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浦東新區自貿離岸債業務發展若干規定》正式公佈
2026年3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浦東新區自貿離岸債業務發展若干規定》正式公佈。
1月5日,上海人大正式公佈《上海市浦東新區自貿離岸債業務發展若干規定》,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境外法人、非法人組織;外國政府類機構、國際組織;境內企業法人的境外子公司;境內金融機構境外分支機構;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同意的其他主體按規定可以發行自貿離岸債。
上海市浦東新區自貿離岸債業務發展若干規定
(2025年12月30日上海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了推動自貿離岸債業務有序健康發展,加快建設上海國際金融中心,更好服務實體經濟,推進高水準制度型開放,根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浦東新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浦東新區開展自貿離岸債業務及相關促進保障工作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自貿離岸債是指境外發行主體通過登記託管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實施登記託管,主要面向境外投資主體發行、按期還本付息、可轉讓的債務融資工具。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自貿離岸債工作的領導,深化與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的協作,加強改革整體謀劃和系統集成,支持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制定自貿離岸債業務相關規則,推動業務發展,強化風險管理,協調解決自貿離岸債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市地方金融部門、浦東新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的指導下,與其在滬機構加強工作協同,建立自貿離岸債發行兌付、資訊披露監測分析機制,依照法定職責開展自貿離岸債風險防範與化解工作。
第四條參與自貿離岸債業務的境外主體應當符合其所在國家、地區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相關國際條約的要求。
第五條下列主體可以發行自貿離岸債:
(一)境外法人、非法人組織;
(二)外國政府類機構、國際組織;
(三)境內企業法人的境外子公司;
(四)境內金融機構境外分支機構;
(五)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同意的其他主體。
前款規定的發行主體應當切實履行反洗錢、反恐怖融資以及反逃稅的監管要求。
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境內企業法人應當符合國家宏觀調控要求。
第六條發行主體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內部治理機制和完善的風險管理體系;
(二)財務穩健、資信良好;
(三)具備良好的債務償付能力;
(四)受到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監管當局的有效監管,主要風險監管指標符合監管當局規定。
第七條下列主體可以投資自貿離岸債:
(一)境外法人、非法人組織;
(二)外國政府類機構、國際組織、主權財富機構;
(三)境內企業法人的境外子公司;(四)境內金融機構境外分支機構;
(五)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同意的其他主體。
前款規定的投資主體應當切實履行反洗錢、反恐怖融資以及反逃稅的監管要求。
第八條鼓勵參與自貿離岸債業務的相關主體在平等自願、依法合規的前提下,通過自由貿易帳戶參與自貿離岸債業務。
第九條支持境內外的銀行、證券公司、信託公司、資信評級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機構在平等自願、依法合規的前提下,參與自貿離岸債相關服務。
第十條按照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有關自貿離岸債承銷規則的規定,註冊在浦東新區的商業銀行或者註冊在浦東新區的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批准或者同意,可以參與自貿離岸債承銷業務。
註冊在浦東新區的證券公司及其符合條件的分支機構可以依法參與自貿離岸債承銷業務。
第十一條登記託管機構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批准,可以為自貿離岸債的登記、託管與結算等業務提供服務。登記託管機構原則上採用一級託管模式,將自貿離岸債記錄在以該投資主體名義開立的帳戶內。
自貿離岸債的託管業務涉及到境外主體的,經相關部門同意後,根據業務必要性可以採用多級託管模式。次級託管機構應當根據其所在國家、地區的法律法規規定,取得從事託管業務資質。
託管機構應當根據有效的結算指令辦理自貿離岸債結算。自貿離岸債結算一旦完成,不可撤銷或者變更。
第十二條記錄在次級託管機構名義持有帳戶內的自貿離岸債,其權益由投資主體依法享有。次級託管機構可以向上一級(登記)託管機構代為行使投資主體與自貿離岸債相關的權利。
登記託管機構為依法履行職責,可以要求次級託管機構及時提供相關資料,次級託管機構應當保證其所提供的資料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三條發行主體可以根據需求選擇募集資金的計價幣種。鼓勵發行主體選擇人民幣作為募集資金的計價幣種。
發行主體募集的資金原則上應當在境外使用;擬在境內使用的,應當遵守跨境資金管理等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發行主體根據募集說明書的約定,在自貿離岸債存續期內披露相關資訊。
發行主體應當在登記託管機構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披露自貿離岸債相關資訊,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十五條支持自貿離岸債投資主體通過場外或者場內市場達成交易。
投資主體通過託管機構、商業銀行等依法辦理相關清結算業務。
第十六條託管機構、承銷機構等相關主體應當根據監管要求準確、及時報送相關資訊,切實履行反洗錢、反恐怖融資以及反逃稅的責任,確保相關業務依法合規。
第十七條參與自貿離岸債業務的相關主體應當建立相應的業務決策機制,採取風險防控措施,提高風險應對能力,防範自貿離岸債違約等風險。
第十八條支持建立健全自貿離岸債跨境監管與執法合作機制,加強跨境投資主體保護,防範化解跨境風險。
支持自貿離岸債市場加強與新加坡、倫敦、香港等國家或者地區的合作與交流。
第十九條參與自貿離岸債業務的相關主體可以依法約定涉外民事爭議解決的方式和適用法律。
鼓勵參與自貿離岸債業務的相關主體在平等自願的前提下,優先選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優先選擇通過本市司法機關、仲裁機構或者調解組織等解決涉外民事爭議。當事人選擇仲裁方式解決涉外民事爭議並書面約定仲裁地的,鼓勵優先選擇上海作為仲裁地。
鼓勵參與自貿離岸債業務的相關主體申請金融市場案例測試。
第二十條參與自貿離岸債業務的相關主體以欺詐發行等方式擾亂境內市場秩序,損害境內主體合法權益的,依照境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並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在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及其在滬機構的指導下,本市支持建立自貿離岸債自律管理機制,完善自律規則、業務指引、標準協議文本等,規範市場發展,加強投資者保護。
第二十二條浦東新區人民政府、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管理委員會制定自貿離岸債相關支持政策。
本市通過上海金融發展資金,在一定期限內為自貿離岸債業務提供專項支持。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來源:上海市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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