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涉外法律服务手册》国际贸易篇
提 要
在目前风云变幻的国际经贸形势下,厦门市司法局组织成立的厦门市涉外法律服务团将集全市涉外律师之力,分期陆续推出《新形势下涉外法律服务手册》标题下的系列文章,旨在为厦门市乃至福建省外经贸企业的对外贸易与投资的风险防范与救济提供法律建议与指引。本手册将从国际贸易、应对制裁、国际物流、贸易摩擦、跨境供应链、数据出海、企业出海及纠纷解决等维度,为外经贸企业梳理风险、剖析规则、提供指引,为外经贸企业在惊涛骇浪中稳舵前行提供绵薄助力。
在当前高度不确定的国际贸易环境下,传统的商业习惯已不足以应对风险。企业必须将法律风险防范融入交易的每一个环节,构建一套完整的风险防火墙。
一、新形势下国际贸易的事前、事中与事后的风险防范与救济
(一)事前防范:识别风险、制度建设、合同签订、购买信用保险
在当前经贸摩擦长期化、制度化的背景下,企业应将风险识别与制度建设前置于交易之初。
1. 客户资信与合规审查
企业应在签署合同或发货前,对客户进行必要的信用与合规背景调查。
(1)合规风险核查:确认客户是否被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列入特别指定国民清单(SDN List),或是否与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发布的实体清单(Entity List)中主体存在直接或间接关联。
(2)业务资质与行业背景核查:了解客户的主营业务、上下游供应链、是否处于被美国政府限制出口或投资的敏感行业(如半导体、人工智能、通信设备等)。
(3)通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邓白氏集团(D&B)、益博睿集团(Experian),或其他专业资信调查机构等核实客户注册信息、履约能力、信用记录等,关注企业是否有违约记录、信用不良问题或其他法律纠纷,并结合客户历史履约情况作综合判断。
(4)对于重大交易,应考虑通过委托当地律师事务所进行更全面的尽职调查,最好还需通过国内律师进行全程跟踪协调。
2.合同签订:交易架构设计
(1)贸易术语的选择与风险分配:
强烈建议避免使用DDP(完税后交货)。在该术语下,卖方需承担目的国的进口关税,一旦遭遇关税突增,利润将严重受损甚至亏本。应优先选择FOB、CFR或CIF等术语,将关税风险和清关义务约定由作为进口方的买家承担。
(2)原产地规则与转口合规:
若采用如东南亚、墨西哥等第三国中转,应确保该路径具有实质性经济活动支撑,符合美国《原产地规则》(Rules of Origin)及相关自由贸易协定(如USMCA)要求,防止被认定为规避行为。
(3)付款条件的调整:
鉴于美国贸易环境的不确定性增加了买方的履约风险,中国出口商完全有理由要求设置更有利的付款条件,例如:提高定金或预付款比例、使用更有保障的付款方式(LC或DP)、要求缩短付款期限,并加入违约金条款或定金罚则等条款,增加对方的违约成本。
(4)加入合理的价格调整条款
在与客户和供应商签订合同时,设置合理的价格调整条款。对于出口合同,明确约定若因美国关税政策变化导致产品成本增加超过一定比例,卖方有权相应提高产品价格,同时规定价格调整的通知程序和协商机制。同时不应接受美国买方以进口关税增加为由要求我出口方降价的无理要求。
(5)加入“关税变化条款”或明确“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范围
建议明确约定关税增加时的成本分担比例,以此降低关税变动对合同履行的影响,或者设置“关税触发终止条款”:例如约定税率变动超过20%时可以解除合同。至于在不可抗力/情势变更条款中,将关税政策突变、出口管制等纳入免责范围,这是一个双面刃,要慎重考虑是否接受并详细约定通知程序以及举证责任。
(6)尽量选择有利的贸易争议解决机制
相较于法院诉讼,仲裁的好处在于程序灵活、保密性好、跨境可执行性高。《1958年纽约公约》规定,成员国法院应承认并执行他国仲裁裁决。美国和中国均为缔约国。中国法律与美国《联邦仲裁法》(FAA)均明确支持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在合同中约定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机制,可以提高跨境争议解决的效率及可执行性。
3.产品出境风控与合规体系建设
(1)建立产品合规分类机制
出口产品必须明确适用的HS编码(海关商品编码)。该编码将直接决定产品在美方通关时适用的税率、监管类别和是否列入301关税加征清单。错误归类不仅可能导致税务追补,还可能引发行政处罚或海关调查。建议定期由专业人员复核商品编码,特别是当产品规格、用途发生变更时及时更新。
对于经境外工厂中转、组装、贴牌的产品,应具备能够证明其非中国原产的充分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材料采购合同及原产地证书、加工记录、工艺流程说明、境外工厂的投入产出比证明或增值比例分析报告等。此类证据将在美国海关进行反规避调查(如EAPA程序)时发挥关键作用。
(2)建立高风险订单、客户预警机制
针对首次合作的客户、涉及敏感技术的产品,或客户提出变更运输路线、修改原产地等异常要求时,应立即触发内部预警,进行重点审查 。任何修改单证以掩盖真实原产地的要求都应被视为重大风险警告信号,并审慎评估。
4.购买相关出口信用保险
通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规避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确保经营安全。严格履行保险合同要求,确保保险权益。
(二)事中的纠纷处理(国际贸易纠纷涉及的准据法、管辖权及跨境执行)
1.准据法的确定
国际贸易纠纷的处理首先要解决的是适用哪一国或哪一法域的法律的问题。首先是根据合同约定确定准据法,即当事人意思自治优先原则;其次是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依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这需要结合所涉及国家国内法规定、国际公约的适用进行分析认定。例如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鉴于中国与美国均为缔约国,凡双方营业地均位于缔约国境内且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排除该公约适用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均自动适用CISG。
2.管辖权的争取
就国际贸易纠纷而言,如果合同中有管辖权的约定,无论是约定在哪一个国家/地区的法院诉讼还是约定仲裁,通常都是有效的,在此情况下,任何一方只能到约定的管辖机构中寻求救济,如在约定的法院起诉或按约定提起仲裁。
在实际商业实践中,有很多中国出口商与美国进口商签订的出口贸易合同都较为简单,甚至可能只有订单(Purchase Order)或形式发票(Proforma Invoice),在这些情况下,因为合同内并没有关于管辖权的明确约定,管辖权争夺很可能会成为争议解决过程中的第一场“战役”。甚至,即便在合同存在约定的情况下,管辖权约定是否有效,是否可以被突破,也都需要个案进行分析。
以中国法为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如果国际贸易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对方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代表机构住所地位于我国领域内,只要符合其中之一,中国法院即享有管辖权。即使在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的情况下,中国出口商作为接收货币的一方,其所在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但同时,对方当事人可能也会在其所在国家另外提起诉讼,导致跨国平行诉讼的出现,又将引入不同国家司法主权的冲突、协调等问题。
(三)事后的救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的跨境可执行性问题
1. 仲裁裁决的跨境执行
得益于《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下称“《纽约公约》”)的成功(目前已有超过172个缔约国,涵盖参与全球贸易的主要国家,包括中国、美国、德国、荷兰、日本、意大利、法国、韩国、墨西哥、英国、加拿大、新加坡、印度、瑞士、西班牙、越南等),仲裁裁决在全球范围内具有较强的可执行性。
2. 法院判决的跨境执行
与仲裁裁决不同,全球范围内尚不存在一个统一的、被广泛接受的关于法院判决跨境执行的公约。判决的执行依赖于各国国内法、司法礼遇(comity)、互惠原则(reciprocity)以及双边或多边条约的复杂组合,导致判决的跨境执行性存在巨大的、难以评估的不确定性。
以美国为例:鉴于中美之间并未签订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中国法院的判决能否在美国得到承认和执行,取决于美国的国内法。
在美国,大多数州采纳了《统一外国金钱判决承认法》(UFMJRA)。该法为承认外国金钱判决提供了一个成文法框架,规定只要外国判决在其作出地是终局、确定且可执行的,美国法院就应予以承认,除非存在有限的抗辩理由,如缺乏程序正当性、欺诈或违反公共政策等。
历史上,由于中方法院对“互惠原则”的严格解释,以及美方法院对中国司法体系的疑虑,相互执行判决的案例寥寥无几。虽然自2009年起,美国和中国的法院已经有多起承认与执行对方法院判决的案例,但这条基于司法善意、司法礼让的司法判决相互承认和执行通道,正面临被美国挑起的贸易争端而加剧的双方紧张态势所击垮的巨大风险。
二、应对美国贸易摩擦的长远方案
1.原产地规则与转口合规安排
避免高额关税的首选策略仍然是改变原产地。出口企业可结合自身产线情况,灵活调整生产布局,通过在低关税国家比如加拿大、墨西哥等生产加工及改变原产地,从而降低关税成本。但考虑到美国政府近期可能会强化对中国商品原产地的反规避调查,中国出口企业必须确保所有原产地证明文件的准确性;同时,原产地证明文件应详细说明商品的原材料来源、生产过程和最终产品,以证明其符合目标市场的原产地规则。
2.重构全球供应链布局
考虑到美国发起的贸易摩擦是长远的,中国的外经贸企业有必要从原材料采购到产品销售重构全球供应链布局,以尽可能避开美国的关税壁垒。
3.出口转内销的升级版
在长期的高关税下,出口企业的内销转型已超越简单的库存消化,演变为一场重塑国内消费生态的深层变革。比如,某农产品公司将出口级生姜以“外贸优品”身份入驻大润发,48小时内完成从接洽到上架的“绿色通道”,背后是电商平台与商超构建的“内外贸一体化”基础设施支撑。这种转型不仅是渠道切换,更是标准升级——出口企业长期遵循的欧盟CE、美国CPSC认证体系,倒逼国内消费品质量基准提升,形成“鲶鱼效应”。目前各级、各地政府均推出了一系列出口转内销的优惠促进政策,外经贸企业应抓住这样的机会加大内销的力度。
三、实务问答
Q1
我们准备和一家新的美国客户合作,如何对该客户进行背景调查,以规避潜在的贸易和合规风险?
A1
首先,进行合规风险核查,确认客户及其关联方是否在美国财政部OFAC的SDN清单或商务部BIS的实体清单上 。其次,进行业务资质与行业背景核查,了解其主营业务、供应链情况,以及是否处于半导体、AI等敏感行业。最后,通过中国信保、邓白氏等专业机构核查其资信状况,包括注册信息、履约能力和信用记录。如涉及到重大交易,可考虑委托当地专业律师进行全面尽职调查。
Q2
我们向美国出口商品,在当前高关税环境下,选择哪种贸易术语(Incoterms)对我们出口方最安全?
A2
强烈建议避免使用DDP(完税后交货)术语。在DDP下,卖方(出口方)需要在目的国清关并缴纳所有关税 。如果遭遇关税突然大幅上调,将直接侵蚀甚至亏空您的利润 。选择如FOB、CFR或CIF等“装运合同”术语更为安全,因为在这些术语下,关税通常由作为进口方的买方承担。如确定需要使用DDP术语,则应该增加相应的价格调整条款,保留根据关税变化情况调整价款的权利。
Q3
为了规避美国对华高关税,我们考虑将产品先运到东南亚或墨西哥进行简单加工或转口,再出口到美国,这样做安全吗?
A3
这种做法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美国海关会严格审查货物的原产地。如果您的产品在第三国的加工不构成“实质性改变”,仅仅是简单的组装或贴牌,很可能会被认定为规避关税行为。贵司必须确保在第三国的经济活动符合美国《原产地规则》的要求,并准备好充分的证明材料,如加工记录、增值比例分析等,以应对美国海关可能的反规避调查。
Q4
考虑到当前的中美贸易形势,我们如何调整付款条件来降低美国买家违约的风险?
A4
鉴于贸易环境的不确定性增加了买方的履约风险,您完全有理由要求更有利的付款条件。可以考虑:1) 提高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2) 坚持使用信用度更高的付款方式,如不可撤销信用证(L/C)或付款交单(D/P);3) 缩短付款账期;4) 在合同中加入明确的违约金条款或定金罚则,以增加对方的违约成本。
Q5
我们的产品在越南组装,但部分零部件来自中国;如何向美国海关证明其原产地是越南,从而避免被征收对华关税?
A5
必须提前规划并准备一套完整的、能够证明产品“非中国原产”的材料。这套证据链应包括但不限于:在越南的原材料采购合同和原产地证书、详细的加工记录和工艺流程说明,以及证明在越南工厂进行了实质性加工的证据,如投入产出比证明或增值比例分析报告等。
Q6
我们的美国客户突然要求我们更改运输路线,并要求在单证上将原产地改为另一个国家,我们应该照做吗?
A6
不应该轻易同意,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信号。客户要求变更路径、产地说明等异常情况,很可能是试图规避关税或制裁,应将此类要求视为高风险信号,重新评估与该客户合作的风险。
Q7
我们和美国买方的合同只有一个简单的采购订单(Purchase Order),没有约定管辖权。现在对方拖欠货款,我们可以在中国起诉他吗?
A7
可以在中国起诉,只要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等任一地点在中国境内,中国法院就享有管辖权。在大多数出口贸易术语下(如EXW, FOB, CIF),卖方的交货地(即合同履行地)都在中国境内;此外,作为接收货币的一方,二种情况下贵方所在地法院也可能拥有管辖权。
Q8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是否适用于我们和美国公司的销售合同?
A8
由于中国和美国都是《统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的国际公约》(CISG)的缔约国,根据该公约规定,只要买卖双方的营业地位于不同的缔约国,并且双方没有在合同中明确排除其适用,那么CISG将自动适用于你们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这意味着,即使你们的合同很简单,对于适用法律没有详细约定,CISG也会提供一套关于合同成立、双方权利义务、违约救济等方面的默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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