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施行!刚刚,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发布
刚刚,为规范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涉外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 的通知》(汇发〔2020〕16号)同时废止。
申报范围和申报主体
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以及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收付款。
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
以信用证、托收、保函、汇款(电汇、信汇、票汇) 等结算方式办理的涉外收付款。
通过境内银行向境外发出支付指令的涉外收付款,及从境外向境内银行发出支付指令的涉外收付款。
涉外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
涉外收付款不包括由于汇路原因引起的跨境收支以及外币现钞存取。
申报方法和申报时间
申报主体应通过境内银行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纸质凭证或者通过境内银行提供的电子凭证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发生涉外收入业务的机构申报主体,还可以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版进行涉外收入网上申报,选择网上申报的机构申报主体仍可以通过纸质申报或电子凭证申报方式完成涉外收入申报。
境内银行为申报主体提供电子凭证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前,应按照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管理规定所确定的原则以及数据采集规范等要求,设置涉外收付款业务的电子凭证界面及填报格式,使其至少包括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所需的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
境内银行应将纸质《涉外收入申报单》 《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或者申报主体填写或提供的相关电子数据信息保存至少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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