。居民个人、法人实体和在突尼斯境内拥有外币资产的外国法人实体可以开立外汇专业账户。居民可以自由开立外汇国际贸易账户,用于支付与国际贸易、经纪业务有关的款项和费用。经突尼斯中央银行批准,居民法人若在海外有常驻公司可以开立不可兑换的当地货币计价的账户,用于境外的支付。居民银行可以在国外自由开立往来账户。居民支付外币费用,应首先使用外汇账户中的资金,账户中可保留实际需要的余额,多余部分须结汇。
非居民账户:所有非居民均可开立可兑换货币的外汇账户。利比亚籍非居民可开立外汇账户和第纳尔账户。在突尼斯临时居住的外国籍非居民可通过授权中介机构在境内开立本币账户。在突尼斯有合同的非居民外国企业可自由开立第纳尔特别账户,可为每份合同开立单一的第纳尔特别账户,存入合同价格中以第纳尔支付的部分。外国国籍的非居民个人或非居民法人实体可自由开立资本账户。非居民可开立暂收账户,用于存放非居民外汇收入和待支付款项。非居民本币账户和外汇账户不允许透支。
(三)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出口方面,多数出口产品不受许可证限制。突尼斯中央银行规定出口收入须在付款到期日起10天内汇回国内。若货物出口采用无担保的简单转账支付,付款到期日应在装船后60天内。出口最长延期付款期限为360天。专门从事出口货物或服务并受《投资激励法》管辖的非居民企业,以及在经济商业园区内设立的非居民企业,无须汇回或上缴出口收入。出口商可保留高达100%的出口外汇收入和外汇贷款收入,外汇支出须优先使用外汇账户内资金。进口方面,实行负面清单制度,清单包括对外贸易自由化未涵盖的货物以及对安全、卫生、健康等有负面影响的商品。禁止自以色列进口。进口用于加工的原材料、半成品、配件及设备,在突尼斯以外年支付累计不得超过等值10万第纳尔。居民可以进口预付,但必须银行担保。进口产品价值超过等值2万第纳尔,预付款不得超过应付款的50%,预付款须提交商业合同或市场合同的副本。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旅游津贴下的转移可通过现金、支票或专门针对该费用的国际支付卡进行,居民个人持有的国际支付卡每年最高限额为1万第纳尔。旅游外汇支出限额为每人每年等值6000第纳尔,10岁以下儿童为每人每年等值3000第纳尔。差旅旅行支出额度为当年出口收入的25%,未使用完的额度可结转,但不得超过每年50万第纳尔的累计限额。境外支付医疗费用额度为等值1500第纳尔,境外就医随行人员每人每次行程旅费额度为等值250第纳尔。居民出国留学每年的津贴额度为等值4000第纳尔,每月留学生活费额度为等值3000第纳尔。突尼斯居民须及时汇回向非居民提供服务的所得报酬和涉及无形交易的所有境外收益,在境外提供服务的居民个人无须上缴外汇收入,但须存入居民外汇账户或可兑换第纳尔账户中。外国投资者经营所得利润和收入可自由汇回,大部分与贸易有关的信用证或银行转账交易不受限制。
(四)资本和金融项目
居民资本项下境外投资股息、红利、收入、清算所得等均须及时汇回境内,并强制要求在境内外汇市场结汇。
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方面,外商可直接投资大多数经济部门,其余某些行业仍须在监督机构提出意见后获突尼斯中央银行批准。对外直接投资方面,居民对外直接投资须经突尼斯中央银行批准。出口企业每年向其境外代表处的投资限额为5万~50万第纳尔;每年向分公司、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投资限额为10万~100万第纳尔;每年通过出口收汇专用账户的投资限额为300万第纳尔。非出口型公司每年向其海外办事处划转同类型投资限额为5万~25万第纳尔,向其海外分支机构、子公司和参股企业划转的限额为10万~50万第纳尔。
房地产投资:境内居民购买境外房地产须经突尼斯中央银行批准,通过居民个人外汇账户或可兑换第纳尔账户支付的除外。非居民购买境内房地产须经突尼斯中央银行批准,但非居民可使用境外外汇资金自由购买工业区用地和建筑以及旅游区土地,用于经济项目目的。除出售给突尼斯居民外,非居民在境内出售房地产须经授权。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非居民可自由买卖境内股票。除部分未完全开放的行业外,非居民持有境内公司股权比例大于或等于50%,无须经过高级投资委员会(HIC)批准。非居民认购政府或境内居民发行的债券,须经突尼斯中央银行批准。居民在境外购买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均须经过突尼斯中央银行批准,处置和返还其境外资产须向突尼斯中央银行申报。居民购买以外币计价、本地发行的证券须经突尼斯中央银行批准。
信贷业务:除为非居民企业进出口业务再融资发放外汇贷款外,境内居民对非居民发放贷款须经突尼斯中央银行批准。境内非居民企业可在外汇市场获得经营性抵押贷款,境内银行可向非居民企业提供短期第纳尔贷款,用于支付在当地的运营费用。境内银行和其他本国企业可向非居民签订外币借款合同,若期限不超过12个月,境内银行每年额度为2500万第纳尔;微型金融公司每年额度1000万第纳尔。超过12个月的外币借款,上市银行无额度限制;上市非银行机构每年额度为5000万第纳尔;其他企业每年额度为3000万第纳尔。
(五)个人
非居民携带大于或等于等值5000第纳尔的外币入境,须向海关申报。非居民游客兑换第纳尔现钞不设上限。非居民从突尼斯出境时可携带的外币现钞不超过等值3万第纳尔。在入境时没有兑换成第纳尔的外币,如果携带出境的金额等于或超过等值2万第纳尔,则须向海关申报。根据突尼斯中央银行与利比亚中央银行的协议,两国居民因旅游或个人用途可自由携带两国货币,不受限制。旅客如果携带等于或超过等值2万第纳尔的外币现钞入境,须向海关申报。旅客携带外币现钞若需存入外汇或可兑换第纳尔账户,或用于进口货物和服务支付,无论金额多少均须向海关申报。
(六)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居民金融机构可与在突尼斯经营的外国金融机构进行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外汇掉期交易。突尼斯对外汇储蓄账户没有存款准备金要求,对第纳尔存款有1%的存款准备金要求。银行每种货币的敞口头寸不得超过银行自有资金净额的10%,所有货币的敞口头寸不得超过银行自有资金净额的20%。如果外汇头寸价值损失超过3%或大于等于20万第纳尔,银行必须对该头寸进行清算。流动性资产比率要求将非居民存款考虑在内,并按随时可转换资产与可赎回负债之间的比率计算。
货币兑换机构:授权银行可通过货币兑换机构进行场外交易。货币兑换机构向突尼斯中央银行报备后方可开展汇兑业务,但仅限于外币现钞和旅行支票的汇兑。
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突尼斯与埃及、伊拉克、约旦、利比亚、摩洛哥、叙利亚和土耳其已签署降低关税壁垒的双边自由贸易协定。
乌干达
一、基本情况
(一)外汇管理部门
乌干达银行是乌干达的中央银行,也是乌干达的外汇管理部门,负责乌干达的外汇储备和银行外汇头寸管理。
(二)主要法规
《外汇法》(2004年)、《金融机构反洗钱法》(2013年)。
(三)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乌干达的法定货币为乌干达先令。乌干达法定实行浮动汇率制度,在短期汇率波动危及外汇市场稳定时,乌干达银行会干预其外汇市场。乌干达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利用最佳买卖原则干预,并在双月、季度和年度报告中公开干预信息,实际汇率制度被归类为浮动汇率制度。每日官方汇率是根据银行间外汇买卖汇率的简单平均报价计算出来的中间汇率。海关当局使用前一个月的平均汇率来计算进口税。乌干达银行与政府的外汇交易按照当天的开盘即期汇率进行。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经乌干达银行批准,乌干达境内经常项目交易可以使用外币计价结算,禁止与受到联合国制裁的国家交易。乌干达是东非支付系统(EAPS)主协议的签署国,该协议允许将东非共同体的实时结算系统连接到区域实时结算系统。该系统于2013年11月在乌干达上线。乌干达也是东南非共同市场区域支付结算系统(REPSS)协议的签署国,该协议允许成员国通过中央银行、结算行(毛里求斯银行)和东南非共同体内的清算所直接转账。该系统于2014年2月28日在乌干达上线。
(二)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不违反反洗钱条例的前提下,居民可在境内或境外自由开立本币账户和外汇账户。本币账户资金可转换为外币。
非居民账户:不违反反洗钱条例的前提下,非居民可自由开立和管理本币账户和外汇账户。本币账户资金可转换为外币。
(三)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出口方面,没有外汇限制规定。进口方面,进口付汇没有限制规定,但进口商品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如假币、淫秽物品、轻型商用车和乘用车的旧轮胎、所有含汞的肥皂和化妆品以及国际管制的麻醉药品等属于禁止类商品。从东非共同体以外国家进口必需品、原材料和设备的关税为零,中间产品关税为10%,最终产品关税为25%。除进口使用年限超过8年(含)的商用车外,进口机动车征收10%的环境税。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基本没有限制,但居民与非居民以及境内非居民之间与贸易相关的所有外币收支均需经银行办理。
(四)资本和金融项目
直接投资:乌干达银行对资本项目交易基本没有限制,但严控涉及洗钱的交易。允许非居民在本国购买房地产,但期限不得超过99年。境内外投资主体可将投资及利润自由汇入和汇出,不受任何限制,也无须缴税。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非居民购买乌干达境内股票和其他证券不受限制。非居民在乌干达境内发行和卖出债券及其他债务工具不受限制。居民在境外购买股票或其他证券不受限制。
(五)个人
居民、非居民个人携带本币或外币现钞出入境没有限制,但乌干达银行可以根据需要限定出入境的现钞、旅行支票和有价证券的具体额度。不限制个人的无形资产交易和经常转移、资本项目交易。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之间、非居民个人之间的外币收支均须经银行办理。
(六)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商业银行可借入外债,但须将所借款项纳入其二级资本债管理或经乌干达银行同意后作为管理型基金管理。商业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不得购买国内发行的以外币计价的证券。商业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可持有境外账户,境外账户额度是根据金融机构的评级结果在其总资本20%~50%测算核定。除乌干达银行许可,金融机构不得在乌干达境外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代表处,也不得从其境外经营的相关企业获取利润。商业银行可发放国内外汇贷款,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除非债务人有与之相匹配的现金流,同时外汇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该银行外汇存款余额的80%。商业银行办理外汇贷款业务,须向乌干达银行缴纳8%的存款准备金,开立本外币存款账户,须留存20%的备付金。商业银行每日外汇敞口头寸介于上一季度核心资本的±25%,外汇敞口头寸净额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25%。
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无。
赞比亚
一、基本情况
(一)外汇管理部门
赞比亚银行是赞比亚的中央银行,也是外汇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制定和实施维持国家经济稳定的货币政策,负责监管授权银行。
(二)主要法规
1965年9月23日,赞比亚成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目前赞比亚外汇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条款。
(三)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赞比亚的主权货币是赞比亚克瓦查,法定汇率制度为浮动汇率制度。自2020年8月24日起,实际汇率机制从浮动汇率制度被重新分类为类爬行盯住汇率制度。赞比亚克瓦查官方汇率根据银行间外汇市场汇率确定,由获准交易商的买入和卖出汇率报价计算平均数得出官方中间汇率。官方中间汇率用于赞比亚银行和银行间市场的交易以及赞比亚银行和政府之间的交易,供其他公众参考使用。赞比亚银行通过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对汇率进行干预,每两周公布一次3个月前的干预情况。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赞比亚未限制货币使用。赞比亚是东南非共同市场、东南非共同市场自由贸易区、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非洲大陆自由贸易区和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自由贸易区的成员国之一。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实施重债穷国减债计划的债务减免之后,赞比亚仍有部分官方欠款,而私人欠款主要是与采矿部门相关,它们主要来自母公司的贷款,具有灵活的还款条件和期限。
(二)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允许居民在国内和国外持有外汇账户,余额可以自由地转移到国外。居民可以自由地在国外开立和持有本币账户,本币账户可兑换外币。
非居民账户:允许非居民开立和持有外汇账户和本币账户,本币账户资金可兑换外币,无须审批。
(三)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在进出口贸易中,赞比亚未对结算货币进行规定。除珠宝首饰以外任何形式的黄金进出口都须要得到矿业和矿产开发部的批准。限制枪支、弹药和象牙的进出口。出口方面,为了便于统计,出口必须申报。如果国内供应短缺,白玉米和肥料出口可能会受到配额限制,包括禁令。进口方面,石油产品进口需要许可证。除负面清单上的进口产品外,其他进口产品不需要许可证。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基本没有限制,所有此类交易的对外支付,除了官方外债支付外,都可通过银行进行。
(四)资本和金融项目
所有资本项下交易都没有限制。为了便于统计,所有商业信贷借款必须在赞比亚银行登记。
(五)个人
个人经常项目:为了便于统计,携带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本外币入境或出境须申报。个人资本项目:没有限制。
(六)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商业银行是唯一可以直接与赞比亚银行进行外汇买卖的金融机构。赞比亚无远期外汇交易市场,但有即期外汇交易市场,共有17家商业银行获得了赞比亚银行的许可,可以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中进行交易。金额在50万美元至100万美元的银行间交易在营业时间实行双向实盘报价,超出上述金额交易的报价以协商为准。为了便于统计,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必须向赞比亚银行提交国外借款信息。金融机构向非居民发放本币贷款存在以下限制:一年期以下的赞比亚克瓦查贷款(包括金融信贷和商业信贷)存在限制;不允许非居民日内透支;本币资金存入非居民机构,存期须在一年以下,如果存款中包含期权,则期权须在一年内行权;可投资非居民发行的以赞比亚克瓦查计价的资产,但投资剩余期限至少为一年的资产除外;可进行以赞比亚克瓦查为其中一种货币的掉期和远期交易,但有经济活动证明的除外;居民不允许向非居民进行本币转账,除非非居民在当地金融机构的账户与国内经济活动有关。
基金公司:养老基金用于境外投资的最高限额为30%。境内持有的投资组合存在以下限制:上市股权最高70%,房地产最高30%,政府证券最低2.5%,公司债券至少5%,在任何一家银行的现金和现金余额最高20%,集体投资基金比例不低于2%。
货币兑换机构:货币兑换机构在赞比亚境内经营要获得赞比亚银行的许可。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共有72家持牌货币兑换机构,可以与国有银行和商业银行进行交易,但不得在境外开立账户。货币兑换机构的业务仅限于外汇现钞和旅行支票的场外交易。
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无。
乍得
一、基本情况
(一)外汇管理部门
作为中非共同体成员国,由中非国家银行承担央行职责,并与财政部共同负责监管银行和外汇业务等。
(二)主要法规
没有单独的法律文件,主要沿用中非共同体统一制定的法律法规,如《中部非洲国家经济与货币共同体成员国外汇协调管理条例》《中部非洲金融市场监督委员会总条例》等。
(三)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乍得的法定货币是中非法郎,实行传统盯住汇率制度。固定兑换比率为1欧元兑655.957中非法郎,但兑换标准可以根据成员国的经济和金融状况适当修改。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在中非共同体内,中非法郎可自由用于支付经常和资本项目交易,与中非共同体外的国家结算须通过授权银行以中非法郎或商定货币进行。居民之间的交易必须用中非法郎结算。所有买卖外币和欧元以换取中非法郎的交易最终通过借记或贷记业务账户进行结算。政府可在商业银行保留与石油储备有关的外币存款,并利用这些存款偿还外债。
(二)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不允许居民在境内银行开立外汇账户,但经中非国家银行批准的法人机构除外。除信贷机构及特定情况外,居民法人不可在中非共同体外开立外汇账户。允许居民在境外开立本币账户。
非居民账户:非居民在中非共同体内开立中非法郎账户和外汇账户不受限制。经许可的中介机构可根据要求为非居民开立此类账户,并提前报告货币当局。非居民不得将本币账户余额兑换为外币转移到境外。
(三)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出口方面,出口收入须向管理部门报告,出口金额超过500万中非法郎的交易,须在授权银行登记,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出口收入须在收汇后3天内结汇至中非国家银行。进口方面,进口付汇须通过授权银行进行。进口货物离岸价超过等值200万中非法郎,则装运前须进行检查。进口金额在1亿中非法郎以下的,须提供发票、提单、商业合同、税单、专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进口金额超过1亿中非法郎的须查验相关证明文件。依法登记的法人单位和申报注册的专业人员,在提交经商业预测机构出具的年度进口估算证明的基础上,可免除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的要求。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服务贸易相关的交易没有汇兑限制,但须进行申报。金额超过500万中非法郎的交易须在授权银行登记。金额超过1亿中非法郎的交易须向授权银行提供支持性证明材料。授权银行须取得发票或其他证明文件,才可支付1000万中非法郎以下的服务贸易支出。非居民工资收入汇出不受限制,但须申报。
(四)资本和金融项目
中非共同体与非共同体国家间的大多数资本流动没有限制,但要遵循禁止毒品筹资和贩运的法律和条例。以外币收取的款项须在收汇后3天内结汇至中非国家银行。
直接投资:不超过1亿中非法郎的对外直接投资和外商直接投资均不受限制。超过1亿中非法郎的外商直接投资必须提前30天向中非国家银行报告,未分配利润再投资除外。居民对外直接投资应提前经中非国家银行批准。投资金额超过1亿中非法郎的投资清算转移须提前30天向财政部报告。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居民可在境外以及非居民可在境内购买股票、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工具,金额低于2000万中非法郎的直接在银行办理,但须提前30天报告。超过此金额须事先获得中非国家银行批准。非居民在境内、发行金额超过等值5000万中非法郎的股票、证券、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和证券组合投资,必须经中非国家银行批准,并且必须在30天内向中非国家银行报告。居民在境外出售或发行证券须经中非银行委员会的批准,经授权银行审核后办理交易,并须在交易后30天内报告。
(五)个人
居民离开中非共同体边境最多可携带500万中非法郎的财产,超出限额须提供证明其用汇需求的文件。居民和非居民出入共同体边境时,携带超过等值500万中非法郎的外币现钞、证券和票据须向海关当局申报。非居民出境时可携带不超过其入境时申报的外币金额,若入境时未申报或携带金额超出入境申报金额的,对超出100万中非法郎以上部分须说明来源并提供证明文件。居民可向非居民个人发放贷款,贷款总额不超过1亿中非法郎的,须在发放后30天内向财政部和中非国家银行报告。贷款总额超过1亿中非法郎的须财政部批准。居民个人可以借外债,外债总额不超过1亿中非法郎,须在发放后30天内向财政部和中非国家银行报告。居民和非居民超过1亿中非法郎的信贷须财政部批准。
(六)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银行借外债以及偿还外债无须批准,但须在30日内向财政部和中非国家银行报告。授权银行可为其境外代理行开立账户,由中非银行委员会对其进行监控。授权银行的投资业务不受限制,每笔交易须在30天内向相关财政部门以及中非国家银行报备。
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资本交易须在30天内向财政部门和中非国家银行报告,交易金额超过1亿中非法郎的须经有关当局批准。
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无。
中非
一、基本情况
(一)外汇管理部门
中非共同体各成员国的外汇管理由各成员国的财政部负责,中非共和国财政部可将其全部或部分权力委托给中部非洲国家银行(以下简称中非国家银行)、中部非洲银行委员会(以下简称中非银行委员会)和授权银行①。中非国家银行主要职责是监督外汇管理、评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审查批准部分常驻法人开立外汇账户的申请、监督出口收益的汇回。中非银行委员会确保授权银行遵守相关法规。
(二)主要法规
中非共和国执行中非国家银行、中非银行委员会等机构统一制定的法规,如《中部非洲国家经济与货币共同体成员国外汇协调管理条例》《中部非洲金融市场监督委员会总条例》等。
(三)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中非共和国为中非货币联盟成员国之一,法定货币为中非法郎,实行传统盯住汇率制度,与欧元挂钩。固定汇率为1欧元兑655.957中非法郎,中非法郎兑其他货币的汇率基于兑欧元的汇率折算。中非货币联盟与法国签订《货币合作协定》,以保证中非法郎的可兑换性。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中非法郎是中非共同体成员国的唯一官方货币和法定货币。居民之间的交易必须用中非法郎结算。中非法郎可自由用于中非共同体成员国内交易。与成员国外的国家结算须通过授权银行以中非法郎或商定币种进行。在成员国内转移资金须缴纳不超过0.25%的汇兑费,将资金转移到成员国外须缴纳不超过1%的汇兑费。成员国可在商业银行保留与石油储备有关的外币存款并将其用于偿还外债。
(二)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居民不得在境内开立外汇账户。经中非国家银行批准的部分居民法人机构可以在境内开立外汇账户,但这些账户不得使用本币。除信贷机构及特定情况外,居民法人机构不得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允许居民在境外开立本币账户,本币账户内资金不可兑换外汇。
非居民账户:授权银行可在向监管部门报备的前提下为非居民在境内开立本币账户和外汇账户,但账户不得透支。
(三)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进口方面,进口货款必须通过授权银行定期支付。超过500万中非法郎的进口商
①授权给授权银行与世界其他地区进行交易。授权银行必须核实交易的有效性,收集统计数据,并向货币当局报告。
品必须在授权银行登记。超过100万中非法郎的进口商品须接受强制性装运前检验。对低于1亿中非法郎的进口付款,必须向授权银行提供发票、提单或商业合同,以及税务收据或专业许可证。超过1亿中非法郎的付款必须通过授权银行结算,并提供证明真实性材料。出口方面,与出口有关的交易必须向监管部门报告,超过500万中非法郎的交易必须在授权银行登记。向非中非共同体成员国出口的收入须即刻汇回境内,出口商如向银行提供出口合同及外汇声明材料,出口收入汇回日期可延迟至付款到期日的一个月内。出口收入必须在收到后3天内结汇。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授权银行必须在核实相关证明文件真实性后为客户提供外汇结算支付服务。服务贸易支出必须申报,且超过500万中非法郎的服务贸易支出必须通过授权银行支付。本国非居民在中非共同体外提供服务获取的外汇收入必须立即汇入授权银行。
(四)资本和金融项目
中非共同体成员国之间的大部分资本流动不受限制。部分贷款、直接投资以及外国证券的发行、销售须相关部门的批准。资本项目的外汇收入须立即汇回。
直接投资:不超过1亿中非法郎的对外直接投资和外商直接投资均不受限制。超过1亿中非法郎的外商直接投资必须提前30天向中非国家银行报告,未分配利润再投资除外。居民对外直接投资应提前经中非国家银行批准。房地产交易不受具体规定的约束,但受到与外商直接投资相同的监管,须获得中非国家银行的批准。在符合有关授权规定的前提下,向中非共同体外非居民支付利润、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不受限制。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居民可在境外以及非居民可在境内购买股票、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工具,金额低于2000万中非法郎的直接在银行办理,但须提前30天报告。超过此金额须事先获得中非国家银行批准。居民和非居民在境内外出售或发行股票、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工具,金额超过5000万中非法郎的须事先获得中非国家银行批准,交易后须在30天内向中非国家银行报告。发行、销售外国证券(外国企业发行的股票、债券),金额超过1000万中非法郎的,须财政部批准。集体投资基金和开放式投资公司可以在中非共同体以外的市场上买卖证券,但须经中部非洲金融市场监督委员会事先批准。
衍生品工具:进出口商可在巴黎外汇市场开展衍生品交易,授权银行签订1亿中非法郎以下的远期外汇合约须向中非国家银行报告,超过1亿中非法郎的远期外汇合约须提前向中非国家银行提出申请。
信贷业务:居民向非居民提供商业贷款,以及授权银行为非居民发放的商业贷款或金融贷款不受限制,在每笔交易后30天内须向财政部和中非国家银行报告。若未偿债务总额超过1亿中非法郎,须在交易前30天经财政部和中非国家银行报告批准。非居民向居民提供的商业信贷,须在每笔交易后30天内向财政部和中非国家银行申报。
(五)个人
在联盟内旅行的居民和非居民携带现钞不受限制。居民和非居民在出入境时,携带超过等值500万中非法郎的外币现钞须向海关申报。离境时,如果入境时未申报或超过入境时携带金额且金额大于100万中非法郎,则须提供说明文件。居民和非居民的工资收入转移不受限制,但须申报统计。与捐赠有关的境外收入必须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超过500万中非法郎的所有此类项目必须在授权银行登记。
(六)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中非共同体内银行间的外汇交易不受限制。授权银行向境外借款或向非居民提供贷款、投资业务均无须获得事先批准,但须在贷款交易执行30日内向中非国家银行报告。授权银行可在未经事先批准的情况下,为其境外代理银行开户,在对银行系统进行监管的情况下,中非银行委员会将对此类账户进行监控。授权银行的投资业务不受限制,每笔交易须在30天内向财政部以及中非国家银行报备,交易必须符合中非银行委员会审慎规则。
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保险公司、投资基金和投资公司的资本交易必须在30日内向财政部和中非国家银行报告,超过1亿中非法郎的交易须经有关当局批准。
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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