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 国家外汇管理政策概览(大洋洲篇)
巴布亚新几内亚
一、基本情况
(一)外汇管理部门
巴布亚新几内亚银行是巴布亚新几内亚的中央银行,也是其外汇管理部门。
(二)主要法规
《中央银行法》(2000年)等。
(三)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巴布亚新几内亚的法定货币为巴布亚新几内亚基那,法定汇率制度是浮动汇率制,汇率由银行间市场决定。巴布亚新几内亚银行干预外汇市场以缓和极端波动。2014年6月4日,巴布亚新几内亚银行引入了汇率交易保证金,巴布亚新几内亚基那买入汇率高于银行间中间价75个基点内,卖出汇率低于中间价75个基点内。自2020年11月以来,巴布亚新几内亚基那兑美元汇率一直稳定在2%的范围内。实际汇率制度从类爬行盯住被重新归类为稳定化安排。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居民与非居民个人签订的以外币计价的合同允许以相同的外币支付,出口收入允许以任何外币收取。跨境收付必须使用外币,并通过授权汇兑机构办理。所有境内居民之间的交易须以巴布亚新几内亚基那结算。境内居民之间以外币计价的协议须事前经巴布亚新几内亚银行批准。巴布亚新几内亚与斐济签有一项双边支付协定,目前正在执行中。巴布亚新几内亚参加了与欧盟、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国家的经济伙伴关系协定(EPA),是南太平洋区域贸易和经济合作协定(SPARTECA)、太平洋岛国自由贸易协定(PICTA)、美拉尼西亚先锋集团贸易协定(MSGTA)、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以及世界贸易组织(WTO)的签署国。目前无区域清算协定。
(二)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居民开立境内及境外外汇账户均须事前获得巴布亚新几内亚银行批准。持有境外外汇账户须每月向巴布亚新几内亚银行报送外汇账户报告。居民不允许在境外持有本币账户。
非居民账户:非居民开立外汇账户无须经巴布亚新几内亚银行批准,授权汇兑机构必须向巴布亚新几内亚银行报告非居民外汇账户余额。根据外国使领馆安排或多边安排在巴布亚新几内亚定居或生活的非居民个人和常驻机构,无须经巴布亚新几内亚银行批准可开立本币账户,其他非居民不能开立本币账户。
(三)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出口方面,出口商须在出口货物装运日起三个月内将所有出口收入汇回境内并将其结汇或存入境内外币账户,不允许抵销离岸负债。除非事前经巴布亚新几内亚银行批准,授权汇兑机构不能提供任何币种的出口贸易融资。海关文件必须在每次出口货物装运后提交给授权汇兑机构,出口收入超过等值1万巴布亚新几内亚基那的,授权汇兑机构必须填写国际收支报表。出口黄金、原木、珍珠、水产和海产品、木屑、檀香、藤条、咖啡、可可和干椰子肉均须许可证。进口方面,进口贸易融资须经巴布亚新几内亚银行批准。对于尚未抵达巴布亚新几内亚的进口货物,必须在预付货款之日起60天内向授权汇兑机构提交相关海关入关申报单;对于已经抵达的进口货物,必须在支付货款时提交。授权汇兑机构开立以非居民为受益人的信用证须事前经巴布亚新几内亚银行批准。对于金额超过1万巴布亚新几内亚基那的进口付汇,授权汇兑机构必须向巴布亚新几内亚银行报送国际收支进口报表;对于金额在5000~10000巴布亚新几内亚基那的进口付汇,授权汇兑机构必须向巴布亚新几内亚银行报送国际收支进口合并报表;对于金额低于5000巴布亚新几内亚基那的进口付汇,授权汇兑机构无须向巴布亚新几内亚银行报送国际收支进口报表,但有义务应要求提供交易详情。进口实行许可制,限制或禁止某些货物的进口。国家垄断军事装备进口。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对外支付不受限制。出境旅行携带现钞须事前获得批准;向“避税天堂”汇款须提供完税证明;向其他国家汇款超过50万巴布亚新几内亚基那须提供完税证明;对外支付须向授权汇兑机构提交贷款协议、租赁协议和咨询协议等合同性文件以及商业发票。支付股息须提供公司董事签署的支付股息声明复印件和完整的国际收支报表;支付利息须提供商业发票、已签字生效的贷款协议复印件和完整的国际收支报表;超过等值50万巴布亚新几内亚基那的股息和利息汇出还须提供完税证明。支付外籍员工工资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完税证明和完整的国际收支报表。信用卡可用于支付旅行和与旅行有关的费用。
(四)资本和金融项目
直接投资:无限制。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买卖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无须经巴布亚新几内亚银行批准,但须提供书面协议。
衍生品及其他工具:买卖巴布亚新几内亚境内、外衍生品及其他工具无须经巴布亚新几内亚银行批准,但须提供书面协议。
信贷和担保:开展信贷业务须有相关书面协议。居民与非居民不能以巴布亚新几内亚基那开展信贷业务。居民为非居民的活动或交易提供担保且未从相关活动或交易获益的,须事前获得巴布亚新几内亚银行批准。
(五)个人
个人经常项目:居民和非居民携带超过等值2万巴布亚新几内亚基那本外币现钞出境须事前经巴布亚新几内亚银行批准。对个人携带本、外币现钞入境无限制。个人出入境有义务向金融分析和监督部门报告单个价值或综合价值为等值2万巴布亚新几内亚基那以上(含)的货币、货币工具、贵金属和宝石。支付旅游费用须提交身份证、旅行日程,如有需要,还须提供完整的国际收支报表。个人其他对外支付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完税证明以及完整的国际收支报表。
个人资本项目:无限制。
(六)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持有的非往来境外账户和非同业往来境外账户须事前获得巴布亚新几内亚银行批准;境内外汇贷款须经巴布亚新几内亚银行批准;在境内发行外币计价的证券须经巴布亚新几内亚银行批准,且必须以巴布亚新几内亚基那结算。银行累计外汇敞口不得超过资本的15%,单一币种外汇敞口不得超过资本的10%。
保险公司:巴布亚新几内亚银行仅监督人寿保险公司和经纪人,一般的保险公司由保险业监理处监管。人寿保险公司在境内进行投资无相关限制,但必须确保其投资符合投资目标和策略,投资集中风险限额为总资产的2%。
基金公司:巴布亚新几内亚共有4家养老基金获得许可。境外投资的最高限额为获批养老基金资产总值的35%,若超出这一限额,受托人董事会必须事前获得巴布亚新几内亚银行的书面批准。境内投资无限制,但单个实体或集团的敞口(集中)风险不能超过总资产的5%。
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2020年7月16日,巴布亚新几内亚银行暂停所有远期交易。
斐济
一、基本情况
(一)外汇管理部门
斐济储备银行是斐济的外汇管理部门,负责监管商业银行、外汇交易机构和货币兑换机构,管理银行外汇头寸等。
(二)主要法规
《斐济法律》《外汇管理手册》《外汇管制法》等。
(三)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斐济的主权货币为斐济元,实行传统盯住汇率制度,与一篮子货币挂钩。汇率中间价由包括澳大利亚元、日元、新西兰元、欧元和美元等一篮子加权货币确定。货币篮子最新权重为美元39.8%、澳大利亚元29.3%、新西兰元21.9%、日元4.8%、欧元4.2%。相对权重是基于斐济贸易方向的三年移动平均数,并每年进行审查。斐济银行间外汇市场汇率买卖价相对于中间价的波动幅度不得超过5个基点。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跨境交易以交易双方都能接受的可兑换货币结算。限制本币用于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跨境交易和支付。授权银行可根据《外汇管制法》规定的支付类型在限额内办理相关跨境支付,无须斐济储备银行批准。居民之间使用外币结算须经斐济储备银行批准。
(二)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居民个人开立境内外汇账户须经斐济储备银行批准。斐济储备银行将电影制作公司开立境内外汇账户的审批权限完全下放给授权银行;授权银行也可为境内注册的商业实体开立境内外汇账户,每家公司可开立最高限额为10万斐济元的外汇账户,无须经斐济储备银行批准。居民开立境外外汇账户须经斐济储备银行批准。居民不得在境外开立本币账户,境内本币账户购汇须经斐济储备银行批准。自2020年4月2日起,斐济储备银行暂停居民境外投资并收回授权银行开立设相关外汇账户的权限。
非居民账户:非居民开立境内本币账户和外汇账户均无须经斐济储备银行批准,但自2020年4月2日起,向境内本币账户存入出售斐济资产所得收益须经斐济储备银行批准。非居民境内本币账户可购汇支付旅行费用和对外直接支付,无须经斐济储备银行批准。
(三)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出口方面,出口收入须在货物装运之日起6个月内汇回境内。未经特别许可,不得向非居民买方提供6个月以上的信贷。出口许可证由海关签发,并由海关总署监督。糖、麦麸、椰子粉、特定类型的木材、动物和一些其他物品的出口需要特定许可证。贝壳制品、石油和石油产品出口许可证由产业开发投资部门颁发。部分商品实行配额管理。进口方面,除支付已抵达斐济的进口货物或单笔交易超过10万斐济元的进口外,外汇收入抵销应付款须经斐济储备银行批准。进口预付金额在200万斐济元以内由授权银行审批,超过该金额须斐济储备银行批准并提供载明预付条款的形式发票。授权银行可批准预付金额不超过100万斐济元的已到岸清关货物的定期票据。持有特殊进口许可证和公开政府牌照的货物进口支付经提交书面凭证可获得授权银行的批准。授权银行可批准20万斐济元以内的商品发票,10万斐济元以内由第三方支付的已到岸货物进口费用。石油进口支付须经斐济储备银行批准。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服务贸易跨境收入须汇回斐济。除超过规定限额须经斐济储备银行批准外,授权银行可以批准所有付款,等值5000斐济元以上须提供书面凭证。100万斐济元以内的贸易相关的付款(如租赁付款、服务费用、佣金、特许权使用费)可由授权银行批准。授权银行可批准每年不超过50万斐济元的租金支付;10万斐济元以内的润滑油、机油、液压油的进口支付;全额赡养费和仲裁款;10万斐济元以内的保险费用;2万斐济元以内的捐赠款项等。外籍工人工资汇出无限额,无须事前批准。
(四)资本和金融项目
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方面,非居民在南太平洋证券交易所的投资(对上市公司的投资)由授权银行审批,投资资金必须来自境外。离岸交易收益须汇回斐济。从2020年4月2日起,非居民撤资(出售股份或资产)须经斐济储备银行批准。外商直接投资资金须来自非居民,并须在斐济储备银行登记,以便于股息和资本的汇出。利润和股息的转移须经斐济储备银行批准。对外直接投资方面,禁止个人、公司、斐济国家公积金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境外直接投资。
资本和货币市场:境外投资收益须汇回斐济。非居民购买境内上市公司股票须经批准,且投资资金应来自境外。对债券或其他债务证券、货币市场工具、集体投资证券和衍生工具跨境交易实行严格管制。非居民在境内当地发行、出售股票须经批准。非居民所持银行或信贷机构的股份不能超过30%。非居民可以在斐济设立100%控股的金融分支机构或子公司。
信贷业务:非居民控股公司可在斐济借款1000万斐济元,但须遵守3∶1的总债务与权益比率(特例须经斐济储备银行批准)要求。总债务包括境内借款和境外借款,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股东无息贷款、留存收益和次级有息贷款。授权银行最多可发放200万斐济元的外汇贷款。单个借款人最多离岸借款500万斐济元,超额的须经斐济储备银行批准。计划还款的本金利息支付最高限额为5万斐济元。
房地产投资:非居民可以在境内借款购买住宅,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住宅总价的50%,可贷款200万斐济元。购买国有资产和指定的本地租赁资产须经到国土部和当地土地信托委员会的批准。
(五)个人
个人经常项目:居民出境旅行最多可携带500斐济元现钞;境外往返旅行最高可携带等值1万斐济元外币现钞,单程旅行最高可携带等值5000斐济元外币现钞。个人可自由携带斐济元和外币现钞入境,但须在入境时申报,并在离境时将未使用的外币现钞携带出境。授权银行可直接向机构支付等值10万斐济元的医疗费用或教育费用。个人教育费用汇出最高限额为2万斐济元;
个人医疗费用汇出最高限额为5万斐济元。授权银行可批准包括2000斐济元以内的婚礼费用、礼物和家庭赡养费的个人汇款。彩票和杂项费用限额为每人每年500斐济元。个人信用卡每月付款限额为5000斐济元,居民信用卡持卡人每月最多可提取等值1500斐济元外币现钞。非居民信用卡和借记卡不受月度限额的限制。移民署可对每个家庭批准每年最多15万斐济元的移民补贴,但由政府养老基金资助的移民补贴除外。
个人资本项目:不允许以投资为目的在境外购买个人财产。授权银行可向非居民发放个人贷款,贷款金额上限为10万斐济元。非居民境内贷款可汇往国外用于医疗、教育和旅行。个人及其亲属最多可持有银行或信贷机构15%的表决权股份。
(六)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银行境外开设账户须得到事先批准。银行境外借款须经斐济储备银行批准。银行向非居民发放贷款不得超过1000万斐济元。银行每年可向一家公司发放不超过200万斐济元的外币贷款,并且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或外部融资,超过等值200万斐济元的须经斐济储备银行批准。银行对单一币种的外汇净头寸应大于实际资本的12.5%或等值40万斐济元,银行所有外汇净头寸不得超过实际资本的25%或介于等值80万~750万斐济元之间。外汇交易机构经斐济储备银行的许可,在允许的业务范围内可代客进行外币支付和转账,并在国内商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交易限额以总实收资本为基础。外汇交易机构只能相互交易,不能与斐济储备银行交易。获远期外汇业务授权的银行可签署最高5000万斐济元的净远期销售合同。与贸易相关交易的担保全部委托给商业银行。对于其他类型担保,违约会导致未来资金外流的担保须经斐济储备银行审批。
货币兑换机构:境外开设账户须得到事先批准。货币兑换机构只能从事与旅行相关的交易。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禁止保险公司、斐济国家公积金基金进行境外投资,包括投资非居民在境外发行的证券。
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无。
基里巴斯
一、基本情况
(一)外汇管理部门
基里巴斯无中央银行,基里巴斯澳新银行是唯一的商业银行。
(二)主要法规
《外汇管制法》。
(三)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基里巴斯无单独的法定货币,主权货币为澳大利亚元,少量的基里巴斯硬币也在流通。实行无单独法定货币的汇率制度,没有中央货币机构,当局也不买卖外汇。基里巴斯澳新银行根据15种货币对澳大利亚元的汇率,对每日汇率进行报价。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跨境交易可以使用任何货币。只有基里巴斯澳新银行可以用澳大利亚元买卖外汇。基里巴斯加入了太平洋紧密经济关系协定(PACER)和太平洋岛国自由贸易协定(PICTA)。
(二)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居民通过基里巴斯澳新银行账户审批流程可开立境内外汇账户,基里巴斯澳新银行严格监测账户内资金流动的真实性。居民可自由开立境外外汇账户和澳大利亚元账户,但不能在一个司法辖区内同一银行开立多个外汇或澳大利亚元账户。
非居民账户:持有工作签证的非居民通过基里巴斯澳新银行账户审批流程可开立境内外汇账户。非居民可自由开立境内澳大利亚元账户。只有涉及洗钱以及资助恐怖主义的情况下,账户才会被冻结。
(三)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出口方面,不要求出口收入汇回境内,对出口贸易融资无限制,无相关规定要求出口收汇提供交易背景材料。出口无须许可,但椰子只能通过基里巴斯椰子开发有限公司出口。进口方面,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禁止进口危害健康、安全和环境的货物。对进口贸易融资无限制,预付货款根据合同条款支付,通常为合同金额的20%~30%。无相关规定要求进口付汇提供交易背景材料。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无限制。
(四)资本和金融项目
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方面,须遵守基里巴斯的法规监管要求,鼓励出口和替代进口方面的外商直接投资。25万澳大利亚元以下的外商投资申请必须得到外商投资委员会的批准,25万澳大利亚元以上须经内阁批准。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外汇管制法》对居民和非居民的交易均有限制。
房地产投资:居民购买境外不动产不受限制。不允许非居民买卖境内土地或房地产。
(五)个人
对个人经常项目无限制,对个人资本项目无规定。
(六)金融机构
无。
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无。
密克罗尼西亚联邦
一、基本情况
(一)外汇管理部门
密克罗尼西亚联邦无中央银行或外汇管理部门。
(二)主要法规
《密克罗尼西亚联邦宪法》等。
(三)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密克罗尼西亚联邦的法定货币为美元,实行无独立法定货币的汇率制度。美元可在密克罗尼西亚联邦自由流通。货币当局不进行外汇买卖。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密克罗尼西亚联邦参与太平洋紧密经济关系协定(PACER)和太平洋岛国自由贸易协定(PICTA)。
(二)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居民本币账户以美元计价,可以将美元汇出境外,可不受限兑换其他外币。不允许居民开立境内外汇账户或持有外币。允许居民在境外开立本币账户,对境内外持有的美元账户不作区分。
非居民账户:非居民在满足一定尽职调查标准后可开立境内本币账户和外汇账户。但本币账户不允许购汇,须以美元从境内银行汇出,由境外的接收银行进行货币兑换。
(三)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出口方面,不要求出口收入汇回境内,出口无许可、税收或数量限制。椰干的采购和出口由密克罗尼西亚联邦石油公司单独负责。卫生、教育和社会事务管理部负责对食品进行装运前检查。进口方面,进口商必须取得营业执照。进口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禁止进口危害环境、健康、安全和社会的货物。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无相关限制。
(四)资本和金融项目
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方面,外国投资者必须从联邦政府获得申请,并交由业务所在州的外国投资委员会进行审查和处理。同时,必须获得联邦政府的许可,才能在密克罗尼西亚联邦开展业务或获得相关业务的权益。如果外国投资者要跨州开展业务,须从联邦政府获得各州的申请,并提交至每项业务所在州的外国投资委员会。联邦和州政府会不时审查外国投资的优先次序。
房地产投资:根据密克罗尼西亚联邦宪法,非居民不能拥有本国土地,禁止外国人拥有土地
所有权,禁止外国投资者对房地产和建筑业投资。外国投资者可获得开展业务所需土地的长期租赁权,最高通常可达55年,并附44年续租选择权。
(五)个人
无限制。
(六)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即期外汇市场交易由国内两家外汇授权银行负责,并受法定银行业委员会监管,两家国内银行均由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作保。在贷款额不超过商业银行资本20%的前提下,允许向非居民发放贷款,并享受居民贷款同等待遇。贷款币种不得为美元以外币种。境内银行存款准备金不得低于活期存款的20%和其他存款的5%。高利贷法规定利率不得高于21%。禁止国内银行投资任何国内外公司的股票。外国人不得持有国内银行超过10%(含)的股份。
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无。
萨摩亚
一、基本情况
(一)外汇管理部门
萨摩亚中央银行是其外汇管理部门,负责设定汇率、调整汇率政策。
(二)主要法规
《萨摩亚中央银行法》(2015年)、《保险法》(2007年)、《外汇管理条例》(1999年)。
(三)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萨摩亚的法定货币为萨摩亚塔拉,实行传统盯住汇率制度。萨摩亚塔拉汇率参考贸易伙伴的加权一篮子货币决定,包括美元、澳大利亚元、新西兰元以及欧元,这些货币的权重按年度进行评估。萨摩亚塔拉汇率根据货币篮子水平波动。萨摩亚中央银行行长有权裁量±2%以内的汇率变动,超出±2%须获得萨摩亚中央银行董事会的批准。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对本币用于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跨境交易和结算无限制。境内使用外币须经萨摩亚中央银行批准。
(二)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正常经营活动中获得外汇收入且确有外汇结算需求的居民,经萨摩亚中央银行批准,可在四家商业银行之一开立境内外汇账户。居民个人和企业可在境外自由开立外汇账户,但持有与境外投资有关的外汇账户须经萨摩亚中央银行批准。境内本币账户购汇用于资本项目交易须经萨摩亚中央银行批准。
非居民账户:非居民可在商业银行开立境内本币账户和外汇账户,均无须批准。非居民关闭境内外汇账户并将不超过等值5万萨摩亚塔拉的款项汇出境外可直接在授权银行办理,超过该限额须经萨摩亚中央银行批准。对非居民本币账户汇入、汇出款项的范围有限制;购汇用于资本项目交易须经萨摩亚中央银行批准;外交使团(如大使馆、代表团、领事馆和高级专员办事处、联合国机构)的官方账户不受限制;商业银行须按规定填报相关报表。
(三)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出口方面,出口收入须在装船后两个月之内汇回境内;若出口至美属萨摩亚,则须在一个月内汇回。所有出口收入必须通过授权银行和汇兑机构办理结汇。未经萨摩亚中央银行批准,出口收入不得以任何理由用于或长时期留在境外。出口商在出口之前须在萨摩亚中央银行登记,并须向银行提供信用证、商业发票、货值和原产地证明以及提单等证明文件。货物在装运前须经由海关和税收部门进行出口文件审查,如果出口货物的抵运国需要植物检疫或卫生证书,则须萨摩亚检疫局对出口物品进行检查和认证。进口方面,对于已抵达经萨摩亚并清关的货物,
办理付汇时须提供载明进口货物价值的发票原件、提单或空运单原件以及海关文件原件。预付货款须提供载明预付条款的形式发票,货物抵达30天内须提供盖章的海关文件原件,除信用证外,银行还须进口商提供发票。进口实施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管理。对于受管制的进口例如蛋类、肉类、肉制品、牲畜、植物和植物产品,出口国必须遵守萨摩亚检疫局的要求;受管制的肉类和肉制品进口必须有出口国的卫生证书,才能获得萨摩亚检疫处的进口许可证;对于植物和植物产品,须植物检疫证明。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部分对外支付业务须经萨摩亚中央银行批准,包括管理费,股息,银行、支付机构和保险公司等持牌机构对外支付保险/再保险费,货运公司向其境外总部汇出超过100万萨摩亚塔拉的利润。居民个人或公司将与投资有关的款项汇出境外,须经萨摩亚中央银行批准,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足以严重影响外汇储备水平的交易必须分次对外支付。境外投资产生的收益须汇回境内,并强制结汇,但无期限限制。
(四)资本和金融项目
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方面,商务部、工商和劳工部负责注册、监督和管理外商直接投资。对外直接投资方面,对外直接投资须获得萨摩亚中央银行批准,并提供真实性证明文件。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在境外购买、销售或发行资本市场有价证券、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集合证券须获得萨摩亚中央银行批准。非居民在境内购买、销售或发行债券须获得萨摩亚中央银行批准。
信贷业务:居民和非居民之间进行的商业信贷无限制,金融信贷须获得萨摩亚中央银行批准。
房地产投资:居民购买境外房地产,非居民购买、售卖境内房地产须获得萨摩亚中央银行批准。
(五)个人
个人经常项目:居民个人出境旅行每人可携带等值2万萨摩亚塔拉的外币现钞出境,超过该金额须获得萨摩亚中央银行批准;携带任何数额的萨摩亚塔拉现钞出境均须获得萨摩亚中央银行批准。携带等值2万萨摩亚塔拉的外币现钞入境须申报,对携带本币现钞入境无要求。居民个人出境旅行返回境内时,须将未用完的外币出售给银行,但无期限限制。对外支付家庭援助费用(不含赡家款)超过10万萨摩亚塔拉须经萨摩亚中央银行批准。对外支付治疗费无须经萨摩亚中央银行批准,但办理业务时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侨民、外籍员工工资在合同期内或期满时可汇出。
个人资本项目:居民和非居民之间进行捐赠、遗产继承、贷款、应获得萨摩亚中央银行批准。对于居民个人定期偿还海外债务(如留学生贷款、在其他国家居住期间存在的债务),由授权银行和汇兑机构审批。居民个人支付结算海外贷款、境外债务或抵押的再融资、向当地银行偿还外币贷款以及新增境外借款须萨摩亚中央银行事先批准。个人转移博彩收益,必须提供资金来源和去向证明,同时须获得萨摩亚中央银行批准。居民个人向境外的捐赠支出每年超过2万萨摩亚塔拉的须获得萨摩亚中央银行批准。个人从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提取投资资金汇出境外超过3万萨摩亚塔拉的须经萨摩亚中央银行批准。
(六)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商业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从境外借款、持有境外账户、向非居民借款、在境内发放外汇贷款、购买本地发行的外汇有价证券,须获得萨摩亚中央银行批准。商业银行的外汇存款账户无准备金、流动性资产以及利息和信贷控制要求。银行进行境外投资、非居民对银行进行投资须获得萨摩亚中央银行的批准。商业银行自行设定每种货币的外汇敞口头寸,但必须经萨摩亚中央银行批准。商业银行对居民和非居民外币资产和负债的限制相同。澳新银行、南太平洋银行、萨摩亚国家银行和萨摩亚商业银行四家商业银行之间可以买卖外汇,若无法在银行间市场上获得或出售外汇,则可以与萨摩亚中央银行进行买卖,但仅限美元。萨摩亚中央银行不对银行间市场外汇交易的买卖差价进行限制。
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萨摩亚中央银行对保险公司、投资基金进行审慎监管,保险公司、养老基金、投资基金等公司对外投资的外汇资金流出应遵守《外汇管理条例》,须提供证明文件并获得萨摩亚中央银行批准。
货币汇兑机构:截至2020年12月31日,萨摩亚共15家授权汇兑机构(AFEDs),其中14家可提供货币兑换和汇款服务,1家仅被授权货币兑换服务。与授权银行不同的是,汇兑机构的授权业务类型是有限的。授权汇兑机构可开展类似于授权银行的外汇交易以及在萨摩亚买卖外币现钞。授权货币兑换服务的机构最低资本要求是3万萨摩亚元,授权货币兑换和汇款服务的机构最低资本要求是10万萨摩亚元。授权汇兑机构不得直接与萨摩亚中央银行进行外汇交易,只有授权银行可以直接与萨摩亚中央银行买卖美元。
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无。
所罗门群岛
一、基本情况
(一)外汇管理部门
所罗门群岛中央银行的国际部门负责外汇管理与外汇储备管理工作。
(二)主要法规
《外汇管制法》《外汇管制条例》。
(三)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所罗门群岛的主权货币为所罗门群岛元,法定实行传统的盯住汇率制,所罗门群岛元汇率与以美元为基础的一篮子货币挂钩。其中美元、澳大利亚元、新西兰元、日元和英镑的权重分别为58%、32%、5%、3%和2%。为确保货币篮子内某一货币相对于其他货币发生变动时,所罗门群岛元计价的一篮子货币价值保持稳定,所罗门群岛中央银行设定了所罗门群岛元兑美元的汇率。允许汇率随一篮子汇率和市场基本面波动,不对一篮子汇率走势施加固定区间。实际汇率制度被归类为类爬行盯住汇率制度。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本币只能用于境内交易,允许结算外汇交易等价物。居民与非居民签订的外币合同只能使用合同规定的币种来结算。所罗门群岛中央银行指定部分商业银行为外汇代理银行,允许其批准部分跨境支付申请;商业银行可在一定限额内批准贸易和服务支付、旅行和个人汇款的申请,超过规定限额的经常项目交易支付须经所罗门群岛中央银行批准。所有与资本项目相关的支付及其他合法的用汇需求必须由所罗门群岛中央银行批准,代理银行并无审批权限。居民之间使用外币结算须经所罗门群岛中央银行批准。
(二)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经所罗门群岛中央银行批准,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可在境内外开立外汇账户。其中,在境内开立的外汇账户只能选择一种货币,出口企业可无须所罗门群岛中央银行批准保留外汇账户中出口收入的20%用于支付境外合同,其余80%的出口收入必须在商业银行办理结汇。居民境内本币账户资金购汇须经所罗门群岛中央银行批准。
非居民账户:经所罗门群岛中央银行批准,非居民可以开立境内外汇账户用于境内交易,也可开立境内本币账户用于与境内工作相关的交易。本币账户资金余额兑换成外币并汇出境外须经所罗门群岛中央银行批准。
(三)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出口方面,出口收入须在出口之日起3个月内汇回境内。出口商可将出口收入的
20%保留在外汇账户,剩余80%应在境内商业银行办理结汇。居民出口货物方面基本不存在外汇管制条款,但货物出口必须遵守海关相关规定。其中圆木和海参出口须事先批准并须拿到林业、环保部门的市场价格证书,圆木出口必须以信用证或买方全额预付款形式支付。进口方面,进口付汇一般须提供发票、清关证据、提单或空运单等真实性审核文件。实施负面清单管理,禁止进口的货物不得进口,限制的进口货物须获得海关许可证或进口许可证才能进口。购汇超过3000所罗门群岛元须支付3所罗门群岛元交易税。自2020年8月10日起,所罗门群岛中央银行实施了新冠疫情临时监管措施,申请人预付超过10万所罗门群岛元时,须提供经事前审批的相关证明。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商业银行可直接办理25万所罗门群岛元或等值外币以内的服务贸易项下对外支付,超过该限额须经所罗门群岛中央银行批准。对外支付服务费用、派息和利润以及向非居民支付其他收益须事先获得所罗门群岛中央银行批准,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如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股息申报记录、纳税凭证及其他材料等。服务贸易和经常转移所得收入必须在3个月之内汇回境内,并在当地商业银行办理结汇。
(四)资本和金融项目
资本交易受所罗门群岛中央银行管制。资本项目对外支付须经所罗门群岛中央银行批准,资本项目收入汇回期限则取决于投资类型,一般须在3个月内汇回境内并结汇。所罗门群岛中央银行有权随时召回本国所有投资。
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方面,非居民首次或增加对内直接投资须经商业、贸易和工业部投资管理部门的批准。非居民向居民或非居民转让股权均须事前经所罗门群岛中央银行批准。对外直接投资方面,限制居民对外直接投资,居民开展对外直接投资活动需满足相应条件,如考虑投资活动是否有利于国家利益。对外直接投资项下支出经所罗门群岛中央银行批准。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非居民购买、销售、发行境内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须经所罗门群岛中央银行批准。居民在境外购买、销售、发行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也须经所罗门群岛中央银行批准。
信贷业务:以信用赊购进口货物限额提升至100万所罗门群岛元,限额以内无须审批,超过限额须所罗门群岛中央银行批准。居民与非居民之间有利息或佣金的金融信贷交易须经所罗门群岛中央银行批准。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担保、保证和金融支持工具不受限制,居民对非居民提供上述金融工具则须经所罗门群岛中央银行批准。
房地产投资:居民投资境外房地产、非居民投资或销售境内房地产,须事前经所罗门群岛中央银行批准,其中非居民应如实登记其房地产购置情况。
(五)个人
个人经常项目:商业银行每月可直接为每人次办理10万所罗门群岛元以内的经常项下汇款,超额汇款须事先获得所罗门群岛中央银行批准。个人旅游项下购汇须提供护照和机票;医疗方面支出须提供境外获取医疗服务的发票或证明;出国留学项下须出示教育机构提供的证明;非居民工资汇出须在提供身份证件及其他证明性材料后,经所罗门群岛中央银行批准汇出。在境外使用信用卡每月10万所罗门群岛元以内无须批准,超额则须事先获得所罗门群岛中央银行批准。入境旅游的境外游客可携带250所罗门群岛元以内现钞出境;境外旅客可携带不超过5万所罗门群岛元等值的外币现钞入境,携带超额外币现钞,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事前经所罗门群岛中央银行批准。
个人资本项目:居民个人向非居民个人提供贷款,须事前经所罗门群岛中央银行批准;非居民个人向居民个人提供贷款须事前获得所罗门群岛中央银行批准。居民对非居民赠送礼物、捐赠和转移遗产超过10万所罗门群岛元须事前经所罗门群岛中央银行批准,居民个人接收非居民赠送礼物、捐赠和遗产则不受限制。移民清偿境外债务和其他个人还款承诺,须事前经所罗门群岛中央银行批准。移民将资产转移至境外须经所罗门群岛中央银行批准,移民将资产转移至境内则无须批准。博彩和奖金收入的转移,须事前获得所罗门群岛中央银行批准。
(六)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商业银行从境外借款(包括从境外母公司借款)、向非居民放贷、开展国内外汇贷款、购买当地发行的以外币计价的证券、开立外币账户、为非居民开立本币账户,均须事前经所罗门群岛中央银行批准。各银行流动性资产比例须达到7.5%,该比例适用于本外币合计资产,对外币资产流动性比例未设定具体要求。银行开展对外直接投资,须事前经所罗门群岛中央银行批准。银行单一货币外汇敞口头寸与资本总额之比不得高于15%,外汇敞口总头寸与资本总额之比不得高于25%。
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向非居民发行证券的最大限额、海外持有投资组合的最大限额、本地持有投资组合的最低限额和资产负债货币构成规定等方面无明确要求。
基金公司:未获得所罗门群岛中央银行批准的投资公司、养老基金禁止开展对外直接投资。
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无。
汤加
一、基本情况
(一)外汇管理部门
汤加国家储备银行是其外汇管理部门,负责调节汇率和管理国家外汇储备等。
(二)主要法规
《外汇管制法》(2018年)、《反洗钱法修正案》(2010年)、《海关法》(2007年)、《海关和货物管理法令》(2007年)、《税务管理条例》(2003年)、《外国投资法》(2002年)、《商业许可法》(2002年)等。
(三)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汤加的主权货币为潘加,法定汇率制度为水平区间盯住汇率制度,实际汇率制度被归类为其他有管理的安排。汇率中间价由美元、澳大利亚元、新西兰元和斐济元一篮子货币加权确定,篮子货币权重根据贸易比例确定。汤加国家储备银行每日设定潘加兑美元汇率,不发布干预外汇市场的相关数据信息。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跨境结算通常使用交易双方可接受的可兑换货币,但支付税收与关税必须用本币。对本币用于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跨境交易和结算无限制。居民之间使用外币受汤加国家储备银行的外汇管制。汤加参与太平洋紧密经济关系协定(PACER)和太平洋岛国自由贸易协定(PICTA),是太平洋岛屿国家贸易协定的非贸易成员,并与其他九个论坛岛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签署了太平洋紧密经济关系协定(PACER)。
(二)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居民开立境内外汇账户须经汤加国家储备银行批准;自2018年11月1日起,境内外汇账户对外支付无须经汤加国家储备银行批准;从当地资金账户向境内外汇账户支付款项须经汤加国家储备银行批准;境内外汇账户与境内本币账户或其他外汇账户之间的存、取款须先将资金兑换为等值潘加,再兑换为相应外币。居民经汤加国家储备银行的批准后,才能在境外开立、持有外汇账户,以及将资金从境内潘加账户汇出境外账户。允许居民开立境外外汇账户,但向这些账户转账须经汤加国家储备银行批准,无论金额大小。本币账户资金不能购汇。
非居民账户:非居民境内外汇账户管理与居民境内外汇账户一致。非居民可开立境内本币账户,账户余额可购汇并按照外汇管理规定汇出境外,银行对非居民按总金额的15%代扣代缴利息税;本币账户向境内外汇账户汇划须经汤加国家储备银行批准。
(三)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出口方面,出口商须在出口后6个月内至少将出口收入的60%汇回境内并结汇,
除非经汤加国家储备银行批准延期收汇或将外汇资金存入境内外的外币账户。重量超过10公斤的出口需要许可证,出口许可证仅规定了海参的出口配额,其他出口配额,如檀香木,则由农业、食品、森林和渔业部自行决定。进口方面,进口预付金额在50万潘加以内由授权银行审批,超过该限额须经汤加国家储备银行批准,且一旦货物到港且经海关清关,须提供发票和海关进口报关单。进口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枪支、爆炸物、酒精饮料、烟草和香烟以及其他受限制货物的进口须获得许可证;禁止进口有毒气体及烟花;消耗臭氧层的物质和枪支、弹药等进口实行配额管理。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超过10万潘加的贸易相关付款、与投资相关的收益、外籍员工薪酬支付及经常转移,须经汤加国家储备银行批准,其中贸易相关付款还须税务部门许可,信用卡使用须经税务及海关许可。10万潘加以内的上述对外支付可由银行和授权汇兑机构批准,其中薪酬支付还须提供雇佣合同或工资条,并注明已扣除税款。以外币现钞支付外籍船员工资须提供“从境外收到资金”的证明。单笔低于5000潘加的贸易相关付款以及与投资相关收益支付、低于2万潘加的旅行津贴支付、每年支付5万潘加以下的礼金等无须向银行和授权汇兑机构提供证明文件。
(四)资本和金融项目
银行和授权汇兑机构有权批准不超过10万潘加的资本交易对外支付,超过该限额须经汤加国家储备银行批准并提供经审计的账目和公司决议。当外汇储备水平下降至相当于两个月货物和服务进口的临界水平时,当地企业须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撤回境外投资,包括任何到期的或已经累积的投资金额都必须汇回汤加。资金要在汤加国家储备银行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汇回至在汤加获得许可的银行账户中。
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方面,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外资股份占比超过25%)须获得外国投资登记证和营业执照,才能在汤加开展经营活动。直接投资交易(包括直接投资清算及房地产交易)需从汤加潘加账户对外支付的须经汤加国家储备银行批准。对外直接投资方面,居民对外投资(含房地产)金额超过10万潘加,须经汤加国家储备银行批准;对外投资金额低于10万潘加,由银行和授权汇兑机构审查,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其中单笔不超过5000潘加的交易无须提供证明文件。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非居民购买境内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和金融衍生工具等不受限制。居民境外投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和金融衍生工具等,金额低于10万潘加的,由银行或授权汇兑机构根据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开展审查;单笔不超过5000潘加的无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金额超过10万潘加的跨境交易,须获得汤加国家储备银行事前批准。
信贷业务:金融机构向非居民个人和企业贷款无须经汤加国家储备银行事前审批,但须按照税务和海关的相关要求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完税证明。
房地产投资:居民对外房地产投资金额超过10万潘加的,须经汤加国家储备银行批准,同时须提交购买协议、购买相关法律文件以及资金来源证明。非居民在本地购买土地依据《土地法》予以管控。非居民汇出境内房地产收入须提供销售合同,金额超过10万潘加,须经汤加国家储备银行批准,金额低于10万潘加的由银行和授权汇兑机构批准,但须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五)个人
个人经常项目:携带等值1万潘加以上的本外币现钞出境须经汤加国家储备银行批准并提供有效护照、机票和现钞来源证明,且须向海关申报。携带等值1万潘加以上的本外币现钞入境须在入境时申报,但无须经汤加国家储备银行批准。2万潘加或等值的旅游支出,由银行和授权汇兑机构批准,并提供机票和有效护照,超过该限额须经汤加国家储备银行批准。个人教育费汇出须提供录取通知书及学费、教育费用的发票;医疗费用汇出须提供医疗费用的发票。
个人资本项目:赠予、捐赠、继承和遗赠方面,居民对非居民汇款金额超过5万潘加的,须经汤加国家储备银行批准并开具证明文件;金额不超过5万潘加的,可由授权汇兑机构审批。移民财产转移方面,金额不超过10万潘加的,可由银行和授权汇兑机构批准,但必须提供有效护照和永久签证、资金来源证明、机票和税务和海关部要求的完税证明;超过这一数额的移民转移均须经汤加国家储备银行批准。对移民将个人资产转移至汤加则没有限制。赌博和奖金收入的转移方面从汤加潘加账户向外转账的须经汤加国家储备银行批准。
(六)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银行境外账户净余额总量限额为100万潘加(仅有一家临时限额为250万潘加,是该银行满足在澳大利亚开设美元代理银行账户的最低要求所必需),超额部分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卖给汤加国家储备银行。银行在国内办理外汇贷款业务的资金只能来自向境外银行的融资或从银行客户处获得的外汇收入,银行不得从汤加国家储备银行购买外汇用于国内外汇贷款,并禁止放款给非居民用于利润汇出。银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设定为本外币存款和类似负债总和的10%,不单独对外币或本币存款设定准备金要求。外汇敞口头寸限制方面,无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限制均为对总净头寸限制为不超过符合条件的资本的25%,单一币种净头寸限制为不超过符合条件的资本的12.5%。保险公司、基金公司:无特别规定。
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作为新冠疫情税收政策的一部分,自2020年6月9日起,除进口商品外,所有对外支付均须通过税务与海关办理完税手续(此前1万潘加以上才需要提供)。
新西兰
一、基本情况
(一)外汇管理部门
新西兰储备银行是新西兰中央银行,也是其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执行货币政策、开展国际收支统计、公开市场操作、管理外汇储备等。
(二)主要法规
《储备银行法》《金融交易报告法》(1996年)、《金融市场行为法》(2013年)、《海外投资修订条例》(2018年、2021年)、《海外投资(紧急措施)修正案》(2020年)、《海外投资法修正案》(2021年)。
(三)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新西兰的法定货币为新西兰元,法定实行浮动汇率制度,汇率由外汇市场供求决定。新西兰储备银行在汇率水平出现异常并明显脱离经济基本面时,会进行外汇市场干预,干预措施不得影响汇率长期趋势,实际汇率制度被归类为浮动汇率制度。新西兰储备银行定期公布外汇储备、外汇敞口和参考汇率。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无。
(二)账户管理
允许居民持有国内外银行账户,居民账户余额可自由进行交易、转账、兑换,没有任何限制;非居民开立本币账户和外汇账户没有限制,本币账户可兑换外币。
(三)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出口方面,对涉及新西兰文化保护、人类生命或动物生命安全的产品实施出口许可制度。涉及卫生和植物卫生协议的、有营销要求的或质量要求的不可再生自然资源需要出口许可证。各类动植物的出口受到限制。战略物资只有在满足特定要求并签发出口许可证后方可出口。新西兰对特定农产品(如牛肉和奶制品)的出口许可证进行管理,遵循部分贸易伙伴的关税配额制度。进口方面,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禁止进口枪支、其他武器、受管制药物、生物制品、危险物质、臭氧消耗物质、克隆或杂交人类胚胎等危害安全、环境和动植物生命和违反国际协定以及公共道德的货物。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无限制。
(四)资本和金融项目
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方面,涉及敏感性土地、重大商业项目及渔业捕捞方面的外商直接投资须经新西兰海外投资委员会批准。外国投资者在新西兰从事渔业捕捞或生产,必须符合投资者和国家利益测试,才有资格参与分配或购买新西兰海区渔业捕捞的配额、配额使用权、临时捕捞证或年度捕捞权等。非居民获得林业资产须符合规定标准。对需要严格审查的、通常不进行限制的某些交易,引入国家利益审核,向海外投资办公室通报,政府通过审查判断投资者投资行为是否符合国家利益,以此方式维护国家安全。外商投资企业所有权和控制限制(超过25%、50%、75%、100%)进行增量投资,不再需要审核许可。对外直接投资方面没有限制。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根据规定,未经王室许可,境外投资者不能拥有新西兰电信公司超过49.9%的控制权和新西兰航空公司超过10%的所有权。其余无限制。
房地产投资:居民境外购房不受限制。放宽了非居民房地产投资限制,非居民获得住宅用地须取得许可,澳大利亚和新加坡投资者不受此限制。非居民投资特定类型的土地必须满足投资者标准,且须使新西兰的任何团体受益。
(五)个人
个人经常项目:携带1万(含)以上新西兰元或等值外币现钞和无记名转让票据出入境均须向海关申报。
个人资本项目:无限制。
(六)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在新西兰注册成立银行须通过新西兰储备银行的审批。对境外账户开立、境外借款、向非居民贷款、国内外汇贷款、购买以外币计价的本国证券、外汇头寸等无限制。对外汇存款账户及非居民存款账户无存款准备金、流动资产比例、利率管制、信用管制等管理要求。
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境外持有投资组合无最高限制;在本地持有投资组合无最低限额;对资产负债和货币匹配无要求。
基金公司:投资基金受托人为境外人士,且投资敏感土地、重要商业资产或捕捞配额,受《海外投资法》(2005年)限制,养老基金中若75%以上成员为新西兰人或者新西兰常住人口,
可申请豁免。组合投资者若对本地投资组合的投资低于10%且不具有控制权,可申请豁免。
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无。
来源 :外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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